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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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矿山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1. 成立非煤露天矿山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矿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2. 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3. 各车间、班组设立安全员,负责本部门、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2. 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矿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 各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对本部门、班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4. 特种作业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岗位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四、安全教育培训1.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五、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各部门、车间、班组要开展日常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3.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六、安全操作规程1. 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2. 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3. 严格执行紧急撤人制度,确保人员安全。

七、事故处理与报告1. 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及时上报。

2. 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

3.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八、奖惩制度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九、附则1. 本制度由非煤露天矿山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非煤矿矿山管理制度

非煤矿矿山管理制度

非煤矿矿山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的管理,保障生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非煤矿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开采、绿色发展的原则,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要求管理矿山生产活动。

第四条非煤矿矿山管理工作应当实行科学管理、安全生产、环保环保等原则,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生产安全标准进行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煤矿矿山生产经营管理系统,明确各项管理职责,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非煤矿矿山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分工,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第七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矿山的实际情况确定矿山管理制度,明确生产经营活动的标准和要求,指导和协调各项工作。

第八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制度和管理规定,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对矿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做好信息报送和记录工作,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矿山生产活动安全稳定进行。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职工的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台账,及时记录、报告和处理生产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和事故,确保安全生产情况的及时掌握。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具有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引导和监督职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无违章作业,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章环境保护管理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环保措施,减少矿山对环境的影响。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山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山所有非煤矿山生产、施工、运输、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非煤矿山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决策、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非煤矿山安全委员会,负责全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 组织制定和实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 审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规划和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4. 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5. 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 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2. 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 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4. 负责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5. 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六条各部门、车间、班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七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在岗员工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管理第十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更新、改造或淘汰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必须经过安全委员会的审批。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三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制度_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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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制度_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制度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制度_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制度范文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制度篇1一、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内容(一)矿山生产合法: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二)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横到边、竖到底)、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等(四)符合要求的人员素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资格证、其他人员培训合格(五)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符合规定:安全培训费、工伤保险、安全设施投入、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风险保证金(六)矿山生产系统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规定:1、露天矿:采矿方法、爆破作业、采装运输、选矿加工、边坡维护、排土场运行管理、排水防洪等2、井工矿:采掘作业、爆破作业、提升运输、通风系统、供配电系统、防排水、避灾设施与逃生通道、保安矿柱、排土场运行管理等。

二、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的依据(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二)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矿山安全条例》(国发[1982]30号);《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国发[1982]30号);《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 11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三)地方法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湖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北省第九届人大会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湖北省第十届人大会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四)省、部规章《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4]53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9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8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9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号);《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令第3号);《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502号);《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332号);《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原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安全[2002]189号);《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管一字[2004]100号);《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185号);《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技装字[2003]93号);《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矿山救援工作指导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办字〔2004〕128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湖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鄂安办[2005]2号)(五)标准、规范《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1994);《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1999);《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21-2002);《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93);《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198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建材矿山安全规程》(原国家建材工业局[83]建材生字597号);《化学矿山安全规程》(原化工部[81]化矿字第1046号);《冶金矿山安全规程(露天部分)》(原冶金工业部[83]冶安字第746号);《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原冶金工业部[90]冶安环字第293号);《煤系硫铁矿安全规程》(原化工部化矿发[1995]477号);《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6号)《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矿山救援工作指导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办字〔2004〕128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湖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鄂安办[2005]2号)(五)标准、规范《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1994);《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1999);《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21-2002);《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93);《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198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建材矿山安全规程》(原国家建材工业局[83]建材生字597号);《化学矿山安全规程》(原化工部[81]化矿字第1046号);《冶金矿山安全规程(露天部分)》(原冶金工业部[83]冶安字第746号); 《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原冶金工业部[90]冶安环字第293号); 《煤系硫铁矿安全规程》(原化工部化矿发[1995]477号);《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6号)。

非煤矿山安全环保管理制度

非煤矿山安全环保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非煤矿山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及其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山安全环保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和全员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二、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矿山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

第六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七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加强矿山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矿山生产安全。

第八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三、环保管理制度第九条非煤矿山企业应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非煤矿山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矿山开采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实现资源合理利用。

第十一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加强矿山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的治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十二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定期对矿山环境进行监测,确保环境质量符合要求。

四、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非煤矿山企业应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五、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规章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规章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规章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规章为了确保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以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规章:一、矿山进出口管理1.严格实行进出口登记制度,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矿山,确保矿山内部安全。

2.禁止携带危险品进入矿山,禁止抛掷火源等可能引发火灾的物品。

3.进入矿山必须佩戴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鞋等。

二、安全巡视和警示标示1.矿山设立安全巡视员,定期巡视矿山内部设施和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在矿山内设置明显的警示标示,包括安全出口标示、禁止通行标示等。

三、作业安全规定1.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交底,明确作业人员的职责和安全注意事项。

2.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并持证上岗,具备相应的技能和安全意识。

3.禁止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情况下进行作业,如禁止不戴安全帽、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的设备等。

4.作业现场必须保持清洁整齐,禁止乱堆乱放杂物。

四、防火和防爆措施1.禁止在易燃易爆区域内吸烟及使用明火。

2.设立专门的消防队伍,配备消防器材,进行消防演习和培训。

3.安全设备和仪器必须经过专业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安全教育和培训1.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开展安全知识学习,增加矿工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的了解和掌握。

3.建立安全奖惩制度,对参与安全事故的人员进行追责,对安全工作出色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安全生产检查1.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矿山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督促整改。

七、事故应急处置1.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个岗位的应急职责和处置流程。

2.建立应急通讯网络,确保及时有效的联络和信息传递。

3.做好事故调查和分析工作,汲取教训,完善安全管理措施。

通过制定和执行上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可以有效遏制非煤矿山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矿山的可持续发展。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5篇)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5篇)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非煤矿山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包括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管理,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四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职责。

第六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

第七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每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第九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获取安全生产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等。

第十一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建立事故预防机制,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措施应对。

第十三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四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从业人员的安全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安全生产设备的完好运行。

第十六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落实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一、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利,并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确保其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风险评估与监测非煤矿山企业应对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同时,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系统,定期对矿山内的安全环境和设备进行检测与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

3.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的维护非煤矿山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设备维修,及时消除可能存在的故障隐患,避免因设备老化或损坏导致的安全事故。

4.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作业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作业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确保作业人员了解并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5.安全生产信息统计与报告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统计与报告制度,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统计和报告。

同时,进行事故调查与分析,总结教训,制定相应的安全改进措施,确保安全事故不再发生。

二、非煤矿山企业事故应急管理规定1.事故应急预案每家非煤矿山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将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预案应包括事故的分类、级别和应急处理措施,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利。

定期进行演练和检验,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2.事故应急设备和器材非煤矿山企业应按照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其完好可用。

同时,对应急设备和器材进行培训,提高使用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3.事故应急组织和指挥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组织和指挥体系,明确各级应急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应急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了解应急工作流程和指挥要点,能够在事故发生时迅速反应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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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规定
基础管理
1、管理机构:矿山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处理,检查及处理的情况应记录在案。

2、管理制度: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危险源监控与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

3、教育培训: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学时的在职安全教育。

新进露天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与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

4、安全警示:矿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与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根据其可能出现的事故模式,设置相应的的安全警示标志。

5、应急救援:矿山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案及时进行修改。

矿山企业应使每个职工熟悉应急预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山救灾演习。

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与设备。

生产规模较小不必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现场管理
1、开采工艺: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技术措施。

2、矿区边界:露天矿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3、铲装运输:挖掘机或装载机铲装时,爆堆高度应不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

挖掘机汽笛或警报器应完好。

进行各种操作时,均应发出警告信号。

夜间作业时,车下及前后的所有信号、照明灯应完好。

道路运输道口应设置出入口、限速等警示牌。

弯道处的会车视距若不能满足要求,则应分设车道。

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应有警示标志。

带式输送机两侧应设人行道,经常行人侧的人行道宽度应不小于1米;另一侧应不小于O、6米。

人行道的坡度大于7°时,应设踏步。

非大倾角带式输送机运送物料的最大坡度,向上应不大于15°,向下应不大于12°。

旋转部分应设防护罩;
4、台阶坡角:台阶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台阶高度不大于20米,分台阶高度不大于6米;
台阶、分台阶坡面角,应根据矿层产状与节理裂隙倾角确定,工作台阶坡面角应小于70°,台阶最终边坡面角应小于60°,分台阶坡面角应不超过80°或与节理裂隙倾角一致;
5、安全防护:矿山企业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进入矿山作业场所的人员,应按规定佩带防护用品。

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栅栏。

需离地面2米以上操作设备或阀门时,应设置固定式平台。

作业场所有坠人危险的沟、坑、池,均应加盖或设栅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与照明。

行人与车辆通行的的盖板,应固定可靠,并满足承载要求。

建(构)筑物与重要设备,应按有关规定及消防部门的要求,设置消防设备与器材。

矿山企业应对安全设备、设施与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6、用电管理:电气工作人员上岗应穿戴与使用防护用品、用具进行操作。

维修电气设备与线路,应由电气工作人员进行。

电气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

矿山电气设备、线路,应设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电气设备可能被人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应设置保护罩或遮栏及警示标志。

在带电的导线、设备、变压器、油开关附近,不应有任何易燃易爆物品,不应使用钢卷尺与带金属丝的线尺。

采场的每台设备,应设有专用的受电开关;停电作业时,应进行验电、挂接地线、加锁与挂警示牌,在电源线路上断电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应加锁或设专人瞧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配电室应有独立的防雷系统与防火、防潮、防尘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窗户应有金属网栅,四周应有围墙或栅栏。

移动式电气设备,应使用矿用橡套电缆,保持绝缘良好,在长度150米范围内,橡套电缆接头应不超过lO个,否则应予以报废。

露天采掘设备的供电电缆,应保持绝缘良好,且不与金属管(线)与导电材料接触,横过道路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检修设备,应在关闭启动装置、切断动力电源与设备完全停止运转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对紧靠设备的运动部件与带电器件设置护栏。

在切断电源处,电源开关应加锁或设专人监护,并应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露天矿照明使用电压,应为220V,行灯或移动式电灯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或电压不高于36V。

户外高压电力设备在2、6米以下的裸露带电部分,应设置围栏。

7、排水系统:矿山应按设计要求建立排水系统。

上方应设截水沟;有滑坡可能的矿山,应加强防排水措施;应防止地表、地下水渗漏到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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