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律制度(参考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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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接管法律制度

我国商业银行接管法律制度

浅探我国商业银行接管的法律制度摘要:为防范商业银行发生危机的风险,我国金融立法规定了接管等相关的法律制度。

本文从我国接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存在问题出发,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商业银行;接管;法律制度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1-0239-01金融全球化的突飞猛进,商业银行运营的繁复性和不确定性的因素在迅猛增加,这些因素有可能引起银行危机的风险。

为防止商业银行发生危机的风险,世界各国银行法采取接管等一系列措施,使银行平稳走出危机,维护国家金融业的良好秩序。

我国立法把接管制度作为商业银行退出市场机制的主要机制加以规定和调整。

一、我国商业银行接管法律制度的现状我国关于商业银行接管法律制度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称为《商业银行法》)的五个条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称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两个条文中。

接管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手段,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对该银行采取的整顿、改组等措施。

从这个意义上讲,接管制度是全面控制和管理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行政管理行为。

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接管具有行政救济行为的特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商业银行的接管只能由金融管理机构决定,并由该机构来组织实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8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二)接管是一种临时性措施。

接管作为行政救济行为,目的在于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所以接管行为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无限期地持续下去,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三)接管是银行运行过程中的内部行为。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一)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一)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一)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开放基金申购、赎回的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A.办理基金单位申购、赎回业务的人仅限于基金管理人B.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C.投资人申购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可以在申购期满前交纳部分申购款项,在申购期满后30日内补交余款D.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的当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答案:B[解答] 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也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因此,本题B选项正确。

2.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信息中,不属于内幕信息的是______。

A.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B.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20%C.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D.公司董事长发生变动答案:B[解答] 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社会公众获得该信息后,会对证券交易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内幕信息是尚未公开的信息。

已经依法公开的信息,不是内幕信息。

故本题B选项当选。

3.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______作出决议。

A.上市公司股东大会B.上市公司董事会C.上市公司监事会D.中国证监会答案:A[解答] 根据《证券法》第15条之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
一、商业银行基本法律制度
• (一)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 (二)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与退出 •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与监督 • (四)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与监管
(一)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 1.商业银行的法律定义
• 《商业银行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 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 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2.银行设立的程序
筹建阶段
申请书 可行性报告 其他文件、资料
开业申请 与审批
申请表、章程草案、任职 资格证明、验资证明、股 东名册、大股东资信证明 、经营方针和计划、营业 场所等设施、其他Fra bibliotek相关法条:
• 《合同法》第399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 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物。
• 《合同法》第410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 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 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 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 《支付结算办法》第177条:汇款人对汇出 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 (3)中间业务
• 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负债, 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 结算 • 票据承兑 • 代理发行 •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 代理买卖外汇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提供保管箱业务
3.担保物处分期限
•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 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 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 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 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 二年内予以处分。

第六章 商业银行法

第六章 商业银行法

第六章《商业银行法》五、商业银行的接管、清算及终止的法律制度(一)商业银行的接管制度接管商业银行是指中国银监会对拟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中国银监会认为商业银行出现信用危机或者即将出现信用危机时,可以决定对其接管,并组织实施。

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取代银行原管理层,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接管组织的组成人员由中国银监会指定,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发生变化。

《商业银行法》第6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1)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中国银监会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2)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经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3)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商业银行的清算及终止制度商业银行的解散、撤销和破产以及最后的终止对金融市场和债权人有重大影响,须经银监会的批准,并且按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公司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必要的清算程序后办理。

(三)违反商业银行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1、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商业银行如有违法经营(10类)行为之一的,由银监会责令改正,并根据具体情节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逃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法律责任商业银行如有藐视中央银行监管、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等情形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罚,或可建议银监会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3、非法经营银行的法律责任4、违反商业银行法律、法规的个人责任以上违法行为均由银监会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商业银行的存款和贷款的法律制

商业银行的存款和贷款的法律制

商业银行的存款和贷款的法律制在现代经济体系中,商业银行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们作为金融中介,连接着资金的提供者(存款人)和需求者(贷款人),促进了资金的有效配置和经济的发展。

然而,为了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保护存款人和贷款人的合法权益,商业银行的存款和贷款业务受到一系列严格的法律制度的约束和规范。

存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基础业务之一。

当我们把钱存入银行时,就与银行建立了一种存款合同关系。

法律对这种关系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定。

首先,在存款利率方面,商业银行必须遵守国家的利率政策。

国家会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货币政策的需要,对存款利率进行调控。

银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来吸引或拒绝存款,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这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稳定。

其次,存款的安全性是法律关注的重点。

商业银行有义务保障存款人的资金安全。

为此,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合规审查机制等。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存款保险制度。

一旦银行出现经营风险导致无法兑付存款,存款保险机构会在一定限额内对存款人进行赔付,这为存款人的资金提供了一道重要的防线。

另外,对于存款人的隐私保护也有明确的法律要求。

银行必须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随意泄露存款人的个人信息和账户情况。

否则,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究。

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另一项重要业务。

在发放贷款时,银行需要遵循一系列法律规定和程序。

在贷款对象的选择上,银行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要综合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因素。

法律禁止银行向不具备还款能力或贷款用途不合法的对象发放贷款。

这有助于防止不良贷款的产生,降低银行的风险。

在贷款利率方面,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

银行的贷款利率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定价。

过高的利率可能被认定为高利贷,是违法的。

同时,贷款合同的签订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应当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银行规章制度范本

银行规章制度范本

银行规章制度范本
《银行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的运作,保护客户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银行业务管理
第二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类风险的识别和控制,确保资金安全稳健运行。

第三条银行应当加强内部控制,明确内部管理机构和职责,建立健全的内部审核机制,防范内部不正当行为。

第三章客户权益保护
第四条银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则,维护客户权益,不得利用信息优势损害客户利益。

第五条银行应当加强客户信息保护,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第四章业务规范
第六条银行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规范经营行为,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金融活动。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调查,控制不良贷款风险。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八条银行应当配合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
第九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银行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对遵守规章制度,表现优秀的员工和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十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银行所有。

商业银行的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的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的法律制度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一、商业银行法律制度1、商业银行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生、效益性为原则。

3、商业银行具有中价职能、支付中介职能、信用创造职能、金融服务职能。

4、商业银行设立:、全国性---------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10亿RMB 、城市性---------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1亿 RMB 、农村性---------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5000万RMB5、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须经银监会审查批准,拨付分支机构的资金额,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对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民事责任总行承担。

6、下列变更事项,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有:、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总行或分行所在地;、调整业务范围;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修改章程;合并、分立注:变更董、高应当报银监会审查及任职资格。

7、商业银行的接管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商业银行法》规定,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接管终止的情形:、规定的接管期限满;、期限满时,商业银行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接管期限届满前,商业银行被合并或依法宣告破产; 8、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规则:按资金业源和用途可分为三类:、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介业务银行存款利率计息、结息规则:未到期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按支取日公告的活期利率结算;部份支取一样;逾期支取的定期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份,除约定自动转存外,按支取日活期利率结算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有利率调整的------还是按原存款单公告的定期利率结息。

活期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元以下尾数不结息。

9、通过电话挂失后,必须在挂失5天之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

10、关于有权查询、冻结、划扣的分类:、有权查询、冻结、划扣-------------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有权查询、冻结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证监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有权查询的--------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价格主管部门、反垄断执法机构、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门、外汇管理机关、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1、存款人死亡后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证明,无继承人的,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该存款不计息。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2.商业银行因被撤销而终止。商业银行被撤销,有以 下几种情况:①因违反《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 ②因严重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③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 非法经营,被其他有关的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 强制关闭。 3.商业银行因破产宣告而终止。商业银行的破产处理 主要有以下特殊之处: (1)人民法院宣告商业银行破产,须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商业银行的重整或破产,不仅债 权人、债务人可以提出申请,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也可以提出。
1694年,在英国政府支持下由私人创办的英格兰 银行,是最早出现的股份制银行。英格兰银行的成立, 标志着现代银行制度的建立,也意味着高利贷在信用 领域垄断地位的动摇。 至于各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建立起规模巨大的股份 银行,则是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之间。进入20世纪 以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商业银行更是得 到了迅猛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以来,商业银行又出 现了全能化、革新化、电子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二)商业银行的分立 商业银行的分立,是指一个商业银行依照法定程序 分开设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业银行。其方式有:① 商业银行将其部分财产分离出去另设一个或数个商业银 行,原商业银行继续存在;②将一个商业银行的财产进 行分割,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设的商业银行,原 商业银行解散。 商业银行的分立,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审查批准。 因分立而解散的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新设的商业银行,应当办理设立 登记;继续存在的商业银行,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注册 资本。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 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 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为5 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上述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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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第一节商业银行概述一.商业银行的产生和发展(一)国外商业银行的产生和发展 1580年,威尼斯银行,第一个以“银行”命名的信用机构;1694年,苏格兰银行,标志着现代商业银行的产生;银行业的多元化发展。

(二)国内商业银行的产生和发展钱庄;外国银行;民族资本银行;官僚资本银行。

建国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1986年交通银行;股份制银行。

二.商业银行的概念和特征(一)商业银行的概念: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提供多样化服务的总和信用中介机构,是金融企业的一种。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和特征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是指商业银行在从事金融活动、参与金融法律关系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及其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

我国商业银行的特征:1、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金融业务的企业法人。

3、商业银行是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第二节商业银行的组织体制、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一.商业银行的组织体制商业银行的组织体制,也称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形式,目前有单一银行制、总分行制、控股公司制、连锁银行制、全能银行制、代理银行制等。

(一)单一银行制:单一银行制又称独立银行制或单元银行制,指商业银行的业务完全由各自独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不设立或不准设立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组织体制。

目前美国仍然是实行单一银行制的唯一国家。

(二)总分行制:总分行制,也称分支行制,是指法律允许商业银行在其总行或总管理处之外,广设国内外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体制。

总分行制又可细分为总行制和总管理处制。

在总分行制体制下,总行除领导、管理分支机构外,本身也对外营业;在总管理处体制下,总管理处专司领导、管理分支机构之责,本身不对外开展业务。

总分行制以英国、加拿大为代表,现为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用。

优点:1、分支机构多,业务覆盖面广,吸收存款多,而且可将吸收的存款在不同地域上调剂使用。

2、放款分散,可有效降低放款风险,提高银行的安全性。

3、形成规模效应,成本降低,利于竞争。

4、职工多,分工细,专业化程度高。

5、总分行及分行之间资金调度容易,现金准备率低。

6、现代化程度高,网络化管理,生产效率高。

7、便于金融主管机关的宏观管理。

缺点:1、资金调度迅速,不利于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发展。

2、分支机构的主动性、灵活性、创造性不能充分表现。

3、容易造成大银行对小银行的吞并,形成垄断,妨碍竞争。

4、银行规模过大,内部层次机构较多,管理困难。

(三)控股公司制控股公司制又称集团银行制或持股公司制,它是指某个集团成立一个股份公司,由该公司控制若干银行的制度。

各银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法律地位独立,但是业务一般由控股公司控制。

它可分为银行控股公司和非银行控股公司两种基本类型。

控股公司制流行于美国,目前银行控股公司已成为商业银行最基本的组织形式。

银行控股公司是由一家银行公司建立的并控制一家或多家银行及公司股权的集团公司。

非银行控股公司是由非银行的企业拥有众多银行的主要股份而成为控制公司。

控股公司制是取总分行制之长,补单一银行制之短。

它通过设立子公司的方式扩大资本总量,客观上提高了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然而,由于各子公司在法律上的独立性,控股公司制在集中和统一调配资源方面不及总分行制。

各银行之间的风险相互隔离,形成“防火墙”。

作业:请同学们对于银行控股控司和非银行控股公司的这两种形式各举一个我国的实例,并制成ppt文件在下节课上台来详细说明,最后请全体同学评比一下。

(四)连锁银行制连锁银行制,也称联合银行制,是指两家以上商业银行受控于同一人或同一集团,但又不以股权公司的形式出现的银行组织形式。

流行于美国中西部。

(五)全能银行制全能银行制是指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各种各样的金融业务,不仅可以从事长期及短期的金融业务,而且可以全面经营其他金融业务主要流行于德国、瑞士。

(六)代理银行制代理银行制是指商业银行在外地建立分支机构之前,若要办理外地业务必须与外地的银行建立起代理行的关系。

二.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商业银行组织形式特指商业银行的内部组织形式。

大多数国家要求商业银行必须采用公司制;少数国家允许合伙或个体银行的存在,如德国。

公司制商业银行的四种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无限责任公司。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七条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适用前款规定的日期由国务院规定。

”(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指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商业银行。

最后一家:中国农业银行,已经终止。

(二)有限责任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商业银行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银行承担责任,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业银行。

目前主要是:中外合资银行,商独资银行,村镇银行。

(三)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银行承担责任,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业银行。

1、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2、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3、专业性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4、合作制商业银行(信用社)三.商业银行的内部治理结构(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内部治理结构1、董事会 2、监事3、行长(二)有限责任商业银行的内部治理结构 1、股东会2、董事会3、监事会4、行长(三)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内部治理结构1、股东大会2、董事3、监事会4、行长第三节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与终止一.商业银行的设立商业银行的设立,是指银行的创办人依照法定的程序,通过人力、物力和财力投资,经法定主管部门审批,使银行取得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行为。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一)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二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参见第十三条: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

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

”(二)商业银行设立的程序1、筹建申请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十四条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2、正式申请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五条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章程草案;(二)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五)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六)经营方针和计划;(七)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审查批准银监会审查申请开业的商业银行是否符合条件,如果符合,经批准可设立商业银行,银监会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

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三)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

”4、核发营业执照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十六条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5、公告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银监会予以公告。

(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1)营运资金额的比例(2)许可证与营业执照(3)法律责任二.商业银行的变更狭义:商业银行的变更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一些重大事项的变化,包括银行的名称、住所、经营场所、隶属关系、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投资比例等。

广义:狭义+合并+分立三.商业银行的接管(一)概念:商业银行的接管,是一种监管手段,是银监会在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对该银行采取的整顿、改组等措施。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六十五条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二)接管理由;(三)接管组织;(四)接管期限。

接管决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第六十六条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

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第六十七条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一)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二)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三)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接管的特征1、接管的行政干预性2、接管的临时性3、接管的法定性4、接管组织的独立性5、银行法人资格和债权债务关系的不可改变性(三)接管的条件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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