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落实离校未就业高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3.27•【字号】黑人社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人社规〔2019〕2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全省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特制定《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管理,积极开展就业失业登记。
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是掌握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的重要手段,是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基础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推进力度,保障工作经费,强化业务培训,不断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
要积极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利用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及工商数据信息比对和工作人员走访调查等方式丰富完善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做好政策宣传,加强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情况的督促和检查。
要加强跨部门、跨机构劳动者就业、失业信息协查共享,积极主动掌握新模式新业态行业用工情况和不稳定就业劳动者情况,主动利用共享信息完成就业登记,不断提高登记覆盖率。
要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将劳动者个人承诺作为主要登记依据,将部门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作为辅助,建立健全个人承诺诚信档案,为逐步纳入信用系统提供依据。
二、结合实际,做好《就业创业证》发放工作。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办证具体程序,精简登记信息,对系统中已有的信息不再要求劳动者重复提供,各地可参照附件1、2制定登记表格,为有需求人员及时发放《就业创业证》。
《就业创业证》的样式、功能作用与《就业失业登记证》一致,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就业失业登记证》尚有存量的地区可继续发放。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2.07•【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职业培训正文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及有关单位:现将《哈尔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12月7日哈尔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意见为深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拓展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形成科学化、社会化、多元化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黑龙江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办法(试行)》(黑人社规〔2021〕2号)、《黑龙江省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操作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操作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内部质量督导员操作规范》(黑人考函〔2021〕54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机构认定范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布的用人单位、技工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评价。
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工院校对本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备案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未建立评价机构或评价机构不具备相关职业(工种)认定资质的技工院校,可依托具备认定资质的合作企业或其它技工院校评价机构开展本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用人单位、技工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统称“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备案的职业(工种)、等级、对象、区域,在备案期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不得超范围开展认定和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领军人才梯队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领军人才梯队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3.22•【字号】哈人社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领军人才梯队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中直、省属驻哈有关企业: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新政30条〉的通知》(哈发〔2023〕3号),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制定了《哈尔滨市领军人才梯队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3月22日哈尔滨市领军人才梯队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新政30条〉的通知》“建设一批重点领域领军人才梯队。
支持重点领域以领军人才为核心形成雁阵,围绕重点产业、特色专业和关键领域,实施人才梯队培养工程。
”的有关规定,支持我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哈尔滨市领军人才梯队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一)哈尔滨市领军人才梯队分为市级卓越、市级重点和市级三个层次。
专业技术人员相对集中的在哈企业及市属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可建立领军人才梯队。
(二)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得担任梯队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且处分期未满、受到刑事处罚,或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不得申报。
二、申报条件(一)领军人才梯队成员基本条件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矢志爱国奋斗,道德情操高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有较高的学术(技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能掌握国内外科研动态,瞄准科技前沿,善于开拓学术、技术、产业新领域。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就业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增强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就业是民生之本。
解决就业和再就业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事关全局,影响长远,涉及社会的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从1998年以来,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了国有企业改革和脱困三年目标的基本实现,保证了绝大多数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并使大部分下岗职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了再就业。
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我国的就业形势仍将十分严峻,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的矛盾将长期存在,劳动力供求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交织,是当前我国就业形势的突出特点。
哈尔滨市在全国同类城市中人口和劳动力数量相对比较多,特别是国有企业比较集中,产业工人有近一百万人,就业和再就业的任务相当艰巨。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准确地分析就业形势,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将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作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重要措施,以对党和人民极端负责的态度,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既要立足当前,明确工作重点,围绕重点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集中人力、财力和物力,打好攻坚战;又要着眼长远,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制定中长期规划和政策,始终把握工作的主动权,打好持久战,确保全市就业局势长期基本稳定。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按照《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劳社发[2006]33号)文件精神,2006年哈尔滨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590元。
即:将现执行的360元最低工资标准调至438元加“三险一金” 152元(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
县和县级市城镇为380元、400元。
现就执行此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于实施等级工资的人员,以及实施其他工资形式或以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人员,只要符合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货币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对于纳入市委市政府改革改制规划范围的国有企业涉及最低工资标准的,仍以调整前的最低工资标准评定。
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补偿标准按国家批准的安置方案执行。
三、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机械加工、基本建设、仓储运输和执行提成工资形式的餐饮、服务等行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测算,其相应的折算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哈劳社发[2005]153号文件发布的非全日制小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区4.30元/小时、县级市2.60元/小时、县2.50元/小时的企业,已经考虑了“三险一金”缴费因素,此次暂不调整。
六、按照《劳动法》规定,各用人单位应建立工资分配制度,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作用,用协商工资制办法,保证内部工资分配的公开、公正、公平,保证职(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15•【字号】哈政规〔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哈政规〔2019〕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15日哈尔滨市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十二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18〕23号)精神,进一步抓好就业创业工作,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政策落地见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用好创业专项资金积极争取省创业专项奖补资金,充分发挥各级就业补助资金用于创业的使用效益,重点加大创业投入、提高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开展创业专项活动,推动创业工作蓬勃发展。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第二条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力度(一)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化解产能过剩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技校及职高毕业生(含在校)、未就业随军家属、在哈创业本省外地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15类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其中,对从事科技类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民政发[201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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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民政发〔2013〕61号)各区、县(市)民政局:为规范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确保低保审核审批规范操作,根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4号)、《黑龙江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黑政办发〔2006〕6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13号)、《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黑民发﹝2013﹞139号),制定《哈尔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民政局2013年10月29日哈尔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确保低保审核审批规范操作,根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4号)、《黑龙江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黑政办发〔2006〕6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13号)、《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黑民发﹝2013﹞13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辖区内居民的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工作站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6.29•【文号】人社部明电[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决策部署,积极实施各项政策措施,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服务活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有效进展。
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为贯彻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精神,定于今年7-9月,在全国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集中精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今年下半年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基本平稳。
要在努力使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实现就业的前提下,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制定工作计划,确定目标任务,实施工作调度,加强工作督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共同推动工作。
要重点在第三季度集中所有力量开展工作。
力争在今年底使大多数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并确保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实现就业。
二、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力度要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具体措施,全面推动政策落实,充分发挥政策促进就业的实效。
要加快落实到城乡基层岗位就业的相关补贴、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企业吸纳专科以上毕业生在城市落户、重大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等政策,着力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到城乡基层就业的渠道,扶持更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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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落实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哈人社发[2013]185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08.08
【实施日期】2013.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落实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
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人社发〔2013〕185号)
各区、县(市)人社局:
现将《哈尔滨市落实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8日
哈尔滨市落实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信息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30号)的要求和部署,强化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政府部门与在哈高校联系协调机制,组织基层社区服务平台开展入户调查,了解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情况。
在2013年9月底前基本掌握在哈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信息。
按月逐级汇总上报实名制就业数据信息,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库”,实行网络化实名制管理。
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实名信息衔接和就业服务接续,将有创业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并依托基层服务平台,开展“一对一”服务,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二、工作任务
(一)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数据信息采集。
1、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工作,要由主要领导牵头,成立工作协调组,建立政府部门与在哈高校联系协调机制,加强与教育部门及高校的联系,做好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直接从各在哈高校接收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基础数据。
2、根据采集实名制就业数据信息工作需要,由市人社局社区工作指导处负责明确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承担入户调查辖区内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职责,督促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填报《2013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登记表》,包括:填写
姓名、学历状况、联系方式、专业结构、就业去向、就业服务需求等18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
把采集的动态数据,作为开展各项就业服务工作的依据。
(二)数据信息的管理和上报。
1、由市人才服务局负责组织江南区、县(市)(包括:南岗区、道里区、道外区、香坊区、平房区、阿城区、五常市、尚志市、双城市、延寿县、宾县、依兰县、方正县)开展实名制登记工作;由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与创业培训指导中心负责组织江北区、县(市)(包括:松北区、呼兰区、巴彦县、木兰县、通河县)开展实名制登记工作。
两个经办单位按哈人社发〔2012〕232号文件规定,每月汇总《2013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汇总表》填报统计数据,报就业促进处。
2、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实名制登记责任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所属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进行入户摸底调查和登记工作,同时,为有就业愿望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及时掌握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情况,并协调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照登记学生的联系方式每月进行1次电话回访,了解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状态和服务需求,及时更新实名制名单中“就业去向”等内容。
并按月汇总上报《2013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汇总表》。
3、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处负责实名制登记总体工作,汇总《哈尔滨市2013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汇总表》,填写《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和就业服务工作汇总情况统计表》,并上报省厅。
(三)开展就业创业服务。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所属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开展“一对一”就业援助工作。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依据收集和掌握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对有就业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就业帮扶和就业援助。
在服务场所设立专门窗口,面向所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
地的高校毕业生)开放,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失业登记、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信息、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档案保管、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一站式”服务。
依据排查掌握离校未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状况,对就业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和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主动提供就业援助。
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等专项活动。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实名制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要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要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工作列入政绩考核内容,明确具体目标、工作措施和进度,明确责任分工,把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2、强化就业服务、就业帮扶和就业援助。
要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抓实实名制登记工作,深入开展就业服务、就业帮扶和就业援助,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推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
3、定期通报实名制登记工作情况。
市人社局将跟踪指导各区、县(市)推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工作,根据基层工作开展和上报统计数据情况,定期总结下发通报,对工作开展不利,信息上报不及时等问题单位,将在全市通报批评。
2013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