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比较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
一、商业银行基本法律制度
• (一)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 (二)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与退出 •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与监督 • (四)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与监管
(一)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 1.商业银行的法律定义
• 《商业银行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 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 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2.银行设立的程序
筹建阶段
申请书 可行性报告 其他文件、资料
开业申请 与审批
申请表、章程草案、任职 资格证明、验资证明、股 东名册、大股东资信证明 、经营方针和计划、营业 场所等设施、其他Fra bibliotek相关法条:
• 《合同法》第399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 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物。
• 《合同法》第410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 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 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 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 《支付结算办法》第177条:汇款人对汇出 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 (3)中间业务
• 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负债, 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 结算 • 票据承兑 • 代理发行 •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 代理买卖外汇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提供保管箱业务
3.担保物处分期限
•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 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 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 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 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 二年内予以处分。
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司艳丽讲义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一、商业银行的业务(一)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1.贷款法律制度(1)贷款的审批制度: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第35条)(2)贷款以担保为主的原则(第36条)【注意】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设定担保物权的,商业银行有权行使抵押权、质权。
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第42条)(3)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第39条)①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②存贷比例不得超过75%,即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③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25%,即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④单一贷款比例不得超过10%,即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4)对关系人贷款的限制(第40条)①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②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投资业务(第43条)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1.存款业务(1)存款原则: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第29条)(2)对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第30条)A对个人存款,有权拒绝查、冻、扣,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B但单位存款,有权拒绝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C对单位存款,有权拒绝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企事业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账户,不得公款私存(第48条)2.同业拆借业务(第46条)①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②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二、商业银行的接管与破产(一)商业银行的接管(第64-68条)(1)接管商业银行的条件。
商业银行的政策与法规解读

汇报人:可编辑 2024-01-03
目录
CONTENTS
• 商业银行概述 • 商业银行政策解读 • 商业银行法规解读 • 商业银行政策与法规的实施与影响 • 案例分析
01 商业银行概述
商业银行的定义与特点
商业银行定义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存、放款,办 理转账结算为主要业务,以盈利 为主要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
金融市场稳定性
政策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风险 防范提出要求,维护市场正常运
行。
政策与法规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经济增长与调控
政策通过影响商业银行信贷投放,对经济增长进行调控。
产业结构调整
政策引导商业银行支持特定产业或领域,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社会福利与公益事业
政策鼓励商业银行支持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 发展。
货币政策的调整会影响市场利率水平,从而影响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
和资产负债结构,进而影响商业银行的盈利状况和风险水平。
监管政策与商业银行
监管政策定义
监管政策是指政府或监管机构为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而 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商业银行在监管政策中的作用
商业银行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行为和风险状况直接关系到金融市场的稳定 和经济发展。因此,商业银行必须遵守监管政策,规范经营行为,防范风险。
监管政策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监管政策的调整会影响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等关键要素,从而影 响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产业政策与商业银行
产业政策定义
产业政策是指政府为促进特定产业的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财政政策、税收政策、贸易政策等。
第六章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 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 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 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 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 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 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 行的某些变更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 发生法律效力。下列哪一事项无需 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2008) • A.变更银行注册名称、变更注册 资本 • B.变更银行总行或分支机构所在 地 • C.缩小银行业务范围并相应修改 银行章程 • D.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 额百分之四的股东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运行 更、终止
设立、变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 P77 1、设立制度:核准制,进行实质审查 2、设立条件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章 程。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最低注 册资本额 (3)有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 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二)商业银行的禁止性业务 • • • • • 1.信托投资义务 2.证券经营业务 3.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 4.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 5.向企业投资
• (二)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 1、负债业务管理:同业拆借 (商业银行法46) 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 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 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 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 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 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 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中外商业银行贷款呆坏账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比较

中外商业银行贷款呆坏账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比较一、贷款呆坏账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的定义和作用贷款呆坏账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为防范客户信用风险而提取的一定金额的资金,用于弥补贷款欠款无法追回的损失。
而投资风险准备金是商业银行用于弥补金融市场波动给银行投资带来的损失的一种准备金。
它们是商业银行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资金,并通过特定的账户来管理。
两种准备金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营和风险可控。
二、中外商业银行贷款呆坏账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的比较(一)制度设置国内商业银行贷款呆坏账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的设置早于国外,且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
但中外商业银行的名称、取款日期、资金余额等方面存在差异。
(二)准备金计提比例中国银行业协会规定商业银行贷存比例应控制在75%以下,68%属于中等水平。
而贷款呆坏账准备金比例和投资风险准备金比例则有所不同。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贷款呆坏账准备金比例一般在2%-5%,投资风险准备金比例在5%-10%之间,而国外商业银行贷款呆坏账准备金比例在15%-25%之间,投资风险准备金比例在2-5%之间。
(三)准备金用途中外商业银行在贷款呆坏账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的用途方面有所不同。
国内商业银行贷款呆坏账准备金只能用于弥补贷款损失,而投资风险准备金只能用于弥补投资损失。
而国外商业银行的贷款呆坏账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可以相互转化,可以用于弥补其他方面的损失。
(四)准备金管理中外商业银行的准备金管理方式也存在差异。
国内商业银行的准备金管理主要是由银行自己管理,只有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才需要上报监管机构。
而国外商业银行则需要向监管机构报告准备金余额及管理情况,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准备金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变动机制国内商业银行的贷款呆坏账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的变动机制相对单一,一般只进行年度调整。
而国外商业银行则更加灵活,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银行制度比较

银行制度比较1.银行体制的内涵及构成要素银行体制是指银行体系的组织形式、框架结构、运行机制、业务分工、管理制度、构造方式、发展战略模式、运行环境和总体效应等相关金融要素的有机整体。
构成要素:组织形式、框架结构、运行机制、业务分工、管理制度、构造方式、发展战略模式、运行环境、总体效应2.金融倾斜的内涵:金融倾斜是指在世界各国金融发展中,间接金融与直接金融不均衡发展,先有间接金融,后有直接金融,间接金融业务占有量比直接金融大的不均衡状态。
3、各国商业银行外部组织形式模式有哪些?(概念)外部组织形式比较(一)单一银行制度(独家银行制)是指一家商业银行原则上只有一个营业机构,不能再设立分支行的一种组织制度。
(美国为典型)优点:1、防止垄断2、降低成本3、服务地方4、政策一致不足:1、限制了银行业务的开展,限制了银行的经营和业务创新,不利于规模效益的提高。
2、破产情况时有发生。
(二)分支行制度指银行可以在营业总机构之外,在国内或者国外开设分支机构,形成一个以总行为中心的庞大的银行网络体系。
(典型国家是:英国等西欧国家和苏联、东欧国家、中国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分支行制按总行职能不同,又可分为1、总管理处制2、总行制:直隶制、区域行制、管辖行制优点:1、资金雄厚、实力强大、易于集中统一指挥和调度,便于各行之间调剂资金的余缺。
2、业务种类多,服务范围广,抗风险能力强,稳定性高,竞争力强、安全有效,运营费用节约和形成网络、利于自动化和电子化的形成。
缺点:1、因其庞大的分支机构体系,以及规模和实力,很容易造成对中小银行的兼并,从而造成金融垄断。
2、分支行制要求总行或管理行具有有效的成本控制手段和先进的通讯系统,否则,将难以控制。
3、分支行的管理人员若固守一地,将使管理行的控制能力下降,若将其经常调换,则要影响分支行的业务发展。
(三)集团银行制是指由一集团成立股权公司,再由股权公司控制或收购两家以上的若干家银行。
法律上这些银行仍然独立,但其业务与经营政策则属于持股公司所控制。
分析中西方商业银行的异同点,结合分析

分析中西方商业银行的异同点,结合分析一、内部控制环境差异分析:1、产权制度差异:从国外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看,商业银行采用的是现代银行法人产权制度,其主要表现为股份公司的形式,这种产权制度的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1)实现了产权结构的多元化、银行资本的社会化。
通过发行股票,可以筹集到数量极其庞大的资本,补充银行资本不足的状况,解决了银行发展对资本金的需求,提高了银行抗风险的能力。
(2)它有效地分解了经济上的所有权(财产终极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法人财产权),从而使得出资人同企业资产的实际营运相分离。
商业银行获得了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形式和资格,能够自主地支配、使用、处理其实际财产和从事金融交易活动。
(3)出资人或股东的责任有限。
当银行亏损或破产时,出资人或股东只承担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清偿责任,以其投资对商业银行负责,实现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关系,对股东利益的保护、银行组织的稳定与发展都有积极的意义。
传统国有银行在产权上的特征是:(1)占有权、收益权、转让权均高度集中于国家。
(2)银行财产的非法人性。
银行不具有独立的支配法人财产的资格,从某种程序上讲,不能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微观主体。
政府对银行行使行长的任免权、资源的配置权、经营的监督权。
(3)经营责任的无限性。
国家惟一拥有银行的剩余索取权,同时,国家也承担银行经营的无限责任,风险全部由国家承担。
(4)产权的不可转让性。
产权边界事先被国家界定,其他产权主体不能通过市场合约依法进入,从而表明银行产权的不可转让性。
2、公司治理结构的差异:产权制度造成的“所有者缺位”使得我国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与国外现代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有明显的区别,具体表现在:(1)政府与行长之间的委托代理契约仍然是行政性的,国有商业银行仍然在政府的行政性约束之下,并不能保证其独立产权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独立的经济利益,是一种非经济性的委托代理关系。
(2)在激励机制方面,主要实行的是官本位的激励机制,通过行政级别的升迁来实现激励,干部的任免、奖惩以政治觉悟、思想品德、任期政绩为主要内容,从而造成银行高级管理层注重短期政绩,实际工作中短期行为明显。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2.商业银行因被撤销而终止。商业银行被撤销,有以 下几种情况:①因违反《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 ②因严重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③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 非法经营,被其他有关的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 强制关闭。 3.商业银行因破产宣告而终止。商业银行的破产处理 主要有以下特殊之处: (1)人民法院宣告商业银行破产,须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商业银行的重整或破产,不仅债 权人、债务人可以提出申请,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也可以提出。
1694年,在英国政府支持下由私人创办的英格兰 银行,是最早出现的股份制银行。英格兰银行的成立, 标志着现代银行制度的建立,也意味着高利贷在信用 领域垄断地位的动摇。 至于各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建立起规模巨大的股份 银行,则是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之间。进入20世纪 以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商业银行更是得 到了迅猛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以来,商业银行又出 现了全能化、革新化、电子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二)商业银行的分立 商业银行的分立,是指一个商业银行依照法定程序 分开设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业银行。其方式有:① 商业银行将其部分财产分离出去另设一个或数个商业银 行,原商业银行继续存在;②将一个商业银行的财产进 行分割,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设的商业银行,原 商业银行解散。 商业银行的分立,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审查批准。 因分立而解散的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新设的商业银行,应当办理设立 登记;继续存在的商业银行,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注册 资本。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 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 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为5 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上述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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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比较
一、商业银行的立法
虽然商业银行这个概念在祖国大陆出
现的时间不长,但祖国大陆很重视对商业银行的法制建设,于1995年5月10日便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专门规
范商业银行的行为,保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
而我国台湾地方的商业银行存在的历史较长,但并没有对商业银行进行专门的立法,仅在其“银行法”中对商业银行作了专章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分总则、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对存款人的保护、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财务会计、监督管理、接管和终止、法律责任和附则9章91条,已于1995年7月1日正式实施。
除了《商业银行法》以外,有关商业银行的重要法规还有:在银行机构方面主要有《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稽核检查处罚规定》;在银行业务方面主要有《信贷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借款合同条例》、《贷款通则》、《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储蓄管理条例》、《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结算办法》、《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等等。
在台湾地方的商业银行“立法”中,最重要的当属“银行法”的制定与修订。
“银行法”于1931年制定,分通则,银行之设立、变更、停业、解散,商业银行,储蓄银行,专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外国银行,罚则,附则等9章51条。
当时国民党政府在大陆,由于忙于内战,以后又爆发了抗日战争,该法实际上并未予以实施。
1947年重新修订,条文增加到119条之多,并正式得以实施,到台湾后仍在实施。
其后也多次进行过修订。
其中以1975、1985、1989年的修订较为重要。
1989年的修订为最近的一次大幅修订,涉及的条文达30余条;其目的主要在于配合民营银行的开放,健全银行制
度,促进银行业务的自由化以及整顿金融纪律,维护金融秩序。
除了“银行法”外,我国台湾地方有关商业银行的“法规”主要还有:在银行机构方面,有“交通银行条例”、“中国农民银行条例”、“中国国际商业银行条例”、“中国输出入银行条例”等。
在银行业务方面有“支票存款户处理办法”、“银行办理限额支票及限额保证支票存款业务办法”、“银行金融债券发行办法”、“银行对企业授信规范”、“银行办理短期周转性授信作业准则”、“银行办理中长期授信作业准则”、“银行办理票据承兑、保证及贴现业务办法”,等等。
二、商业银行的定义及业务范围
何谓“商业银行”,祖国大陆的《商业银行法》与我国台湾地方的“银行法”的规定有所不同。
《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而我国台湾地方的“银行法”在第70条中
规定,所谓商业银行,指以收受支票存款,供给期限在一年内的短期信用为主要业务
的银行;在第52条中规定,银行为法人。
这都是从揭示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入手来
给商业银行下定义。
比较而言,祖国大陆关于商业银行的定义充分揭示了现代商业银
行的三大基本特征:即设立的合法性、业务的特殊性和组织的法律性,概念完整、精确;而台湾地方的“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的定义既没有要求其设立的合法性,也没有对其作定性描述,仅在另一条款中笼统提到银行是法人,概念显得零碎,使人无法从整体上来认识商业银行。
从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来看,祖国大陆的《商业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与台湾地方的“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从事的业务范围大体相同,包括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投资公债、中介代理等金融业务;但祖国大陆还允许商业银行从事同业拆借、买卖外汇、发放长期贷款等业务;而台湾地方只允许商业银行办理短期和中期贷款,不能发放长期贷款,不能
直接吸纳居民储蓄存款,也没有关于商业银行能否开展外汇买卖业务的规定。
可见,台湾地区的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比
起大陆的商业银行要窄一些。
祖国大陆的《商业银行法》明确禁止商业银行从事信托投资、股票经营,禁止向企业投资以及向非自用的不动产投资,违者将予以重罚。
各商业银行原来自办的信托投资公司按规定要么与银行脱钩,要么停办信托业务,实行银行业与信托业、证券业彻底分离。
我国台湾地方的“银行法”也不允许商业银行从事上述几项业务;并对自用不动产的投资额也作了明确的限制:除营业用仓库外,不得超过其于投资该项不动产时的净值;投资营业用仓库的,不得超过其投资于该仓库时存款总金额的5%。
此外,台湾地方的
法规还规定,商业银行自身不得开展储蓄业务和信托业务;商业银行内虽可附设储蓄部和信托部,但各部的资本、营业及会计必须独立。
而吸纳储蓄存款,正是祖国大陆商业银行的一项极其重要的业务,是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