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_商业银行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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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第一节讲义

商业银行法--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第一节讲义第三章 银行业法【本章主要法律规定】1.商业银行法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一、贷款法律制度1.对贷款人的限制(1)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遵循商业银行法第39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的规定,即贷款人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贷款人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2)商业银行的浮动利率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3)不得发放人情贷款,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目的是维护公平交易和自身的资金安全。

【法条】第40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例题·单选题】关于商业银行贷款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08-1-23)A.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B.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贷款数额以及贷款期限,自行确定贷款利率C.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的规定D.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答疑编号2761030101]【答案】B【解析】选项ACD 均正确。

选项B 说法错误。

商业银行不可以根据贷款数额以及贷款期限,自行确定贷款利率,他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商业银行法》第35、38、39条)2.对不良贷款的监管。

(一般了解)不良贷款是指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例: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金总额为20 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金总额为20 因开展业务需要,现欲在江苏无锡、 亿。因开展业务需要,现欲在江苏无锡、 苏州,广东惠州等5 苏州,广东惠州等5个城市同时设立分支机 于是就拨付了资本金13亿 构。于是就拨付了资本金13亿,超过了资 本金总额20亿的 亿的60%( 12亿),违反 本金总额20亿的60%(即12亿),违反 商业银行法》 了《商业银行法》,最后被中国人民银行 予以纠正和处罚。 予以纠正和处罚。
(3)股份有限商业银行:银行的全部资本 股份有限商业银行: 分为等额股份, 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所持股份为限对银 行承担责任, 行承担责任,银行则以其全部资产对银行 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商业银行。 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商业银行。 交行、广发银行、深发展、兴业、 如:交行、广发银行、深发展、兴业、浦 招商、民生以及城市商业银行。 发、招商、民生以及城市商业银行。
1、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这两部法律以书面的形式记载了商业银行 的组织机构和行为准则,对股东、董事、 的组织机构和行为准则,对股东、董事、 监事、 监事、经理等所有者或管理者具有普遍的 约束力。 约束力。这是设立商业银行的必要条件之 一。
2、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商业银行法》 13条规定 条规定: 《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10亿元人民币 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 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 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 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千万元 人民币。 人民币。” 关于资本金的使用,需要注意的是: 关于资本金的使用,需要注意的是:《商业银行 19条规定 条规定, 法》第19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设立分支机构, 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 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拨付用于设立分支机构的 资金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资金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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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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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五、对保证商业银行支付能力的规定 一般国家都规定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不得全部用 于放款,而应根据存款的不同种类、期限和金额,按 规定的比例向中央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这种存款准 备金率一般10%~20%之间,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交 中央银行后,自己不能动用,中央银行也不付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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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答案:BC 解析:见《商业银行法》第37条,第38条,根据上述规 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 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 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 的其他事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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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监事会职责:进行监督 1、对信贷资产质量 2、资产负债比例 3、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4、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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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三、分支机构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境内外设立分支 机构,包括银行的分行、支行、办事处、分理处、 储蓄所等。 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不能有独立于总行的 名称、资产、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 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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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变更事项、分立与合并 1、变更事项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 1)变更银行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额; 3)变更总行或分支行所在地; 4)调整业务范围; 5)变更持有银行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 额10%以上的股东; 6)修改章程; 7)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三章商业银行法

第三章商业银行法

八、组织体制
• 1、各国体制 • (1)单一银行制。或称“独家银行制”,
即法律规定银行业务由完全各自独立 的商业银行经营,禁止或严格限制商 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目前,美国是 实行这种体制的惟一国家。
• (2)总分行制。或称“分支行制”,即 法律上允许商业银行总行在国内外设 立分支机构,所有分支机构由总行领 导和管理。这种体制渊源于英国的股 份银仃,以英国、加拿大为代表,也 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一种银行体制。
把社会上闲散的各种货币资本集中到 银行里来,再通过银行的资产业务(放 款和投资等),把它投向经济各部门
• 2.支付中介职能
• 通过客户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代 理客户办理货币兑换、货币结算、货 币收付等业务,成为工商企业、团体 和个人的货币保管者、出纳者和收付 代理人
• 3.信用创造职能
• 利用吸收的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 通和转账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转化 为存款,在这种存款不提现或不完全 提现的情况下,就增加了商业银行的 资金来源
• 3)担任资本金总额在10亿元以上(含) 的银行总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经 济、金融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从事金融工作10年或经济工作15年以 上,本业工作3年以上(其他专业同等 学力,从事金融工作15年或经济工作 20年以上,本业工作5年以上。具有经 济、金融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 历的,从事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工作12 年以上,本业工作2年以上);具有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券;
• (7)买卖政府债券; • (8)从事同业拆借; •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 (10)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11)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12)、提供保管箱服务; • (13)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 商业银行设立程序 (1)筹建申请 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 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② 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 件、资料。
(2)开业申请 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审查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 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章程草案; ②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③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④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⑤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 有关资料; ⑥经营方针和计划; 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 施的资料; 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 料。
(3)领取证照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 设立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 查批准。 商业银行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 银行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 总额的60%。 设分支机构的申请人应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提交规定的 文件、资料(与设立商业银行大致相同)。经监管机构批 准后,发给许可证,经登记后开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 起6个月必须开业。
第四节 商业银行的接管、解散、破产、终止
• 商业银行的终止 • (二)商业银行被撤销 • 已经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因在经营活动中出现违 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国家机关吊销其金融 机构经营许可证,使其丧失法人资格的状态。 • (三)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 • 商业银行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发生了信用危机 ,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其法人资格 的情况。

《金融法规》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金融法规》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本章小结】
本章对《商业银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了 具体的阐述,重点介绍了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法定业务范 围及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终止,同时又具体介绍 了商业银行的存款法律制度、贷款法律制度及非票据结算法 律制度的相关内容。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是效益性、 安全性与流动性,作为企业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原则是自主 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当商业银行发生 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的利益时,由银监会进行接管,接 管期限届满,不能恢复正常经营能力,该商业银行将被合并 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1.4 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3、提供保管箱服务 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3.1.2商业银行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1、商业银行的设立 (1)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 1)符合《商业银行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 章程 2)符合《商业银行法》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2)商业银行设立的程序 1) 提出申请 2)填写正式申请表 3)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2、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所谓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是指商业银行为保证其正常经营, 并执行其意志而设立的有关机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 行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

金融法课件3-商业银行法

金融法课件3-商业银行法

清算组的职权与义务
义务 接受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依法履行清算职责,保证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清算过程进行透明公开,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THANKS
感谢观看
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在市 场竞争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和透 明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
进行竞争。
商业银行应尊重同业竞争,遵守 市场规则,不得采取低价倾销、 恶意诋毁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市场
份额。
公平竞争原则要求商业银行加强 自律,提高自身竞争力,推动行
业的良性发展。
保护客户利益原则
保护客户利益原则是指商业银行 在开展业务时应以客户利益为重
现场检查
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进行实地 检查,核实其业务和财务状况

非现场监管
通过收集和分析商业银行的报 表、数据等信息,对其风险状 况进行监测。
监管评级
根据对商业银行的评估结果, 对其进行评级,并采取相应的 监管措施。
行政处罚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 求的商业银行进行处罚,维护
金融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监管内容
01
02
03
04
资本充足率
确保商业银行具有足够的资本 金,以应对潜在的金融风险。
风险管理
对商业银行的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监测和控制,确保其稳
健经营。
业务合规性
确保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信息披露
要求商业银行及时、准确、完 整地披露相关信息,提高透明
度。
监管方式与手段
信息咨询
通过收集和整理企业财 务、经营状况和市场行 情等信息,商业银行可 以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 供咨询和市场预测服务

第3章商业银行法《金融法规》

第3章商业银行法《金融法规》
• (4)邮政企业办理邮政储蓄、汇款业务。
3.2 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
3.2.1 商业银行的设立 1)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 注册资本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
• 3.4.3 银行与客户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 1)商业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 (1)商业银行的权利。完全支配客户存款资金的
权利;收回本息的权利;抵消的权利;收费的权 利。 • (2)商业银行的义务。代客支付的义务、执行客 户支付委托或命令的义务;)代客收款并结账的 义务;保密的义务。 • 2)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 (3)客户的权利。请求兑付存款本金的权利;取 得利息的权利;签发支票的权利。 • (4)客户的义务。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和透支本息 的义务;向银行交付服务费的义务;自我保护的 义务。
3.5商业银行的接管、解散、破产、 终止
• 3.5.1 商业银行接管
• 接管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为保护存款人 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对已经 发生信用危机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的商业银行在 一定期限内行使经营管理权的制度。
• 1)接管的前提和目的 • 2)接管的性质 • 3)接管的程序 • (1)接管的决定 • (2)接管期限 • (3)接管的法律后果 • (4)接管终止
第3章 商业银行法
3.1 商业银行法概述
• 3.1.1 商业银行的概念与特征 • 1)商业银行的概念 •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 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 的企业法人。 • 2)商业银行的特征 • (1)商业银行是企业 • (2)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 • (3)商业银行的法律形式是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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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宗旨
商业银行的立法宗旨是指商业银行要实现 的目标,也是确定整个法律条文的基本指 导思想,它体现着国家制定商业银行的立 法精神。不少国家的法律都重视对立法宗 旨的规定,往往把它放在法律的第一条。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 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 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 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指定本法。”
(4)连锁银行制:又称联合银行制,它是指某 一集团或某一人购买若干独立普遍银行的多数股 票,从而控制这些银行的体制。
集团银行制与连锁银行制的异同:都是通过控股 来实现控制其业务与经营决策的目的;前者是为 收购或控制商业银行而专门设立股权公司,后者 不专设股权公司。
2、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 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银行承担责任, 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业银 行。
2、董事会:是商业银行的决策执行机构。负责 制定银行的经营活动方案,并对此负责,定期向 股东大会报告工作。董事长为商业银行的法定代 表人。
3、监事会:是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和检查的常设机构。监事会通过监督检查,保证 银行各项政策、规定得到贯彻执行,并防止董事 会滥用职权而有损银行、股东和客户的利益。监 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董 事、行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 期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也可列席董事会 会议。
3、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权力机构 (2)董事会:决策执行机构 (3)监事会:监督检查常设机构 (4)行长:日常经营管理者,对董事会负
责。 (5)分支机构:总行的派出机构
1、股东大会:是商业银行的权力机构。股东通 过参加股东大会表达自己的意志和要求,对银行 重大事务进行决策,行使自身股权。《公司法》 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 有限责任商业银行和股份有限商业银行的权力机 构。商业银行的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 持。
1、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
额。 3、需要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由国家授权投资 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
如:工行、农行、中行、建行
(3)股份有限商业银行:银行的全部资本 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所持股份为限对银 行承担责任,银行则以其全部资产对银行 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商业银行。
如:交行、广发银行、深发展、兴业、浦 发、招商、民生以及城市商业银行。
4、行长(经理):商业银行的行政主管。负责 银行业务的高级职员,主持银行日常事务。行长 由董事会任命,对董事会负责,并且可以列席董 事会会议。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设立 银行的创办人依照法律规定程序,通过人
力、物力、财力的投资、筹建,使银行取 得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行为。
(一)设立条件 P109-111
2、商业银行法的性质
商业银行法在性质上属于企业法的范围, 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属于市场经济主 体法。
商业银行属于一种金融企业,因此,商业 银行法属于企业法的范畴。但是商业银行 的金融行为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国家宏观 调控的制约,因此,商业银行法并不是一 项基本法律。负责调整金融关系,发挥宏 观调控作用的基本法律是《中国人民银行 法》。《商业银行法》的法律效力是不及 《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它的具体内容不 能与《中国人民银行法》相抵触。
3、立法模式
(1)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一起立法。如英 国、法国、加拿大。
(2)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分别立法。如德 国、日本、韩国。
4、适用范围:商业银行法可以对以下几种 金融机构具有法律约束:
(1)商业银行
(2)外商独资银行
(3)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邮政储蓄机构
二、商业银行法的立法宗旨和我国商 业银行法
化。这也是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最明显 的区别。
2、职能 (1)充当信用中介 (2)充当支付中介 (3)信用创造职能 (4)金融服务职能
二、商业银行法概述(Fra bibliotek)商业银行法概念 1、概念: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的组
织及其业务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业银行法》,是规定了商业银行设立、 变更、终止、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及其基 本业务规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业银行组织体制、组织形式和组 织机构
1、组织体制
(1)单一银行制:银行业务完全由各自独 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不设分支机构的银行 制度
(2)总分行制:法律允许在总行之下了, 在国内外普遍设立分支机构。
(3)集团银行制:也称银行持股公司制,它是 指某个集团成立一个股权公司,由该公司控制或 收购若干商业银行。
(二)商业银行法的特点
1、突出体现了保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 2、注重提高银行信贷资产质量 3、重视保护存款人和客户的利益。
三、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
(一)法律地位 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只指商业银行在从事金融活
动、参与金融法律关系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主 体资格。 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了商业银行是“吸收公 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 人。”同时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 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 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立法角度确立了 商业银行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商业银行概述 (一)商业银行概念 所谓商业银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 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商业银行特征及职能
1、特征 商业银行的特征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 (1)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资本的特殊企业。 (3)商业银行经营的根本目的是利润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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