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近三年来发生的合同经济纠纷情况通报与典型案例分析
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逐年攀升,成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现选取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剖析。
二、案情简介(一)基本案情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于2019年6月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的交付时间为2019年8月,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货款。
然而,在2019年9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返还已支付的50万元货款,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货款?3. 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三、法院判决(一)乙公司构成违约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货款法院认为,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货款,但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三)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法院认为,乙公司违约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近三年发生的合同纠纷及仲裁情况证明

近三年发生的合同纠纷及仲裁情况证明
自过去的三年以来,发生了一系列合同纠纷和仲裁案件。
以下是对这些案件的概述:
1. 2019年合同纠纷案例:
- 合同纠纷案件1:发生在2019年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供应合同。
双方就交货时间和质量问题产生了争议。
该案件于2020年提交仲裁,并于2021年仲裁裁决作出。
- 合同纠纷案件2:同样是在2019年,发生了一起涉及C公司和D公司之间的技术合作合同纠纷。
双方对合作条件和付款问题发生争议。
该案件于2020年提交仲裁,并于2021年仲裁裁决作出。
2. 2020年合同纠纷案例:
- 合同纠纷案件1:2020年发生了一起涉及E公司和F公司之间的销售合同纠纷。
双方对产品质量和付款问题发生争议。
该案件于2021年提交仲裁,并于2022年仲裁裁决作出。
- 合同纠纷案件2:2020年发生的另一起合同纠纷涉及G公司和H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
双方对合同执行和违约责任发生争议。
该案件于2021年提交仲裁,并于2022年仲裁裁决作出。
3. 2021年合同纠纷案例:
- 合同纠纷案件1:在2021年发生的一起合同纠纷中,涉及I 公司和J公司之间的研发合同。
双方对研发进度和知识产权问题产生争议。
该案件于2022年提交仲裁,并于2023年仲裁裁决作出。
以上是近三年发生的主要合同纠纷案件及其仲裁情况的概述。
这些案件涉及各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和争议,说明了在商业领域中合同履行中的某些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需要通过仲裁来解决。
这些案件的仲裁裁决为当事方提供了公正和独立的解决机制。
经济法律案件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案件名称:XX公司与YY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件类型:合同纠纷案件时间:2022年1月至2022年10月案件地点:XX市案件概述:本案涉及XX公司与YY公司之间签订的一份合作协议,由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分歧,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进而引发纠纷。
经过协商未果,XX 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YY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事实1. 2021年5月,XX公司与YY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XX公司向YY公司提供某产品,YY公司负责产品的销售和售后服务。
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
2. 根据合同约定,XX公司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产品交付给YY公司。
然而,由于XX公司自身原因,产品未能按时交付。
3. YY公司多次与XX公司沟通,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XX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4. 2022年1月,XX公司仍未履行合同义务,YY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件争议焦点1. XX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如果XX公司构成违约,其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3. YY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四、案件分析1. XX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XX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交付产品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
2. XX公司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XX公司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按时交付产品;(2)赔偿因违约给YY公司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延迟交付产品导致YY公司遭受的利润损失、市场机会损失等;(3)支付违约金,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双方实际情况确定。
法律案件分析经济纠纷(3篇)

第1篇一、引言经济纠纷是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法律作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于解决经济纠纷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案件为例,分析经济纠纷案件的特点、法律适用以及解决途径。
二、案件背景2018年,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乙公司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分析1. 案件特点(1)合同纠纷: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约定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因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
(2)经济纠纷:本案涉及经济利益,即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3)财产纠纷: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财产权益,即货款的所有权。
2. 法律适用(1)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2)民法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违反了诚信原则。
3. 解决途径(1)调解: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达成和解协议。
(2)判决:若调解不成,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保护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审理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甲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及相应利息。
五、案例分析1. 合同纠纷的预防(1)明确合同条款: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避免因条款不明确而产生争议。
(2)加强合同管理: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履行。
典型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近期三年(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注:以下为虚构案例,仅用于分析)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民事纠纷案件层出不穷。
本报告选取一起典型的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分析,以期通过对案件的深入剖析,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案件名称:张某与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件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案件概述:张某于2020年1月1日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李某位于某市的住宅一套,租赁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然而,在租赁期间,双方因房屋质量问题、租金支付等产生纠纷,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李某的违约责任范围?2. 李某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费用?3. 租金支付是否存在争议?三、案件事实1. 2020年5月,张某发现租赁房屋的卫生间墙壁出现渗水现象,经鉴定,系房屋质量问题导致。
2. 2020年8月,张某与李某协商房屋维修事宜,李某以房屋产权属于其父母为由,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3. 2021年2月,张某因李某未按时支付租金,暂停了房屋的租赁,双方就租金支付问题产生争议。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五、案例分析1. 房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交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的用途。
本案中,李某出租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了张某的居住使用,属于李某的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此,李某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费用。
2. 租金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济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之间的一起经济法律纠纷。
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被告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材料生产的企业。
2015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采购一批建筑材料,用于其新项目的建设。
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向原告交付了建筑材料,但原告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部分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拒绝支付货款。
(二)争议焦点1. 被告交付的建筑材料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原告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3. 如原告拒绝支付货款,被告应否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分析(一)被告交付的建筑材料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本案中,原告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部分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
经调查,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 质量检测报告,证明被告交付的建筑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2. 建筑材料样品,证明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3.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原告已将质量问题告知被告。
根据以上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交付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
(二)原告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材料采购合同》中约定,原告应在收到货物后支付货款。
然而,由于被告交付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原告拒绝支付货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如原告拒绝支付货款,被告应否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如前所述,被告交付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经济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纠纷日益增多,其中合同纠纷是最常见的一种。
本案例涉及一起因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涉及买卖合同、违约责任、诉讼时效等问题。
以下是该案例的详细分析。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18年10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2019年1月31日,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
然而,乙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履行交货义务,甲公司多次催促无果。
2019年3月,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但乙公司仍未履行。
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及违约金。
三、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是否已过诉讼时效?3. 违约金是否应予以支持?四、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已构成违约。
2. 甲公司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甲公司在2019年3月向乙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行为。
因此,甲公司未过诉讼时效。
3. 违约金是否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违约金数额合理;(二)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且违约金数额合理。
因此,违约金应予以支持。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已构成违约。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及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经济问题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期为两年,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一亿元。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
然而,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双方因工程款支付、质量争议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案情分析1. 纠纷焦点本案的纠纷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款支付问题: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扣除部分工程款;建筑公司则认为,工程已按约定完成,要求开发商支付全部工程款。
(2)质量问题: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多处质量问题,要求建筑公司进行整改;建筑公司则认为,质量问题系因设计原因造成,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2. 法律依据(1)关于工程款支付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款支付有明确约定,开发商和建筑公司均应按照约定履行。
(2)关于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环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工程款支付问题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款支付有明确约定,开发商和建筑公司均应按照约定履行。
鉴于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判决开发商扣除相应工程款。
2. 关于质量问题法院认为,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开发商和建筑公司之间的纠纷主要源于工程质量问题和工程款支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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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近三年来合同经济纠纷情况通报与典型案例分析各位代表:现将公司近三年来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情况进行通报,并对几个典型案例进行管理分析。
一、经济纠纷案件通报2011年,公司共处理经济纠纷案件21件,涉案诉讼标的额为2285万元。
其中执行案件4件,新发生经济纠纷案件9件,主要案件类型为工程合同纠纷3件,工程材料、机械费欠款纠纷4件,因劳务单位拖欠地方债务、民工伤亡事件引起的纠纷案件2件。
2012年,公司共处理经济纠纷案件28件,涉案诉讼标的额为3231万元。
其中,新发生案件15件,主要纠纷类型为项目担保合同纠纷2件,工程合同欠款纠纷4件,工程材料、设备欠款纠纷5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1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1件,土地使用合同纠纷1件,协助法院执行案件1件。
2013年,公司正在处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为17件,执行案件6件,涉案诉讼标的额为1574万元。
其中,新发生经济纠纷案件11件,主要纠纷类型为工程合同欠款纠纷3件,因劳务队伍拖欠地方债务引起的纠纷6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1件,劳动争议赔偿纠纷1件。
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公司近三年来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数量上有所上升,但诉讼标的额有明显下降。
说明新发生的案件主要是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小标的额案件。
经济纠纷案件的类型主要有工程合同欠款纠纷、工程材料采购合同纠纷、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因施工因素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因施工因素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和因劳务单位拖欠地方债务引发的地方百姓起诉我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材料款欠款纠纷、劳务队伍民工伤亡事件引发的劳动争议赔偿纠纷等。
企业每经营年度发生经济纠纷数量的变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企业基础管理工作的基本现状,基本可以反映出案件发生单位引进的劳务队伍情况、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管控能力及效果、项目成本管理以及当前应该重点关注的管理问题等基本信息。
从近年来公司参与处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工作情况来看,大部分项目能够站在维护企业整体利益的角度,妥善处理工作中的各种争议和矛盾,对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纠纷能够及时处置、妥善处理。
但仍有个别项目对已经发生的各种争议、诉求重视不够,没有及时采取果断处理措施,任其自由发展,本可以在纠纷发生的初始阶段通过协商、协调,以较小成本即可以解决的问题,拖延到问题反映人通过阻工、上访、诉讼等途径把问题人为的拖延到复杂化、严重化后才予以重视,结果以较大的成本费用被动解决。
公司今后将严查在生产经营工作中不负责任、成本观念差,出事后简单的以“花钱摆平”方法解决的粗放管理问题。
企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因市场拓展、经营规模快速扩张与内部资源相对不足、经营资金紧缺等矛盾普遍存在,发生部分经济纠纷案件已在所难免。
案件发生后,如何处理好已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市场信誉和形象,关系到企业的生产成本和效益,所有企业管理人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从根本上讲,持续做好管理提升工作,不断加强企业的基础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各个领域的工作程序,把各类经济纠纷力争在萌芽状态以较小的代价解决,减少经济纠纷案件的数量,才是科学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基本路子。
为了达到“处理一件经济纠纷案件,完善一项管理制度,规范一项工作,解决一类管理问题”的效果,下面,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分析当前企业基础管理工作中应重点注意的问题。
二、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项目经理部为劳务单位的贷款提供担保纠纷案情:2012年3月,工商银行起诉我公司和洛阳国宇公司要求归还贷款87万元及利息。
经了解,2000年9月,我公司时任项目经理安排财务负责人为洛阳国宇公司在工商银行贷款100万元进行担保。
财务负责人携带项目财务专用章、项目经理印鉴和财务负责人印鉴在国宇公司与工商银行的借款合同上加盖了上述三枚印章,并写明为担保单位。
之后,国宇公司还款13余万元和相应的利息后,没有再向银行还款。
通过多年的诉讼,银行在扣款不成后,2012年初,向法院提起担保合同诉讼,要求国宇公司偿还借款,要求我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我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目前,该案已上诉至中级法院,正在审理中。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法律依据:本案主要涉及担保人的资格、担保形式、担保责任的承担等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项目对外提供了担保,担保合同应为无效。
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一般应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本案反映出的问题:1、我公司相关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不能充分认识担保行为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2、项目经营管理层的权力监督机制不完善,个别项目存在项目经理一言堂现象,项目经理安排的任何事情都必须无条件执行,项目经理的管理能力直接决定项目管理的成败;3、项目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不完善,决策程序不完备,缺乏监督机制;4、项目的各类印章管理制度不健全,特别是重大事项的印章使用程序不规范,用章随意性较大;5、项目重大决策事项的后期跟踪落实制度不完善,缺少跟踪机制;6、个别项目管理层人员责任心不强,绩效考核制度不健全等。
应重点关注的企业管理问题:1、必须严格执行企业规定的“项目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任何事项提供担保”之规定;2、必须继续做好管理提升工作,不断提高项目管控能力;3、加强企业员工教育培训工作,不断丰富各级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管理能力;4、必须完善项目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程序和制度,避免项目经理一言堂现象导致的错误决策事项出现;5、必须完善项目印章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用印范围,规范用印程序。
严禁项目为任何劳务单位和个人刻制与项目经营有关的印章,发现有冠名企业名称、与公司经营的项目有关的印章,必须及时收回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6、项目应建立完善的重大事项跟踪落实制度,明确到责任人,避免部分工作因无人跟踪导致的失控现象发生;7、企业必须加强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对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案例2】“情势变更”导致的工程合同纠纷案情:1998年6月,我公司与云龙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部分桥梁下部劳务工程交给云龙公司施工。
合同工程于2001年完工,双方进行了结算。
2008年,云龙公司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完工后,一直没有进行决算、我公司现场负责人为其签署的按期完工奖励承诺没有兑现、在合同工程范围内,我公司与业主的最终结算金额与中标时的单价发生了巨大变化,应当增加结算工程款为由,通过法院到业主公司调取了该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和最终结算报告(中标通知书确定的中标合同额为3亿元,最终结算报告确定的该工程的结算金额为6亿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公司加倍支付其工程款及奖金。
本案历经两次鉴定,两级法院的审理,现在又指定另一区法院对本案进行重审。
鉴定过程中,一鉴定机构出具了如下鉴定结论:一、依据该工程竣工决算报告中的结算标准计算,云龙公司承建的该桥梁工程造价为960万元;二、依据双方的施工协议约定的结算标准,双方的结算额为669万元;三、奖金部分无法鉴定。
这一鉴定结论对认定本案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有着重要影响。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法律依据:本案主要涉及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法理论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和司法鉴定对案件的影响等问题。
1、本案涉及的问题主要有:我公司与业主的结算报告与中标合同额实现了翻番的情况,是否应当对各劳务单位进行单价调整?不调整是否意味着法律上的不公平?是否适用法律上的“情势变更”原则?本案中,原告起诉的主要理由就是“原被告之间的协议书是在该项目刚中标时的中标单价条件下签订的,后结算结果发生了巨大变化,工程单价也发生了变化,我公司应当对其重新结算”,让所有第一次接触这个案件的法官均产生了“原告的要求有一定道理”之认识。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指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上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我们认为,本案中不涉及合同法律理论中的情势变更问题。
本案双方已对合同工程的内容、范围、数量、单价、结算程序等问题均进行了明确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即认定双方当事人已对履行本合同的所有风险均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
我公司与业主关于该工程的最终结算是对该项目的综合结算,对本案合同范围内的工程(特别是桥梁工程)没有实质性影响,双方应当按照已签订的协议履行,产生纠纷时,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解决争议。
但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周期一般都比较长,期间发生的变量无法穷尽,无法全部做出安排。
其中最重要的风险就是价款的变化和施工工期的实际延长。
所以,作为平衡双方利益的情势变更原则当中的“情势”也是重要的风险源。
这些“情势”的范围一般有劳动力成本、建筑材料价格和工期变化等方面。
实践中,我们的合同范本确定的分包方式一般为固定价格承包,随着施工工期的延长,成本相应改变,都有调整价格的可能性。
在排除了不可抗力、商业风险、显失公平等导致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失衡的其他法律制度之后,由于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一方利益严重失衡的情形,是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
因此,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的完善我们的劳务分包制度,完善分包合同,加强劳务分包管理。
2、建设工程类诉讼案件中的司法鉴定问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两次申请法院要求做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