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第三章商业银行法律规范
金融法课件3-商业银行法

• (2)制订目的: • a、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
法权益; • b、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 • c、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教育管理,保障商
业银行的稳健运行; • d、维护金融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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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适用范围 • 商业银行; • 城市信用合作社; • 农村信用合作社; • 邮政企业办理商行有关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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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组织结 构
1、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2、组织机构:
a、内部组织机构: • ①股东会 ----权力机构 • ②董事会 ---- 执行机构 • ③监事会 ---- 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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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外部组织机构——分支机构
•
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权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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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货币的分类
• 通过发卡商业机构分析,卡可以分成两类。 • 一类是垄断性的企业发行的卡, • 一类是有某种特殊功能的企业发行的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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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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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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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银行法概述
• 1、商业银行: • (1)起 源: • 1694年在英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股份制银
发展、渤海、广发、兴业、浙商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110家城市商业银行; • 20多家村镇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和乡村银行; • 共同形成了遍布全国的金融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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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概念 •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
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 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 a、商业银行是企业; • b、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业; • c、商业银行的法律形式是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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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第2章总则
第3章商业银行的设 立和组织机构
第4章对存款人的保 护
01
第5章贷款 和其他业务 的基本规则
02
第6章财务 会计
03
第7章监督 管理
04
第8章接管 和终止
06
第10章附 则
05
第9章法律 责任
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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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 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 法律单行本。
目录分析
第1章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业银行法》的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最新修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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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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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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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出版社
第章
机构
组织
修正本
民主法制
品种 总则
设立
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 业银存款人
规则
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解读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我国金融业的基本法律,为保障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规范其经营活动,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这部法律进行详细解读,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内容及意义。
二、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内容1. 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商业银行的变更和终止也必须经过相应的批准程序。
2.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商业银行法》明确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
同时,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未经批准的业务活动。
3. 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原则,包括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等。
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4. 商业银行的监管与法律责任《商业银行法》明确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包括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同时,《商业银行法》还规定了商业银行违反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解读与应用1. 保障银行业稳健发展《商业银行法》的出台为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过明确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程序,确保了银行业市场的稳定性和规范性。
同时,通过规定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和经营管理原则,引导银行业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2. 规范银行业务活动《商业银行法》对银行业务活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规范,确保银行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通过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了对银行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的发生。
3. 强化银行业监管《商业银行法》明确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通过监督检查和风险管理等手段,确保了银行业的稳健运行。
同时,《商业银行法》还规定了商业银行违反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例: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金总额为20 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金总额为20 因开展业务需要,现欲在江苏无锡、 亿。因开展业务需要,现欲在江苏无锡、 苏州,广东惠州等5 苏州,广东惠州等5个城市同时设立分支机 于是就拨付了资本金13亿 构。于是就拨付了资本金13亿,超过了资 本金总额20亿的 亿的60%( 12亿),违反 本金总额20亿的60%(即12亿),违反 商业银行法》 了《商业银行法》,最后被中国人民银行 予以纠正和处罚。 予以纠正和处罚。
(3)股份有限商业银行:银行的全部资本 股份有限商业银行: 分为等额股份, 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所持股份为限对银 行承担责任, 行承担责任,银行则以其全部资产对银行 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商业银行。 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商业银行。 交行、广发银行、深发展、兴业、 如:交行、广发银行、深发展、兴业、浦 招商、民生以及城市商业银行。 发、招商、民生以及城市商业银行。
1、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这两部法律以书面的形式记载了商业银行 的组织机构和行为准则,对股东、董事、 的组织机构和行为准则,对股东、董事、 监事、 监事、经理等所有者或管理者具有普遍的 约束力。 约束力。这是设立商业银行的必要条件之 一。
2、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商业银行法》 13条规定 条规定: 《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10亿元人民币 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 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 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 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千万元 人民币。 人民币。” 关于资本金的使用,需要注意的是: 关于资本金的使用,需要注意的是:《商业银行 19条规定 条规定, 法》第19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设立分支机构, 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 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拨付用于设立分支机构的 资金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资金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肖本海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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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五、对保证商业银行支付能力的规定 一般国家都规定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不得全部用 于放款,而应根据存款的不同种类、期限和金额,按 规定的比例向中央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这种存款准 备金率一般10%~20%之间,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交 中央银行后,自己不能动用,中央银行也不付给利息。
肖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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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答案:BC 解析:见《商业银行法》第37条,第38条,根据上述规 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 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 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 的其他事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肖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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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监事会职责:进行监督 1、对信贷资产质量 2、资产负债比例 3、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4、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 行为
肖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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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三、分支机构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境内外设立分支 机构,包括银行的分行、支行、办事处、分理处、 储蓄所等。 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不能有独立于总行的 名称、资产、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 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肖本海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10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五、变更事项、分立与合并 1、变更事项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 1)变更银行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额; 3)变更总行或分支行所在地; 4)调整业务范围; 5)变更持有银行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 额10%以上的股东; 6)修改章程; 7)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6.07•【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本篇法规中的第二十五条规定已被《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第5号)自2021年12月1日起停止适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1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二○一二年六月七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三章商业银行法

八、组织体制
• 1、各国体制 • (1)单一银行制。或称“独家银行制”,
即法律规定银行业务由完全各自独立 的商业银行经营,禁止或严格限制商 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目前,美国是 实行这种体制的惟一国家。
• (2)总分行制。或称“分支行制”,即 法律上允许商业银行总行在国内外设 立分支机构,所有分支机构由总行领 导和管理。这种体制渊源于英国的股 份银仃,以英国、加拿大为代表,也 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一种银行体制。
把社会上闲散的各种货币资本集中到 银行里来,再通过银行的资产业务(放 款和投资等),把它投向经济各部门
• 2.支付中介职能
• 通过客户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代 理客户办理货币兑换、货币结算、货 币收付等业务,成为工商企业、团体 和个人的货币保管者、出纳者和收付 代理人
• 3.信用创造职能
• 利用吸收的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 通和转账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转化 为存款,在这种存款不提现或不完全 提现的情况下,就增加了商业银行的 资金来源
• 3)担任资本金总额在10亿元以上(含) 的银行总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经 济、金融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从事金融工作10年或经济工作15年以 上,本业工作3年以上(其他专业同等 学力,从事金融工作15年或经济工作 20年以上,本业工作5年以上。具有经 济、金融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 历的,从事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工作12 年以上,本业工作2年以上);具有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券;
• (7)买卖政府债券; • (8)从事同业拆借; •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 (10)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11)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12)、提供保管箱服务; • (13)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 商业银行设立程序 (1)筹建申请 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 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② 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 件、资料。
(2)开业申请 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审查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 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章程草案; ②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③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④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⑤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 有关资料; ⑥经营方针和计划; 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 施的资料; 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 料。
(3)领取证照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 设立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 查批准。 商业银行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 银行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 总额的60%。 设分支机构的申请人应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提交规定的 文件、资料(与设立商业银行大致相同)。经监管机构批 准后,发给许可证,经登记后开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 起6个月必须开业。
第四节 商业银行的接管、解散、破产、终止
• 商业银行的终止 • (二)商业银行被撤销 • 已经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因在经营活动中出现违 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国家机关吊销其金融 机构经营许可证,使其丧失法人资格的状态。 • (三)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 • 商业银行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发生了信用危机 ,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其法人资格 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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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规定
依据《商业银行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3.2.3 对个人和单位存款的查询、冻结和扣划
3.1.2 商业银行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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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负责审核批准 颁发经营许可证
公告
软件条件 硬件条件
提出 申请
批准和颁发 许可证
办理 登记
工商局办理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
“银行”的名称 能随便用吗?
3.1.3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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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 构的申请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 法律地位
•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
存款合同成立的判断标准,就是看存款机构是否将存款凭证交与存款人 或以其他方式将接受存款的通知送达存款人。
不同存款方式下存款合同的成立时间各不相同。
商业银行对存款人的保护责任
• 在储蓄存款业务中的法定义务 • 存单遗失后的补救措施
3.2.2 存款业务规则
个人存款
遵循的原则: 存款自愿 存款自由 存款有息 为存款人保密
终止
第二节
商业银行负债业务法律规范
存款合同
存款业务的规则 对个人、单位存款的查询、 冻结和扣划
3.2.1 存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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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款合同是存款人和银 行等存款机构之间订立 的明确相互间权利和义 务的协议。
主体
客体
法律事实的在
内容
3.2.1 存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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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合同的订立 存款合同的成立
• 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 合同内容合法 •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 合同形式符合法定的要求
60%。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 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 照。
•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财务制度上由本商业银行实行全行统一核算, 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因此其不具有独立于本商业银行的法人 地位,需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3.1.4 商业银行的变更、接管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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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的变更 事项的变更
变更
接管
接管的条件和目的 接管的实施
因解散而终止 因被撤销而终止 因宣告破产而终止
《商业银行法》第71条第2款,商 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 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 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 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律规范
第三章
chapter three
第一节 商业银行的法律资格 第二节 商业银行负债业务法律规范 第三节 商业银行资产业务法律规范 第四节 银行业监管及法律责任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律资格
商业银行和商业银行法概述 商业银行的设立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商业银行的变更、接管和终止
如发现手续不合法,应当立即 退回“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 知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但 应尽到告知义务,并向其说明 原因。
第三节
商业银行资产业务法律规范
贷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规定
对商业银行其他资产业务的 法律规定 对企业、事业单位储户开 立账户的规定
3.3.1 贷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规定
3.1.4 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8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组织 机构
经理
4种不得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9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7条规定,四种情况之一 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3.1.1 商业银行和商业银行法概述 商业银行概述
01
商业银行特征
是企业法人 是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贷款、办理结 算等金融业务的企 业法人。
安全性 流动性 效益性
商业银行经营 原则
02
4
03
商业银行的业 务范围
负债业务 资产业务 中间业务
3.1.1 商业银行和商业银行法概述
5
商业银行法概述
违背存款自由 原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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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存款
开户银行的双重身份: 一方面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与客户处
于平等地位,享有合同约定的民事权 利,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 另一方面,银行根据法律授权,负有 对客户进行货币管理和结算监督的职 责。因此,单位存款不实行存款自由 原则。
3.2.3 对个人和单位存款的查询、冻结和扣划
• 什么是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设立、变更、终止及其相关金融业务活动中发 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我国《商业银行法》的颁布:
1995年5月10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7月1 日起颁布实施。 • 我国《商业银行法》的的修订:
在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第一次修正;2015 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第二次修正,并于2015年 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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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
• 协助查询: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 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 协助冻结: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 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 协助扣划: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 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这是《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
3.2.3 对个人和单位存款的查询、冻结和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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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的核实
应审查的内容
注意事项:
以上手续经核查合法的,商业 银行应当立即办理协助事项, 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 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 或转移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