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一)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
一、商业银行基本法律制度
• (一)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 (二)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与退出 •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与监督 • (四)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与监管
(一)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 1.商业银行的法律定义
• 《商业银行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 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 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2.银行设立的程序
筹建阶段
申请书 可行性报告 其他文件、资料
开业申请 与审批
申请表、章程草案、任职 资格证明、验资证明、股 东名册、大股东资信证明 、经营方针和计划、营业 场所等设施、其他Fra bibliotek相关法条:
• 《合同法》第399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 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物。
• 《合同法》第410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 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 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 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 《支付结算办法》第177条:汇款人对汇出 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 (3)中间业务
• 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负债, 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 结算 • 票据承兑 • 代理发行 •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 代理买卖外汇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提供保管箱业务
3.担保物处分期限
•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 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 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 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 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 二年内予以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解读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我国金融业的基本法律,为保障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规范其经营活动,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这部法律进行详细解读,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内容及意义。
二、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内容1. 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商业银行的变更和终止也必须经过相应的批准程序。
2.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商业银行法》明确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
同时,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未经批准的业务活动。
3. 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原则,包括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等。
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4. 商业银行的监管与法律责任《商业银行法》明确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包括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同时,《商业银行法》还规定了商业银行违反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解读与应用1. 保障银行业稳健发展《商业银行法》的出台为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过明确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程序,确保了银行业市场的稳定性和规范性。
同时,通过规定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和经营管理原则,引导银行业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2. 规范银行业务活动《商业银行法》对银行业务活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规范,确保银行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通过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了对银行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的发生。
3. 强化银行业监管《商业银行法》明确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通过监督检查和风险管理等手段,确保了银行业的稳健运行。
同时,《商业银行法》还规定了商业银行违反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六章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 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 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 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 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 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 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 行的某些变更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 发生法律效力。下列哪一事项无需 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2008) • A.变更银行注册名称、变更注册 资本 • B.变更银行总行或分支机构所在 地 • C.缩小银行业务范围并相应修改 银行章程 • D.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 额百分之四的股东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运行 更、终止
设立、变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 P77 1、设立制度:核准制,进行实质审查 2、设立条件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章 程。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最低注 册资本额 (3)有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 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二)商业银行的禁止性业务 • • • • • 1.信托投资义务 2.证券经营业务 3.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 4.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 5.向企业投资
• (二)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 1、负债业务管理:同业拆借 (商业银行法46) 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 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 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 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 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 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 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12.27•【文号】主席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04.02.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第四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第五章财务会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接管和终止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 商业银行设立程序 (1)筹建申请 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 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② 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 件、资料。
(2)开业申请 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审查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 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章程草案; ②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③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④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⑤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 有关资料; ⑥经营方针和计划; 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 施的资料; 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 料。
(3)领取证照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 设立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 查批准。 商业银行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 银行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 总额的60%。 设分支机构的申请人应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提交规定的 文件、资料(与设立商业银行大致相同)。经监管机构批 准后,发给许可证,经登记后开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 起6个月必须开业。
第四节 商业银行的接管、解散、破产、终止
• 商业银行的终止 • (二)商业银行被撤销 • 已经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因在经营活动中出现违 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国家机关吊销其金融 机构经营许可证,使其丧失法人资格的状态。 • (三)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 • 商业银行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发生了信用危机 ,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其法人资格 的情况。
商业银行的规章制度

商业银行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保障银行资金安全,促进银行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国各类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坚持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原则,加强内部监督和控制,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职责和权限,加强内部培训和监督,保障银行业务的稳健运行。
第二章存款业务规定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严格遵守存款保险规定,保障存款人权益。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存款管理制度,确保存款的安全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存款人进行身份核实,防范洗钱和其他不法行为。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存款进行分类管理,做好偿付准备。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公开存款利率和收费标准,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贷款额度管理制度,合理控制负债规模,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做好存款偿付工作,确保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贷款业务规定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审慎开展各类贷款业务。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贷款审批程序和责任。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制定合理的利率和贷款条件。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定期核查贷款使用情况,及时催收逾期贷款。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贷款项目的监督和跟踪,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流向。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偿付能力评估机制,保持足够的偿付准备金,保障贷款回收率。
第四章外汇业务规定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开展外汇业务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外汇管理制度,加强外汇风险管理,确保外汇业务的正常运作。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外汇市场的分析和研究,及时调整外汇交易策略。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外汇头寸,确保外汇流动性。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送外汇交易信息,做好外汇业务统计和报告工作。
商业银行法

4.基本管理责任 5.代理客户收款的责任 6.兑付客户支票的责任 7.投资咨询的责任
谢谢大家!
商业银行法
主讲人 鲁篱 中国经济法学会理事 中国银行法学会理事 四川省人大立法咨询委员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 教授
第一部分 商业银行组织法律制度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
•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法律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 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商业银行的住所 1、商业银行住所的法律效果 2、商业银行住所的确定 3、商业银行分支行的住所
《民诉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 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49规定的其他组织 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 资格的组织,包括(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 地的分支机构。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 1、明确业务范围的意义 • 2、立法模式
• 全能银行制VS分离银行制
• 3、我国对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的规定
正面规定:《商业银行法》第3条 负面规定:《商业银行法》第24、42、43条
4、超越经营范围的法律后果
三、商业银行的设立
(一)概述
• 1、概念
商业银行设立是指促成银行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一 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3)业务完结时的信息披露
当客户与商业银行的交易完结时,商业银行需披露交易 期客户的账户资金收益变化、资金流向、费用支付等内容, 并告知储户其它应当披露的信息。
案例一:唐中良诉工行闸北(三泉)支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刘先生诉某银行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在国家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就商业银行法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认识相关法律。
一、商业银行的定义和职责商业银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营业为目的,主要从事各类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的主要职责包括:接受各类存款、发放贷款、开办结算业务、提供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等。
二、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商业银行可以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或其他组织形式存在。
商业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决定银行的重大事项。
商业银行的日常管理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设有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等。
商业银行还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三、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和风险管理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主要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信用卡业务、资金清算等。
商业银行在开展经营活动时,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保护客户权益,预防和控制风险,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信用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等。
四、商业银行的监管和处罚商业银行受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包括事前审查、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督等环节。
商业银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暂停资格、吊销许可证等。
五、商业银行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商业银行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权益关系,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提供者,有责任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商业银行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金融信息,保护客户的隐私,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并及时响应客户的投诉和意见。
六、商业银行的创新和发展商业银行在不断发展中需要创新,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客户的需求。
商业银行可通过金融科技创新提高服务效率,发展智能化金融产品,推动金融业向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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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一)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开放基金申购、赎回的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A.办理基金单位申购、赎回业务的人仅限于基金管理人
B.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C.投资人申购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可以在申购期满前交纳部分申购款项,在申购期满后30日内补交余款
D.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的当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答案:B
[解答] 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也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因此,本题B选项正确。
2.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信息中,不属于内幕信息的是______。
A.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B.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20%
C.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D.公司董事长发生变动
答案:B
[解答] 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社会公众获得该信息后,会对证券交易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内幕信息是尚未公开的信息。
已经依法公开的信息,不是内幕信息。
故本题B选项当选。
3.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______作出决议。
A.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B.上市公司董事会
C.上市公司监事会
D.中国证监会
答案:A
[解答] 根据《证券法》第15条之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因此本题A选项正确。
4.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证券公司同时经营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______。
A.人民币5000万元
B.人民币1亿元
C.人民币5亿元
D.人民币10亿元
答案:C
[解答]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和证券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
因此本题C选项当选。
5. 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违法行为同样受法律制裁,这体现的证券市场的原则是______。
A.公开原则
B.公平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公正原则
答案:D
[解答] 公正原则是指应当公正地对待证券交易的参与各方,以及公正地处理证券交易事务。
因此本题D选项当选。
6. 某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该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______。
A.1000万元
B.5000万元
C.1亿元
D.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