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人员入井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3篇)

化工企业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1.1、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确保采购的原料、包装材料、劳动保护用品及设备、零部件等符合相关要求,从源头上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控制。
1.2、加强对为本公司承运货物的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减少因运输问题对本公司造成的危害。
1.3、为加强外来人员(包括政府工作人员、外来参访者、外包工程施工人员、土建工程工作人员)进入公司生产区的管理,确保安全。
2、管理职责相关方管理由以下部门负责:生产部、供应部、行政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3、管理程序3.1、供应商的管理3.1.1、供应商必须有相关的资质证明,且有稳定的供货能力。
3.1.2、公司应与合格供方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中除应有一般的采购信息和标准要求外,还应增加安全管理要求的条款。
3.1.3、供应部建立合格供方档案,每年一次识别与采购有关的风险。
3.1.4、供应部每年对供应商进行一次评价,并形成记录归入供应部原材料合格供方档案中。
3.1.5、供应部在对供应商跟踪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应联系供应商,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对不落实整改措施的应取消其供货资格。
3.1.6、经考核评价,供应商各方面都达标的,特别是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及售后服务较好的供应商予以继续保持合作关系,并列入下年度合格供方名单。
3.2、货物运输的管理3.2.1、凡承担本公司货物运输的货运公司或个人必须具有相关的资质证明和道路运输许可证。
3.2.2、经预审合格的运输公司或个人须与本公司签订承运合同,并在承运前对相关人员培训本企业产品相关知识,以便了解本企业产品的性能和运输及装卸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及应急措施等。
3.2.3、销售部及仓库管理人员对运输公司的作业过程和人员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限令其进行整改,并跟踪检查,对安全措施不予落实的,应取消其承运资格。
3.2.4、为确保运输公司或个人的安全管理符合本企业的要求,公司每年对运输公司或个人进行评价和考核,对评价结果合格的才考虑继续合作。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矿级领导入井带班制度一、矿级领导是安全生产的指挥者,必须深入井下,带班指挥,跟班负责,深入生产第一线,吃透安全生产情况,正确指挥安全生产,具体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严禁不负责任的瞎指挥,教育基层干部、职工,遵章守纪、预防为主、文明生产、安全作业、对所带班安全生产全权负责.二、矿长每月不少于15次入井,安全、生产每月不少于24次入井、机电、技术副职矿长每月不少于22次入井;正副科长不少于26次入井。
三、矿级领导入井必须切实负责,正确指挥,真抓实干,深入细致、认真落实、随时随地整改一切不安全隐患,严防转空圈,并认真填写干部入井记录,报送档案处备查,没有按时交记录不计入井补助,再罚款50—100元.四、矿级领导下井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现场交接班。
五、煤管站、煤炭科、安监部门、公司领导要加强对矿级领导入井的监督,负责对矿级领导的入井考核。
六、领导入井要实事求是,通过下井研究处理问题,注重工作质量,避免应付、走过场。
遇重大问题现场蹲点处理。
安全奖惩制度1、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充分发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2、安全奖惩制度除同生产任务、工作质量、经济效益挂钩外还必须与安全指标挂钩.3、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模范遵守纪律、制止和抵制违章、打击歪风邪气,结合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4、职工在工作生活中,违犯三大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者,可按管理权限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议对其警告、停职、降级、撤职、留矿察看和开除。
5、建立健全各项奖惩条例,坚持以“规范管理、文明生产、提高效益"为宗旨,对全矿职工进行奖惩。
6、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奖惩可作为一次性处理。
安全检查制度l、每旬由矿长、安全副矿长组织有关人员对井上下分区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2、参加检查的单位包括生产技术科、通风科、地测科、调度室、机电科、供应科、安全科、保卫科、工会、总工办、企管办等部门及所辖队和辅助救护队。
出入井登记管理制度

出入井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出入井安全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及时掌握井下各作业面员人数分布情况,为井下抢险、事故抢救、突发事故人员撤退等及时提供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山员工或与本矿山有合同关系并在井下施工的外委单位有关人员以及外来检查、参观人员。
第三章实施细则
第三条出入井口管理采用出入井签字登记制度;下井签字,出井签字销号。
由安全环保科负责管理,签字不得代签;否则按违章处理。
第四条发现出入井未签字的一次罚款50元。
第五条井口值班员要认真负责,坚守岗位。
杜绝出、入井不签字。
第七条出、入井不签字者,每查出一人(次),罚款50元;一年内累计两次者,罚本人30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交矿山安全环保科;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待岗进行重新培训。
第八条矿山外人员来矿山下井者,到安全环保科审批,由安全环保科进行安全教育后登记并由熟悉井下作业环境的有关人员带领。
第九条下井前严禁喝酒,下井时必须携带照明灯具和佩带安全防护用品,并严格遵守矿山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员工每月下井次数,由调度员负责统计,并报部门审查,安全环保科抽查。
下井统计须实事求是,发现弄虚作假者,由矿山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持证人有违反本制度者,调度员有权拒绝其下井;对无理取闹者,报办公室或者安环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各部门应按照实际下井时数计发薪酬及津贴等,办公室负责定期检查,有问题及时纠正并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安全环保科和办公室负责解释。
外来人员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外来人员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来人员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保障各方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外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外籍人员、难民、流动人口等。
第三条外来人员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获得合法居留身份后方可进入本地。
第四条外来人员应当遵守本地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第六条媒体及社会公众应与外来人员和谐相处,不得歧视、侮辱外来人员。
第七条针对外来人员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拘留、遣返等。
第二章外来人员居住管理第八条外来人员在本地居住需办理居住登记手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九条外来人员居住在租赁房屋时应签订正式租赁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出租用途。
第十条房东应在房屋内显著位置张贴外来人员的居住登记证明,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外来人员居住期满或需要变更居住地址时,应及时更新居住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外来人员不得在本地进行非法活动、聚众滋事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外来人员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与他人串通欺骗工作单位或房东等。
第三章外来人员就业管理第十四条外来人员在本地就业需办理就业许可手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外来人员在本地就业应遵守工作规章制度,按时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外来人员的国籍、种族、宗教信仰等原因,限制其就业权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在与外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加强对其身份的核实,确保其具备合法劳动身份。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在工作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外来人员的就业许可证明,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监管。
第十九条外来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所获得就业许可证明不符合的工作岗位,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四章外来人员教育管理第二十条外来人员的子女享有与本地居民子女同等的受教育权利,可以选择就近入学。
外来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范文(4篇)

外来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外来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外来作业人员的操作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来作业人员指被雇佣或委托从事企业或单位工作的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工、派遣员工、合同工、临时劳务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雇佣或委托外来作业人员从事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外来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明确、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外来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应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相结合,共同维护企业的整体安全。
第六条外来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关工作技能,并接受相应的安全培训,确保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第七条外来作业人员与企业之间应建立合同关系,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八条外来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并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第二章外来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第九条本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外来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外来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本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执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外来作业人员应参加企业的安全培训,并按规定通过相应的考核。
第十二条外来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或存在安全事故时,应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并停止作业。
第十三条外来作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从事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外来作业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企业的特定区域时,应配备所需的个人防护装备,并按照规定进行佩戴和使用。
第十五条外来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保护好企业的设备、物资和财产,严禁私拆企业物品或借用企业设备。
第十六条外来作业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如发生紧急情况应迅速采取逃生或自救措施,遵守逃生通道和应急出口的使用规定。
第三章外来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与考核第十七条企业应根据外来作业人员的工作内容和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安全培训计划,确保外来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外来作业人员应接受企业的安全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入井人员管理规定》

入井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入井、出井人员的管理,规范入井出井秩序,强化人员出入井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入井检身和出井人员清点实行生产单位、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管理职能机构三级职能管理。
第二章入井人员培训资格审查第三条矿井每位入井人员必须接受培训中心各项授课内容合格后,取得入井安全资格证(领取井下人员定位仪)方可入井。
第四条外部人员入井必须观看入井应知应会安全知识录像,参观及上级部门检查的人员必须有公司领导或职能部门人员陪同方可入井。
参观检查人员不得随意操作设备,不得妨碍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不得随意跨越和攀登运转中的设备。
第五条所有入井人员入矿培训前必须接受健康体检,有国家规定禁忌入井疾病的不得从事井下作业。
第六条入井的爆破资格人员,必须提交地方派出所政治审查证明。
第七条入井的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提交国家交通管制部门的驾驶资格证原件。
第八条离公司两个月以上人员,再次入井,必须接受不少于24课时的生产系统、安全知识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
第九条入井人员经安环部资格审查,确认符合入井条件,发给入井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入井。
第三章入井人员须知第十条入井人员入井时需在队领导或带班人员的带领下,按顺序列队等候检身员检查。
第十一条入井人员着装要规范整齐。
穿统一带有反光标志的工作服,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个人防护用品要佩戴整齐,按要求戴好安全帽并系好帽带;工作服袖口要扎好。
部分工种需要携带防尘口罩、防护眼镜、耳塞等用品的要随身携带;不按规定着装入井者一次罚款500元。
检身员罚款200元。
第十二条入井人员要随身携带好证件,如:入井安全许可证、机动车辆驾驶许可证、操作许可证或特种作业证等。
不带证件者一次罚款200元,检身员罚款100元。
第十三条入井时严禁携带烟火,穿化纤衣服,携带非防爆电子产品等违禁物品。
外来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4篇)

外来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来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行为,保护他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外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外来作业工作的安全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雇佣的外来作业人员。
外来作业人员是指在公司本部及其各分支机构工作时,并非公司职工身份的人员。
第二章外来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内容第三条外来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外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二)外来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安全和卫生保障;(三)外来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装备的发放和使用;(四)外来作业人员工作期间的安全监督和管理;(五)外来作业人员事故和紧急情况的处理;(六)外来作业人员的工作权益保障;(七)外来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工作的督查和评估。
第三章外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四条公司应制定针对外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安排和实施。
第五条外来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了解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学习基本的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理知识,掌握工作中的危险因素及其防范方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六条公司应提供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材料,包括书面材料、视频资料、现场演示等,并确保外来作业人员理解和掌握相关内容。
第七条外来作业人员应参加规定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章外来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安全和卫生保障第八条公司应对外来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和卫生标准。
第九条公司应为外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工作设备和工具,确保其正常使用和安全操作。
第十条公司应提供必要的工作防护设施,如护栏、安全网、防护帽等,确保外来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公司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外来作业人员使用的工作设备和工具,确保其安全可靠。
外来人员入井前安全教育规定(4篇)

第 1 页 共 10 页 外来人员入井前安全教育规定 对于外来人员进入矿井前的安全教育,乃是一项至关重要的程序,它能够显著提升外来人员对矿井作业安全性的认识,并有助于降低作业事故的发生概率。为确保外来人员入井前安全教育的有效性,我们已制定了一系列详尽的规定,旨在保障教育内容的全面性和有效性。本文将对这些规定进行详尽阐述。 教育内容应涵盖矿井作业的基本安全要求、各类作业风险及其应对策略、应急处置等方面。外来人员需对矿井作业的潜在危险和风险因素有所了解,并掌握个人防护装备的正确使用方法。 教育方式可多样化,包括现场讲授、视频教学、培训手册等,教育方式的选择应基于实际情况,但必须确保教育内容能够完整地传达给外来人员。 教育时间应确保充足,以便充分传授相关的安全知识和要求。外来人员入井前的安全教育时间应根据具体作业情况而定,但通常不得少于两小时。 教育机构可由企业自行组织,亦可委托专业机构执行。无论是企业内部组织还是外部机构,均应确保教育师资力量雄厚,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经验。 教育记录亦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外来人员接受入井前安全教育后,应确保有详尽的记录,以便日后查验。记录应包括外来人员的基本信息、教育时间、教育内容等,其保存期限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内部制度的规定。 第 2 页 共 10 页
外来人员入井前安全教育的规定旨在加强矿井作业的安全管理,降低作业风险。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确保外来人员在进入矿井作业前接受充分的安全教育。唯有如此,我们方能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实施外来人员入井前安全教育规定对于保障矿井作业的安全至关重要。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入井前安全教育的重视,确保教育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通过持续的安全教育,外来人员方能真正理解矿井作业的危险性,提高安全意识,从而减少作业事故的发生。 在实施外来人员入井前安全教育的过程中,还需注意以下几点:教育内容需具体明确,与矿井作业实际情况相结合,以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教育方式需多样化,以满足不同人群的学习需求。教育机构需具备专业背景和经验,以确保教育质量和效果。教育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亦至关重要,能够为管理者提供重要参考信息。 外来人员入井前安全教育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矿井作业的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只有通过规范的安全教育,外来人员才能真正了解矿井作业的危险性和风险因素,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从而确保矿井作业的安全进行。企业和个人必须高度重视外来人员入井前安全教育工作,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安全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唯有如此,我们方能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外来人员入井前安全教育规定(二) 一、引言 第 3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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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员入井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外来人员入井管理,规范外来人员入井程序,保证外来人员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外来人员是指入井参观学习、技术交流、技术服务、设备厂家维修及工程施工等人员。
三、外来人员入井程序及责任划分:
1、外来人员入井前,由牵头科队负责对其进行安全知识培训。
安全知识培训内容包括:煤矿安全常识、入井常识、井下所到地点的避灾路线、自救器使用、施工安全技术方法、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乘坐人车注意事项等内容。
培训期间要做好培训学习统计,培训结束后,外来人员必须签字确认,否则不准入井。
2、外来人员入井前,由牵头科队负责为其办理《XXXX 外来人员入井审批单》,并安排专人负责全程陪同出入井,确保外来人员出入井期间的安全。
3、后勤物业根据《XXXX外来人员入井审批单》为其提供工作衣、洗浴、矿灯、自救器、人员定位卡等入井所需物品。
4、井口检身站负责对外来人员出入井进行检身,并检查是否办理《XXXX外来人员入井审批单》,无审批单,严禁入井。
5、井口检身站负责建立《XXXX外来人员出入井登记表》,建档保存备查。
6、矿内陪同人员负责监督外来人员认真填写《XXXX 外来人员出入井登记表》。
7、矿内陪同人员必须是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熟悉矿井和本单位现场安全作业环境,责任心强,安全意识高。
8、各科队陪同人员及外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矿内相关管理制度,违反的对相关人员按照三违进行处罚。
9、对没有办理《XXXX外来人员入井审批单》,私自带领外来人员入井的,对牵头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人/次,发生其他问题或纠纷时由牵头部门负责处理。
10、外来人员没有按规定填写《XXXX外来人员出入井登记表》或者签字与入井人数不一致时,对矿内陪同人员罚款100元/人/次。
11、井口检身站没有建立《XXXX外来人员出入井登记表》或者入井登记表记录内容不准确的、没有检查入井审批单的,对井口检身站人员罚款100元/人/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XXXX外来人员入井审批单
2.XXXX外来人员入井登记表
附件1
XXXX外来人员入井审批单
3
附件2
XXXX外来人员出入井记录表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