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明电〔2011〕6号 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05•【字号】同政办发[2016]164号•【施行日期】2016.12.0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2016]16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委、局、办,驻同企业:现将《大同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5日大同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6〕1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6〕52号),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全国和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科学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要深刻认识开展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大意义,把这次大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

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狠抓责任落实,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减少一般事故,防范较大以上事故,遏制和杜绝重特大事故,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应用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应用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应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1.13•【字号】赣安监管办字〔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应用的通知赣安监管办字〔2017〕5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信息系统试点地区安监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江西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自去年6月份试运行以来,在试点地区得到大力推行,截止2016年底,系统共有注册企业2313家,企业自查自报隐患12677条,已整改12487条,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提供了科学高效的信息化平台,各试点地区也树立起一批先进典型,积累了宝贵经验。

为切实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速推进全省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省安监局决定自2017年起,在全省全面推广运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用推进行业在前期已经开展试点的所有行业推行信息系统全面运行。

涉及的行业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工贸、民爆(省国防科工办负责,下同)等5个行业(含职业卫生)。

按照《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实施指南》,细分为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烟花爆竹经营、黑色冶金、有色冶金、机械、建材、轻工、纺织、商贸、烟草、民爆等15类。

煤矿企业的隐患排查分级实施指南将于近日印发,届时将一并纳入全面运行。

二、应用推进地区全省范围安监局及其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

个别已经开始使用自行开发信息系统的地区,必须同步开展信息系统的全面推行,并根据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提供的数据格式定期向省安监局提供相关数据。

三、重点工作内容(一)企业层面,落实主体责任做好自查自改自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0•【字号】昌政发[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昌政发〔2011〕1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现将《昌平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昌平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力度,有效防范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要求,结合昌平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强化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2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0〕40号)、市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京安发〔2011〕5号)等文件精神,坚决制止违法建设,坚决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维护全区安全稳定,为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创造良好环境。

二、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重点范围:人员密集场所、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2〕1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2〕1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国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和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取得了积极成效,重特大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明显减少,但非法违规行为仍是造成当前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制约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的突出原因。

为深入贯彻落实年初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经国务院同意,于2012年4月中旬至9月底,在全国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点范围在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突出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高危行业领域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三、重点内容(一)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0.04.10•【文号】发改能源[2010]709号•【施行日期】2010.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中煤、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华润集团公司:今年以来,部分地区煤矿建设项目接连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产生严重社会影响。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建设行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遏制煤矿建设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提高基建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基建项目顺利建成投产,保障能源供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重要意义安全发展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重要理念,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煤矿建设安全直接关系从业人员生命,关系矿区和谐稳定,关系煤矿顺利投产和煤炭长期稳定供应。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矿区、保障能源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严字当头、科学规范、狠抓落实”的工作作风,全面加强各类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安全管理。

二、严格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煤矿建设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的领导和监督。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5•【字号】浙政办发明电[2011]186号•【施行日期】2011.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1]18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持续稳定态势。

但是,部分地区、行业(领域)发生多起较大以上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2月28日,浙路渔2403船在台州东矶岛附近水域触礁沉没,船上1 1名船员落水失踪。

3月6日,浙岭渔运1 3 5船在浙江海区失去联系,船上1 1名船员失踪。

7月21日,G15(甬台温)高速公路平阳县境内一辆厢式货车与一辆半挂车相撞,造成9人死亡、4人受伤。

7月23日,发生在我省境内的铁路动车追尾事故,尽管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等都还在调查,但也从另一个侧面对我省的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

这些安全生产事故,暴露出一些地区和企业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严格、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和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现象严重等突出问题,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的稳定好转构成严重威胁。

为切实迅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迅速扭转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立即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近期事故多发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此次检查要安排2个月的时间,检查范围包括全省各地和所有行业(领域),重点检查道路交通、消防、渔业船舶、铁路运输、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水上交通、机械制造等行业(领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交通部关于切实加强农用船安全监管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06]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交通部关于切实加强农用船安全监管的通知正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交通部关于切实加强农用船安全监管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0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交通部各直属海事局:今年以来,农用船等非营运船舶非法载客造成多起重特大伤亡事故。

1月13日,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新甸镇魏湾村一艘农用船非法载人,在白河与溧河交叉处翻沉,造成12人死亡。

3月15日,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一艘农用船非法载人,在嘉陵江支流酉溪河(非通航水域)翻沉,造成28人死亡。

5月26日,广东省河源市一艘农用船非法载人,在枫树坝水库因夜航迷路、船上人员慌乱导致船舶翻沉,造成7人死亡。

9月22日,湖南省耒阳市一艘农用船非法载37人,在常宁市周家山码头水域与一艘运砂船发生碰撞后翻沉,造成3人死亡,3人失踪。

类似事故多次重复发生,反映出一些地方没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还存在农用船舶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执法不严,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农闲季节即将来临,农村赶集、庙会增多,此类事故易发。

为切实加强农用船安全管理,严防非营运船舶非法载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促地方政府切实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各级领导,特别是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增强政治责任感,以对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交通部门和海事机构要按照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的规定,督促县乡政府参照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明确农用船管理部门,落实乡镇非运输船舶的监管责任。

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

前言采石厂隶属于,采石厂位于县城东部,矿区地理坐标:东经99°25′03″—99°25′48″北纬26°31′35″—26°32′12″,行政区划隶属县金顶镇福东村委会管辖。

该采石厂于2006年1月首次办理采矿权登记,采矿权人为金茂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许可证号:5333250610001,发证机关为县国土资源局,有效期2006年1月4日至2011年1月4日,开采矿种:建筑用石灰岩,矿区面积:0.019km2,开采规模:4.80万t/a。

2007年变更采矿权人为金茂建材厂,采矿许可证号:5333250720002,有效期2007年6月21日至2011年1月21日,开采矿种:建筑用石灰岩,矿区面积:0.019km2,开采规模:4.80万t/a,为通过出让方式取得。

2011年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矿业权人县金茂建材厂依法办理了延续,延续后证号为,有效期2011年3月30日至2014年3月30日,生产规模4.80万t/a,开采标高2680~2618m,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石灰岩。

2014年采矿证到期后,矿业权人又依法按矿政管理要求办理了延续,延续后采矿证号为,有效期2016年4月15日至2018年4月15日,生产规模4.80万t/年,开采标高2680~2618m,采矿权人为县金茂建材厂。

根据《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怒政办发〔2015〕86号)的要求,该矿山生产规模达不到最低生产规模10万t/a,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怒政办发〔2016〕79号)的意见,该矿山为“改造升级”一批,因此企业于2019年8月16日办理了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权人为,采矿许可证号为,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开采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10万t/a,矿区面积0.019km²,开采深度2680~2618m。

关于做好当前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

个人总结,仅供交流学习,精品资料关于做好当前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各直属学校,镇中学、中心(实验)小学、中心(实验)幼儿园,民办学校: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和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更加扎实地做好近期的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现提出如下四点意见:一是扎实搞好冬季安全教育。

各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组织冬季安全常识和安全意识教育,尤其是要突出安全用电用气、安全文明交通和冬季防病防冻等重点内容。

放假前,要以《告家长书》的形式发动家庭力量共同做好学生假期安全工作。

二是组织重点内容隐患排查。

放假前,各学校要组织力量对学校内部的特种设备(锅炉、电梯、电路电器)、房屋校舍(食堂、宿舍、教室、实验楼),交通安全(校车、私家车、道路)、消防设备(应急灯、消防栓、灭火器)以及易燃易爆品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并指定责任人有效组织整改,确实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是确实加强应急值班值守。

要注重领导值班,确保遇有紧急情况能及时有效处理;要加强安全巡查,做到定人、四位、定责任,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要突出门卫值班,强化工作责任心,加强对进出校园人员和车辆的排查登记,并做好交接班,确保万无一失。

四是及时做好信息预警和报送。

随时关注气象和社会治安信息,及时向教职员工和学生发布信号,有针对性地做好预范工作。

遇有突发事件及时向区教育局报送安全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无锡市惠山区教育局二○一三年元月十四日省安委办关于切实做好元旦、春节、“两会”和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市安委会,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冬季和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办发电〔〕号)精神,切实加强元旦、春节(以下简称“两节”)、“两会”和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欢乐、安全、祥和的节日。

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现就做好“两节”、“两会”和冬季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责任,切实加强“两节”、“两会”和冬季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坚持做到警钟常鸣、常抓不懈,坚决克服盲目乐观、麻痹松懈情绪,扎实做好“两节”、“两会”和冬季安全生产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02.20•【文号】国办发明电[2005]6号•【施行日期】2005.02.2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去年10月份以来,接连发生多起特别重大煤矿安全事故。

2004年10月20日,河南省郑煤集团大平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引发的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48人;2004年11月28日,陕西省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66人;2005年2月14日,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公司海州立井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13人,尚有1人下落不明。

这些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反映出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应急预案不完善。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井下被困人员,救治受伤人员,并严防事故再次发生;同时派出国务院工作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督促指导抢救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紧急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煤矿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把确保煤矿安全摆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做到不符合安全规定不生产,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一线,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明电〔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1年1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市龙头锰矿违规使用非专用
运输车辆混装硝铵炸药和电雷管,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3人下落不明;
同日,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云南晨东鸣工贸有限公司采石场在停产期间清理作业
现场时,发生边坡坍塌事故,死亡4人。

上述两起较大事故暴露出部分地区和非煤矿山企业仍然存在非法违法生产、
违规违章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监督管理不力等问题。为
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与监督,有效预防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
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
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认真落实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节假日和重要时段的安全管理。地下矿山要严格执行领导带
班下井制度,加强提升和通风系统的安全管理,严防坠罐和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
露天矿山要重点加强高陡边坡的安全管理,严禁不分台阶的“一面墙”开采和掏
2

底崩落开采等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开采方式。要加强对下游有重要设施
和人员集聚的尾矿库的安全巡查,完善库区排洪排渗系统,防止尾矿库溃坝。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有
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五次全体会
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1〕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督促企业认真排查治理隐患,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尤其要强化现场管理。同时,
要强化“打非治违”,狠反“三违”现象。通过一系列措施,确保非煤矿山尤其
是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三、各类非煤矿山企业要立即开展一次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行动,发现问
题立即整改,确保民用爆炸物品处于受控状态,杜绝流入非法渠道。要继续推广
专业爆破队伍一体化服务方式,使中小型非煤矿山做到民用爆炸物品“零储存”,
提高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督促企
业落实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责任。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非煤矿山,一律责令其停产
整改,并制定整改期间的各项安全保障措施。要加强对非煤矿山停产后恢复生产
的安全监督与检查,地下矿山未对提升、通风、排水等主要生产系统进行隐患排
查治理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五、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要认真执行节
假日安全值守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要制定应对雨雪冰冻灾害的安全保障措
施,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要针对冬季气候特点完善应急预案,并加
3

强应急演练,将预案中的各项责任落到实处;要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事故,
要立即启动预案,科学、有力、有效施救,防止因盲目施救而扩大事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