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政策性银行法

第三章政策性银行法
第三章政策性银行法

?第三章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政策性金融机构概述

第二节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政策性金融机构概述

一、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由政府创立,以贯彻政府经济政策为目标,在特定领域开展金融业务的专业性金融机构。

(二)特征

1、由政府出资设立

2、以贯彻政府经济政策为宗旨

政策性金融机构以贯彻政府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为目标,不具有营利目的。具体表现在:(1)在总体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上,必须接受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的直接领导与监督,高层管理人员往往由政府任命。

(2)在资金上以政府财政为后盾。

(3)在业务上奉行特殊的融资和服务原则。

3、以信用为基础开展金融业务

4、特定的业务领域和业务对象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业务,通常分别集中于以下领域:

(1)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及对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具有关键意义的产业;

(2)缺乏政府的特殊支持与保护,就可能停滞不前甚至萎缩的国民经济薄弱环节;

(3)对社会稳定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影响的方面。

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存在价值和特殊职能

(一)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存在价值

政策性金融是与商业性金融相对而言的。市场经济越是繁荣、商业性金融越是成熟的国家,政策性金融制度往往越是健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纯粹的商业性金融和纯粹的财政投资制度,都有无法避免的明显局限。在商业性金融起主导作用的前提下,政策性金融不是对市场机制的否定,更不是计划经济的复归,而

是对市场机制有益的必要补充。

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我国在1994年专设3家政策性银行,也是推进国有专业银行商业化改

革和维护货币币值稳定的需要。

(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殊职能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殊职能,是其存在价值的具体反映,也是金融中介和金融服务等一般性

职能与其特定的政策目标相结合的必然产物。

如政策性银行的特殊职能表现为:

1、补充性职能

即对商业性金融机构按市场原则配置资金所形成的缺陷和不足予以弥补。

2、倡导性职能

政策性银行的投资、融资决策,往往反映经济的长远目标和政府的扶持意向,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强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信心,消除它们对风险的顾虑,带动它们参与对同一对象的投资或融资。

3、经济调控职能

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分类

(一)按业务性质划分为政策性银行和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各国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多集中

于保险领域。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从事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于2001年12月正式成立,注册资本为40亿元人民币,资本来源为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公司按商业化方式运作,独立核算,保本经营。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任务,主要是依据国家外交、外贸、产业、财政、金融等政策,通过政府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支持货物、技术和服务等出口,特别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机电产品等资本性货物出口,积极开拓海外市场,为企业提供收汇风险保障,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国家风险和买方风险,同时提供资信评估、商账追收、保单融资服务。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业务主管部门是财政部,业务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保监会根据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行监管。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可在境内外设立必要的分支机构。目前,除总公司营业部外,在国内设有12家分公司和7个营业管理部,并在英国伦敦设有代表处。

(二)按经营区域划分为全国性与地方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世界各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绝大多数

属全国性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三)按组织结构划分为单一型和“金字塔”型单一型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只有单个机构,不设分支。而“金字塔”型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有一个由总机构领导、由不同层次的会员或分支组成的机构体系。

四、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

(一)资金来源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包括资本金和营运资金两个部分。其资本金多由政府财政全额拨付,也有的由政府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形成。

政策性银行的营运资金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提供一定的信贷资金;

2、向财政和中央银行借入资金;

3、通过在国内外发行债券筹集资金;

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

5、必要时按商业条件向国内外金融机构借款。

政策性保险公司的营运资金主要依靠业务收入,必要时由国家预算补充。

(二)资金运用

政策性银行的资金运用,主要有贷款和投资两种形式。

1、贷款业务

贷款是政策性银行的主要业务,包括普通贷款和优惠贷款;在贷款方式上,则有直接贷款、委托

贷款和转贷三种。

2、投资业务

投资业务,包括直接的产业投资和间接的证券投资,它属于政策性银行资金运用的次要方式。

3、其他金融业务

政策性银行的资金运用还包括:对融资对象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对商业性金融机构符合政策意图

的业务予以利息补贴,提供再贷款和票据的转贴现。

除上述表内业务外,政策性银行还可以基于政策需要,在不运用或者较少运用资金的情况下,办

理有关的表外业务,如还款担保业务、信息咨询业务、投资中介业务等。

政策性保险公司运用资金,主要是保险赔付,同时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低风险投资,以实现保险

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与外部关系

(一)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

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法律地位上有以下共性:

1、政策性金融机构具有法人资格;

2、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不同,政策性金融机构不具有营利目的,在西方的法律框架中属于按公法设立

的公法法人;

3、与政府金融监管机关不同,政策性金融机构不是国家机关,不享有金融行政管理权。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根据特别法的规定,以公益为目的,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特殊法人-公益法人。(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外部关系

1、政策性金融机构与政府、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

(1)政策性金融机构由政府创立,并由国家权力机关或政府颁布单行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其进行规范;

政策性金融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以落实政府经济政策为宗旨。

(2)资金方面,政策性金融机构以政府财政为后盾。

(3)人事上,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一般由政府任免,其内部监督机构也往往由政府任命

的人士组成。

2、与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关的关系

一般来说,较之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与中央银行关系更为密切,主要表现在:

(1)政策性银行的经营活动应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协调一致;

(2)中央银行的再贴现和再贷款,构成政策性银行重要的资金来源;

(3)中央银行可以委托政策性银行办理特定的政策性信贷业务,并提供贴息资金;

(4)在政策性银行的董事会、监事会中,通常会有中央银行的代表;

(5)在某些国家,政策性银行吸收存款须向中央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

在我国,政策性银行被界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 ,基本上实现了政策性银行与其他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法律一体适用,惟一的例外是,法律、行政法规对政策性银行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关系

(1)地位平等。

(2)职能互补。彼此不存在替代与竞争的关系。

(3)业务协作。

4、政策性金融机构与服务对象的关系

两者在地位上是平等的。至于两者之间具体的法律关系,主要取决于政策性金融机构所提供金融

产品的性质及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

第二节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

一、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教材P80)

(一)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政策性银行法是指规定政策性银行的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政策性银行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政策性银行的性质、经营范围、资金来源、组织形式、组织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

广义的政策性银行法包括所有有关政策性银行的法律规范--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狭义的政策性银行法仅指立法机关制定的专门规范政策性银行的法律。

政策性银行法的调整对象涉及政策性银行的监督管理关系和业务关系。前者指金融宏观调控部

门和银监会在组织、管理政策性银行过程中形成的关系。后者指它与其他主体进行政策性金融业务所

形成的关系。

(二)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的特征(教材P80)

是政策性银行的组织法、行为法和监管法。

(三)我国政策性银行法的立法沿革

1、立法现状

我国的政策性银行立法比较滞后,尚无一部统一的《政策性银行法》。

在法律层次上,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法》A35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家政策性银行的金融业务

进行指导和监督。我国的政策性银行主要是依据国务院的决定、行政命令设立和运作的。

在部门规章层次上,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涉及政策性银行的组织机构、业务运行、人事任

职资格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及其下属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政策性文件也涉及政策性银行设立与

运行中的一些问题。

2、不足与完善

(1)在一些对政策性金融有突出需求的方面,如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融资、助学贷款、扶贫贷

款等领域政策性金融投入不够,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2)政府对政策性金融机构所承诺的财政支持,总体上看未得到有效落实,致使政策性金融机构资

本充足率较低,抗风险能力不强。

(3)政策性金融机构尤其是政策性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进退失据、市场定位失准的问题,以致

未能准确发挥补充商业性金融的特殊职能,反而形成相互竞争的局面。

目前,我国关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立法极其欠缺,尚无专门针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法律或行政法

规,而各政策性金融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的组建方案和章程,政策性、行政性有余,权威性、规范性、

系统性不足。这种状况,显然不能充分适应保障政策性金融体系高效与有序发展的需要。目前,国务

院已开始组织起草《政策性银行管理条例》。

二、政策性银行的概念和特征(教材P79)

(一)概念

是专门经营政策性货币信用业务,也即专门为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机构。

商业银行的营利性使得在农业、区域开发、基础产业等投资规模大、周期长、风险高的领域的贷款受到限制,而这些领域的发展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必须获得充分的资金

支持与保障,政策性银行因而诞生,以弥补商业银行业务领域的局限。

(二)我国政策性银行的特征

1、由政府全部出资。

2、保本经营,不以营利为目的

经营原则:自担风险、保本经营,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竞争,其业务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督。

3、业务范围特定—以贷款为主,投向农业、进出口贸易、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和工程。

4、设立目的特殊----2个

(1)实现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分离,以解决国有专业银行身兼二任的问题;

(2)割断政策性贷款和基础货币的直接联系,确保中国人民银行调控基础货币的主动权。

我国政策性银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自主经营权受到很大限制,从而使其成为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银行金融机构,是带有公益性质的公法人。

三、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

(一)与政府的关系

1、政府出资

2、政府对其行使行政领导和监督管理权

3、其业务本质是一种财政投资融资活动,为政府的产业、区域发展和社会政策服务。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关系

1、人民银行对政策性银行无监督管理权

2、人民银行在经营上给予政策性银行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业务指导

3、政策性银行的金融业务与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相一致

(三)与商业银行的关系

1、法律地位平等。

2、金融业务范围不同—业务互补

政策性银行办理政策性金融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些业务是商业银行不愿办理或不能办理的;

3、业务协作关系

因受自身分支机构相对较少或不设分支机构的限制,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开展往往要通

过商业银行进行。

四、我国的政策性银行

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金融体制改革的目的是使金融体制适应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更好地发挥金融在国民经济中宏观调控和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金融体制

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建立政策性金融

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建立统一开放、有

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

1994年,我国建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

(一)国家开发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行政上直属国务院领导,按照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责、权、利相统一的

原则,开展政策性金融业务。

1、性质和任务

(1)性质:国家开发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正部级单位),对由其安排投资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在资金总量和资金结构配置上负有宏观调控职责。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目的是集中

必要的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缓解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对投资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加强

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能力。

(2)任务: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重点建设;办理政策性重点建设

贷款和贴息业务;投资项目不留资金缺口,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及结构进行控制和

调节。国家开发银行支持的项目:

长江三峡、国家石油储备基地、西电东送、南水北调、西气东输、京九铁路、北京奥运、秦山核

电站等一大批国家重点工程等。

2、资金来源和筹措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营运资金来源,一是国家财政拨;二是国家开发银行在信用基础上筹集的资金--

金融债券、建设债券、国外筹资等)。教材P85

(1)原注册资本500亿元人民币,由财政部核拨。 2007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央汇金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在北京签署协议,由中央汇金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注资200亿美元。2009年1月更名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亿元。

(2)年度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办法有国务院规定。

3、资金运用和投向

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运用,主要是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

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政策性贷款。

其贷款分为两大类:一是软贷款,即国家开发银行将注册资本金以长期优惠贷款的方式,贷给国

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由它们对项目进行参股、控股;二是硬贷款,即国家开发银行将借入资

金直接贷给项目,到期收回本息。

4、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教材P82

(1)组织形式

是国务院全资设立的、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为独立法人;设总行,不设分支机构,

可以委托一些金融机构或设立派出机构办理业务。国家开发银行经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置必要的办

事机构,目前在全国设有32家分行和4家代表处;其政策性贷款的拨付业务,优先委托中国建设银行

办理,并对其委托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

(2)组织机构

国家开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1人及副行长若干人,均由国务院任命。行长负责主持行长会议,研究决定国家开发银行的重大事项。

国家开发银行监事会由国务院根据《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委任派出,对国务院

负责。中国银监会依法对国家开发银行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不干预银行的具体业务。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总行设在北京,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行政上直属国务院领导。

1、性质和任务

(1)性质: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承担国家粮棉油储备和农副产品

合同收购、农业开发等业务中的政策性贷款,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及监督使用。组建中国农业发

展银行的目的是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促进农业和

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2)主要任务: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

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2、资金来源

注册资本金2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运营资金来源: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存款、金融债券、财政支农资金、再贷款、境外筹资。

3、业务范围---教材P87

4、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

(1)组织形式

是国务院全资设立的、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为独立法人;在机构设置上实行总行、

分行、支行制,并在内部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其分支机构的设置,须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但是,

必要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仍可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理有关的业务。

(2)组织机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1人及副行长若干人均由国务院任命。行长主持行长会

议,研究决定本行的重大事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代表国家对中国农业发展银

行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但不干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具体业务。中国银监

会依法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

总部设于北京,为独立法人,实行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在行政上直属国务院领导。

1、性质和任务

(1)性质:中国进出口银行为独立法人,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实行自主、保本经

营,企业化管理。在业务上接受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2)任务:主要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进出口提供

政策性金融支持。

2、资金来源注册资本金50亿元,资本金由财政部拨付。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专项资金和对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等。

3、业务范围

主要为大型机电成套设备进出口提供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为中国银行的成套机电产品出口信贷

办理贴息及出口信用担保,不办理商业银行业务。

4、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组织形式

为独立法人,自主、保本经营,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业务上受财政部、商务

部和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只设总行,基本不设营业性分支机构,信贷业务由中国银行代理。

目前,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国内设立了8家营业性分支机构和5个代表处,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和法

国巴黎设立了2个境外代表处,与140家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

(2)组织机构

中国进出口银行设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行长为法定代表人。董事会作为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国务院负责。行长1人、副行长若干人均由国务院任命,行长全面主持经营管理工作,副行长按照分工协助行长工作。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法--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https://www.360docs.net/doc/2d18019415.html, 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第一节讲义 第三章 银行业法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1.商业银行法 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 一、贷款法律制度 1.对贷款人的限制 (1)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遵循商业银行法第39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的规定,即贷款人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贷款人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2)商业银行的浮动利率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3)不得发放人情贷款,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目的是维护公平交易和自身的资金安全。 【法条】 第40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例题·单选题】关于商业银行贷款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08-1-23) A.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B.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贷款数额以及贷款期限,自行确定贷款利率 C.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的规定 D.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答疑编号2761030101] 【答案】B 【解析】选项ACD 均正确。选项B 说法错误。商业银行不可以根据贷款数额以及贷款期限,自行确定贷款利率,他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商业银行法》第35、38、39条) 2.对不良贷款的监管。(一般了解) 不良贷款是指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其中呆账贷款是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确认为无法偿还,而列为呆账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2年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经终止、项目已经停建的贷款(不含呆账贷款);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二、商业银行的接管、破产 (一)商业银行的接管

商业银行法案例与答案

商业银行法 三、商业银行与客户 (一)商业银行客户的含义 1、2006年初,胡某和母亲钟老先居住的常熟路房屋进行了动迁,除了分配到房屋以外,母子俩还获得了一笔100万元的动迁费。 2006年3月29日下午6点左右,80多岁的钟老太突然发现锁在抽屉里的存折连同自己的都不见了踪影。老太的小女儿得知此情况后,于第二天赶去母亲暂住地附近的银行进行查询,却发现存单中的款项已被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哥哥胡某在29日下午以现金的方式全部支取。上午10点,当老太的家人回到家中时却发现胡某将自己反锁在屋,已经死亡,其取出的100万元钱款也不知去向。 按照我国银行相关法律规定,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应请取款人提供有效件。法律还规定,银行只需核实取款人的,而不需审核取款人和存款人的身份是否一致。 可见,如果胡某当时出示了自己的,还出示其母亲的,银行的审核任务就已经完成。至于钟老太存款被冒领,究其原因是她没有保管好存折和密码所致。反之,银行则应该为审核不严承担责任,双方下一步可能会围绕这一焦点补充相关证据。 至于胡某的精神病,因银行不是医疗机构,其难以辨别并非过错。 3、子女压岁钱如何分割 2003年,7岁的小华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在小华父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华的父母以小华的名字在中国银行开了一个户头,陆续存入了5000余元钱。离婚后,小华判给了母亲,财产经小华父母双方协商,法院依法做出了判决,可是对于小华名下的这笔钱法院因为不知情,而没有列入财产分割围。离婚后第三个月,小华的父亲从银行里将小华户头里的5000元取走,事先并没有征得小华母亲的同意。 “这笔钱是以华的名字开户存的,这钱是多年来亲戚朋友给华的压岁钱和我们平时为华存的钱,所有权系华所有。华的父亲私自将存折上的钱取走,其行为侵犯了华的合法权益”。华的母亲认为,钱是华的,前夫无权使用,故让华作为原告,一纸诉状将华的父亲告上法庭。 4、夫妻双方离婚前为子女存入的教育费可否在离婚时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001年,某(13岁)的父母以某的在工商银行存款10万元,并告知某作为他今后的教育费用。2001年11月,某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并以某名下的10万元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平均分割。某知道后不同意分割其名下的存款。请问:这10万元是某父母共同财产还是某个人财产?某的父母要求分割这10万元存款,某怎么办? 10万元是某父母的共同财产.本案中某父母为其存入的10万元教育费用,不是一种赠与行为。赠与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物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予以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一种转移财物所有权的合同。虽然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不得以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主无效。但本案中,某与其父母之间不存在着赠与法律关系。在实践中,父母为未成年子女预先存留教育费用,是在家庭经济比较宽裕的情况下为之。从家庭职能来看,假如

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92、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什么?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29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294、《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所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指哪些机构? 该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295、《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照审慎经营规则,该规则包括的主要容有哪些? 审慎经营原则包括风险管理、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容。296、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应该经过什么部门批准? 应该经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9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采取哪些措施进行现场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又有什么具体规定?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1)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2)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3)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4)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的具体规定: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298、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银监管理机构应作何处理? 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未能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299、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银监管理机构可作何处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300、《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何时开始施行? 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国人民银行法 301、中华人民国的中央银行是指哪家银行或机构,它的职责是什么? 中华人民国的中央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它的职责是:(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贷币政策;(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8)经理国库;(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302、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什么? 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303、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应由哪个部门负责处理,如何处理? 应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处理。对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04、中华人民国的法定货币是什么?它的单位是多少? 中华人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人民币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政策性银行与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有哪些

政策性银行与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有哪些? 政策性银行不同于政府的中央银行,也不同于其他商业银行,它的重要作用在于弥补商业银行在资金配置上的缺陷,从而健全与优化一国金融体系的整体功能。与其他银行相比,政策性银行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从资本金性质看,政策性银行一般由政府财政拨款出资或政府参股设立,由政府控股,与政府保持着密切关系。如德国(复兴开发银行法)规定:复兴开发银行为政府所有,其中联邦政府占80%的股份,各州政府占20%的股份。法国的对外贸易银行,是由法国的中央银行持股24.5%,信托储蓄银行持股24.5%,以及其他大商业银行投资组成。 第二,从经营宗旨上看,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标,而以贯彻执行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为己任。其主要功能是为国家重点建设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扶持的行业及区域的发展提供资金融通。一般包括支持农业开发贷款,农副产品收购贷款,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贷款,进出口贸易贷款等。但是不以营利为目标并不意味着政策性银行都不盈利,或是都无视效益性,而仅仅是以经营的目标角度来讲,不追求盈利或利润最大化。 第三,从业务范围上看,政策性银行不能吸收活期存款和公众存款,主要资金来源是政府提供的资本金、各种借入资金和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筹措的资金,其资金运用多为长期贷款和资本贷款。政策性银行收入的存款也不作转账使用,贷款一般为专款专用,不会直接转化为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所以,不会像商业银行那样具备存款和信用创造职能。政策性银行有自己特定的服务领域,不与商业银行产生竞争。它一般服务于那些对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且投资规模大、周期长、经济效益低、资金回收慢的项目领域,如农业开发、重要基础设施建设、进出口贸易、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开发等领域。 第四,从融资原则上看,政策性银行有其特殊的融资原则。在融资条件或资格上,要求其融资对象必须是从其他金融机构不易得到所需的融通资金的条件下,才有从政策性银行获得资金的资格,且提供的全部是中长期信贷资金,贷款利率明显低于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有的甚至低于筹资成本,但要求按期还本付息。 第五,从信用创造能力看,政策性银行一般不参与信用的创造过程,资金的派生能力较弱。因为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不是吸收存款,而往往是由政府提供,而且政策性银行的贷款主要是专款专用,正常情况下不会增加货币供给。

第三章政策性银行法

?第三章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政策性金融机构概述 第二节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政策性金融机构概述 一、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由政府创立,以贯彻政府经济政策为目标,在特定领域开展金融业务的专业性金融机构。 (二)特征 1、由政府出资设立 2、以贯彻政府经济政策为宗旨 政策性金融机构以贯彻政府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为目标,不具有营利目的。具体表现在:(1)在总体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上,必须接受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的直接领导与监督,高层管理人员往往由政府任命。 (2)在资金上以政府财政为后盾。 (3)在业务上奉行特殊的融资和服务原则。 3、以信用为基础开展金融业务 4、特定的业务领域和业务对象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业务,通常分别集中于以下领域: (1)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及对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具有关键意义的产业; (2)缺乏政府的特殊支持与保护,就可能停滞不前甚至萎缩的国民经济薄弱环节; (3)对社会稳定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影响的方面。 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存在价值和特殊职能 (一)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存在价值 政策性金融是与商业性金融相对而言的。市场经济越是繁荣、商业性金融越是成熟的国家,政策性金融制度往往越是健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纯粹的商业性金融和纯粹的财政投资制度,都有无法避免的明显局限。在商业性金融起主导作用的前提下,政策性金融不是对市场机制的否定,更不是计划经济的复归,而 是对市场机制有益的必要补充。

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我国在1994年专设3家政策性银行,也是推进国有专业银行商业化改 革和维护货币币值稳定的需要。 (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殊职能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殊职能,是其存在价值的具体反映,也是金融中介和金融服务等一般性 职能与其特定的政策目标相结合的必然产物。 如政策性银行的特殊职能表现为: 1、补充性职能 即对商业性金融机构按市场原则配置资金所形成的缺陷和不足予以弥补。 2、倡导性职能 政策性银行的投资、融资决策,往往反映经济的长远目标和政府的扶持意向,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强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信心,消除它们对风险的顾虑,带动它们参与对同一对象的投资或融资。 3、经济调控职能 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分类 (一)按业务性质划分为政策性银行和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各国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多集中 于保险领域。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从事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于2001年12月正式成立,注册资本为40亿元人民币,资本来源为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公司按商业化方式运作,独立核算,保本经营。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任务,主要是依据国家外交、外贸、产业、财政、金融等政策,通过政府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支持货物、技术和服务等出口,特别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机电产品等资本性货物出口,积极开拓海外市场,为企业提供收汇风险保障,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国家风险和买方风险,同时提供资信评估、商账追收、保单融资服务。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业务主管部门是财政部,业务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保监会根据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行监管。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可在境内外设立必要的分支机构。目前,除总公司营业部外,在国内设有12家分公司和7个营业管理部,并在英国伦敦设有代表处。 (二)按经营区域划分为全国性与地方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世界各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绝大多数 属全国性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三)按组织结构划分为单一型和“金字塔”型单一型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只有单个机构,不设分支。而“金字塔”型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有一个由总机构领导、由不同层次的会员或分支组成的机构体系。 四、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考试题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考试题库 第1题(填空):《商业银行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__《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_发放贷款_、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二条) 第2题(多选):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是:_ABCDFG__(第三条) A 吸收公众存款; B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C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D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E买卖股票;F提供保管箱服务;G发行金融债券; 第3题(填空):商业银行以_安全_性、__ 流动__性、__效益___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__主经营__,自_担风险_,自_负盈亏__,自__我约束__。(第四条) 第4题(判断):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V ) (第四条) 第5题(多选):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___ABCD__的原则。(第五条) A平等; B自愿;C公平; D诚实信用; 第6题(填空):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__公平竞争__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九条) 第7题(填空):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__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___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_银行_”字样。(第十一条) 第8题(填空):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_10亿_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__1亿_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__5000万_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第9题(判断):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V )(第十七条) 第10题(单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由________规定。( A )(第十八条) A国务院;B财政部; C中国人民银行; D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第11题(多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对本行的__ABCDE_进行监督。(第十八条) A信贷资产质量;B资产负债比例; C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D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E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章程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 第12题(判断):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V )(第十九条) 第13题(单选):商业银行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__D__。(第十九条) A 20; B 30; C 50; D 60; 第14题(填空):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向__工 商行政管理____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二十一条) 第15题(多选):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__ABD__ 的财务制度。(第二十二条) A全行统一核算;B统一调度资金;C自负盈亏; D分级管理; 第16题(判断):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自行承担。( X ) (第二十

银行法案例

案例1】 卓某与蔡某合谋加工伪造的人民币。随后,卓某选定陆丰市东海镇龙潭村卓甲的棚寮作为假币的加工窝点,并纠集卓乙、卓丙、余某等共16人,由卓某统一指挥加工假币。其他7人负责将假币的两边撕开,4人在假币的左边穿上银线,另4人在假币的右边制作假水印人头像,然后把加工好银线和水印人头像的假币粘合,用熨斗烫平。在此过程中,卓某除参与加工假币外,还负责安排加工假币人员的伙食。当年1月20日,公安人员在加工假币现场将卓某等16人抓获,缴获假币2箱(金额为2540400元,其中100元券1154张,50元券48500张)及银线4捆、颜料3罐等作案工具。 以上事实,有当场缴获的假币及原材料、陆丰市公安局的《扣押物品清单》、中国人民银行陆丰市支行出具的《假币没收证》和《鉴定书》、加工假币现场照片和上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实。 问题: 1、卓某侵犯了应属何机关享有的法定货币发行权? 2、卓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案例2】 2002年4月,某县老国企A公司为摆脱经营困境,在县政府的牵线搭桥下,与美国B公司达成合资协议,共同组建玩具生产企业C公司。根据合资协议规定,A公司须投入价值100万美元基本生产设备一

套。因为A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故其希望向设备生产企业D公司分期付款购买该设备。在协商过程中,D公司提出必须取得银行担保的要求。 A公司无奈中向县政府求助,县政府因急于开展国企改革,解决A 公司的经营困难,遂指令中国人民银行该县支行予以担保,并由分管工业副县长向县支行发出手书一份:“为保障我县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A 公司向D公司购买设备一事,请你行提供相应外汇额度的人民币担保,以后出现问题,由县政府负责,与你行无关。” 在政府领导的干预下,县支行作为担保人于2002年8月向D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的经济担保书》。该担保书载明:“……担保人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担保A公司按买卖合同的规定准时足额支付设备价款。若A公司没有依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在接到贵公司书面通知后,担保人将无条件的承担履行合同义务的连带责任。” 结果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仅于2003年3月和9月两次支付了到期货款40万美元,其余款项再无力支付。D公司多次催款未果,于2004年1月将将该县支行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问题: 1、中国人民银行支行能否作为担保人对外承担担保责任? 2、县政府主要领导强令县支行提供担保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本案依法应如何处理? 【案例3】

银行法案例1

银行法案例讨论 案例1、 2004年某商业银行因业务发展较快决定增资扩股。经与某建筑公司洽谈并签订协议,由该建筑公司以一幢作价1亿元的写字楼入股该商业银行,在取得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证明后,商业银行前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变更注册资本和变更股东登记,但未获准,理由是办理变更登记须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件。接着商业银行又发现建筑公司准备入股的资产已向某银行作了抵押,于是拒绝建筑公司的入股要求,而建筑公司以双方已签订了协议,资产抵押并不影响使用为由,要求商业银行尽快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和变更股东登记手续。 问: (1)写字楼是否可以用做资产入股? (2)此案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拒绝为商业银行作变更登记手续是否合法? (3)已经作了抵押的楼房是否可以作为入股的资产?为什么? (4)商业银行与某建筑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案例2、 某国有非金融企业职工王某,专门负责帮助别人筹措资金。他以较高利息为条件吸纳他人资金,再以更高利息向需要资金者放贷,获利颇丰。其间,有知情人员向该地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了王某的行为,但监管机构认为,王某为个人,并非金融机构,不归他们管理,因此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后由于王某的经营出现危机,无法按期偿还他人的资金,社会影响恶劣。此时银行业监管机构意识到问题的严重,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冻结王某的财产、限制他本人出境并进行罚款。问: (1)王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2)接群众举报后,监管机构的反应是否合适,为什么? (3)监管机构对王某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适?

案例3、 甲公司于2001年3月3日在某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由乙公司以房地产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逾期后,工商银行多次催要,甲公司无力支付。工商银行与甲公司又签订了借款合同,将借出的款项360万元直接归还了原贷款300万元的本息,即以贷还贷,并约定仍以乙公司的房地产作抵押担保,但乙公司没有在该借款合同上签字。以贷还贷后,甲公司对新的贷款仍无力偿还。2004年6月8日,工商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公司支付借款360万元本息,并对乙公司所抵押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问题:1、分析本案以贷还贷效力? 2、抵押人乙公司是否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为什么? 案例4 卓某与蔡某合谋加工伪造的人民币。随后,卓某选定陆丰市东海镇龙潭村卓甲的棚寮作为假币的加工窝点,并纠集卓乙、卓丙、余某等共16人,由卓某统一指挥加工假币。其他7人负责将假币的两边撕开,4人在假币的左边穿上银线,另4人在假币的右边制作假水印人头像,然后把加工好银线和水印人头像的假币粘合,用熨斗烫平。在此过程中,卓某除参与加工假币外,还负责安排加工假币人员的伙食。当年1月20日,公安人员在加工假币现场将卓某等16人抓获,缴获假币2箱(金额为2540400元,其中100元券1154张,50元券48500张)及银线4捆、颜料3罐等作案工具。

金融法1

《金融法》综合测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下列属于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从事的业务的选项是() A.对商业银行发放贷款 B.对商业银行办理再贴现 C.向地方政府贷款 D.经理国库 2.以下关于汇率的说法哪个是错误的?() A.汇率就是两种货币之间的价值兑换的比率。 B.汇率有两种标价法,即直接标价法和间接标价法。 C.决定外汇汇率走向的根本原因是通货膨胀 D.按买卖对象,汇率可分为银行间汇率和商业汇率 3.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 A.决策机构 B.协调机构 C.咨询机构 D.执行机构 4.设立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为() A.5亿元人民币 B.2亿元人民币 C.5000万元人民币 D.10亿元人民币 5.有关政策性银行与商业性银行的关系,表述不正确的是()。 A.地位平等 B.职能互补 C.业务协作 D.互为隶属 6.保证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后的有关表述错误的是哪个?() A.债权人应当取得保证人的同意,转让方为有效 B.债权人应当通知保证人债权转移的情况

C.债权人无须取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D.如保证合同中约定债权人不得转让债权的,则该转让行为对保证人不生效力 7.以下关于《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类型中,哪项是错误的?() A.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人员 B.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C.发行人控股公司的监事 D.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8.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下列哪一主体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A.保险人 B.投保人 C.受益人 D.被保险人 9.由信托机构向社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特殊有价证券称为()。 A.信托证券 B.受益权证书 C.债券 D.股票 10.在国际贸易的支付中,以一般商业信用为基础,收款人以自己开出的汇票为凭证,委托第三者(银行)代为向在外国的付款人收款的支付方式是下列哪一种支付方式?() A.信用证 B.票汇 C.托收 D.电汇 11.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定期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据权利时效,为自汇票到期日起() A.2年 B.6个月 C.3个月 D.1年

政策性银行有关实证论文【政策性银行法律地位论文】

政策性银行有关实证论文【政策性银行法律地位论文】 [内容提要] 本文探讨了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问题。政策性银行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新出现的一种新型法人,具备我国法律关于法人成立的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并不能囊括政策性银行这类新出现的法人,因为政策性银行的性质和任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既不是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也不是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入世”后强调公私法的区分和公法人私法人的划分,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从我国政策性银行设立的目的、宗旨及国外的实践来看,政策性银行应是公法人,具有充分的根据。理论界对政策性银行法律地位的认识存在偏差,应予纠正。 一、引言 所谓政策性银行系指那些多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1 政策性银行的产生和发展是国家干预、协调经济的产物。 2 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有政策性银行,其种类较为全面,并构成较为完整的政策性银行体系,如日本著名的“二行九库”体系,包括日本输出入银行、日本开发银行、日本国民金融公库、住宅金融公库、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公营企业金融公库、环境卫生金融公库、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韩国设有韩国开发银行、韩国进出口银行、韩国中小企业银行、韩国住宅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法国设有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法国对外贸易银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法国国家信贷银行、中小企业设备信贷银行等政策性银行;

几个银行案例

存折被掉包诈骗,起诉银行获赔偿 文/陈红岩 一、基本案情 2006年11月16日,一自称是郑州炮院的张志峰警官等几人找到中牟县银山加油站的原告李银山,说部队后勤部有若干油,价格便宜,问是否需要,李表示可以考虑。17日,经过商议,张让李到银行设立一个帐户,以便打入油款。18日,李用自己的身份证在被告郑州市邮政局下属的郑州市邮政局京广南路邮政所开设了个人存款帐户604910204200253XXX。之后双方再次洽谈买油事宜,应对方的要求将存折交给张过目,张看后又将“存折”交还给李。19日李将16万元人民币存入该“存折”。20日,李还未收到油,遂去查询,发现存折上的16万元只剩下10元钱。 经调查发现,张志峰于原告李银山开户的当天,又在被告郑州市邮政局京广南路邮政所以“李银山”的名义开设了另一个“实名制”存款账户604910102200415YYY,并办了邮政储蓄卡。在洽谈购油事宜时张趁机将该存折与李的存折掉换,李的16万元实际上存入了被调换的存折中。11月19日即李存入16万元的同日,张等人用手中的邮政储蓄卡以“李银山”的名义从被告郑州市邮政局下属的郑州市纬五路邮政所取走现金10万元、郑州市邮政局郑大市场路邮政所取走现金5万元、郑州市邮政局东太康邮政所取走现金1万元。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多处违规操作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前将郑州市邮政局、郑州市京广南路邮政所、郑州市纬五路邮政所、郑州市邮政局郑大市场路邮政所、郑州市邮政局东太康邮政所等五被告一起推向法庭,要求五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6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分析意见 受托律师经过认真分析,就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作了如下分析: (一)、被告郑州市邮政局下属的郑州市邮政局京广南路邮政所违反《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规定,违规操作办理个人存款账户和邮政储蓄卡而应承担过错责任。 银行应对客户的身份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不是形式上的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国务院《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和身份证上使用的姓名。”第六条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第七条规定;“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与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为储户开立具有通存通兑功能的账户(包括存户、银行卡户)或基于已有账户申领银行卡时,必须要求储户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和设置个人密码”。《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银行应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以上规定充分说明银行应对客户的身份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不是形式上的审查。否则,银行就不能保障存款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金融法规教学大纲

金融法规教学大纲 金融是市场经济的核心,金融活动是否正常而有序运行,事关国民经济能否健康发展。尤其是亚洲金融危机以后,金融法规在防范金融和经济危机方面的作用凸显,学好和用好金融法规成为防范风险的基本背景和有效手段。 我国适应市场经济的金融法规是在近几年才形成基本框架和不断发展完善的。有关金融法规的理论和实务成为从事金融活动的高级专门人才所必须掌握的知识领域。 第一部分大纲说明 一、课程性质与任务 金融法规是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金融学专业(本科)的一门必修课。课程以各个金融子法为研究对象,集中讨论各金融子法的内容规定及法学原理,使学生学会熟练运用金融法规来规范金融活动。 本课程以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金融主体和金融行为为对象,立足监管,深入研究这些主体和行为的法律规范,对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及其因此而形成的金融法律制度进行诠释和阐述。课程将致力于完整的金融法体系的建设,重点研究中国人民银行法、货币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法、投资基金法、信托法、保险法、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等11个部分。 二、与相关课程的衔接 金融法规课程是经济法在金融部门的深化和具体化,既具独立性,又同其它课程有逻辑和知识联系。金融法规的法学先修课程为《经济法概论》,金融知识基础课为《货币银行学》、《中央银行理论与实务》、《银行管理学》、《金融市场学》等,因此,在学期编排上,应尽量安排在这些课程之后开设。 三、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1、应正确认识课程的性质、任务及研究对象,在此基础上,力求对课程的体系、结构及具体内容有一个总体把握。 2、牢固掌握课程所涉及的法学和金融概念,从法学和金融两个层面掌握金融法的具体规定及法学内涵,在此基础上,熟练地运用金融法。 3、学会理论联系实际,学会以法治理金融的能力,提高案例分析水平,提高学生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和自觉性。 四、教学方法与教学形式 1、通过基本文字教材的准确叙述和音像教材的概要讲解,使学生对金融法的基本内容有深刻认识和全面了解。 2、文字教材的编写要全面系统、条理清晰、深入浅出、通俗易懂、便于自学;音像教材的制作要形象、活泼,结合实际进行案例分析。 3、学生应坚持课前预习,课后复习。 4、在教学过程中,中央电大将利用杂志、互联网、电视直播课堂、电话答疑、CAI课件等手段进行教学辅导或发布教学信息。

政策性银行的管理规定

政策性银行法规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 1998-11-284 (1)国家开发银行7 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7 国家开发银行机构编制方案15 国家开发银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和业务运行程序规定(试行) 1994-5-1219 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暂行规定 1994-6-1026 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单位借款申请和支付通知授权系统”使用管理试行办法28 国家开发银行授权管理暂行规定30 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40 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管理暂行办法2002-3-245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3-2247 国家开发银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1996-9-1449 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保证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8-652 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8-654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回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1-2559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4-9-964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经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4月24日67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选择委托贷款业务代理经办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5月1日69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操作规程(试行) 1996-5-176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4年8月22日83 国家开发银行异地统借统还项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0-4-685 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11月17日88 国家开发银行柜台前移贷款项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8月31日90 国家开发银行设备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9月14日93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的通知95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1999.10.2598 国家开发银行对中瑞合作基金投资企业贷款暂行办法 2000-3-27101 国家开发银行军品生产线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管理办法 2000-1-3103 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0-3-30105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1999-10-12108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工作制度 2000-1110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贷款委员会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关于改进贷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31日112 国家开发银行外汇固定资产贷款暂行办法 1998年7月3日116

金融法规形考作业答案

2012元月整理《金融法规》选择题和判断题 第一章金融概论 一, 单项选择题 1. 下列不属于银行业金融工具的是(B) A定期和活期存款单 B国债 C汇票 D本票 2, 金融市场按照融资的期限,可分为(A ) A,短期金融市场和长期金融市场 B,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 C,证券市场和票据贴现市场 D,间接融资市场和直接融资市场 3. 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C) A金融业 B金融市场 C金融工具 D金融体系 4,下列不属于金融法律关系客体的是(C ) A,证券 B,金银 C,财产 D,货币 5.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主要对会员国提供(D) A长期贷款 B风险资本信贷 C战争赔款 D中短期贷款 二, 多项选择题 1. 金融业的特征主要有(ABCD) A以金融工具为经营内容 B金融机构的业务以信用为表现形式 C金融交易主体广泛 D金融活动场所相对固定 2.金融业的作用主要有(ABD ) A,中介作用 B,调节作用 C,转换作用 D,服务作用 3.金融市场的范围分类(AB) A直接融资市场 B间接融资市场 C票据市场 D同业拆借市场 4.下列属于金融机构负债业务所发行的金融工具有(ACD ) A,定期存款单 B,支票 C,定活两便存款单 D,大额可转让存单 5.金融工具的特征有(ABCD) A收益率 B偿还期 C变现能力 D风险性 三,判断题 1,金融工具也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金融契约.(对 ) 2,金融法是调整货币资金融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错 ) 3,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金融业.(错 ) 4. 金融工具是用以交换货币以图增值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只能采用书面形式(错) 5. 金融市场仅指以金融机构活动为主体的有固定场所的金融市场(错) 6. 金融工具的信用等级越高,流动性越强,其变现能力也越强(对) 7. 风险往往与收益成正比,收益高的金融工具,其风险也较高,而风险低的金融工具收益也相对低.(对) 8. 国际清算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错)

金融法案例分析及答案(精品WORD文档)

一储蓄存款案例 案例一:存款被盗取时赔偿责任的承担 身处上海,银行卡也在身边,可相小姐账户里的6万余元存款竟通过一台位于广东的取款机被人取走。这笔钱究竟被谁取走警方始终没有定论。为挽回损失,相小姐将银行告上法庭。【案情回放】2013年1月31日上午11点07分,相小姐收到银行短信,称其账户内的款项被他人支取或转帐,总计68882元。相小姐十分不解,因为当时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都在身边,自己也没有用这张卡进行过网银操作。她立即赶到银行进行查询,结果更让她匪夷所思。 原来,这几笔交易都发生在该银行位于广东的一台ATM取款机,工作人员告诉相小姐,她的账户可能是通过伪卡进行了操作,并建议她立即报警。当天11点58分,相小姐向警方报案。此后,案件一直没有侦破,银行对相小姐这笔损失的赔偿问题也没有说法。 相小姐认为,由于银行设备存在漏洞,导致犯罪分子用伪卡取钱成功,银行对此应当承担所有责任。于是,她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损失68882元并支付利息。 庭审中,银行提出因涉及刑事犯罪,案件应当先移送公安机关。银行辩称,取款和转帐都必须以知道该卡的密码为前提条件,相小姐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密码保管不当,使存款被他人划走,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银行还指出,根据银行卡章程规定,凡是密码相符的交易都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交易。本案中由于案外人知道了相小姐的银行卡密码,并输入了正确的密码,银行才认定该交易指令是持卡人本人发出,因此银行并没有违约。 1问: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首先,根据现有证据,可推断系争交易为案外人持伪卡进行交易。银行ATM机未能识别伪卡致使犯罪得逞,说明银行未尽到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其次,相小 姐在发现银行卡被盗用后立即与银行进行联系并报案,作为持卡人已尽到注意义 务。第三,银行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相小姐泄漏了该银行卡的信息及密码,无法 证明相小姐在资金被盗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银行应全额赔偿相小姐的损失。 2问:交易时密码相符是否可以免除银行对银行卡真伪的审查义务? 答:在银行卡交易中,银行对持卡人交易指令的审查应当包括密码、银行卡所载帐户信息和银行卡本身的真伪。虽然在银行卡的章程中大多规定有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 易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的条款,但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条件是持卡 人持真实的借记卡进行消费,因此银行依据上述条款而免除其对银行卡真实性审查 义务的辩称意见并不能得到法院的采纳。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6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案例二:补领挂失存单 2000年3月29日,宁某在某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存入36万元,存期3个月,并设置了密码。同年5月29日,宁某之妻金某持存款单、宁某及自己的身份证来到银行,以遗忘密码为由办理了书面挂失申请。6月7日,金某从该银行取款26万元,其余10万元仍以宁某的名义重新存入。宁某认为,是银行的过错行为致使其26万元存款被妻子冒领,从而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他请求法院判令银行偿付其26万元及利息。银行方面则不同意原告的诉

金融法

金融法 一单选题 1.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都必须以一定的(D )为依据。 A.主观与客观情况 B. 主体的主动要求 C. 国家的法律规定 D. 法律事实 2. 金融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C )。 A.权利 B. 义务 C. 权利与义务 D. 责任 3. 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 D )。 A. 货币政策的决策机构 B. 货币政策的执行机构 C. 货币政策实施的监督机构 D. 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 4. 下列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是( A )。 A.服务职能 B. 调控职能 C. 领导职能 D. 管理和监督职能 5.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 C )。 A.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B. 向非金融机构提供贷款 C. 为单位提供担保 D. 直接认购、包销国债 6. 我国货币发行机构是(A )。 A. 中国人民银行 B. 商业银行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D. 财政部 7. 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应由(C )负责。 A.国务院 B. 财政部 C.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D. 中国人民银行 8. 负责残损人民币收回和销毁的机构是( A )。 A. 中国人民银行 B. 中国银监会 C. 受理残损人民币兑换申请的商业银行 D. 外汇管理局 9. 在下列(C )情况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商业银行实施接管。 A.严重违法经营 B. 重大违约行为 C. 可能发生信用危机 D. 擅自开办新业务 10. 商业银行是( A )。 A.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B.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C. 保本经营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D. 事业法人 11.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C )审查批准。 A .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B. 商业银行总行 C. 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D. 商业银行董事会 12. 下列关于政策性银行的选项哪些是错误的(D )? A .不以盈利为目的 B. 不吸收居民存款 C. 为国家干预经济设立 D. 包括全国性和区域性银行 13.(D )不属于银行业监督管理对象? A .农村信用合作社 B. 财务公司 C. 信托投资公司 D. 证券公司 14.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由( C )决定。 A . 国务院总理 B.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D. 财政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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