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交通运输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反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关于通报2023年度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的函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关于通报2023年度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交运便字〔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关于通报2023年度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的函交运便字〔2024〕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障车辆本质安全和节能水平,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交法发〔2019〕85号)有关要求,我司组织对内蒙古、黑龙江、安徽、云南、陕西5省(自治区)部分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20家受委托承担道路运输车辆实车核查工作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实车核查机构),以及4家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达标车型检测机构),开展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道路运输达标车型实车核查方面。
一是部分地区达标核查管理制度不健全。
安徽和云南省部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实车核查机构监督检查要求不明确,核查记录表内容缺乏核对管理要求;部分实车核查机构的核查管理制度中未明确实车核查人员任职条件或岗位职责,或者未对核查人员和审核人员进行授权、车辆核查存档资料不完整。
二是部分实车核查机构制度执行不到位。
部分核查机构未按照严格《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要求对核查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工作;部分核查机构存在未对检定校准异常结果进行确认或确认不全面、计量检定标识超过有效期等问题。
三是部分核查人员核查业务操作不规范。
部分实车核查人员在“制动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最高车速”、“应急门数量及位置”和“轮胎爆胎应急装置”等项目核查中,存在漏项、未按规定方法核查等情况。
部分实车核查人员在开展“压力测试连接器数量(制动气室)”、“压力测试连接器数量(储气筒)”、“电子稳定控制系统(ESC)”、“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驾驶室轮胎爆胎应急安全装置”、“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机械连接装置型号”、“载荷布置标识”等核查时,未按规定要求辨识复核判定结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道路客运及城市交通领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道路客运及城市交通领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03.22•【文号】交运明电〔2022〕60号•【施行日期】2022.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城市轨道交通,公路,铁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道路客运及城市交通领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2〕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近期,我国本土聚集性疫情呈现点多、面广、频发的特点,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防控难度加大。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2022年3月17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道路客运及城市交通领域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精准实施客运管控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密切跟踪本地疫情发展态势,按照当地联防联控机制部署,及时暂停中风险、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对外道路客运服务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含网约车)、顺风车等的跨城业务。
要加强与相关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同步暂停对开道路客运班线。
指导经营者及时向社会公布停运有关情况,并做好宣传解释和免费退票服务。
中风险、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调整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组织方案,严防客流聚集;对途经管控区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和轨道交通线路,实行绕行或甩站运输。
设区市或县级行政区域采取全域封闭式管理措施的,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暂停封闭管理区域内道路客运和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并报请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同意后,有序恢复客运服务。
二、从严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道路客运及城市交通有关经营者按照《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七版)》要求,做好一线从业人员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测,严格开展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消杀。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全体市民朋友们:大家好!当前,全球疫情仍在持续蔓延,国内疫情呈现多点散发态势,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为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保障广大市民的生命健康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个人防护措施1、请广大市民朋友们时刻保持个人防护意识,养成随身携带口罩、科学规范佩戴口罩(尤其是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勤洗手、常通风、保持安全社交距离的卫生习惯。
2、如出现发热、咳嗽、腹泻、乏力等症状,要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及以上级别口罩,及时到就近的发热门诊进行排查和诊疗,就医过程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二、加强人员流动管理1、倡导市民朋友们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
如确需前往,要提前了解目的地疫情防控政策,并向所在社区(村)和单位报备,返回后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防控措施。
2、对于从中高风险地区来(返)我市的人员,要提前向所在社区(村)和单位报告,并配合落实核酸检测、隔离观察等防控措施。
三、强化公共场所防控1、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餐馆、影院、网吧、KTV 等公共场所要严格落实体温检测、扫码登记、佩戴口罩、通风消毒等防控措施。
2、各类公共场所要合理控制人员流量,避免人员聚集。
四、加强社区(村)防控1、社区(村)要加强对来(返)人员的排查登记,做好健康监测和管理服务工作。
2、严格落实小区出入口的管控措施,对进出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扫码登记。
五、严格控制聚集性活动1、原则上不举办大型会议、培训、演出、展销促销等聚集性活动。
确需举办的,要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并报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
2、倡导“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减少不必要的聚餐聚会。
六、加强学校疫情防控1、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落实校园疫情防控措施,加强师生健康监测和管理,做好校园环境清洁消毒。
2、严格落实师生员工离市请假报备制度,加强对中高风险地区来(返)师生的排查和管理。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九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九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03.02•【文号】交水明电〔2022〕42号•【施行日期】2022.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港口,传染病防控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九版)》的通知交水明电〔202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最新要求,进一步强化水运口岸疫情防控,交通运输部组织修订了《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九版)》(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高度警醒、高度负责,始终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毫不放松抓好港口疫情防控,及时做好宣贯工作,将《指南》最新要求传达到引航机构、港口企业、船舶代理、船舶检验机构等有关单位,进一步加强现场巡查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确保一线人员特别是高风险岗位人员防护措施要求落实到位。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交通运输部2022年3月2日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九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要求,继续强化“人物同防”,抓紧抓实抓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港口从业人员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进一步强化港口高风险岗位人员管控措施,严格防范疫情通过水路传播和扩散,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船舶引航、靠离泊和装卸等作业过程的疫情防控,以及引航员、码头作业人员、国际船舶代理外勤等人员的管理和防护以及船舶航修、第三方检验服务等从港口登轮作业人员的港口通道管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9.18•【文号】交办安监〔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通知交办安监〔202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近年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参建单位认真落实《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8〕43号)(以下简称《办法》),平安工地建设在提高安全意识、加强责任落实、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提升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建设任务仍然繁重,加之新冠肺炎疫情与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多因素叠加,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仍多发高发,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巩固平安工地建设成效,推进平安工地建设深入开展,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事故隐患零容忍(一)切实树立把事故隐患当作事故对待的理念。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要严格落实《办法》关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把事故隐患当作事故对待的理念,坚持事故隐患零容忍。
要进一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监管责任、主体责任和岗位责任,不断织密安全网、拧紧安全阀,切实做到事故隐患发现一处、查实一处、登记一处、治理一处、销号一处。
重大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报备制度,查清责任、严肃追责、加强整改、举一反三,杜绝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
(二)加强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进一步完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科学辨识、逐项评估、严格管控安全生产风险。
要加强重点工程、高风险工程部位、重大施工工艺风险评估和监控预警,科学管控风险点、危险源,坚决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疫情防控工作计划和措施3篇

疫情防控工作计划和措施3篇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措施1依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组建疫情防控全掩盖巡逻队伍的通知》(石新冠指办字〔20xx〕79号)要求,为切实筑牢交通运输行业群防群控严密防控网,现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巡逻范围包括交通工程建设、养护企业,客运站、客运企业、物流货运、驾培修理企业。
二、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负责人:设三个工作组,具体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如下:1.建管巡逻组:主要负责交通建筑、养护企业疫情防控巡逻。
2.运输巡逻组:主要负责物流货运、驾培修理企业疫情防控巡逻。
3.客运巡逻组:主要负责客运站、客运企业疫情防控巡逻。
三、工作要求1.全面排查。
各巡逻组依据工作要求,每周至少开展2次巡逻,主要对经审批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到位(防控物资、防控措施落实状况),未经批准复工复产是否擅自复工复产,经营场所是否有密集人员,人员信息登记上报是否准时到位等等。
巡逻状况需准时进行登记(详见附件)。
2.严格惩处。
对已经复工复产的企业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立刻责令其改正到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其停业,待条件符合后再予开业。
对未经批准擅自营业的企业责令其停止营业,待条件成熟后再履行相关手续报备。
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措施2为做好复学疫情防控工作,营造干净、洁净的校内环境,依据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一、改善环境,洁净校内(一)校内环境综合整治。
返校复学后校内进行全面清理打扫,重点对教学楼、宿舍楼、行政楼、款待所、同学事务中心、门岗、主干道等人群较多区域开展卫生及消杀工作,定期对值班室、楼宇大厅、楼梯间、走道、电梯、校车、卫生间等疫情高风险区域进行准时消杀和通风。
准时清运校内垃圾,不堆放或囤积垃圾。
(二)保持下水管网畅通。
提前做好挖沟排水、除杂去污、疏通下水、清理化粪池等保障工作,化粪池每一个月掏一次,并做好密封工作,为即将到来的梅雨季提前做预备,避开下水管网淤积不畅通。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21.05.20•【字号】豫交文39•【施行日期】202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豫交文39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周口市港航管理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21〕2号)规定,深化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防范,有效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强对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
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是交通运输行业重要政治责任,也是推进行业更高质量、更高水平安全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底线思维,充分认识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清醒认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深入剖析问题根源,大力提升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认知能力、研判能力、决策能力和支撑能力,严密防范和有效化解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风险。
二、建立健全重大风险研判机制。
省厅结合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在认真对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清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清单》(见附件),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当地交通运输安全发展变化趋势、环境影响因素、风险规律、事故教训和突出问题等重点,及时准确发现重大风险和系统性、区域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精准提出应对方案和具体措施。
要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在制定和实施行业涉及安全生产标准规范、政策制度、重大工程等重大行政决策时进行风险评估,听取各方意见,防止决策失误。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8.05.09•【文号】交办运函〔2018〕702号•【施行日期】2018.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7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交办运〔2016〕107号)相关部署,2018年6月30日前要完成所有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退出,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
为确保全面完成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任务目标,经征求国内主要乘用车制造企业、整车物流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现就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大企业监管力度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整车物流企业的监督检查,全面核查不合规车辆更新退出计划执行情况与新车购置情况,按月上报辖区内重点企业不合规车辆运输车更新改造情况,督促工作进展滞后的企业加快更新退出进度,不得使用未在申报系统申报的、超出退出期限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运营,要引导本地区整车物流企业更多使用铁路、水路运输,提高乘用车长途运输中的铁路、水路运输比例,保持治理期间铁路、水路运输价格平稳。
要督促乘用车制造企业根据整车物流企业车辆更新进度提前安排好运输计划,合理确定公路运输价格,保障整车物流市场有序运行。
二、加大源头管控力度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源头执法检查,强化对乘用车集中装车点、物流场站、乘用车制造企业生产厂区的监督检查,发现不合规车辆运输车未在申报系统申报、与申报信息不符、超出退出期限的,依法对车辆驾驶人及物流场站进行处罚,并将查处情况和涉及的车辆运输车所属企业信息逐级报告至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由交通运输部取消违规整车物流企业所有不合规车辆的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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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交通运输疫情防控措施
坚决防止疫情反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当前全国新冠肺炎疫情形势总体稳定,但近日北京市发生新发地批发市场聚集性疫情,辽宁、河北、四川、浙江等省份先后出现关联病例,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
北京及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疫情防控新形势,牢固树立底线思维,进一步强化防控措施,严密防范疫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蔓延,坚决防止因局部疫情防控不力造成疫情反弹。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因时因势调整北京交通运输疫情防控措施
(一)从严执行防疫措施。
对处在高风险街道(乡镇)的北京市省际客运站及进站客车、途经高风险街道(乡镇)的公共交通线路和出租汽车按照《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四版)》高风险地区标准执行防控措施,对其他北京市省际客运站及进站客车、公共交通线路和出租汽车按照中风险地区标准执行防控措施。
(二)严格出京旅客信息核查。
北京市省际客运站和进出京省际道路客运经营者,要严格落实北京市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无症状感染者和有发热症状人员、5月30日以来进新发地批发市场相关人员和与市场工作人员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中高风险街道(乡镇)人员等高风险人员严禁出京的部署,认真核验出京旅客健康码和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对健康码异常或者未持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人员,禁止进站乘车。
(三)强化从业人员防疫管理。
北京市相关运输经营者和客运场站经营者建立司乘人员和客运场站服务人员健康监测制度,每日登记人员健康状况,如出现可疑症状要立即暂停工作、及时就医。
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的核酸检测。
(四)做好城市交通保障。
北京市交通委要督促指导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切实强化运力供给,优化运输组织,提高疏运能力,控制满载率,减少公共交通人员聚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五)实施特殊时段进出京客票免费退票。
自2020年6月19日零时起,旅客办理2020年6月18日24时前购买的进出京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客票退票的,售票单位应当予以免费办理,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一同办理。
(六)及时发布进出京客运停运信息。
因疫情防控需要,进出京道路客运班线暂停运营的,相关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客运站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运信息,售票单位应当免费办理退票,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一同办理。
二、加强环京“护城河”地区交通运输疫情联防联控
(七)强化进京省际客运属地管理。
相关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动态掌握进京省际客运班线、车辆和相关客运站运营情况,督促进京省际客运班线经营者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严格按照批准的客运站点运行,严禁站外揽客,进京后统一进站落客测温。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北京市省际客运站暂停运营的,北京市交通委要及时告知相关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际客运班线经营者。
进出京省际客运班线尚未恢复运营的,暂不恢复。
(八)继续暂停省际旅游客运。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开放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省际旅游客运业务备案。
因人员返岗、通勤等确需发送进出京省际包车的,严格执行“点对点”运输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
(九)继续暂停出租汽车、顺风车进出京业务。
北京市和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山西、山东等环京“护城河”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出租汽车(含巡游车、网约车)经营者和相关平台公司暂停出租汽车、顺风车进出京业务。
(十)严厉打击非法营运。
北京市及环京“护城河”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增派执法力量,加强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周边区域等相关场所执法检查,强化安全秩序管控,严格查处非法营运行为,坚决防止旅客乘坐非法车辆进出北京。
三、加强物资运输保障和防疫管理
(十一)强化道路货运行业疫情防控。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及场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199号)要求,做好货运车辆、场站消毒及从业人员防护等工作,降低通过道路货物运输传播新冠病毒的风险。
(十二)严格落实进出京道路货运从业人员封闭管理措施。
北京市交通委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封闭式管理、人员不接触、车辆严消毒”的总体要求,做好进出京道路货运疫情防控工作,避免交叉感染。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对接,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对短期向北京地区运送物资的司机、装卸工(包括邮政快递车辆司机、装卸工)等从业人员,在体温检测正常和封闭式管理的前提下,原则上不需采取隔离14天的措施。
(十三)做好北京地区生活必需品等重点物资运输保障。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当地疫情防控领导机构领导下,重点围绕保障北京地区生活必需品、疫情防控物资运输需求,统筹做好物资中转调运和保通保畅工作,指导道路货运企业加强运力组织和司机调配,避免出现因运力不足、人员短缺影响北京地区生活必需品和疫情防控物资供应。
四、切实做好交通运输“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
(十四)严格做好公路水路口岸出入境运输疫情防控工作。
相关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继续按照当地疫情防控领导机构统一部署和部有关要求,严格执行
公路水路口岸“货开客关”措施,强化对入境货运车辆和驾驶员的封闭管理,以最严措施组织做好“点对点、一站式”入境人员接运工作,并组织做好相关从业人员和一线检查人员的自身防护。
(十五)切实做好常态化交通运输疫情防控工作。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持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全面落实运输场站、交通运输工具、公路服务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等领域常态化防控工作各项要求。
要继续严格落实“一断三不断”的要求,做好公路水路保通保畅保运保供。
要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运输应急预案,加强培训演练,确保一旦出现散发病例或发生局部疫情后的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
五、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督导检查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当地疫情防控领导机构的领导下,进一步增强做好行业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强化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加强对交通运输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堵塞防控漏洞,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落细。
铁路、民航、邮政领域有关疫情防控要求,由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分别负责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