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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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五范本

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五范本

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五范本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本细则制定。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客观、独立、保密的原则,着重发挥风险管理、内控评价、合规性评价、运营效率评价等职能。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依据审计规划、审计方案、审计实施、审计报告等四个阶段进行。

第五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根据机关、单位的实际情况,拟定相关政策、流程和工作制度。

第六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师的专业技能和独立性。

第七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完整、及时、准确地记录相关的工作过程和结果。

第八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证机关、单位的资产、利益、业务以及信息系统和数据的安全。

第九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与机关、单位其他部门的配合和沟通进行。

第十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进行内部审计职务的培养和培训。

第二章审计规划第十一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依据机关、单位的授权、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制定年度审计规划。

第十二条年度审计规划应当包括审计计划安排、工作重点确定、资源配置等内容。

第十三条年度审计规划应当由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报机关、单位的领导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应当定期评估和调整年度审计规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工作遇有重大变动时,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年度审计规划。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根据机关、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审计的时间安排。

第十七条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包括审计项目、审计时间、审计人员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八条年度审计计划的制定和修订应当适应机关、单位的变化和内外环境的变化。

第十九条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在机关、单位的内部或者网络上进行宣传和公布。

第三章审计方案第二十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依据年度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

第二十一条审计方案应当明确审计的目标、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二十二条审计方案应当明确审计程序和方法,制定相应的工作表格和问卷。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经营管理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改进公司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效果,以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公司总部各部门、所有分支机构都要依照本规定接受公司内部审计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要求,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总公司审计监察部是公司行使内部审计职责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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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年修正)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年修正)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03•【字号】浦府[2001]55号•【施行日期】2001.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浦府[2001]55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年四月三日浦东新区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1995年10月13日浦东新区管委会第213号文发布,根据2001年4月3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第55号文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维护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部门和单位内部设置的审计机构或专、兼职审计人员,通过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相关资产,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第三条浦东新区内部审计工作按行政隶属关系或资产纽带关系,实行分层指导和监督。

浦东新区审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新区的内部审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二)起草新区内部审计工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三)促进新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四)组织培训内部审计人员,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五)直接指导各委办局、区直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各委办局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各区直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领导下级全资、控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农口各镇的内部审计工作由新区审计局委托新区农发局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本规定经2012年3月12日第五届董事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有效进行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逐步达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保障公司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内部审计遵循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以经济效益审计为重点,以资产、负债、权益、内控审计为主线,开展对经济活动审计监督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采取专项审计和常规审计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监督资产运营状况、经营效益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促使被审计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经济活动行为,保障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材料,创造必要条件,协助审计人员顺利开展审计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职务。

第六条内部审计的工作结论,可以作为上级审计部门、社会审计组织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审计人员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能独立开展审计工作。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公司范围内聘请部分长期从事会计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为特邀审计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应当坚持审计与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审计的职责与权限第十条内审部的职责:(一)审计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审计公司规章制度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三)审计公司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四)审计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XX公司委托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XX公司委托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XX公司委托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的履行XX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职能,规范公司所属单位委托审计管理工作,提高委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科研管理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范围内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各类审计事项。

管理办法所称委托审计,是指公司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将内部审计事项作为外包业务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为。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的委托方是指公司属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包括公司监察审计处、分公司及公司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

受托方指接受内部审计机构委托承接内部审计外包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二章委托管理原则第四条公司委托审计工作依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监察审计处负责公司本级的委托审计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委托审计工作。

(二)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办理职责范围内的审计委托业务,并指导、监督分公司系统公司属单位的委托审计工作。

(三)直属其他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委托审计管理工作。

第五条委托审计管理由委托方单位主管纪监审工作的领导负责,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职业道德规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委托审计管理工作。

第三章委托管理的内容第六条公司级审计项目由监察审计处负责制定计划,确定委托审计方式、审核审计费用。

监审处委托分公司实施的公司级审计项目可授权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委托方审核受托人资质、明确审计项目要求、监督审计实施、检查审计质量、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分公司及直属其他公司及所属单位自定审计项目由该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委托方制定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委托审计方式、审核审计费用、审核受托方资质、明确审计项目要求、监督审计实施、检查审计质量、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第七条委托方可以采取指定委托、竞争性谈判、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受托方。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细则指导手册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细则指导手册

XX创投内部审计工作细则指导手册目录第一部分资产类 (4)1. 货币资金审计目标和程序 (4)2. 短期投资审计目标和程序 (5)3. 应收票据审计目标和程序 (6)4. 应收账款审计目标和程序 (7)5. 坏账准备审计目标和程序 (8)6. 预付账款审计目标和程序 (9)7. 其他应收款审计目标和程序 (10)8. 待摊费用审计目标和程序 (11)9. 存货审计目标和程序 (12)10. 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审计目标和程序 (15)11. 长期投资审计目标和程序 (15)12. 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审计目标和程序 (16)13. 固定资产清理审计目标和程序 (17)14. 在建工程审计目标和程序 (18)15. 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审计目标和程序 (19)16. 无形资产审计目标和程序 (20)17. 递延资产审计目标和程序 (20)第二部分负债类 (21)19. 应付票据审计目标和程序 (22)20. 应付账款审计目标和程序 (23)21. 预收账款审计目标和程序 (24)22. 应付工资审计目标和程序 (25)23. 应付福利费审计目标和程序 (25)24. 未付利润审计目标和程序 (26)25. 未交税金审计目标和程序 (27)26. 其他未交款审计目标和程序 (28)27. 其他应付款审计目标和程序 (29)28. 预提费用审计目标和程序 (30)29. 长期借款审计目标和程序 (30)30. 应付债券审计目标和程序 (31)31. 长期应付款审计目标和程序 (32)32. 实收资本审计目标和程序 (33)33. 资本公积审计目标和程序 (34)34. 盈余公积审计目标和程序 (35)35. 未分配利润审计目标和程序 (35)第三部分损益类 (36)36. 产品销售收入审计目标和程序 (36)37. 产品销售成本审计目标和程序 (37)38. 产品销售费用审计目标和程序 (39)40. 财务费用审计目标和程序 (41)41.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审计目标和程序 (42)42. 其他业务利润审计目标和程序 (43)43. 投资收益审计目标和程序 (43)44. 营业外收入审计目标和程序 (44)45. 营业外支出审计目标和程序 (44)46.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审计目标和程序 (45)47. 所得税审计目标和程序 (46)第四部分其它 (47)48. 或有损失审核程序 (47)49. 审计总体计划 (47)50. 审计标识 (50)51. 符合性测试常规程序-销售与收款循环 (50)52. 符合性测试常规程序-购置与付款循环 (52)53. 合性测试常规程序-仓储与存货循环 (53)54. 符合性测试常规程序-生产循环 (54)55. 符合性测试常规程序-工薪与人事循环 (56)56. 符合性测试常规程序-融资与投资循环 (58)第一部分资产类1. 货币资金审计目标和程序(1)审计目标①确定货币资金是否存在;②确定货币资金的收支记录是否完整;③确定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的余额是否正确;④确定货币资金在会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恰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内部审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内部审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内部审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内部审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内部审计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浦东新区内部审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维护财经运行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及社会公共资金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直接领导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对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浦东新区审计局指导和监督新区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浦东新区内部审计师协会依照章程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执业指导和服务,依法履行行业管理职能。

第七条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八条下列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下属单位较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管理使用社会公共资金金额较大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三)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内部审计管理工作条例

内部审计管理工作条例

内部审计管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管制约机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是指:公司系统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内部审计是:企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企业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基建工程项目审计;企业重大经济事项审计。

第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离任必须经过审计。

未经离任审计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应当作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审计机构及人员第六条上海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纪检审计监察室负责组织和实施(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集团)公司审计机构受(集团)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领导。

第七条企业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领导同意,聘请临时或专职的特约审计员。

第八条审计人员(包括专职、兼职和特约审计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九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经核实确认后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机关、财税部门的审计结果。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做到以下各点:㈠实行依法审计;㈡坚持独立审计、做到客观公正;㈢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正确处理各方面的关系;㈣廉洁奉公,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㈤严守审计纪律,不泄露审计机密。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并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任务及权限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审计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有关决议进行审计监督,重点是审计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企业财产是否保值、增值,利益分配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审计机构除上述工作任务外,还应办理(集团)公司领导或国家审计机关交办的专项审计任务。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审计部门有下列权限:㈠有权检查各种资产、帐目、凭证和报表;查阅各类合同、资料等,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和隐匿;㈡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所属单位按时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财务报表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㈢有权参加生产企业有关部门或者所属企业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㈣有权检查重要决议的贯彻;㈤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权选择适当方式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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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上海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内部审计工作, 促进科技产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结合公司内部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科技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对公司本部和所属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的内部审计监督及评价。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总经理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在业务上受上级审计单位的指导,独立行使各项内审职责。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据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三)《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内
部审计具体准则》;
(四)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五)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六)X X集团审计稽查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七)公司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八)依据以上规定制定的实施办法。

第二节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
第一条公司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审计机构,机构的设置应根据企业的性质、规模、内部治理结构及相关规定,并配备一定数量具有执业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规定,按照公司总经理的要求实施审计;
第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审计或相关经济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审计协会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正确使用职业判断;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诚实地为企业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妥善处理好与企业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关系;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应保证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时间,提高审计技能;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节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围绕公司的中心工作,按照公司总经理的要求,积极行使服务与监督的职能,依法对公司及其所
属各单位(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条对公司及所属单位(部门)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审计;
第二条对公司及所属单位(部门)的全面预算管理完成情况以及
主要经济指标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协助、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本规定所称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届满离任前或者任期内调离岗位时,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对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依法进行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
第四条对公司及所属单位(部门) 财经法规的执行、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风险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
第五条对公司及所属单位(部门)经营管理活动进行预防性控制、检查性控制、纠正性控制、指导性控制和补偿性控制;
第六条对公司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等进行审核;
第七条对公司及所属单位(部门)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检查和监督,并对重大投资的资金使用、投资项目经营情况定期跟踪;
第八条为促进建设项目实现“质量、速度、效益”三项目标,内部审计部门协助、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对基建、装修、技术改造等投资项目,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对重大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
的跟踪;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向公司总经理、上级审计部门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并定期向公司总经理、上级审计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第十条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所属单位兼并、股权转让、歇业、破产等进行审计,参与清产核资工作;
第十一条对公司重大经济诉讼、纠纷等事项,进行跟踪;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依据每年各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进行后续审计;根据后续审计的检查结果,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负责办理上级审计部门及公司总经理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节内部审计主要权限
在审计职责范围内,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是:
第一条内部审计部门享有检查被审计单位(部门)与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有关的凭证、帐表、预决算、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和资产等权力;有权查阅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第二条为全面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广泛地关注内部审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切实地部署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内部审计监督的顺利进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参加有关经济工作会议,了解重大经济事项决策、重大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的全过程;组织
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三条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索取材料;
第四条根据审计查出的有关问题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和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条内部审计部门享有就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层以及公司总经理反映并建议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力。

第六条对于审计检查结果,内部审计部门依据保密性和谨慎性原则,按公司总经理要求进行通报;
第七条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总经理同意,果断采取临时制止措施;
第八条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在有关资料可能灭失的情况下,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或报上级审计部门同意,可以对账册、资产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本规定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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