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立法概况1编定宋刑统
宋朝法制史

宋代法律:《宋刑统》——>编敕——>刑罚——>契约——>婚姻法规——>继承制度——>司法制度1、《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颁行(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渊源:编篡体例可追溯至(唐宣宗)时颁行的《大中刑律统类》;仍以传统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分类编附于后,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北宋初期的《大周刑统》便是《宋刑统》体例在五代时发展的结果;——与《唐律疏议》的关系及发展:篇目、类容大体相同,12篇、30卷、502条,《宋刑统》在此基础上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收录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改为恭。
2、编敕—>将单行敕令整理成册并上升为法律的立法过程。
——“敕”的意思:皇帝对特定人、事所作的命令—>需经中书省制论,门下省封驳—>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敕”的法律效力。
——特点:敕的效力高于律【敕>律】,【敕主要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规定,“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成为断案依据。
——【宋仁宗】之前“敕令并行”,编敕依(律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宋神宗】时朝敕地位提高,(敕已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3、刑罚——折杖法(宋建隆四年颁行)除死刑外其他的(笞、杖、徒、流)四刑换为(臀杖—笞杖)和(脊杖—徒、流、加役流刑)。
注: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宜适用。
——配役起源于隋唐时期的流配刑。
两宋时多为刺配(源于后晋天福年间的刺面之法)—古代墨刑的复活,刺配是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
宋初不常用、(宋仁宗)后成常刑——凌迟起源于五代时的西辽,(宋仁宗)时使用,(宋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使用。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二、宋朝的法律形式 (一)法律形式的种类 宋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敕、令、格、式、例 等。 1.律。宋代的“律”一般是指唐代用于定罪 判刑的刑律,即唐律。 2.敕。敕本来是封建君主在律之外发布命令 的一种形式,通常是在特定的时间,对特定的人 或事发生效力。敕是对律、令、格、式所作的补 充修正,效力大于律、令、式。宋神宗后,敕作 为定罪量刑的法律规范与律具有同等意义。
(三)为了促进商品的流通,加快民事流转,规定了使 用纸币的制度
宋以前,我国封建社会商品流通的领域中,通 行的货币主要是以金属重量为标准的铜铁钱。宋 时,随着封建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事流转的加快, 最早地规定了使用纸币的制度。宋朝的纸币有 “交子”、“会子”、“交钞”等财式。交子先 使用于民间,到宋仁宗时,官府也通用。《诚斋 集》卷一百二十九载:“初,蜀之民以楮(chu) 卷为货,谓之交子。至天圣中,官始权之。”天 圣元年始置官交子务(十一月戍子)。宋代纸币 制度的确立为繁荣封建商品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
(1)典卖契约的签订。 第一步,当事人签订“印契”。太祖开宝二年九月诏:“典田 宅者,皆为合同契,钱业主各取其一。”就是说,出典田宅首先须 立合同契,由业主和出钱典取的典主书明所典田宅的界至、钱数、 年限,共四份,典主和业主各执一本,余二本留商税院、县司。业 主收赎田宅,须出示合同契,以凭照证。 第二步,输“印契钱”。即要使合同契具有法律效力,还必须 到官府交税,得到承认后,由官府发给文磔。太祖时法律规定: “初令民典卖田土者,输钱印契。”税钱一般按百分之十的比例支 付。交完钱后,由官府发给文磔才算最后完成。《宋刑统· 杂律》 规定:“凡卖田宅,皆得本司文牒,然后听之。” (2)以契约保护收赎权。
宋后的《大明律》规定:“有禄人枉法,八十贯绞, 无禄人枉法赃一百二十贯绞。”据薛允升的《唐明律合编》 解释,明的一贯约等于唐的一尺,八十贯等于八丈,合计 唐两匹。明律两匹处绞刑。
宋朝立法概况

宋朝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一)加强控制,集权君主北宋政权是在五代十国分裂割据的基础上建立的,因此,宋初统治者将削弱地方割据势力,恢复政治经济秩序,建立统一的高度中央集权国家作为基本国策,采取了一系列专制主义集权措施,将兵权、政权、财权、司法权统归中央,集权于君主。
首先,宋太祖解除禁军将领兵权,重新编配禁军,将藩镇所辖精锐兵力收补到中央禁军之中,并以文臣替代武将,定期调整将帅,使“兵无常帅,帅无常师”,将禁军完全掌控在皇帝手中。
此后,又剥夺节度使全面掌管地方军事、行政、财务的权力,将其统领的州郡直属京师,使节度使成为虚衔。
其次,由朝廷直接派遣知州,另设通判牵制和监督知州,并在路一级派遣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和监察,使地方权力掌控在皇帝手中。
同时,太祖、太宗时要求各州,除地方财政所需之外,每年收入全部送交京师,将财权也集中到中央,使地方无法聚积财富与中央抗衡。
第三,皇帝加强立法权与司法权的控制,除重视制颁法律并不断提高编敕、编例的地位外,还将重大案件的裁决权收归皇帝,甚至常常亲自“御笔断罪”。
(二)崇文抑武,强调慎法宋朝立国后,为防止军阀割据,甚至“黄袍加身”重演,对武将防范戒备甚严。
宋太祖认为,百个儒臣贪污的危害,不抵一个武将的威胁。
因此,采取崇文抑武政策,限制武将权力,派文臣掌管军事和地方行政。
在司法官的任用上,更是注重儒士,重视法律教育和考试。
由于科举取士,选择儒臣治狱,削弱了武将的权力,改变了五代时期军阀执掌司法的状况。
为了消除五代以来苛政酷刑的影响,宋朝立法崇尚宽平,强调恤政慎刑、宽缓刑罚,并且创立折杖法,以减轻刑罚。
宋朝皇帝常常亲自审录囚犯,加强对司法活动的检查控制,同时纠正一些冤狱。
(三)义利并举,重视经济中国古代社会以农为本,统治者一向推崇重义轻利的传统观念,采取重农抑商政策。
进入两宋时期,社会经济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农业、商业、手工业都有长足发展,从而对传统观念形成了冲击。
12中国法制史之宋朝

一、官吏管理
(1)中央:二府三司
二府:中书门下(皇帝之下的最高权力机关)与枢密院(皇帝之下的最高军事机关)
三司:将晚唐以来中央所设的盐铁司、度支司和户部司统合管理。
(2)地方:路、州、县三级
路一级行政长官为经略安抚使、转运使、提刑按察使、提举常平使,分管军政、财政、司法、盐铁专卖等
州一级设知州、通判
县一级设置县令,由文官担任。
二、官吏选拔与考课
(1)选拔
恩荫、捐纳、科举
与唐朝比较:
第一,录取和任用的范围较宽:录取人数增加,一年录取数百,几乎等于唐代一朝进士。笼络读书人
宋朝一经录取便可任官,不限应试者的出身,僧道亦可科举
第二,宋英宗定“皇帝三年一次亲自殿试考选”
第三,“糊名(弥封)”“誊录”“回避”等考制
最后,“原主离业”,即转移标的实际占有,意味着不动产买卖契约最终成立。
二、财产继承
(1)宋代沿袭以往的兄弟均分制
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财产继承权
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承认代位继承
(2)遗嘱继承
北宋时遗嘱继承一般以户绝为前提,南宋时遗嘱继承的范围扩大。
遗嘱应“自陈,经官公凭”,由官府进行公证,或由族众进行见证;遗嘱继承人应是缌麻以上的亲属;遗嘱纠纷的诉讼时效为十年
第四,在考试的内容上,除诗赋外,进士科增经义等内容
(2)考课
审官院负责在京官员的考课;考课院负责幕僚官和地方官的考课。
考课的方法:一、磨勘制(指定期勘验官员的政绩);二、历纸制(考勤工作登记)。
三、监察制度
(1)中央
御史台沿袭唐代制度,由台、殿、察院构成
宋朝将谏官组成专门的谏院,负责对中枢决策、行政措拖和官员任免等事提出意见。与御史台配套,合称“台谏”,旨在牵制宰相的权力。
第八章 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3、《经世大典》
4、《元典章》
元代的法制特点
(一)特殊的刑罚制度
以7为基数的笞、杖刑罚的执行数。
徒刑仍为1-3年的五等徒刑,但分别附加杖刑67-107下。
流刑不分里数,实行“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 于南方湖广之乡”。 死刑,分为斩和凌迟两种,没有绞刑。
司法制度的发展
中央司法机关
大宗正府 刑部 宣政院 御史台
第一,凡州、县死刑犯人及犯罪品官,已经结案,但未经本
路提刑司录问而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或其家属诉冤,则 移送提刑司重新审判; 第二,如果已经本路提刑司录问而翻供、诉冤,则由提刑司 审查,改换审判官重审; 第三,如果死刑犯人临赴刑时翻供叫冤,由本路无干碍监司 重审,或移送邻路提刑司审理。 但是翻异一般不得超过三次,妄行翻异叫冤者,别推 时加重刑罚。
3、鞫谳分司制(审理、判决分立制)
中央大理寺、刑部设有断司负责审讯,设议司负 责用法,然后由大理寺和刑部长官审定断案。
州府设司理院,由司理参军“掌狱讼勘鞫之事”, 负责审讯犯人、传集人证、调查事实等审判事务; 设司法参军,掌“议法断刑”,就是根据已经认 定的事实,检索相关的法律条文,定罪量刑。在 这些工作的基础上,最后由知州(知府)亲自决 断。
(二)官吏管理制度
1、官吏的选拔和任用
为了防止作弊,宋代完善和创立了“糊名考校法” 和“誊录试卷法”。 推行“别头试”制度
实行锁院制度 确立殿试制度
第三节 两宋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刑部,是司法行政机关。 御史台,除了拥有司法监督权以外,还兼有审判 重大案件的职能。 审刑院,是宋初的审判复核机关,也有部分审判 权。凡须奏报皇帝的各种案件,经大理寺裁断后, 报审刑院复核,由知院事和其下属详议官写出书 面意见,奏请皇帝作出最终裁决。
宋元的法律制度

加强中央集权 宋朝实际上将原本属于宰相的权力一分为三。即 军权划归枢密院,财权划归三司,所剩下的行政权大 多由皇帝直接行使。这在实际运作中,加强了皇权, 并形成了以皇权专制为核心的专制中央集权体制。 分散地方机构的职权 路、府、州、县四级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宋代的科举考试在唐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其最主 要的表现就是殿试制度化。 官吏的课考 宋神宗年间,在唐朝“四善”课考法的基础上, 制定了“四善四最”课考法。其中四最是:断狱公允, 赋入不扰;均役屏盗,权课农桑;赈恤饥穷,导修水 利;户籍增衍,整治薄书。
(四)、条法事类 )、
南宋时期的《条法事类》,以事为类编纂 法典,改变了按法律形式汇编体例。 现残存《庆元条法事类》是南宋的一部主 要法典。
刑 法 内 容 的 主 要 变 化
重法地
盗贼重法 折杖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配刑 凌迟
刑罚变化
民商类法规的变化——契约 民商类法规的变化
(公元960年——公元 公元1368年) 公元 年 公元 年
五代的法制
一、立法方面的发展 (一)编敕 (二)刑统 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 二、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 1.刑罚的变化
杖刑逐渐得以取代一些笞、杖、徒、流罪名。 开始将一些罪犯在执行普通刑罚后再附加“刺配”刑。 死刑方面出现了许多残酷的处死刑方式。最为著名的 就是“凌迟” .
(三)、编例 )、 唐以前的“比附”,宋时叫做“例”。所谓 “例”,即指成例,也就是依前事作为后事的标准、 依据。 “例”有两种,一为“断例”,亦即案例,一 为“指挥”,即尚书省与吏、户、刑部对下级官署的 指示. 在宋朝审判实践中,例最初是临时性的措施,其 后因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司法镇压,遂为惯例。尤其是 南宋秦桧专权时期,例成了统治者排斥异己、镇压人 民抗金活动的御用工具,其效力远在律、令之上。史 称:“法令虽具,然吏一切依例从事,法当然而无例, 则事皆泥而不行。”
宋朝人民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高峰时期。
宋朝法律制度在继承唐代法律的基础上,进行了诸多改革和创新,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制体系。
本文将详细介绍宋朝人民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体系、法律形式、刑法、民法、诉讼法等方面。
二、宋朝法律体系1. 法律体系构成宋朝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基本法典:《宋刑统》是宋朝的基本法典,于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年)颁布,共12篇、502条。
(2)律令格式:《宋律令格式》是宋朝的行政法规,包括律、令、格、式四个部分。
(3)敕令格式:《宋敕令格式》是宋朝皇帝发布的敕令、诏书、御札等行政命令的汇编。
(4)判例:宋朝时期,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参考以往类似的案例,形成判例,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2. 法律体系特点(1)以《宋刑统》为核心,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刑法体系。
(2)律令格式和敕令格式相结合,既体现了法律的稳定性,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3)重视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有利于法律的统一实施。
三、宋朝法律形式1. 刑法宋朝刑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正律:即《宋刑统》。
(2)敕令:皇帝发布的敕令、诏书、御札等。
(3)条例:对正律的补充和解释。
(4)判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形成的案例。
2. 民法宋朝民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户律:关于户籍、土地、赋税等方面的法律。
(2)田令:关于土地买卖、租赁、抵押等方面的法律。
(3)婚姻律:关于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律。
(4)继承律:关于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
3. 诉讼法宋朝诉讼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审理、判决等环节。
(2)证据制度:包括人证、物证、书证等。
(3)审判制度:包括法官的职责、审判程序等。
四、宋朝刑法规定1. 刑罚种类宋朝刑罚种类繁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死刑:包括斩、绞、凌迟等。
(2)流刑:将罪犯流放到边远地区。
(3)徒刑:拘禁罪犯,强制劳动。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Ⅱ中国法制史——宋朝立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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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园963年),在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等人的奏请下,开始修订宋代新的法典。
同年七月完成,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刑统》的编纂体例可追溯至唐宣宗时颁行的《大中刑律统类》。
北宋初曾一度沿用的《大周刑统》,便是《刑统》体例在五代时发展的结果。
《刑统》在具体编纂上,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相比有以下特点:一是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宋刑统》也是30卷,12篇,502条。
二是《宋刑统》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三是《宋刑统》收录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
格。
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四是《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字等。
二、编敕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
南北朝以后敕成为皇帝诏令的一种,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
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
依宋代成法,皇帝的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省“制定”和门下省“封驳”,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敕”的法律效力。
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
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神宗时还设有专门编敕的机构“编敕”所。
从太祖时的《建隆编敕》开始,大凡新皇帝登基或改元,均要进行编敕。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2.宋代“刑统”的体例渊源 “刑统”的形式唐宣宗大中年间的刑律首先采 用,称为《大中刑统》,后来五代后周又有《显 德刑统》。 3.《宋刑统》与唐律的同异 (1)《宋刑统》“律”的部分基本上是唐律 的律文和“义疏”,即基本上是《唐律疏议》。 (2)《宋刑统》律条后所附的敕、令、格、 式,是从唐开元二年到宋建隆二年,这150多年间 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 (3)宋的刑统分门,《宋刑统》把从《名例》 到《断狱》的502条分为213门。所谓“门”,就 是把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分成单元,以便于运 用时查考。
二、重法治民,宽典待吏 (一)重法治民
贼盗是中国古代刑法中一个古老的犯罪概念, 它不仅直接危害了封建专制的政权,也侵犯了统 治阶级所要保护的生命、财产关系,为历代封建 刑法锋芒之所向。宋自建国初,阶级矛盾就十分 尖锐,“贼盗”问题也就显得越发突出。宋代法 律中的贼盗罪,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它主要包 括谋反、叛逆、杀人、造妖书妖言、强盗、窃盗、 恐吓取人财物等方面的犯罪。宋对“贼盗”类犯 罪的处罚十分严厉,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特别重惩武装反抗的群盗。法律规定“杀官吏”, “焚舍房”,“群行州县”,“劫略江海”的犯罪,即使 不在重法地,“亦以重论”。 (4)重惩窝藏强盗及重法犯的犯罪。凡窝藏盗贼的 “囊羹之家”,“劫盗死罪,情重者斩”,“虽非重法之 地,而囊羹重法之人以重法论。” (5)督促官吏限内捕捉。法律规定:知县官及捕盗官 “限内捕半不获,劾罪取旨”。法律规定追查官吏责任, 证明处理盗贼的严厉。 “盗贼”问题的产生是封建制度本身的瘤疾,不管统 治者如何严刑镇压,都不能够长久奏效。严酷的法律镇压 所换来的只能是更加激烈的反抗。
3.敕的统编与分类编(《条法事类》)
宋朝的编敕在南宋孝宗前,都是以时间为阶 段的综合统编。南宋孝宗时,统编的敕、令、格、 式因同一类条目散见于各篇,给司法官吏查找使 用带来很多困难。因此又把统编的敕、令、格、 式分门别类编,名为《条法事类》,如宋孝宗的 《淳熙条法事类》,理宗的《淳佑条法事类》, 宁宗的《庆元条法事类》等。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 两宋辽金的法律制度
( 3 ) 租佃契约 。 宋朝的土地私有制进一 步发展 , 租佃制完善并普遍适用 。 土地租赁称为 “ 佃 ”, 房屋租赁称为 “ 租 ”, 人畜车船租赁 称为 “ 庸 ”。 租佃 契约一般须写明租佃双方的 姓名 、 邻保情况 、 地租形式 ( 有定额地租和分 成地租两种 ) 及数额 、 双方的权利义务 、 佃租 期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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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刑部 刑部的职能是负责复核大理寺评断的全国死刑 已决案件及官员 叙复 、 昭雪等事宜 。 神宗年间 元丰改制后 , 审刑院与刑狱司 并入刑 部 , 职能 有所扩大 ,“ 掌刑法 、 狱讼 、 奏谳 、 赦宥 、 叙复之事 ”。 刑部分设左右曹 , 左曹负责死刑案 件复核 , 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 。 刑部的 正副长官为尚书和侍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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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宋朝编敕与编例 敕是以皇帝名义发布的诏令 , 在特定的时间 对特定的人或事发布的诏令称为散敕 。 编敕就是 将过去历年散敕编纂整理而使其具有普遍适用 效 力 的 立法活动 。 在宋朝 , 每隔一段时间就要进 行一次编敕 , 是宋朝最为 重要和 经常的 立法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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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南宋的 《 条法事类 》 南宋孝宗时为了矫正北宋后期法制繁杂的弊端 , 致力于法律的规范化和集中 化 , 开始以事为类 编纂法典 , 将敕 、 令 、 格 、 式依其内 容 、 性 质 、 功用 分门 别 类 , 依事编排 , 并将这种体 例称为 “ 条法事类 ”。 宋孝宗时编定了 《 淳熙 条法事类 》, 宁宗赵扩时有 《 庆元条法事类 》 , 理宗赵昀时有 《 淳柑条法事类 》。
第八章
第一节
两宋辽金的法律制度
宋朝的立法概况
一 宋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宋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北 宋初年至仁宗末年;仁宗庆历年间至北宋末年;南 宋时期。三个时期的立法思想各有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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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元朝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在成吉思汗时期,曾在蒙习惯法的基础上,制 定了一部简单的成文法,称为《大札撒》. “札 撒”,即法令之意。
元世祖忽必烈在建元前于制定法律的同时,宣布 采用金朝的《泰和律》。
宋开国之初,为改变唐末、五代藩镇割据时的严刑 峻法局面,树立新政权的威信,宋太祖于建隆四年颁 行了一种变相减轻刑罚的“折杖法”。即除死刑外, 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包括加役流)均可折杖行刑。
3 、施用“刺配之法” 刺配之法始于五代,宋太祖时以宽宥死罪为借口, 推行“刺配之法,”即赦免死罪犯者的死刑,而处以 决杖、流配、刺面三刑合一的代用刑。刺配是指将杖 刑、刺面、流配三种刑罚合为一体施用,使一人之身, 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的折磨。 宋代刺配之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杂犯死罪被宽贷减 死之人;犯强盗窃盗之罪者;被称为凶恶之人的累犯 等。
依御笔手诏断罪。这种御笔断罪所做出的判决可不依法条,又 不许到任何衙门陈述冤抑。
(2)恢复了死刑复奏制度 宋朝恢复了五代时已废止的死刑复奏制度,目的是为使 “生杀之权出于上” 。
(3)规定了诉讼时限 宋朝在民事案件的诉讼时限上规定了“务限法”。即
根据农务、农时来规定民事案件起诉、受理、断遣的时限。 具体的做法是:民间关于田宅、婚姻、钱绩等纠纷必须于 每年十月初一日后至正月三十日前把诉状交于官府,三月 三日前官府必须审理裁定完毕。在刑事案件的诉讼时限上 规定了“听狱之限”。宋太祖时规定:在中央,大理寺审 结案件,大事限三十日,中事限二十日,小事限十日。刑 部,大事限十五日,中事限十日,小事限五日。在地方, 大事限四十日,中事限二七日,小事限十日。如超过限期 则给以处罚。
3 、以法律手段加强国家对经济生活的控制。 宋代对盐、茶、酒、矾等物品实行禁榷(专卖),进一
步由官府垄断,严禁私营。
四、 宋朝司法制度的演变
1、司法机构 宋朝的司法机关基本上沿袭唐制,在中央设大理寺和
刑部。在司法机构方面又不完全同于唐朝。这主要表现 在:
(1)大理寺与刑部职责与唐略有不同。宋朝大理寺主 要负责详断全国各州县报请复审的刑事案件。宋朝时称 复审为“奏谳”。
(4)“翻异别勘”制度
宋朝在审判令要求口供前后一致,才能断罪定刑。 如犯人否认其口供,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则 这个案件就改换法官或改换司法机关审理。改换法官 审理称“别推”,改换司法机关审理称“别移”。这 就是翻异别勘制度。为防止犯人“妄行翻异”,法律 限制翻异一般不过三次。
(5)“理雪制度”
元仁宗时,编定了《风宪宏纲》,这是关于元 朝纲纪和吏治的法典。
元英宋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在《风宪宏纲 》 的基础上,修订了一部《大元通制》。
元英宗至治二年(公元1322年)出现了《元典章》。 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二、元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一)公开规定各族人民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地位 (二)保护僧侣特权 (三)刑罚制度的变化反映了蒙古旧制残余。 (四)立法技术落后
2. 编敕
敕是皇帝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宋代皇帝对特定的人或 事随时发布的指示或命令称为散敕。将散敕汇编,整理成 册,使之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即是编敕。 为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编敕成为宋朝一项经常和重 要的立法活动。
3.编例
例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宋代的例可分为断 例和指挥两种。断例是审判案件的成例,即以前 事作为后事的断案标准。指挥是中央机关对下级 官署的指令。将断例和指挥加以汇编,使之成为 一般法律形式即为编例。
三、宋朝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
(一) 刑事立法的变化
1 、加重惩治盗贼,立“盗贼重法”
(1) 盗贼重法:宋神宗熙宁四年制定了“盗贼重法”, 其内容是重惩劫盗犯及其家属。
(2) 宋仁宗嘉佑年间,制定了“重法地法”。即将京 师开封及附近诸县划为重法地。规定,凡在重法地内 犯盗贼罪者加重惩处。 2 、立“折杖法”
三、元朝的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机构 1.大宗正府。元初将大理寺改为大宗正府。 2.刑部。元朝国家主要的司法行政机关兼审判机关。 3.御史台。元朝中央的司法监察机关。 4.宣政院。元朝全国最高的宗教管理机关与宗教审判机关。
(二).地方司法机构 路、府、州、县各级。
4 、凌迟刑的施用 凌迟之刑始于五代,仁宗时开始施用,南宋《庆元 条法事类》中列为死刑法定刑。凌迟,即碎而割之的 极端残酷的死刑,为元、明、清所继承,直至清末才 被废除。
(二)、民事与经济立法的发展
1 、以法律手段确认租佃关系
“红契”
2 、以法律手段确认典卖制度 典卖制度,是封建社会买卖不动产的一种方式。典卖 是活卖,卖主将田产以较低的价格出典于人,在约定的 期限内可以备价赎回,过期不赎,则视为绝卖。
第一节 宋朝法律制度
一、宋朝法律制的指导思想
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分裂
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3、“大度兼容”,强调慎法
4、义利并用,重视经济立法
二、宋朝立法概况
1. 编定《宋刑统》 宋建隆四年,宋太祖命窦仪等人在总结前朝法律法令
的基础上,编纂了《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 统》。同年七月,由太祖下诏“刻板摹印,颁行天下。 这是宋朝的第一部正式刑律,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 板印行的封建法典。
(2)设立了审刑院。 宋太宗时在宫中设立了审刑院。凡上奏案件,须先送
审刑院备案,然后交大理寺、刑部。判决也要先经审刑 院详议,再转呈皇帝裁决。
(3)在地方设提点刑狱司。 地方的提点刑狱司是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监督州县司法活动。
2、诉讼审判制度
(1)皇帝直接行使审判权 宋朝皇帝经常亲自审理案件。从宋太祖时开始,司法官吏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