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银行法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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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5.23•【文号】银发〔2018〕125号•【施行日期】2018.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通知银发〔2018〕12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人民银行决定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目的通过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优化企业开户服务,改进银行账户管理模式,为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改革积累经验。

二、试点原则(一)服务优先,提升满意度。

以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为契机,优化企业银行账户开户流程,切实提高企业开户便捷度和服务满意度,不断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二)放管结合,防范风险。

在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同时,强化银行账户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督促银行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有效防范不法分子利用银行账户转移违法犯罪资金。

(三)分步实施,稳妥推进。

为维护银行账户管理秩序,按照先企业、后其他单位,先基本存款账户、后其他银行账户,先调整事前审核、后强化事中事后管理的原则,分阶段、稳妥有序推进试点。

三、试点地区江苏省泰州市及下辖县(市、区)、浙江省台州市及下辖县(市、区)。

四、试点时间自2018年6月11日起实施。

五、试点业务范围试点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业务。

银行作为存款人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业务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六、试点内容(一)取消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银保监发〔2018〕22号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银保监发〔2018〕22号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银保监发〔2018〕22号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XXX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2号各XXX,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XXX,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1日(此件发至XXX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XXX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XXX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XXX。

第三条数据治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内设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根本准绳:(一)全覆盖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监管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二)匹配性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持续性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持续开展,建立长效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推动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监管数据纳入数据治理,建立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监管数据报送工作有效组织开展,监管数据质量持续提升。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监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银行业三农和扶贫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银行业三农和扶贫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银行业三农和扶贫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14•【文号】•【施行日期】2018.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银行业三农和扶贫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精神,现就银行业做好2018年三农和扶贫金融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提升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各级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要求,以更大的决心、更明确的目标、更有力的举措,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

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把普惠金融重点放在乡村,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三农金融服务工作总抓手,聚焦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深度贫困地区,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力量,进一步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加大金融资源倾斜力度,力争全年涉农贷款持续增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和精准扶贫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基础金融服务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二、回归本源,明确定位,形成三农金融服务合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坚守定位,深入推进三农和扶贫金融服务专业化体制机制建设,形成各具特色、相互补充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政策性银行要专注政策性业务领域,加大对乡村振兴的中长期信贷支持。

开发银行要加大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中长期信贷投放。

农发行要继续加大对粮食多元化市场主体入市收购、重大水利工程、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领域的支持力度。

开发银行、农发行要发挥扶贫金融事业部作用,完善金融扶贫“四单”工作机制,优先保障扶贫信贷规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完善和优化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营造优良营商环境,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企业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凡依法可以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企业都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

银行应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导向,根据跨境人民币政策,创新人民币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充分满足客户真实、合规的人民币跨境业务需求。

二、开展个人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银行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为个人办理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

三、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境外机构按照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相关规定,通过境内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人民币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应按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等规定,在银行开立境外机构碳交易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碳排放权交易项下资金收付。

四、便利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进行直接投资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相关规定:(一)境外投资者在境内拟设立多个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的,可分别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

银保监发〔2018〕22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银保监发〔2018〕22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2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1日(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数据治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内设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覆盖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监管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二)匹配性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持续性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持续开展,建立长效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推动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监管数据纳入数据治理,建立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监管数据报送工作有效组织开展,监管数据质量持续提升。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监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8〕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8〕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8〕9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3月20日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从事辅助性金融服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坚持依法经营、合规操作,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原则,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覆盖全面、授权明晰、相互制衡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体系,并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法[201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法[2014]266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联合下发〈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的通知》(法[2015]321号),维护司法权威,防范金融风险,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网络执行查控及联合信用惩戒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1家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浙商银行、兴业银行、恒丰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银行)在2018年3月31日前上线银行存款网络冻结功能和网络扣划功能。

二、有金融理财产品业务的19家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浙商银行、兴业银行、恒丰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在2018年3月31日前上线金融理财产品网络冻结功能。

三、21家银行以外的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2018年4月30日前上线银行存款网络冻结功能和网络扣划功能。

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XX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

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XX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

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XX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银监发[2018]3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截了当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点政府融资平台工作治理有关咨询题的通知》(国发[20 18]19号,以下简称国发19号文)等政策要求,银监会今年将连续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十六字方针,以降旧控新为目标,进一步做好地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以下简称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加强新增平台贷款治理(一)健全“名单制”治理系统。

各银行应在前期清理规范基础上,在总行及分支机构层面分不建立平台类客户和整改为一样公司类客户的“名单制”信息治理系统,系统至少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三类融资平台的差不多情形及授信、贷款期限结构、投向、风险定性及还款来源结构等要素。

有关名单及风险定性情形需按季报送当地监管部门确认,并进行动态调整;各银行间风险定性存在差异的,由监管部门在各银行呈报的风险定性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统一和谐认定。

(二)建立总行集中审批制度。

各银行应在“名单制”治理基础上,将平台贷款审批权限统一上收至总行。

各银行总行应制定相应的平台贷款治理制度,对纳入平台类客户名单内的贷款实行总行统一授信、全口径监控和逐笔审批,并在总行层面落实授信治理咨询责机制,分支行仅承担前台营销和贷后治理。

(三)严格信贷准入条件。

各银行应严格按照国发19号文规定,制定平台贷款的审慎准入标准。

平台类客户的新增贷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治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含有偿还能力的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属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等条件。

同时,应最大限度增加抵押担保等风险缓释措施,并签订合法有效的还贷差额补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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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与资金来源 注册资本:200亿, 来源: 农业银行资本金中拨付一部分, 农业发展银行成立时接管的农业政策性贷款, 向人民银行的贷款。
资金来源: (1)发行金融债券; (2)财政支农资金; (3)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 (4)央行的再贷款; (5)境外筹资。
中国进出口银行 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具有法人资格, 实行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在业务上接受财政 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其 任务主要是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 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3 .从法定存款准备 金的缴纳来看,一些 国家的政策性银行仍 需向中央银行缴纳存 款准备金。如比利时 的国家工业信贷银行、 国民职业信贷银行等 政策性银行都应在比 利时国家银行存款, 保持一定比例的存款 准备金。
(三)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
平等 关系
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 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前者依法享有某些优惠 待遇,但并无凌驾于商 业银行之上的权利,否 则就会构成对商业银行 利益的侵犯 。
政策性银行法
第一节
概述
一、政策性银行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 指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盈利为目的, 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在 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地从事政策性 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 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专门金融机构。是承担政策 性银行业务的银行。
一般都是专业性或开发性的金融 机构。这些银行的业务领域主要 是农业、住房业、进出口贸易、 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开发等基础 部门或领域。
(5)政策性银行的立法 1.尚无专门性的法律 2.调整政策性银行的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 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金融体 制改革的决定》、各政策性银行的章程以及中国 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审计署等部门制定的涉 及政策性银行组织机构、业务运行、人事任职资 格、财务制度、审计制度等的有关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
01
02
03
第三节 中国的政策性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 是一家以国家重点建设为主要融资对象的政策性投资开发银 行。主要办理国家重点建设(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政 策性贷款及贴息业务。例如:电力、铁路、公路、石油石化、 电信、城建等。
农业发展银行 是一家以承担国家粮棉油储备、农副产品收购、农业开发等方面的政 策性贷款为主要业务的政策性银行。
二、政策性银行的地位
(一)政策性银行与政府的关系
2 .政策性银行为政府经济政策、产 1 .政府是政策性银行的坚强后盾, 并依法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领导。 业政策、社会政策服务,是政府发展 经济、进行宏观管理、干预经济活动 的有力工具。
(二)与中央银行的关系
1 .从资金方面而 言,中央银行向政 策性银行提供再贴 现、再贷款或专项 基金,构成政策性 银行的资金来源之 一。 2 .从人事管理来看, 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银 行实行人事结合。政 策性银行的董事会或 其他决策机构、监事 机构中有中央银行的 代表,中央银行的决 策机构中也有政策性 银行的代表,这样便 于两者的协调与配合。
•(四) 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
1
信贷关系。各国政策性银行一般都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 其业务对象提供贷款,并且贷款占整个业务量的比重不断 上升,从而与业务对象之间形成信贷关系。
2
投资关系。政策性银行认购投资对象的公司债券或参 与股本,与投资对象直接形成投资关系。政策性银行 通过投资关系体现出政策性银行的倡导性,表明政府 的政策意图和产业取向。
三、选择性职能 政策性银行对其融资领域或部门是有选择的,不是 不加分别地任意融资。 首先,尊重市场机制的选择。 其次,市场机制不予选择的领域由政府予以调控。
四、服务性职能 可以为企业提供各方面的金融和非金融服务,也可以充当政 府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的参谋,从而显示其服务性职能 。
第三节 中国的政策性银行
资金来源与业务范围 注册资本:50亿,由财政拨付 资金来源: 发行金融债券、有价证券、同业拆借与央行再贷款 业务范围:
互补 关系
政策性银行则承办商业银 行不愿办理或不能办理的 金融业务,在商业性金融 业务活动薄弱或遗漏的领 域开展活动。两者之间形 成主辅、互补而非替代、 竞争的关系。
配合 关系
许多政策性银行因受分支机 构缺乏的限制,其政策性业 务的开展可以通过商业银行 转贷给最后借款人。政策性 银行对商业银行从事的符合 政府政策要求的业务活动给 予再贷款、利息补贴、偿还 担保等鼓励与支持,故两者 之间又有一定程度的配合。
2、特征
(1)政策性银行的创立
多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 以政府为后盾,与政府保持着 密切的关系。

(2)政策性银行的性质 不以盈利为目的,贯彻、

配合政府的社会经济、产业 政策的非营利性组织
LOREM IPSUM DOLOR LOREM

(3)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范围:具
有确定的业务领域和服务对象,
第二节 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职能
政策性银殊职能。
特殊职能 一、倡导性职能 政策性银行以直接的资金投放或间接地吸引民间或私人金融 机构从事符合政府政策意图的放款,以发挥其首倡、引导功 能,引导资金的流向 。
二、补充性职能 政策性银行的金融活动补充和完善以商业银行为主体 的金融体系的职能,弥补商业银行金融活动的不足。 主要表现在:对技术、市场风险较高的领域进行倡导 性投资,对投资回收期限过长、投资回报率低的项目 进行融资补充,对于成长中的扶持性产业给予优惠利 率放宽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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