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第十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第十章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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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 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可分为:单一行制、总
分行制、连锁银行制、控股公司制等几种。
22பைடு நூலகம்
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
单一银行制
指银行业务完全由一个独立的商业银行
经营,不设任何分支机构的银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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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
总分行制
指在大城市设总行,同时在国内外各地 普遍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制度。
理财法规讲座之
商业银行法
2011年11月16日
1
目录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
构 • 第三节 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 第四节 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 • 第五节 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 • 第六节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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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 (一)概念: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 经营对象,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收益最大化为 主要目标,按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 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 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性质: 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 其法律形式是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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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商业银行的业务按资金来源和用途可分为三 类: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 根据《 商业银行法》第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 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 .吸收公众存款。 2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 .办理国内外结算。 4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 .发行金融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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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职能
金融服务
商业银行可以利用其在国民经济活 动中的特殊地位,以及在提供信用 中介和支付中介业务过程中所获得 的大量信息,凭借这些优势,运用 电子计算机等先进工具,为客户提 供多种金融服务。这些服务主要包 括服务咨询、代理融通、信托、租 赁、计算机服务、现金管理、经纪 人业务、国际结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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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央行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
• (1)第一个环节是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影响 操作目标——同业拆借利率、备付金率和 基础货币。 • 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是形成货币政策传 导机制的起始点 • 这个环节是调控各金融机构的贷款能力和 金融市场的资金融通成本。
(三)央行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
• (2)操作目标的变动影响到货币供应量、 信用总量、市场利率。 • 这个环节是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企业和 居民在变化了的金融条件下,做出反应, 改变自己的货币供给和货币需求行为,从 而影响到货币供应量的变动。 • 商业银行等调整的依据:自主决策、自主 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遵循安全性、 流动性、盈利性的“三性”原则。这个过 程是市场机制在起作用。
五、商业银行的贷款和其他业务的 基本规则
• • • • • • • (一)贷款业务规则 1 .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规则 2.订立书面合同规则 3.遵守资产负债比例规则 4.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规则 5.发放特定贷款规则 6.还款规则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
•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 (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75%; • (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 比例不得低于25%; • (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 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 (5)中国人民银行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 其他规定。
(二)流动性原则
• 2、内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包括资产 的流动性和负债的流动性。 • 资产的流动性是指资产的变现能力, 衡量资产流动性的标准有两个:一是 资产变现的成本;二是资产变现的速 度。 • 负债的流动性是指银行以适当的价格 取得可用资金的能力。衡量银行负债 流动性的标准也有两个:一是取得可 用资金的价格;二是取得可用资金的 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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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的发展
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将深刻影响商业银行的业务 模式和服务方式,商业银行应积极拥抱金融科技 ,提升自身竞争力。
监管政策的调整
监管政策的调整将影响商业银行的经营策略和业 务模式,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监管政策的变化, 及时调整自身经营策略。
客户需求的变化
客户需求的变化将影响商业银行的产品和服务创 新,商业银行应深入了解客户需求,提供更加个 性化、专业化的服务。
存款保险制度
商业银行需按照规定缴纳 存款保险费,保障客户存 款安全。
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规则
贷款种类与对象
包括个人贷款、企业贷款 、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等 ,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监管要求。
贷款利率确定
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货币 政策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 ,并报备监管机构。
贷款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需建立完善的贷 款风险管理制度,对贷款 风险进行分类、监测和预 警。
能化。
商业银行的数字化转型
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
商业银行应加强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云计算、大数据、区 块链等技术平台,提升数据处理和存储能力。
数字化服务创新
商业银行应积极探索数字化服务模式,如移动支付、虚拟银行等, 提升客户服务的便捷性和个性化。
数字化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应加强数字化风险管理,通过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 术手段,提高风险预警和防范能力。
股东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选举权、表决权、 查阅权、收益权等。
股东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出资义务、遵守公 司章程义务、竞业禁止义务等。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与经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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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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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业务种类

银行法之商业银行法PPT课件(1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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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告 在指定的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银监会对商行统一进行设立 公告+工商行政机关发布企业登记公告)
▲分支机构设立的不同之处:向工商部门登记时领取的是 《营业执照》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 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由银监会吊销营业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二、商业银行的变更
(一)事项变更 下列事项变更时需经银监会批准——第24条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总分行所在地; 4.调整业务范围; 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6.修改章程; 7.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二)主体变更 1.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 2.分立:存续分立,新设分立
③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④风险控制制度
2 业务交易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
3 竞争规则原则:坚持公平竞争原则
4 业务规则原则
a.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b.坚持自主放贷、依法放贷原则
5 独立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组织体制、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
一、组织体制
(一)单一制(独家银行制):指依法不设立分支机构或跨地域设立分 支机构的体制。 1.利:各银行间相互独立,能避免银行垄断保持适度竞争,能隔离风险 2.弊:风险集中,规模有限,经营成本高等 (二)分支制(总分制):指依法可在国内外开设分支机构的银行体制。 1.利:规模大、成本低、经营灵活。2.弊:易形成垄断 (三)集团制:指银行控股公司控制或收购若干商业银行股权的体制。 1.利:规模经济、国际竞争力强。2.弊:易操纵市场、风险连带 (四)连锁制(联合银行制):指某一集团或某一人购买若干独立银行 的多数股票,从而控制这些银行的体制。

第十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_第十章商业银行法

第十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_第十章商业银行法

第十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教学目的及要求]本章介绍我国对商业银行的相关法律规定。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我国商业银行的设立、存、贷款规则以及财务会计相关制度,了解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节概述一、立法宗旨1、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到目前为止,我国除4家国有商业银行外,还有: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掌握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投资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等10多家商业银行,5000多家城市信用合作社,50000多家农村信用合作社。

此外,还批准了100多家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目前正在进行城市合作银行的组建试点。

2、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内容主要是:注册登记管理,主要负责人资格审查,业务范围界定,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和资产风险度等。

当前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下降,主要表现在:部分银行逾期、吊滞、吊帐贷款增加。

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不高使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受到严重影响,不利于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需要从法律上保障商业银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3、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二、商业银行的性质和地位(定义)商业银行的定义(定性法)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这里的吸收公众存款,包括吸收活期支票存款,这是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本质区别,而存、兑、汇又是商业银行最传统的业务,也是我国银行目前的主要业务。

我国现阶段的商业银行包括四类: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银行(目前尚未建立);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其中,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银行业务、邮政企业办理邮政储蓄、汇款业务往来由《商业银行法》调整,而其组织形式、组织结构及盈利分配等则由其他法律调整。

商业银行法 精品课课件 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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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银行的体制
总分银行制(分支银行制) 单一银行制(单元银行制)
银行控股公司制 代理银行制 连锁银行制
分支行制
它是指依法可以在国内外开设分支机构 的银行体制。在分支行制体制下,各银 行经营范围广,经营规模大,经营成本 也相对较低。缺点表现在,它容易形成 银行垄断集团,不利于银行的合理、适 度竞争。银行倒闭时,其对经济造成的 破坏性要比单元制要大得多。

2、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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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3、提供保管箱服务。
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商业银行概述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结构 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 商业银行的变更和终止 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一节 商业银行概述
一、概 念、性质与地位 1、商业银行的概念 在我国,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
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收受存款、 提供资金信贷为主要业务的银行。
2、商业银行的性质与地位
(1)商业银行是企业。以营利为目的。 (2)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且是能办理存款业务
的金融企业。 (3)商业银行的法律形式是企业法人。所谓法人,
是指依法设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 场所、有独立的财产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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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和管理。
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遵 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防止违规行为。
银行业监管的措施与手段
现场检查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实地检查,核实其经 营状况和风险状况。
行政处罚
对违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罚款、警告、 撤销等处罚。
非现场监管
通过收集数据、分析报表等方式,对银行业 金融机构进行远程监控。
信息披露
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准确、完整地披 露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
银行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 总结词:银行法律制度对于维护金融稳定、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 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 详细描述:银行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主体,其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对于 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制定和执行银行法律制 度,可以有效地规范银行业务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 融市场的稳定。此外,银行法律制度还可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 止银行业务中的欺诈和滥用行为,提高消费者对银行业的信任度。同时, 稳健的银行体系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为企业和个 人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支持,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
详细描述
银行法律制度是针对银行业务经营、管理和监管的一系 列法律规范,旨在保障银行业务的合法、合规和稳健经 营。这一制度具有专业性,因为银行业务涉及到大量的 金融交易和风险管理,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来制 定和执行相关规定。此外,银行法律制度还具有复杂性 和广泛性的特点,因为它不仅涉及到银行业务经营的各 个方面,还涉及到与金融监管、货币政策、市场准入等 方面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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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 银行法律制度的主体框架 •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详解 • 银行与客户法律关系详解 • 银行内部管理法律制度详解 • 银行风险防范与处置法律制度详解

商业银行法最新PPT课件[文字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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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与终止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
1、商业银行的设立制度 我国对商业银行的设立实行核准制,即只有
经过严格审查获得批准的银行才能经营银行业务, 非银行机构不得经营银行业务,且不得使用“银 行”字样。
2、设立条件: 1)有符合商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商行法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一、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法
1.商业银行:
(1)起 源:
1694年在英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股份制银行— 英 格兰银行,标志着西方资本主义商业银行的产生。
我国1978年专业银行相继恢复; 1986年,交通银行、 招商银行等商业银行组建成立; 1994年,金融体制改革 的过程中,把国有专业银行改为国有商业银行。
a、内部组织机构: ①股东会 ----权力机构 ②董事会 ---- 执行机构 ③监事会 ---- 监督机构
b、外部组织机构——分支机构 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权权范围内开展业务,
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下组织。 ①可以在境内外设立; ②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③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④总行应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符合的营运资金。 (不
有下列情形: ① 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中国银监会决定的接管延期
届满; ② 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经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③ 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商业银行的终止 1、概 念:是指商业银行因出现解散、被撤销
和被宣告破产等法律规定的情形,消灭其法律主体 资格的法律行为。
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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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教学目的及要求]本章介绍我国对商业银行的相关法律规定。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我国商业银行的设立、存、贷款规则以及财务会计相关制度,了解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节概述一、立法宗旨1、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到目前为止,我国除4家国有商业银行外,还有: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掌握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投资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等10多家商业银行,5000多家城市信用合作社,50000多家农村信用合作社。

此外,还批准了100多家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目前正在进行城市合作银行的组建试点。

2、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内容主要是:注册登记管理,主要负责人资格审查,业务范围界定,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和资产风险度等。

当前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下降,主要表现在:部分银行逾期、吊滞、吊帐贷款增加。

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不高使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受到严重影响,不利于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需要从法律上保障商业银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3、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二、商业银行的性质和地位(定义)商业银行的定义(定性法)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这里的吸收公众存款,包括吸收活期支票存款,这是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本质区别,而存、兑、汇又是商业银行最传统的业务,也是我国银行目前的主要业务。

我国现阶段的商业银行包括四类: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银行(目前尚未建立);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其中,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银行业务、邮政企业办理邮政储蓄、汇款业务往来由《商业银行法》调整,而其组织形式、组织结构及盈利分配等则由其他法律调整。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1、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2、提供保管箱服务;1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其中1~4为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只有银行才能经营的业务;5~13附属业务:即其他金融机构也可以经营的业务。

四、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及责任(一)效益性、安全性、滚动性及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商业银行经营原则。

效益性,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里主要指经济效益,即盈利性。

盈利性是商业银行经营的总目的,是指以经营货币来取得利润的这种内在动力。

安全性,是指商业银行经营的资产与负债业务免遭风险的能力。

滚动性,是指商业银行能够应付客户随时提取存款、满足客户必贷款的能力。

(二)民事责任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的全部法人财产不是仅指银行的注册资本,而是指银行的实有全部财产,包括注册登记的资本和经营积累的财产。

五、商业银行的业务往来原则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节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设立1、设立商业银行及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设立审批的内容包括最低实缴资本金、合格的银行工作人员及业务范围等。

(1)设立银行、银行的分行及区域性银行的分支机构,须经当地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2)设立支行和办事处(区域性银行除外),由当地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审批,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3)支行以下的机构(包括储蓄所,储蓄代办点)的设立,由省级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分行审批;(4)外资银行由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2、设立条件的审批原则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5个条件:(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银行章程是指银行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以书面记载的关于银行组织机构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这里的资本金是指最低实缴货币资本金。

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

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

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经济发展需要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3)有具备任务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其他设施。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银行业竞争的状况。

3、设立程序(1)申请: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1)设立银行的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人民银行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如申请人近3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会计报告是人民银行据以分析申请人资产负债经营情况并决定是否批准的重要依据。

(2)填表并提交有关材料设立银行的申请经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章程草案;2)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3)法定验资机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4)银行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旨在了解股东状况、出资额及每一股东持有股份;5)持有银行注册资本10%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旨在了解控股股东的资信等有关情况;6)银行的经营方针和计划,旨在了解银行未来的业务重点和发展方向,了解银行未来的经理层;7)银行营业场所等有关资料,包括场地、产权、场所自身安全质量情况、有关设施等;8)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3)颁发经营许可证,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

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以后,国家作为商业银行的所有者,将设立监事会监督银行的经营。

监事会由中国人民银行、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有关专家及本行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

监事会的性质产生办法、工作程序等由国务院规定,其职责是对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分支机构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包括银行的分行、支行、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等。

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不能有独立于总行的名称、资产、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1、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根据《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者须经国务院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并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须持有国家外汇管理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并有3年以上的经营外汇业务经验和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有全法的外汇资金来源;有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等值外汇的自有资金,并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报告;2)申请单位前3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业务状况报告;3)可行性研究报告;4)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5)所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6)经营方针和计划;7)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及其他设施等。

2、商业银行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

具体数额由人民银行规定。

商业银行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额的60%。

这里的资本金包括抚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

这样规定是为了通过资本金限制分支机构设置的数量。

四、设立、吊销及公告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向社会公告。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止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公司登记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由于商业银行经营的特殊性和公共性,商业银行非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或司法机关决定,不得自行停业。

五、变更事项、分立与合并1、变更事项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变更银行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额;3)变更总行或分支行所在地;4)调整业务范围;5)变更持有银行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6)修改章程;7)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银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的更换事项应当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条件,主要是审查其任职资格,人民银行不干预商业银行的人事任免。

2、分立与合并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属于法人变更,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商业银行的分立、分并,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六、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规定1、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禁止性规定《商业银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1)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自治权利的;(2)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2、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规定和义务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贪污:非法占有商业银行的资金。

侵占:非法占有银行或客户的资金。

挪用:指行为人以涂改凭证、伪造单据或采取不入帐、做假帐等手段取得银行资金暂时使用,到时归还这笔资金。

(3)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4)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节对存款人的保护一、基本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即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二、对个人储蓄存款的保护规定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冻、扣。

这里的法律是指《税收征管法》和《海关法》。

此外,司法机关可以依法进行查、冻、扣。

三、对单位存款的保护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单位或个人查询,但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的法律是指《税收征管法》和《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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