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纠纷解决机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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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本科毕业论文范文三篇

行政管理本科毕业论文范文三篇
3.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财政制度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精干高效的乡镇基层政府。我国下一步的乡镇政府改革重点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财政制度和现代农村公共服务体制及运行机制。同时,要按照在合理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的塾础上.整合现有的乡镇事业站所,强化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功能.其经费主要由县级财政保障:逐步增强经营性事业单位的自我发展能力。使其走向市场化经营的轨道总之.我国建构21世纪的现代乡镇行政管理新体制,光靠中央和省级财政投入是不够的,还需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全面突破:光是乡镇一级改而竖立其上的政府机构不改革.也难有实质性的进展.还需要启动市、县政府体制改革。如果仅仅寄希望于”撤并乡镇、精简机构、裁减人员”这样的低层次改革,那么很可能陷入“循环改革的陷阱”。
行政管理本科毕业论文范文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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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本科毕业论文范文三篇
(一)
摘要:党的xxxx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对农村乡(镇)村管理体制进行了大的调整。由过去的”政社合一”的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高度集中的垂直管理体制改变为“政社分设”的乡、村、组的相对独立和集中的管理体制。改变了过去政企不分的状况.自治权力在基层政权体系中的比重日益增加,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也得到了加强。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农村经济一体化要求日益突出。但目前我国实行的条块分割、相互封闭的乡(镇)村管理体制,客观上制约了农村大市场的统一管理和规划,人国地阻碍了区域之间、乡镇之间、村与村之间的横向联系和紧密协作,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协调、健康、迅速发展。因此,探讨我国目前乡(镇)村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改革和完善乡(镇)村管理体制,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

内容提要就中国司法体制而言,调解是一个高频词汇,无论是对司法制度建构具有决定性推动力的公权主体如立法、司法、行政部门而言,还是作为制度利用者的私权主体而言,调解似乎为每一个利益相关方都提供了可资利用并借以实现其主体价值目标的资源和机会。

但是行政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只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传统的做法,几乎完全否定了行政调解书的效力,不利于树立行政调解的权威性,更不利于调动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解的积极性。

本文首先介绍行政调解的概念和性质,然后介绍了行政调解效力的内容,在分析我国行政调解现状后,指出了完善行政调解效力的措施。

关键字:行政调解理论基础效力Abstract“Mediation” is a frequently seen word in the context of the Chinese judicial system. Mediation seems to be able to provide the kind of resources and opportunities for every interested party or subject, be it a legislative judicial or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or a private party that is supposed to derive benefits from the system, to realize its subjective value goals.However,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agreement reached no enforcement power, only has the nature of a civil contract. Traditionally, almost completely negate the effectiveness of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is not conducive to establishing the authority, but not conducive to the mobilization of the executive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initiative.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oncept and nature of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and then describes the contents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after analyz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ese pointed out the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effectiveness of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Keywords: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Theoretical basis Effectiveness目录内容提要................................................................................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人民调解法律论文

人民调解法律论文

人民调解法律论文从法律上讲,人民调解组织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工作理念、工作方法应该是以社会化、自治性为特征的。

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人民调解的社会化、自治化水平还没有足够到达顺应形势变化的要求,人民调解组织的自我建设、开展、管理水平教之其他兴旺地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还有很大的差距,一定程度制约影响了其职能的充分发挥。

当前,随着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社会开展进入了矛盾多发期,民间纠纷也呈现出和以往完全不同的特点。

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传统的民间纠纷大量存在并呈现出与其他纠纷相互交错、互为因果的状态;另一方面,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利益关系的纠纷也大量出现;同时,群体性纠纷特别是由动拆迁和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矛盾明显增多。

面对新形势下民间纠纷的这些特点,传统的人民调解工作,无论是在组织机构,还是在队伍素质、工作手段上,都暴露出一些不适应之处:一是组织机构建设状况不太适应。

传统的人民调解组织主要是居、村委调委会和企事业调委会。

这些人民调解组织普遍缺乏专职人员,而且经费得不到足够的支持和保障,工作质量、水平、效果都不尽人意。

二是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数量和素质不适应。

真正做调解工作的同志,往往身兼数职。

整个队伍文化层次较低,年龄结构不合理,业务能力和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三是人民调解的社会化、自治化程度不高。

人民调解是一种群众性、自治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它的本质属性主要表达在三个方面:一是民间性。

二是自治性,我国《宪法》第11 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三是解决矛盾、化解纷争。

人民调解最主要的功能就是预防和调处矛盾纠纷。

因此,人民调解属于基层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范畴,是人民群众解决矛盾、化解纷争,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种社会自律机制。

基层人民法院处理纠纷解决分析论文

基层人民法院处理纠纷解决分析论文

基层人民法院处理纠纷解决分析论文摘要:以审判之外的方式解决纠纷是当前的热门话题,其重要意义已得到广泛认可。

作为以审判工作为“主业”的人民法院,对纠纷的替代性解决方式应持怎样的态度,以及如何回应,在尚未有较周详的论证,尤其是没有具操作性的方案。

笔者聚焦基层人民法院,从其法定职权入手,通过其受理和处理案件的特点,理清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基本要求,对法院在合法的前提下丰富纠纷解决方式作出了探析。

关键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一、引言以现实的知识和经验为判断基础,纠纷——不论其发生范围是广泛或是狭窄,参与主体是复杂或是简单等等——应当是人类的一种常态。

纠纷的不断产生破坏着人类生活的秩序,对纠纷的不断解决为人类社会的提供着不竭的前进动力。

对纠纷解决方式的不倦探索,成为人类社会追求更加和谐地自我发展、从文明走向更高文明的重要课题。

纠纷解决方式在广义上应当包括解决纠纷的场所和机构的设置、解决纠纷的程序规则和实施过程的设计等等内容。

在法治文明社会中,纠纷解决方式可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个大类。

对后者,世界上比较统一的称谓是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一般缩写为ADR),中文通常从其字面意义译作“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从其实质性意义则可译作“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法学视野下,关于纠纷解决的广涉法社会学、诉讼法学、比较法学、分析法学、比较法学、法文化等诸多范畴,成为法学的一个专门领域,相关论著可谓汗牛充栋。

尽管如此,从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历程看,实践的探索和经验的在这一领域占据着不可动摇的先行地位。

并且,“毋庸置疑,法院在任何一个民主社会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是解决公民之间纠纷的场所,而且也是解决公民与国家之间纠纷的场所。

社会变得越复杂,法院的(纠纷解决)功能就越重要。

”因此,在一种程序严密、正式的纠纷解决方式——审判之外,主要通过自身的司法活动参与和规范社会实践的法院,应当激活并不断丰富其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强化其纠纷解决的功能,以此折射其所处社会的纷繁复杂,彰显其定纷止争的特殊权威,为纠纷解决的研究提供更加鲜活的实践素材。

第七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征文拟获奖论文名单

第七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征文拟获奖论文名单

第七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征文
拟获奖论文名单
(按作者姓名拼音排序)
一等奖(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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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4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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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摘要:如今,行政复议制度在国内外己经普遍建立起来, 但是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历史背景和法律文化等不同, 彼此之间有着较大差异,它是通过行政司法程序化解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

我国行政复议不仅执行对公民权利的救济功能,而且强调它的监督作用。

但是,行政复议制度自身的价值却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究其原因主要是行政争议特征的变化和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度调整,以及立法的滞后性。

为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避免行政机构的行政腐败和行政违法,必须很好地解决我国当前行政复议中的不良问题。

本文讨论了当前我国行政复议存有的问题和原因,研究了国内外复议的差异与相同,提出了解决我国行政复议问题的基本对策。

关键词:行政复议机构独立行政宣传功能定位导言50年代,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出现。

第一次使用复议这词,是在《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1中,1991年我国开始实行《行政复议条例》,之后于1999年开始实施《行政复议法》,2004年又推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7 年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

通过我国关于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条文的不断推进,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不断完善,同时提升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理念。

但在不断改进的行政复议制度中,依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和弊端,本文即是基于此,对行政复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与分析,提出相应改进1张越著:《行政复议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94 页.措施,期望能够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进步贡献一点自己的小小力量。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

其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来得更直接、更有效,对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更有力、更快捷。

3同时对于促进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工作,对于政府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设立行政复议制度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配合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配套完成行政法相关制度的建立。

在和谐社会下解决纠纷范文

在和谐社会下解决纠纷范文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社会和谐稳定成为了我们推动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标志之一。

而在和谐社会中,解决各类纠纷问题则成为了一项重要工作。

在这里,我想分享一下我对于在和谐社会下解决纠纷的看法。

一、加强法律宣传与教育尽管我国法律法规越来越健全和完善,但是仍有一部分公民不理解和不了解法律的实质和意义。

因此,在和谐社会下,我们必须重视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激发公民的法制信仰。

比如,可以通过制作专题文化节目、广告宣传片、社区法律讲座等形式,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让公民强化自觉遵守法律的观念,不断提升做好纠纷处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落实多元解决纠纷机制在和谐社会中,解决纠纷问题不能单靠政府或司法机关,要根据不同纠纷情况制定相应的解决机制。

比如,在民间借贷领域,政府可以依法扶持发展信用合作社、诚信小额贷款公司等,建立和完善民间借贷和解机制,采用多元方式处理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司法成本和时间消耗。

此外,我国目前也正在积极推进"网上法庭"建设,通过网络视频、在线聆讯等方式,让网友在家中就可以解决一些小额纠纷争议,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提高调解工作的有效性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调解工作的有力推进。

调解工作需要具备"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选择权以及履行权。

在调解工作中,必须首先尽力协调双方的矛盾,采用双方皆可接受的第三方调解方式,促进面对面沟通,进行磋商和妥协。

如果这些方式不起作用,调解人员可以牵头与有关方面磋商,争取达成输出解决方案的最佳条件。

四、强化司法公正和公正性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社会各界参与,同时要求其积极维护司法公正和公正性。

司法人员要坚持依法公正审判,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公平裁判。

同时,司法部门要充分利用法庭网络平台和公开审判等手段,让人民群众及时了解案件情况,并根据案件性质和法律规定,及时公开处理结果,有效防止和打击不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公正性。

行政诉讼制度完善论文

行政诉讼制度完善论文

试论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10-000-02摘要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是当代中国行政法治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性质的事件,但是,另一方面,中国行政诉讼制度还有一些缺陷,笔者对此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行为完善一、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的行政诉讼以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为依据,该法目前的主要不足在于:1.受案范围过窄,导致不少公民告状无门。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狭窄。

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上将大部分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涉及政治、文化和其他非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行为等)排除在救济范围之外。

在现代国家管理中,行政事务繁多复杂,行政纠纷也表现出多样性,传统的行政诉讼受案框架,已无法满足不断增加的诉讼需求,对诸如“教育类案件、平等权案件、劳动权案件”、“行政合同、程序性行为”等能否进入行政诉讼视野引起了广泛争论。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的范围仍然局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而法院无权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事实上,大量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是依据抽象行政行为作出的,在错误乃至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指导下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无法审查其合法性。

2.行政诉讼当事人资格有诸多不明确之处。

法律未对限定原告的关键因素“合法权益”,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的关联性作出明确规定;法律规定只有被侵权人本人才享有原告资格,除非本人死亡,其近亲属才能获得原告资格,将许多被侵权人,如被拐卖者、下落不明者、被行政机关收容走失的人等,排斥在行政诉讼之外;同时行政诉讼中“谁当被告”的问题也很突出,行政机关种类繁多,机构性质差异很大,各机构之间的职权职责划分并不十分清晰,这给被告的确定带来了不少麻烦,特别是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对于是由行政复议机关,还是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理论界还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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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纠纷解决机制论文摘要:当前我国建立了信访、调解、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等多种行政纠纷解决机制,这些纠纷解决机制在化解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当前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已经不能满足新时代的需求。

由此,本文从司法实践出发,分析当前我国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在解决行政纠纷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引入ADR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行政纠纷;解决机制;ADR;完善建议一、我国的行政纠纷解决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行政纠纷案件日渐增多,尤其是近年来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使得行政纠纷的类型也不断向复杂化发展,为此,我国通过相关立法建立行政纠纷解决制度。

具体来说,我国的行政纠纷解决制度主要有几下几种:1.行政信访制度信访是我国在一定时代背景的产物,它在监督行政权、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扩大政治参与、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是当下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渠道。

《信访条例》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由此,信访制度的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相比较为广泛,形式多样、贴近群众生活,更有利于实现民主法治,本文认为,该制度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的行政诉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2.调解制度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在我国运用范围较为广泛,它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促使双方当事人相互协商,自愿达成化解纠纷的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当前,调解已在我国的行政纠纷解中广泛运用,实践证明,它能够及时、便捷、高效地解决行政矛盾,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矛盾就可以彻底解决。

对于行政纠纷来说,调解一般由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作为第三方主持。

3.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为行政相对人拓宽了救济途径,在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职权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立法规定的,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也可以在对该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一并申请对该规定进行审查。

4.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活动。

行政相对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行政纠纷,可以说,这是其保护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

司法实践表明,当前行政诉讼在我国行政纠纷解决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和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具有特殊性,由此可以将该制度称之为“民告官”的制度。

二、我国行政纠纷解决制度的缺陷1.信访制度的缺陷分析我国信访制度的范围与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范围不同,它并没有严格的限制,范围较广,且时间较为自由,由此在解决行政纠纷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但是从另一层面上看,信访制度存在不少问题,具体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其一,信访机构过于冗杂和混乱。

当前我国的信访机构,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职能部门甚至在企事业单位都设置了信访机构,但是,在机构运行过程中,机构之间往往无法有效协调工作秩序,有些情况下还会出现部门之间的处理结果相矛盾。

一方面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有损于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其二,侵犯信访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

“信访工作在某些地方反应为任意和毫无秩序”,有些地方,信访群众把问题反映到信访机构,但是信访机构的工作人员百般刁难,以致千方百计把信访群众打发走。

有些信访机构的负责人表示,信访工作的进展还有效果主要是看上级领导的“脸色”,以领导为中心,工作不能独立进行,脱离领导。

在司法实践中,哪类信访案件应该交领导审批以及案件审批的时间都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使得信访工作的开展杂乱无序,无法有效保障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

另外,有些地方的信访机构为了制止信访群众信访,动用专政手段对付他们。

例如,对信访者采取非法拘禁,动用地方警力把信访群众抓回,甚至派相关人员在信访机构门口拦截信访群众,这无疑侵犯了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

据相关记者调查,在北京东庄的上访群众中,被收容遣送的最多的为37天,被截访次数最多的为18次。

2.行政调解制度的缺陷分析当前,我国有关调解的立法规定相对分散,涉及行政调解的立法约为40多部,行政法规约为60多部,地方性法规约为70多部,另外还有不少规范性文件。

由此,行政调解没有统一的立法规定,而是分散规定在不同的立法文件中。

一方面造成行政调解程序的提起不统一,另一方面造成行政调解的层级效力不统一,最终造成调解随意性大,有损于司法的权威。

另外,立法没有明确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出现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情况时,另一方当事人难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不能很好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而且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

3.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分析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纠纷中发挥了几个方面的作用:其一,减轻了法院的诉讼负担,其二,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其三,给予行政主体一次纠错的机会。

但是,由于我国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相对狭窄,对于保护的范围仅限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受教育的权利,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以及宪法所规定的劳动权、政治权等基本权利都排除在范围之外,这样,无法有效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立法规定,作出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往往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这虽然给行政主体自我纠错的机会,但是不少情况下,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往往偏袒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从客观上违背了公正原则。

4.行政诉讼制度的缺陷分析我国《行政诉讼法》颁行20多年来,解决了不少行政争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现行的立法已经不能满足新时代的要求,使得行政争议不能高效、及时解决,其局限性日益凸显,具体表现在:其一,受案范围狭窄。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包括抽象的行政行为、合理的行政行为。

实践中,很多行政纠纷案件不能通过诉讼的渠道解决,最终导致状告无门的现象时有发生。

其二,不能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

我国立法虽然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要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权受制于行政权,即法院的人、财、物都要受制于行政机关,无疑给司法不公埋下了祸根。

三、我国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中适用ADR的完善建议我国现行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已初具系统体系,它在解决行政纠纷过程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对其进行完善,在现行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中引入ADR的纠纷解决机制,更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完善信访制度现行信访制度在解决行政纠纷中,解决率一直未能达到最好效果,据不完全统计,解决率仅为2%,这与群众高昂信访的热情形成强烈对比。

由此,必须加快信访制度的完善步伐。

其一,明确行政信访的范围。

我国行政信访制度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受案范围,这是造成信访效率底下的原因。

由此,必须对信访范围进行归类,把不正当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理的、违法的、抽象的行政行为以及其他无法获得救济的行政行为都纳入到行政信访的受案范围。

其二,以立法形式确立信访程序。

必须确立从受案到案件受理终结的信访程序,明确信访的受理期限,同时赋予信访机构相关的案件调查权,有关机构以及部门必须积极配合信访机构调查;明确信访的案件终结程序,信访案件结案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就同一案件事实再次提起信访申请。

(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外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在处理纠纷中,应当灵活体现ADR的纠纷解决机制。

其一,有效确保行政复议的公开公正性。

本文建议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引入听证程序,使得复议机关全面了解案情,也有效监督复议机关较为公正地作出复议决定,另外,除不得公开的事项外,都应该向社会公众公开复议的过程、复议决定以提高复议机关的公信力,保证复议公开公正地进行。

其二,进一步完善复议制度中的和解与调解程序。

虽然相关立法规定复议制度过程中有关调解与和解的操作程序,但是其程序还须进一步完善。

本文认为,在启动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程序的过程中,若当事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的,向复议机关说明撤回申请的理由后,仍然有权利再次提起行政和解与调解申请,启动复议和解与调解程序;若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其和解与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则当事人不能再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是行政相对人仍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诉讼中引入ADR的适用1.明确行政诉讼中和解与调解的适用范围在行政诉讼中引入ADR必须明确其适用范围,以更好解决和处理行政纠纷。

具体来说,ADR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因不服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裁决的行政案件。

行政裁决案件的作出,主要在民事主体之间展开,涉及的主要为民事主体的利益。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于行政裁决不服的,主要是不服有关民事纠纷的解决。

在这种基础上,法院可以通过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通过调节的方式来化解相关的矛盾,以解决民事纠纷。

由于案件主要涉及到双方民事主体的利益,而对于行政主体来说,并没有受到过多的影响,因而,行政主体更愿意以和解或者调解的方式来解决行政诉讼中的纠纷。

其二,因行政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的行政案件。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与公民所签订的合同,运用和解或者调解的方式来解决该合同纠纷,更有利于最大化地实现公共利益。

其三,因行政补偿或者行政赔偿而引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司法实践中,因行政拆迁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日益增多,为稳定社会,化解公民与政府的矛盾冲突,防止引发更大的负面影响,引入ADR的纠纷解决机制,能有效发挥其行政诉讼的制度价值,使得更好的保障行政行对人的合法权益。

其四,因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引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例如,在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由于处罚过重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与调解的程序在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内启动和解或者调解的程序。

2.行政诉讼中和解与调解的程序适用其一,程序启动。

对于行政诉讼中,和解与调解的程序启动主体,往往由一方当事人提出启动的申请。

在程序启动过程中,应当充分体现ADR在其中的适用情况,也应当体现出当事人选择启动的权利。

其中,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和解或者调解的申请,经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适用和解或者调解程序解决行政诉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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