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金融法-第四章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要点

2018/5/2
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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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
对董事会业绩的评估 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应该对董事会的业绩进行年度评估, 评估的依据由提名与公司治 理委员会推荐、由董事会所批准的评估指引。这种评估应该包括对董事会能力进行整 体上的估价, 同时也包括按照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结构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则 和监管制度对董事独立性的有关规定来评估每个外部蓝事的独立性的情况以及其他素 质。对于董事职责和义务方面的任何变化的考虑, 可能会发生在一个董事初次当选为花 旗银行的董事身上。类似其他的因素由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来决定是否用来进行评 判, 每个委员会都应根据其职贵和义务每年对自己的业绩进行一次自我评估, 对董事会评 估的结果和各委员会的评估报告都应该在汇总和提要以后呈报给董事会。 董事的薪酬 董事的薪酬形式和数额由董事会来决定, 而这种决定是建立在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的 建议基础之上的。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应该就董事的薪酬问题每年进行一次评估和 报告。那些本身就是银行雇员的董事不应该以他们担任银行董事一职而收取任何报酬 。非银行雇员的董事在事先获得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的同惫之前,不得进人银行的任 何咨询领域。服务于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董事不得因为为银行提供了会计服务、 咨询服务、法律服务、投资银行服务或者其他金融与财务咨询而直接或间接地收取报 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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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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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银行的管理架构
花旗银行的管理层除董事会外, 还有不同层次的管理委员会, 既有规模 庞大的“ 集团管理委员会” , 也有专门针对公司管理的、保证公司有 效而符合规则地运行的“ 集团高级管理委员会” , 还有专门推动业务 发展和市场开拓的“ 集团业务管理委员会” , 还有许多专业委员会。 花旗银行的管理结构与其他大银行和上市公司没有本质区别, 都有一 个高层董事会, 但它也有许多独特的地方根据需要, 可以同时设立两个 平行的主席;在董事会中, 外部董事的人数特别多;集团的总裁可以 长期空缺;在部门内部和各个业务领域, 有不少于两个平行的第一负 责人;管理委员会的种类特别多;集团的一二把手可以不是行政管理 委员会的成员, 但必须是业务管理委员会的成员, 突出“ 业务第一”的 特征。
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三、商业银行法的制定及其施行范围 (二)商业银行法的制定与修订 一般认为,世界上最早的银行法是1844年公布的
英格兰银行法。旧中国的银行立法始于清末 光绪30年(公元1904年)户部奏准的试行银行 章程。国民党政府在大陆统治时期,于1931 年3月制定了银行法,但未施行。
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及经营原则 (一)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按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
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及经营原则 (二)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我国商业银行法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作
出了明确的规定。概括起来,有以下8个原则:
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1. “三性原则”。 2. “四自方针” 商业银行“企业化经营”的
原则。 3. 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
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 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收益最大化为主要 目标,提供多样化服务的综合信用中介 机构,是金融企业的一种。
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在我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 法第2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 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 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 企业法人。
第四章 商业银行法

• (四)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终身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累计2次被 取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 (五)累计3次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 的;
• (六)与拟担任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职责存在明显利益冲突的;
• (七)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 成恶劣影响的;
(二)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 1、股东会(股东大会); • 2、董事会; • 3、监事会。 • 4、行长(总经理)。
• 商业银行作为特殊的公司,其公司治理 结构颇受各方关注,国际金融监管机构 巴塞尔委员会对此尤为重视。特别是东 南亚金融危机以后,巴塞尔委员会进行 了一系列的案例研究,得出结论:商业 银行薄弱的管理和治理结构会引发储蓄 和信贷危机,从而给政府造成巨大成本; 良好的管理和治理结构则会给银行良好 的回报。
(二)中国商业银行体系
• 1、国有商业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2007年3月2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式挂牌
成立。
• 2、新型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 (1)交通银行 • (2)中信银行 • (3)中国光大银行 • (4)中国民生银行 • (5)招商银行 • (6)深圳发展银行
二、商业银行的组织
• (一)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
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 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本 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
•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是指五 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 出资额为限对银行承担责任,银行则以 其全部资产对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商 业银行。
第4章商业银行法

1、发行库的主要职能:保管发行基金、办理基金出 入库、金融机构现金存取业务、回笼的现金的整理 清点
2、发行库与业务库(商行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金 库)的区别:
第一,机构设置
第二,保管性质
第三,业务对象
第四,收付款项的起点不同
• 1951年《年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 • 1957年最高限额每人每次5元,票面额1元 • 1987年 最高限额200元 • 1993年最高限额6000元 • 2004年12月最高限额20000元,边境开放地
他业务
• 2. 禁止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 1) 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 2) 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股票业务 3) 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4) 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 5) 商业银行不得向企业投资
D 主要国家及地区的货币发行制度简介 ①美国的货币发行制度 ②英国的货币发行制度 ③日本的货币发行制度 ④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货币发行制度
1.1984 ~1990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不允许用于支付和清算, 而是用 于发放再贷款。 1990 年以前,准备金付息 利率逐步提高,并且备付金存款利率高于法 定准备金存款的利率 。
2.1990~1998
1993 年开始, 吸收外币存款的金融机构也需 缴纳外币存款准备金, 外币存款准备金不计 付利息。
•
4.1 商业银行法概述
• 4.1.1 商业银行的性质与职能
• 1. 商业银行的性质
•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 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公司法》 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 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 1) 商业银行是企业 2) 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 3) 商业银行的法律形式是企业法人
金融法第四章

第四章 商业银行法
• • • • • • • • • • • • • • 六、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 (一)商业银行的接管 1、接管的条件、目的及法律后果 (1)条件: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 (2)目的: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银行正常的经营能力。 (3)法律后果: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在接管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由接管的商 业银行负责 2、接管的程序及实质 程序:作出接管决定;接管的实施;接管的终止。 (二)商业银行终止 1、终止的事由: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 2、终止的程序及债权债务清算 (1)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 (2)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 (3)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
第四章 商业银行法
• (二)原则 • 1、“三性原则”:(1)安全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在进行业务时,应充分 考虑按期收回资金本息的可靠程度,确保银行资产的安全;风险主要有:1) 信用风险;2)利率、汇率变动风险;3)流动性风险;4)社会、政治风险。 • (2)流动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可以随时变为现款,以便及时地、 充分地满足存款者提取存款和发放正常贷款的需要。包括资产与负债的流动 性。1)资产的流动性:指商业银行的资产在不发生损失的前提下迅速变现的 能力,以满足存款人取款和贷款者贷款的需求,这就要求商业银行手头总是 持有一定比例的现金资产及变现能力强的其他资产,如短期票据和短期债券 等。2)负债的流动性,是指商业银行能以较低的成本随时获得所需的资金。 这要求银行发展主动性负债,向中央银行、同业或国际金融市场借款,发行 金融债券、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等,以保持负债的流动性。 • 流动性原则主要是指资产的流动性,要通资产结构和负债结构的适当安排来 实现,使放款的各种不同到期日与存款和借入资金的到期日以及数额相适应。 • (3)效益性原则:指商业银行在从事资产负债等业务的过程中,必须以盈利 为目标,并努力使盈利最大化,追求最佳的经济效益。
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资金存储和贷款发放等重要功能,对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保障商业银行的正常运行,维护金融秩序,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商业银行法规。
商业银行法的基本概念商业银行法是指对商业银行机构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其主要内容包括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监管、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商业银行法的制定旨在确立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和经营范围,规范其行为,防范风险,保护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商业银行法的特点1.专业性强:商业银行法是针对商业银行的特殊法律规范,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2.灵活性:商业银行法通常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金融市场的变化和商业银行的发展需求。
3.严格性: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比较严格,旨在保障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商业银行法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结构,包括法人资格、管理层构成等。
2.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如资金存储、信贷等。
3.商业银行的监管:商业银行法规定了监管商业银行的机构和方式,确保商业银行的合法合规运营。
4.商业银行的处罚: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违反法规的处理措施和处罚。
商业银行法在国际上的发展趋势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商业银行法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家间通过合作,不断加强商业银行的监管和规范。
未来,商业银行法将更加关注金融创新和风险防范,为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总结商业银行法是对商业银行机构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法律体系,具有专业性强、灵活性和严格性的特点。
其主要内容包括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监管和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法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未来将更加关注金融创新和风险防范,为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第四章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 《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 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 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商业银行法的性质与立法模式
(一)商业银行法的概念 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组织和商业银 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业银行的组织体制、组织形式和组 织机构
(一)商业银行的组织体制 1商业银行的组织体制的类型 (1)单一银行制。指法律禁止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 银行业务由各个独立的商业银行经营的一种组织体制。在 单一制体制下,银行数量较多,有利于银行之间进行竞争。 (2)分支行制。指法律允许商业银行总行设立分支机 构的一种组织体制。在分支行制体制下,各银行经营规模 大,经营成本相对较低,总行领导和管理分支机构,可以 对各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和资金进行必要的调剂,有利于 分散和降低信用风险。
反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反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主体主要是商业银行及其 工作人员,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某些情况下也会成为 违反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主体。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商业银行 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 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 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17条规定,商业银 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 的规定,所以,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为公司。目前,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采用 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少数银行采用有限责 任公司形式。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商业银行法》第27条规定了担任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消极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 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的; (2)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1)-商业银行的概念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中级)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知识点: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1)-商业银行的
概念
● 详细描述:
《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由此可见,我国商业银行是依法成立,经营货币金融业务,以营利为目的金融企业法人。
1.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2.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3.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商业银行具有信用中介职能、支付中介职能、信用创造职能和金融服
务职能。
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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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法的概述
商业银行法是指对商业银行的组织、运作和监管等方面进行法律规范的法律体系。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还直接涉及到广大市民和企业的经济利益。
商业银行法主要包括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治理结构、风险管理、监管问责等方面的规定。
本文将围绕商业银行法的核心内容展开介绍,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商业银行法。
二、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商业银行根据其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多种形式。
其中,国有商业银行由国家全资或控股,具有较高的资本实力和影响力;股份制商业银行由股东持
有股份,以盈利为目标,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城市商业银行则主要面向城市居民和小微企业,以零售和小额贷款为主。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不仅决定了其所有权结构和管理体制,还会直接影响其经营方式和风险管理能力。
因此,商业银行在选择组织形式时,需要考虑到经营特点、社会责任和政府政策等因素,并进行合理的选择和调整。
三、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
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是指银行可以从事的经营活动范围。
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一般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国际结算业务、证券投资业务等。
其中,存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贷款业务则是商业银行的主要盈利来源。
商业银行在经营范围上的限制主要来自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为了保护投资人和存款人的权益,商业银行在经营范围上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
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是商业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由银行的股东参加和行使
投票权;董事会则负责指导银行的经营管理,其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监事会则独立监督银行的经营活动,维护投资人和存款人的权益。
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和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良好的治理结构
能够提高银行的决策效率和透明度,促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
因此,商业银行在治理结构上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原则,不断强化自身的治理能力。
五、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面临着各种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主要包括风险识别、风险量化、风险控制和
风险监测等方面的工作。
其中,风险识别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基础,通过对潜在风险的识别和分析,可以及时采取措施来降低风险。
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上需要注重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
内部控制是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核心,包括内部审计、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制度
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风险防范则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通
过合理的风险分散和风险监测机制,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
六、商业银行的监管问责
商业银行的监管问责是保障金融体系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商业银行的监管问责主要包括监管机构的监督和处罚机制的运行等方
面的工作。
监管机构负责对商业银行的金融活动进行跟踪监测,并根
据监测结果对商业银行进行评估和检查。
同时,监管机构还可以依法
对商业银行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问责。
商业银行在监管问责上需要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并加强内部
治理和自律,以提升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市场影响力。
结语
商业银行法作为金融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对商业银行的组织、运作和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和制度建设。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只有遵循商业银行法的要求,不断强化内部治理、风险管理和监管问责,才能够稳健经营,推动金融体系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