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
【发文字号】国土资电发[2008]85号
【失效依据】国土资源部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8.06.26
【实施日期】2008.06.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2008]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管理局:
近年来,各地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有关工作逐步得到规范,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少数地区存在补充耕地不落实、质量不高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最近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就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占用耕地不得跨省域易地补充。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
陈任花与南昌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审批法定职责纠纷上诉案

陈任花与南昌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审批法定职责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批准【审理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6【案件字号】(2020)赣71行终5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映红涂相荣张庆文【审理法官】朱映红涂相荣张庆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任花;南昌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西省朝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陈任花南昌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西省朝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任花【当事人-公司】南昌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西省朝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夏桂县上海跃富律师事务所;乐武辉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夏桂县上海跃富律师事务所乐武辉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夏桂县乐武辉【代理律所】上海跃富律师事务所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陈任花;江西省朝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南昌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首先,被上诉人按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19)赣7101行初1328号行政判决在期限内作出了案涉《回复函》。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户籍所在地第三人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双方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已全部随案移送。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提出朝隆实业公司应作为被告之一的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1.05•【字号】皖国土资[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皖国土资〔2009〕5号)各市国土资源局、省农垦土地管理分局,省农垦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农场:为规范省农垦国有农场(以下称农场)土地管理行为,维护农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将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加强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一)依法推进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应当作为所在地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考虑,凡有农场的市、县(区)在成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时,应当吸收农场负责人参加,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充分反映农场的用地需求,主要控制指标应当分解落实到农场。
农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应当符合所在地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作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单独编制。
二、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二)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场范围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各农场应当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要求,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做到地块、面积、标志、档案、措施、责任制“六落实”,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一般耕地和新开垦出的耕地凡具备划入基本农田条件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依法划为基本农田。
在具备条件的农场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按照“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提升基本农田管理水平。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9.28•【文号】国土资发[2005]196号•【施行日期】2005.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局)、农业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建设厅(局)、水利厅(局)、林业厅(局):基本农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保护基本农田是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特别强调要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下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精神,切实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制定和实施规划,确保现有基本农田数量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涉及土地利用的相关规划,必须将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作为重要原则。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改变或占用。
严禁违反法律规定擅自通过调整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基本农田区位,把城镇周边和交通沿线的基本农田调整到其他地区。
城市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选址、选线要尽可能避免占用基本农田。
农业建设用地布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以农业结构调整的名义改变基本农田数量和布局。
国土资源部 国土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农业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农业职工负担管理的意见

农业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农业职工负担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原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公布日期】2008.04.11•【文号】农垦发[2008]003号•【施行日期】2008.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农业职工负担管理的意见(农垦发[2008]0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进一步加强国有农场农业职工(以下简称农工)的负担管理,建立减轻农工负担的长效机制,对于深化国有农场农业经营体制改革,调动农工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推进农垦现代农业建设,维护垦区稳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精神,现就加强农垦国有农场农工负担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面向农工的各种收费(一)规范土地承包收费。
国有农场依法向农工收取的土地承包费,必须实行总量控制、定项限额、定向使用、财务公开、审计监督的管理办法。
具体的收费项目及收取标准,由各省(区、市)农垦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农业部备案。
各省(区、市)农垦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办发[2006]25号文件要求,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切实将农工负担减下来。
以垦区为单位,土地承包收费应低于税费改革前的水平,并随着各项配套改革的逐步深化而下降。
国有农场因物价指数变动、国家政策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需要调整土地承包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方案必须经农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省(区、市)农垦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面向农工收取的社会保险费、农场管理费和社政公共费等三类费用,可以在土地承包费中分摊。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和国务院侨办《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精神,农工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计划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企业负担部分可以与土地挂钩,按照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从土地承包费中提取;个人负担部分,由农工交纳,不计入承包费。
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 切实提高农垦土地使用管理水平——李伟国局长就《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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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
切实提高农垦土地使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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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 国局长就 《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关于加强 国有农场土地使 用管理的意见》答记者 问
口 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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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国有农场土地 合法权益 意见的通知
业化 、城 镇化进程加 快 ,农垦 国有农场
[0 1 号 ) ,明确 了解决 土地 权属 院 [0 1 号 文件 之后 ,又一个 专 门 用总体规 划 纲要 ( 2 0 】8 国发[0 83 号 )明 2 0 ]3 2 0 ]8
争 议 的 政 策 界 线 ,对 推 动 农 垦 土 地 确 权 规 范农垦土 地使用管理 行为 、保 护农垦 确要求 , ̄2 2 年全 国耕地保 有量必须 J0 0
意 问 :为什么要在 国办发 【0 1 号 农场土 地的利用 、管理和保 护 ,许 多垦 格控制农 用地转为建 设用地 。 《 见》 2 0 】8
文件的基础 上出台这个 ( ( 意见 ?
区对此 也有强 烈要 求。2 0 年 ,我局 与 将耕地保 护列为第一 条 ,并在其 他有关 05
有农场经济社会 的可持续发展 ,2 0 年 响 , 引起 了有 关 方 面 的 高 度 关 注 。2 0 用和管理好 农场 国有土地 ,保护 国有农 08 04 1 月1 3,国土 资源部 、农业 部下发 了 年 9 0 31 月21 曾培 炎副 总 理 针对 类 似 反 场粮 食 、棉花 、天然橡胶等 战略农产 品 3, 《 国土 资源部 、农业 部关于加 强国有农 映 ,批示要求 立即制止 和纠正违法抢 占 生 产 能 力 ,保 障 农 场 职 工 的 生 产 生 活 , 场 土 地 使用 管 理 的意 见 》 ( 国土 资发 农垦 国有土地 的现象 。为 落实 国务院 领 维护垦区社会稳定 。 [0 8 0 号 )。垦 区如何 准确把 握 导 同志的批示精神 ,我部 与国土资源 部 2 0 ]2 2 和贯彻落 实文件精神 ,切实提高 农垦土 进行 了多次调研 和会商 ,认 为有必要 在 问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2•【字号】南府发[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1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我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市区范围内继续执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15号)(以下简称南府发〔2008〕15号)的征地补偿标准。
二、凡我市所辖县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测算均适用于本次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4倍确定;征收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照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确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征收我市所辖县范围内土地的,年产值按照我市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补偿倍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垦局《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67号)的有关规定,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收回国有农、林、牧、渔等国有农用土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四、我市公布的所辖县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具体见附表)中,具体应用于补偿的是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分区域补偿倍数和分区域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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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农垦国有农场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保护好国有土地资源,规范国有农场土地管理行为,维护国有农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农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国有农场耕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
国有农场土地是确保国家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的基础,必须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农场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或改变其用途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审核。
地方各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审核工作。
国有农场应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要求,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做到地块、面积、标志、档案、措施、责任制“六落实”,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国有农场要加强土壤肥力监测和质量动态管理,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监测和评价结果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农场主要领导对农场耕地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
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应将耕地保护状况作为对国有农场主要领导的考核指标,与绩效挂钩。
二、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发证工作
土地登记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依法登记的国有农场土地
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各地要加大土地确权力度,加快推进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工作,对国有农场依法申请登记并提交符合要求的土地登记申请资料,经审核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的土地,要尽快登记发证。
对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1〕8号文件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调处,确定权属并登记发证。
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各地应在两年内基本完成国有农场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
三、规范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收回行为
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建设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保障农场职工的长远生计。
收回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的规定,办理供地手续。
严禁擅自通过调整国有农场隶属关系、撤销国有农场建制等方式收回国有农场土地或改变国有农场农用地用途。
对拟收回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在依法报批前,必须将拟收回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
对拟收回土地的现状调查结果,必须经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确认,并将该农场和所涉及职工的知情、确认等有关材料作为收回土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应给予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国有农场因土地被收回而不具备失地职工基本安置条件的,各地应将失地职工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再就业体系。
具备安置条件的,在安排失地职工新的劳动岗位后,国有农场可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保护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
四、节约集约利用国有农场土地
各地要加强国有农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国有农场新增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凡不符合规划、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不得申请使用国有农场土地进行非农建设。
国有农场兴办二、三产业和招商引资新建非农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农场土地的,也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土地供应手续。
国有农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参照《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外的农场职工住宅用地,可暂按划拨用地供应,同时要严格控制用地标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征求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国有农场的意见,保障国有农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国有农场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利用土地。
要加快国有农场居民点撤并工作,引导职工向场镇居民点集中居住。
腾退出来的土地,能复垦的要及时复垦。
国有农场要积极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在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指导下,由省级农垦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国有农场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五、严厉查处违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行为
各地要加强对国有农场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非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的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收回国有农场土地和违法低价转让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已经登记的国有农场土地被周边农村集体、农民个人以及其他单位非法侵占的,要坚决依法责令退回。
六、加强对国有农场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国有农场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
坚持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对国有农场土地管理的主导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对派驻垦区机构的领导,提高管理水平。
地方各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对国有农场土地管理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要改善管理方式,主动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管理,规范国有农场用地行为。
大型垦区和集团化垦区应设立专门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国有农场土地的管理工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