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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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矿山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1. 成立非煤露天矿山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矿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2. 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3. 各车间、班组设立安全员,负责本部门、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2. 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矿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 各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对本部门、班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4. 特种作业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岗位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四、安全教育培训1.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五、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各部门、车间、班组要开展日常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3.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六、安全操作规程1. 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2. 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3. 严格执行紧急撤人制度,确保人员安全。

七、事故处理与报告1. 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及时上报。

2. 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

3.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八、奖惩制度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九、附则1. 本制度由非煤露天矿山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山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山所有非煤矿山生产、施工、运输、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非煤矿山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决策、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非煤矿山安全委员会,负责全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 组织制定和实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 审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规划和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4. 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5. 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 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2. 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 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4. 负责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5. 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六条各部门、车间、班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七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在岗员工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管理第十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更新、改造或淘汰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必须经过安全委员会的审批。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三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第一条强化安全责任制度1.1 本企业全部部门和岗位都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牢记“安全第一、防备为主”的原则,做到责任到人、责任逐级。

1.2 全体员工应当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签订承诺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1.3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1.4 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本领。

第二条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程序2.1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程序,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实施和监督。

2.2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依据自身情况,订立完满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流程和责任。

2.3 规定全部从业人员必需佩戴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使用。

2.4 对全部设备和工具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使用。

2.5 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处理和整改安全隐患。

第三条确保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3.1 企业应当建立完满的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对全部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和教育。

3.2 员工安全培训内容包含:矿山安全知识、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操作规程等。

3.3 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知识考试,确保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四条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和审批制度4.1 全部非煤矿山企业必需依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安全生产许可和审批。

4.2 安全生产许可和审批的标准包含:企业资质、设备安全、防护措施、应急预案等。

4.3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整改或撤销许可。

第五条加强安全监督和检查5.1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和检查制度,确保安全操作规范和制度执行。

5.2 定期组织安全专业人员对岗位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3 对存在安全违规行为的员工,依照公司规定进行相应的惩罚和教育。

第六条健全事故应急和处理机制6.1 全部企业必需建立完满的事故应急和处理机制,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6.2 依照事故性质和程度划分事故等级,订立相应的应急预案。

非煤矿山的规章制度

非煤矿山的规章制度

非煤矿山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山的生产经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生产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非煤矿山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山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非煤矿山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生产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非煤矿山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非煤矿山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

第七条非煤矿山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合作,开展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纳税。

第八条非煤矿山应当加强对生产人员的安全保护和劳动保障,保障生产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非煤矿山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

第十条非煤矿山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管理,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一条非煤矿山应当加强对生产设备和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非煤矿山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生产人员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紧急救援措施,加强对生产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非煤矿山应当加强对生产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生产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安全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第十四条非煤矿山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事故应急管理。

第十五条非煤矿山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开展事故调查,查找事故原因,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第三章环境保护第十六条非煤矿山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环保措施,降低环境污染。

第十七条非煤矿山应当对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进行有效控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减少环境污染。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5篇)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5篇)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非煤矿山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包括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管理,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四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职责。

第六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

第七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每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第九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获取安全生产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等。

第十一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建立事故预防机制,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措施应对。

第十三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四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从业人员的安全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安全生产设备的完好运行。

第十六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落实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一、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利,并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确保其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风险评估与监测非煤矿山企业应对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同时,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系统,定期对矿山内的安全环境和设备进行检测与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

3.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的维护非煤矿山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设备维修,及时消除可能存在的故障隐患,避免因设备老化或损坏导致的安全事故。

4.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作业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作业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确保作业人员了解并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5.安全生产信息统计与报告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统计与报告制度,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统计和报告。

同时,进行事故调查与分析,总结教训,制定相应的安全改进措施,确保安全事故不再发生。

二、非煤矿山企业事故应急管理规定1.事故应急预案每家非煤矿山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将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预案应包括事故的分类、级别和应急处理措施,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利。

定期进行演练和检验,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2.事故应急设备和器材非煤矿山企业应按照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其完好可用。

同时,对应急设备和器材进行培训,提高使用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3.事故应急组织和指挥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组织和指挥体系,明确各级应急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应急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了解应急工作流程和指挥要点,能够在事故发生时迅速反应和处理。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篇)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篇)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用____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责任,强化措施,强化监管,全力促进生产安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特与各非煤矿山(非煤矿山包括各类采石场、采沙场和取土场)企业、作业点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一)安全生产目标全年不发生安全事故,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工作责任及要求1、严格按照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开采方案施工,露天矿山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开采的边坡角符合规范要求,严格设计实施爆破作业(无峒室爆破作业)。

2、尾矿库按资质单位设计建筑施工,且符合设计要求,排洪设施完备,不超库容,证书齐全,不超设计排放,坝下居民搬迁到位。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标准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投入足额的安全经费。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定岗、定员、定职责,并做好监督落实。

聘请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上岗,露天不少于____小时。

不得将生产作业场所以包代管,工人全部办理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

安全防范设施、设备、装备齐全。

4、落实使用民爆物品的各个环节、岗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规范的购买、领用、发放等流向登记制度,完善运输、仓储设施建设、严格入、出库检查登记与储存、保管、看护制度,储存仓库、人防、犬防、技防措施到位。

健全使用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严防民用爆破器材丢失、被盗。

5、特种设备受检率____%,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____%。

6、建立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

有计划、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督促员工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排除。

7、建立安全管理档案。

对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完成情况、事故处理、重大危险源等方面的情况建立安全管理档案。

非煤矿山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非煤矿山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非煤矿山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包括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等。

第三条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非煤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应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奖优罚劣。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

(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三)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

(四)应急救援制度: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八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九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加强对危险源的管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重点监控。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第十条非煤矿山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费用应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购置、维修、保养。

(二)安全教育培训。

(三)应急救援演练。

(四)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非煤矿山企业应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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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规定
基础管理
1.管理机构:矿山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处理,检查及处理的情况应记录在案。

2.管理制度: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

3.教育培训: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 学时的在职安全教育。

新进露天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 学时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

4.安全警示:矿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根据其可能出现的事故模式,设置相应的的安全警示标志。

5.应急救援:矿山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案及时进行修改。

矿山企业应使每个职工熟悉应急预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山救灾演习。

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生产规模较小不必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现场管理
1.开采工艺: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技术措施。

2.矿区边界:露天矿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3.铲装运输:挖掘机或装载机铲装时,爆堆高度应不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5 倍。

挖掘机汽笛或警报器应完好。

进行各种操作时,均应发出警告信号。

夜间作业时,车下及前后的所有信号、照明灯应完好。

道路运输道口应设置出入口、限速等警示牌。

弯道处的会车视距若不能满足要求,则应分设车道。

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应有警示标志。

带式输送机两侧应设人行道,经常行人侧的人行道宽度应不小于1米;另一侧应不小于O.6 米。

人行道的坡度大于7°时,应设踏步非大倾角带式输送机运送物料的最大坡度,向上应不大于15 °向下应不大于12 °。

旋转部分应设防护罩;
4.台阶坡角:台阶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台阶高度不大于20 米,分台阶高度不大于6 米;
台阶、分台阶坡面角,应根据矿层产状和节理裂隙倾角确定,工作台阶坡面角应小于70 °,台阶最终边坡面角应小于60 °,分台阶坡面角应不超过80 °或与节理裂隙倾角一致;
5.安全防护:矿山企业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进入矿山作业场所的人员,应按规定佩带防护用品。

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栅栏。

需离地面2 米以上操作设备或阀门时,应设置固定式平台。

作业场所有坠人危险的沟、坑、池,均应加盖或设栅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照明。

行人和车辆通行的的盖板,应固定可靠,并满足承载要求。

建(构)筑物和重要设备,应按有关规定及消防部门的要求,
设置
消防设备和器材
矿山企业应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6.用电管理:电气工作人员上岗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用具进行操作。

维修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由电气工作人员进行。

电气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

矿山电气设备、线路,应设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电气设备可能被人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应设置保护罩或遮栏及警示标志。

在带电的导线、设备、变压器、油开关附近,不应有任何易燃易爆物品,不应使用钢卷尺和带金属丝的线尺。

采场的每台设备,应设有专用的受电开关;停电作业时,应进行验电、挂接地线、加锁和挂警示牌,在电源线路上断电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应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配电室应有独立的防雷系统和防火、防潮、防尘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窗户应有金属网栅,四周应有围墙或栅栏。

移动式电气设备,应使用矿用橡套电缆,保持绝缘良好,在长
度150 米范围内,橡套电缆接头应不超过lO 个,否则应予以报废。

露天采掘设备的供电电缆,应保持绝缘良好,且不与金属管(线)和导电材料接触,横过道路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检修设备,应在关闭启动装置、切断动力电源和设备完全停止运转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对紧靠设备的运动部件和带电器件设置护栏。

在切断电源处,电源开关应加锁或设专人监护,并应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 的警示牌。

露天矿照明使用电压,应为220V ,行灯或移动式电灯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或电压不高于36V 。

户外高压电力设备在2.6 米以下的裸露带电部分,应设置围栏。

7.排水系统:矿山应按设计要求建立排水系统。

上方应设截水
沟;有滑坡可能的矿山,应加强防排水措施;应防止地表、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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