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银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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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三家政策性银行

我国的三家政策性银行

我国的三家政策性银行1994年,我国组建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均直属国务院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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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于1994年3月正式成立,总行设在北京,下设总行营业部、27家国内分行和香港代表处。

国家开发银行注册资本金为500亿元人民币,由国家财政全额拨付。

国家开发银行贯彻“既要支持经济建设,又要防范金融风险”的方针。

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筹集和引导境内外资金,重点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发放贷款;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和结构进行控制和调节。

国家开发银行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开发银行信贷原则独立评审贷款项目、发放贷款。

其资金主要靠以市场方式向国内外发行金融债券筹集,资金运用领域主要包括: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项目;直接关系增强综合国力的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重大高新技术在经济领域应用的项目;跨地区的重大政策性项目等。

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分为两部分。

一是软贷款,即国家开发银行注册资本金的运用。

其主要按项目配股需要贷给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由其对企业参股、控股。

二是硬贷款,即国家开发银行借入资金的运用。

国家开发银行在项目总体资金配置的基础上,将借入资金直接贷给项目,到期收回本息。

目前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主要是硬贷款。

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于1994年4月正式成立,总行设在北京,境内设有9家代表处,境外设有2家代表处。

中国进出口银行注册资本金为33.8亿元,由国家财政全额拨付。

中国进出口银行实行自主、保本经营和企业化管理的经营方针。

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中国进出口银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贸政策、产业政策和自行制定的有关制度,独立评审贷款项目。

部门政策性银行法规

部门政策性银行法规

政策性银行法规ﻩ166ﻩ182 (184)ﻩ351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治理暂行规定1998-11-281998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行为,保证市场发行的公正、公开、公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以下简称“金融债券”)市场发行,是指政策性银行通过市场公开发行金融债券的行为。

第三条金融债券发行人是国家政策性银行。

第四条金融债券的发行对象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和其他认购人。

第五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金融债券的托管人,负责金融债券发行的登记、托管和结算。

第六条金融债券的交易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进行。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的治理机关。

第二章发行的审批第八条发行人发行金融债券必须将发行数量、期限、方式、发行日期及其他有关事项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九条发行人采取承购包销招标发行时,承销商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认定。

发行人确定承销团名单,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承销商退出承销团,应提早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条发行人采取其他方式发行时,治理方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的利率或收益率由供求双方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招标应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发行与信息披露第十三条发行人应在每年的首期发行前公布发债讲明书。

发债讲明书应载明以下内容:发行人差不多情况;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要紧财务状况,其中应包含债券信用情况及偿债记录等与偿还本息有关的情况;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的年度打算。

发行人应随时公布与偿还债券本息有关的重大经营及财务事件。

第十四条发行人采取承购包销招标发行时,应组成承销团。

第十五条承销商依照自主、自愿原则参加或退出承销团。

承销商参加承销团,应与发行人依照本规定签订《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政策性银行法律规制——以金融危机为背景

政策性银行法律规制——以金融危机为背景
者 , 立 起 了 以 股东 利 益 最 大 化 、 安 全 性 、 利性 、 动 性 ” 目 建 以“ 盈 流 为 标 函数 的现 代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 此 次 博 鳌 亚 洲论 坛年 会 , 新 立 提 出建 立 一 个 亚 洲 基 础 设 施 郑
性银行 改革与发展 的 必要性 同时 , 以设 立 亚 洲 基 础 设 施 投 资银 行 、 洲 亚
1 . 机 构 的监 管 无 法 可依 。实 践 中 存 在 着 将 政 策 性 银 行 等 监管 同 于 商 业 银 行 进 行 监 管 的情 况 , 多 指 标 是 参 照 和 沿 袭 商 业 银 行 很
资银 行 、 亚洲 农 业 投 资 银行 , 资 于 亚洲 的基 础 设 施 和 农业 资 源 的 投
政 策性 银 行 法 律规 制 —— 以金融 危 机 为背 景


伟 韩 荣新
( 东苍 山县 劳动 保 险 处 2 7 0 中 国人 民 大 学 法 学院 1 0 7 ) 山 770 0 8 2
【 摘 耍 】 国政 策 性 银 行 在 金 融 危 机 爆 发 之 后 虽 然 改 革 速 度 放 缓 , 中 但 是 其 功 能 与 作 用 却 愈 发 显 赫 。政 策 性 银 行 法 律 规 制 的 缺 位 使 得 在 抵 抗
的协 议 , 是 应 对 亚 洲 金融 危 机 的防 范 机 制 。郑 新 立 指 出 , 融 危 也 金
机 过 后 可 以 利用 这 种 机 制 建 立 亚 洲 内生 型增 长 机 制 , 扩大 亚 洲 内
控 机 制 认 识 也 有偏 差 , 业务 拓展 与风 险 防 范 中侧 重 于抓 规模 , 在 存 在规章制度不健全、 内控 机 制 不 完 善 等 问 题 。 这 些 现 象 的存 在 客 观 上加 大 了政 策 性 银 行 的运 行 风 险 。 2 营 目标 , 务 活 动 出 现 偏 离 。政 策 性 银 行 在 运 营 过 程 中 , 经 业 有 时会 偏 离 政 策 性公 益 目标 , 追求 经济 效 益 , 利润 最 大 化 为 行 动 以 目标 , 向竞 争 性 业 务 拓 展 , 离 其 经 营 目标 。 因 为政 策 金 融 投 资 的 偏 重 点 在 经 济 增 长 的基 础 性 部 门 , 括 基 础 设 施 和 基 础 产 业 。基 础 包 部 门对 国 民 经 济 的 运 行 具 有 承 载 的 作 用 , 整 个 经 济 和 社 会 活 动 是 共 同的 需 要 , 这 些 基 础性 投 资项 目, 而 具有 外 部 经 济 性 或 公 共 物 品 的特 点 , 得 其 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并 不 对 称 , 的 是 的监 管 指 标 。另 外 , 策 性 银 行 对 内 政

第8章 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金融法规》

第8章 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金融法规》

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还应当符合以下审 慎性条件:
• ①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 联交易试险;
• ②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较 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 ③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和补充机制; • ④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 • ⑤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4)农村信用社的业务范围
8.2.3我国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规范
• 1)保险公司 • 2)金融租货公司 •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 4)邮政金融 • 5)汽车金融公司
• 4.2.1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概述 • 1)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概念和特征 • (1)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概念 •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从事货币
信用业务和金融服务业务的金融机构,是 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2)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特征 • ①未冠以“银行”名称 • ②从事的金融服务业范围较为单一 • ③由单独的法规调整
• ②从1958年“大跃进”开始到1978年党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是农村信用社历经波 折的时期
• ③1980年到1996年是农村信用社恢复和发 展的时期
• ④1996年至今。1996年信用社脱离农业银 行,开始恢复合作金融性质
(3)农村信用社的设立条件
• ①有符合银监会规定的章程;②以发起方 式设立且发起人不少于500人;③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 ④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理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⑤主任和副主任的人数不少于2名; ⑥80%以上的从业人员有1年以上金融工作 即经历或具有金融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的 学历;⑦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⑧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 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①股权设置 • 农村信用社的注册资本金是农村信用社

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法规汇编

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法规汇编

政策性银行法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 1998-11-28 (3)(1)国家开发银行 (7)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 (7)国家开发银行机构编制方案 (15)国家开发银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和业务运行程序规定(试行) 1994-5-12 (19)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暂行规定 1994-6-10 (26)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单位借款申请和支付通知授权系统”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28)国家开发银行授权管理暂行规定 (30)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40)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管理暂行办法2002-3-2 (45)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3-22 (47)国家开发银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1996-9-14 (49)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保证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8-6 (53)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8-6 (55)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回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1-25 (60)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4-9-9 (65)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经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4月24日 (68)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选择委托贷款业务代理经办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5月1日 (70)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操作规程(试行) 1996-5-1 (77)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4年8月22日 (85)国家开发银行异地统借统还项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0-4-6 (88)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11月17日 (91)国家开发银行柜台前移贷款项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8月31日 (93)国家开发银行设备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9月14日 (96)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的通知 (98)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1999.10.25 (101)国家开发银行对中瑞合作基金投资企业贷款暂行办法 2000-3-27 (104)国家开发银行军品生产线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管理办法 2000-1-3 (106)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0-3-30 (108)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1999-10-12 (111)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工作制度 2000-1 (11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贷款委员会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关于改进贷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31日 (115)国家开发银行外汇固定资产贷款暂行办法 1998年7月3日 (119)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办法》的通知1996年8月15日 (125)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业务对外签字权限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7-26 (129)国家开发银行非现场稽核审计暂行办法 1998年1月22日 (131)国家开发银行稽核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1994年9月27日 (13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28日 (136)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2月13日 (147)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章程》的通知 1995年1月25日 (15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代理业务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年7月17日 (156)(2)进出口银行 (158)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1996年7月10日 (158)国家开发银行境外代理行工作操作规程1994年8月1日 (163)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转发《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及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1994-9-20 (168)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 1994年6月23日 (171)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出口卖方信贷计息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6年11月11日 (17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10月25日 (175)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试行办法》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程序》的通知 1995-9-20 (178)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1995年1月18日 (183)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5年9月11日 (185)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 1995年1月18日 (187)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贷款利率及计息办法的通知 1995年9月8日 (189)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担保贷款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8月22日 (191)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调拨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4月8日 (193)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0月16日 (197)关于寄送《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函 1996年10月25日 (201)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贷款转贷与赠款管理费用收取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9月17日 (202)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6年12月30日 (203)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月16日 (21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资金调拨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4月9日 (225)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境外短期外汇借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12月11日 (236)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5年9月27日 (238)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制度 1995年1月18日 (298)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修改《业务统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6年12月30日 (321)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关于修改我行业务统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6年12月26日 (322)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1月18日 (356)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 1994年3月19日 (35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统计制度中增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内容的通知 (361)(3)中国投资银行 (361)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财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61)中国投资银行关于印发《中国投资银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销售兑付网点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 (363)中国投资银行关于印发《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暂行办法》和《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1992年9月26日 (365)(4)农业发展银行 (37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371)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规定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1994年6月16日 (37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方案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 (376)国务院关于中国加入亚洲开发银行的通知 (38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统计制度中增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内容的通知1994年8月2日 (390)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 1998-11-281998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行为,保证市场发行的公正、公开、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
资金用于重点建设;办理政策性重点建设贷款和贴 息业务;投资项目不留资金缺口,从资金来源上对 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及结构进行控制和调节。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性质和任务
性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
性金融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承担国家粮棉油储 备和农副产品合同收购、农业开发等业务中的政策 性贷款,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及监督使用。组 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目的是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 系,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政策性银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 约束的自主经营权受到很大的限制,从而使其成为 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银行金融机构,是带有公益性 质的公法人。
三、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一)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的概念
政策性银行法: 是规定政策性银行的组织和行为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政策性银行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政策性银行的性质、
1994年,我国建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 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
二、我国建立政策性银行的目的
我国建立政策性银行的目的有两个:
(1)实现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分离,以解 决国有专业银行身兼二任的问题;
(2)割断政策性贷款与基础货币的直接联系, 确保中国人民银行调控基础货币的主动权。
第五章 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一、政策性银行的概念与特征 二、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 三、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四、政策性银行法的立法沿革
一、政策性银行的概念与特征
政策性银行: 是专门经营政策性货币信用业务,也
在组织机构方面,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均设监事会, 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为政策性银行的法定代表人。 中国进出口银行设董事会,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 对国务院负责。

第五章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

第五章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

〔一〕国家开发银行
3、资金来源与业务 〔2〕业务 1)管理和运用国家核拨的预算内经营性建设
基金和贴息资金;
2)向国内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和向社会发行 财政担保建设债券;
3)办理有关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转贷,经国家批准在国外发行债券,根据国 家利用外资方案筹借国际商业贷款等;
4)向国家根底设施、根底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 中型根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工程及其 配套工程发放政策性贷款;
〔二〕中国农业开展银行
3.资金来源和业务范围。
1)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 由财政部予以贴息的粮食、棉花、油料、猪 肉、食糖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藏贷 款;
2)办理粮、棉、油、肉等农副产品的收购贷款 及粮油调销、批发贷款;办理承担国家粮、 油等产品政策性加工任务企业的贷款和棉麻 系统棉花初加工企业的贷款;
6)发行金融债券; 7)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 8)办理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结算; 9)境外筹资; 10)经国务院和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
1.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法律地位和任务。
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1994年7月1日, 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具有法人资格,实行自主、保本经营, 企业化管理。在业务上接受财政部、对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人民银行的指导和 监督。其任务主要是为机电产品和成套 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提供政策性金 融支持。
二 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
〔一〕与政府的关系 1.政府是政策性银行的坚强后盾,并依法
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领导; 2.政策性银行为政府经济政策、产业政
策、社会政策效劳,是政府开展经济、进行 宏观管理、干预经济活动的有力工具。
二 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

我国三大政策性银行

我国三大政策性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一、性质与任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4年4月19日发出的《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国发[1994]25号)成立的国有农业政策性银行,直属国务院领导。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和经批准开办的涉农商业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二、组织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机构设置上实行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制;在管理上实行总行一级法人制,总行行长为法定代表人;系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设在北京。

其分支机构按照开展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需要,并经银监会批准设置。

截至2006年底,除总行及总行营业部外,设立省级分行30个;地(市)分行(含省级分行营业部)330个,地(市)分行营业部210个,县(市)支行1600个,县级办事处3个。

目前暂未在西藏自治区设立分支机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系统现有员工约5.9万人。

三、业务范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由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并考虑到农发行的承办能力来界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以来,国务院对其业务范围进行过多次调整。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目前的主要业务是:(一)办理粮食、棉花、油料收购、储备、调销贷款。

(二)办理肉类、食糖、烟叶、羊毛、化肥等专项储备贷款。

(三)办理粮食、棉花、油料加工企业和农、林、牧、副、渔业的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

(四)办理粮食、棉花、油料种子贷款。

(五)办理粮食仓储设施及棉花企业技术设备改造贷款。

(六)办理农业小企业贷款和农业科技贷款。

(七)办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支持范围限于农村路网、电网、水网(包括饮水工程)、信息网(邮政、电信)建设,农村能源和环境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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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银行法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 1998-11-28 (4)(1)国家开发银行 (7)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 (7)国家开发银行机构编制方案 (15)国家开发银行部机构职责分工和业务运行程序规定(试行) 1994-5-12 (19)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暂行规定 1994-6-10 (26)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单位借款申请和支付通知授权系统”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28)国家开发银行授权管理暂行规定 (30)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40)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管理暂行办法2002-3-2 (45)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3-22 (47)国家开发银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1996-9-14 (49)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保证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8-6 (52)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8-6 (5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回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1-25 (59)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4-9-9 (6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经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4月24日 (67)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选择委托贷款业务代理经办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5月1日 (69)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操作规程(试行) 1996-5-1 (76)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4年8月22日 (85)国家开发银行异地统借统还项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0-4-6 (87)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11月17日 (90)国家开发银行柜台前移贷款项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8月31日 (92)国家开发银行设备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9月14日 (95)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的通知 (97)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1999.10.25 (100)国家开发银行对中瑞合作基金投资企业贷款暂行办法 2000-3-27 (103)国家开发银行军品生产线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管理办法 2000-1-3 (105)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0-3-30 (107)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1999-10-12 (110)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工作制度 2000-1 (112)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贷款委员会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关于改进贷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31日. 114国家开发银行外汇固定资产贷款暂行办法 1998年7月3日 (118)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办法》的通知1996年8月15日 (123)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业务对外签字权限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7-26 (127)国家开发银行非现场稽核审计暂行办法 1998年1月22日 (129)国家开发银行稽核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1994年9月27日 (132)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28日 (13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2月13日 (145)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章程》的通知 1995年1月25日 (152)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代理业务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年7月17日 (154)(2)进出口银行 (156)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1996年7月10日 (156)国家开发银行境外代理行工作操作规程1994年8月1日 (161)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转发《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及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1994-9-20 (166)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 1994年6月23日 (168)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出口卖方信贷计息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6年11月11日 (171)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10月25日 (172)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试行办法》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程序》的通知 1995-9-20 (176)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1995年1月18日 (181)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5年9月11日 (183)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 1995年1月18日 (185)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贷款利率及计息办法的通知 1995年9月8日 (187)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担保贷款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8月22日 (189)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调拨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4月8日 (191)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10月16日 (195)关于寄送《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函 1996年10月25日 (199)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贷款转贷与赠款管理费用收取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9月17日 (200)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6年12月30日 (201)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月16日 (212)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资金调拨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4月9日 (223)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境外短期外汇借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12月11日 (23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5年9月27日 (236)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制度 1995年1月18日 (296)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修改《业务统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6年12月30日 319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关于修改我行业务统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6年12月26日 (320)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1月18日 (354)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 1994年3月19日 (35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统计制度中增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容的通知359(3)中国投资银行 (359)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财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59)中国投资银行关于印发《中国投资银行境外币金融债券销售兑付网点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 (361)中国投资银行关于印发《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暂行办法》和《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部管理规程》的通知 1992年9月26日 (363)(4)农业发展银行 (369)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369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规定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1994年6月16日 (37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方案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 (374)国务院关于中国加入亚洲开发银行的通知 (38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统计制度中增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容的通知1994年8月2日 (388)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 1998-11-281998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行为,保证市场发行的公正、公开、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以下简称“金融债券”)市场发行,是指政策性银行通过市场公开发行金融债券的行为。

第三条金融债券发行人是国家政策性银行。

第四条金融债券的发行对象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和其他认购人。

第五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金融债券的托管人,负责金融债券发行的登记、托管和结算。

第六条金融债券的交易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进行。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的管理机关。

第二章发行的审批第八条发行人发行金融债券必须将发行数量、期限、方式、发行日期及其他有关事项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九条发行人采取承购包销招标发行时,承销商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认定。

发行人确定承销团,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承销商退出承销团,应提前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条发行人采取其他方式发行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的利率或收益率由供求双方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招标应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发行与信息披露第十三条发行人应在每年的首期发行前公布发债说明书。

发债说明书应载明以下容: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状况,其中应包含债券信用情况及偿债记录等与偿还本息有关的情况;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的年度计划。

发行人应随时公布与偿还债券本息有关的重大经营及财务事件。

第十四条发行人采取承购包销招标发行时,应组成承销团。

第十五条承销商根据自主、自愿原则参加或退出承销团。

承销商参加承销团,应与发行人根据本规定签订《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发行人应将《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六条每次招标时,发行人应披露以下信息:(一)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发债公告。

发债公告应载明招标日、本次发债的数量、期限、付息方式、起息日、兑付日及发行对象(含分销围)。

(二)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承销商发布发行招标办法。

招标办法除载明上述要素外,还需说明本次招标方式、招标时间、缴款日及发行手续费标准等具体事项。

(三)招标开始时向承销商发出招标书。

第十七条承销商在投标时,不得相互联手操纵市场。

第十八条招标结束后,发行人应于当天向承销商发布中标确认书,并于次日向社会发布发行公告,公布中标利率和各承销商的承销额。

第十九条承销商通过招标确定承购数额后,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围可进行分销。

第二十条每次发行的发行期由发行人根据本次发行的数量、分销围确定。

发行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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