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
一、商业银行基本法律制度
• (一)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 (二)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与退出 •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与监督 • (四)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与监管
(一)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 1.商业银行的法律定义
• 《商业银行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 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 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2.银行设立的程序
筹建阶段
申请书 可行性报告 其他文件、资料
开业申请 与审批
申请表、章程草案、任职 资格证明、验资证明、股 东名册、大股东资信证明 、经营方针和计划、营业 场所等设施、其他Fra bibliotek相关法条:
• 《合同法》第399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 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物。
• 《合同法》第410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 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 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 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 《支付结算办法》第177条:汇款人对汇出 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 (3)中间业务
• 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负债, 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 结算 • 票据承兑 • 代理发行 •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 代理买卖外汇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提供保管箱业务
3.担保物处分期限
•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 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 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 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 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 二年内予以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解读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我国金融业的基本法律,为保障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规范其经营活动,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这部法律进行详细解读,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内容及意义。
二、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内容1. 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商业银行的变更和终止也必须经过相应的批准程序。
2.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商业银行法》明确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
同时,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未经批准的业务活动。
3. 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原则,包括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等。
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4. 商业银行的监管与法律责任《商业银行法》明确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包括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同时,《商业银行法》还规定了商业银行违反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解读与应用1. 保障银行业稳健发展《商业银行法》的出台为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过明确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程序,确保了银行业市场的稳定性和规范性。
同时,通过规定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和经营管理原则,引导银行业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2. 规范银行业务活动《商业银行法》对银行业务活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规范,确保银行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通过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了对银行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的发生。
3. 强化银行业监管《商业银行法》明确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通过监督检查和风险管理等手段,确保了银行业的稳健运行。
同时,《商业银行法》还规定了商业银行违反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六章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 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 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 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 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 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 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 行的某些变更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 发生法律效力。下列哪一事项无需 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2008) • A.变更银行注册名称、变更注册 资本 • B.变更银行总行或分支机构所在 地 • C.缩小银行业务范围并相应修改 银行章程 • D.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 额百分之四的股东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运行 更、终止
设立、变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 P77 1、设立制度:核准制,进行实质审查 2、设立条件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章 程。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最低注 册资本额 (3)有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 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二)商业银行的禁止性业务 • • • • • 1.信托投资义务 2.证券经营业务 3.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 4.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 5.向企业投资
• (二)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 1、负债业务管理:同业拆借 (商业银行法46) 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 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 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 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 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 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 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最新商业银行法全文包括总则、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对存款人的保护、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财务会计、监督管理、接管和终止、法律责任、附则。
正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2.商业银行因被撤销而终止。商业银行被撤销,有以 下几种情况:①因违反《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 ②因严重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③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 非法经营,被其他有关的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 强制关闭。 3.商业银行因破产宣告而终止。商业银行的破产处理 主要有以下特殊之处: (1)人民法院宣告商业银行破产,须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商业银行的重整或破产,不仅债 权人、债务人可以提出申请,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也可以提出。
1694年,在英国政府支持下由私人创办的英格兰 银行,是最早出现的股份制银行。英格兰银行的成立, 标志着现代银行制度的建立,也意味着高利贷在信用 领域垄断地位的动摇。 至于各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建立起规模巨大的股份 银行,则是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之间。进入20世纪 以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商业银行更是得 到了迅猛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以来,商业银行又出 现了全能化、革新化、电子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二)商业银行的分立 商业银行的分立,是指一个商业银行依照法定程序 分开设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业银行。其方式有:① 商业银行将其部分财产分离出去另设一个或数个商业银 行,原商业银行继续存在;②将一个商业银行的财产进 行分割,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设的商业银行,原 商业银行解散。 商业银行的分立,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审查批准。 因分立而解散的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新设的商业银行,应当办理设立 登记;继续存在的商业银行,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注册 资本。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 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 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为5 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上述规定的限额。
商业银行的法律制度

〔6〕新建工程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 益与工程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 家规定的投资工程的资本金比例。
第十八页,共八十三页。
3、委托人
委托人包括结算业务客户和委托银行办 理其他(qítā)业务的客户。 4、寄托人 寄托人是指将物件交给银行保管并支付报 酬的银行客户。
2、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
3、股份形式的商业银行 4、城乡合作(hézuò)银行
第四页,共八十三页。
〔三〕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jīgòu)
1、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2、董事会
3、监事会
4、经理〔行长〕
第五页,共八十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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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énɡ jiào yù)
银行法学
第11讲
主讲(zhǔjiǎng)老师:李 华
〔2〕抵押物的流动性 〔3〕抵押物的价值评估
〔4〕抵押物的变现价值
〔5〕抵押率
第五十一页,共八十三页。
东南大学远程教育(yuǎn
chén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jiào yù)
银行法学
第17 讲
主讲(zhǔjiǎng)老师:李 华
第五十二页,共八十三页。
五、贷款的管理
〔一〕贷款管理责任制 1、行长负责制
2、审贷别离制
(yuǎn chénɡ jiào yù)
银行法学
第12讲
主讲(zhǔjiǎng)老师:李 华
第十二页,共八十三页。
第二节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关系 一、银行帐户和银行客户
〔一〕银行帐户 1、概念 银行帐户是指客户为办理存款、贷款和 结算(jiésuàn)业务而在银行开立的登记手续证 明。 包括:根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 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
商业银行的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法律纠纷解决的渠道
商业银行法律纠纷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解决,包括诉讼、调解、仲裁等,以确 保纠纷能够有效处理和解决。
商业银行法律改革和趋势
商业银行法律改革和趋势不断发展,包括数字金融领域的新法规、跨境合作的法律框架和金融科技的监管等, 以适应金融业务的创新和全球化。
商业银行法律监管的基本框架
商业银行法律监管的基本框架由国家法律、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则和行业实践 组成,以确保银行行业的稳定和透明度。
商业银行合规要求和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和合规要求,包括反洗钱和反腐败规定,以及 承担法律责任来保护客户利益和金融系统的安全。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需要有效管理法律风险,包括风险评估与控制、合规监测和跟踪、 制定内部法律政策和程序等,以降低法律纠纷的潜在风险。
商业银行的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在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了解其法律制度对金融专业人士至关重 要收存款、发放贷款和提供其他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它们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角色
商业银行在法律上被赋予特定的地位和角色,包括承担客户存款的义务、作为支付和清算系统的一部分,并履 行监管机构设定的规定。
第二章 商业银行法

1、拟设立的商业银行是健康的: 盈利性
2、拟设立的商业银行对金融秩序 的影响:社区需求
二、申请设立银行的条件
美国对于银行设立的一般要求:
主要包括: (1)银行金融历史及经济条件(在成立 新银行时,是指银行的原始资本和原始 资本结构); (2)银行资本结构是否合理; (3)银行发展前途; (4)银行管理方式及经营状况; (5)社区对银行的需求; (6)银行的存在及其运作是否符合法律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
金融创新对分支机构设立的影响:
1、流动银行业务车;
2、金融电子化的发展
三、银行的变更事项审批
需要审批的变更事项: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 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1、效益性
2、安全性
3、流动性
七、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
1、自主经营的方针 2、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方针 3、自我约束的方针
八、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原则
1、平等原则 2、公平原则 3、自愿原则
4、信用原则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设立
一、商业银行的特许经营 理由: 1、商业银行经营失败对社会的影响巨 大; 2、金融市场是一个脆弱的市场,需要 保持合理的竞争秩序。
第四节 商业银行业务监管
一、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限制 二、商业银行审慎经营监管
三、合理配置资源监管
一、商业银行经营范围限制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 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 一年内予以处分。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 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 自用不动产。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 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本法施行前,商业银行已向非银行金 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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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商业银行组织机构的运作并提高效率, 除上述公司法规定外,我国监管部门相继颁布了 一些规范性文件
三、商业银行的接管 (一)接管的概念 接管,是指银监会在商业银行发生或者可能发
(三)贷款业务基本法律规定 1 2 3 4 5 6 7 8
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法律规定 (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概述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
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基本法律规定 1 2 3 4 5
四、商业银行投资业务法律规定
最广的金融企业,具有业务渗透面广,规模庞大 以及社会公共性等特点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督管理体系 随着我国银行业的不断发展和金融监管体系的 不断完善,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可以分 为商业银行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
三、我国商业银行内部监管的内容
(一)商业银行内部控制
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应达到四个目标:①确 保国家法律规定和商业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②确保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 面实施和充分实现;③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 性;④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 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7
。
二、商业银行贷款法律制度
(一)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概述
概念:贷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依法将一定数量 的货币资金提供给借款人使用并收取利息的一种 信用活动。
分类:
1 可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2 款和长期贷款
3 款和票据贴现
(二)贷款法律关系及其性质
贷款法律关系,是指贷款人与商业银行等金 融机构在贷款过程中所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因贷款是银行的资产业务,因而贷款法律关系的 性质就是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商业银行内部稽核
商业银行的内部稽核,是指专职的稽核部门 以定期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稽核的手段,来检 查内部控制系统,即对内部控制系统实施再监管, 寻找内部控制系统不严密或疏漏的地方,及早采 取补救措施。
(三)存款业务基本法律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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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
;
4 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和为存款 人保密的原则 ;
5 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除法
律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 结、扣划 ;
6 1998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明确存款机构 吸收的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金库存款和代理发 行国债款项等财政存款需全额划缴人民银行 ;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和职能 (一)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资产业务、负
债业务和中间业务三大类。 (二)商业银行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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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业银行组织法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1 程
《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
2
3 高级管理人员
商业银行投资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买卖有价 证券或者直接投资参股经营其他企业以获取收益 的行为。
银行全能化已经成为当前国际金融业发展的 趋势,我国的银行要走出国门,参与国际市场的 竞争,走向混业经营是必然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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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
一、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概述 商业银行是各国金融体系中数量最多、分布
第十六章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第二节 商业银行组织法 第三节 商业银行行为法 第四节 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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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商业银行,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金融资产
和负债为主要经营对象,以吸收存款和提供信贷 资金为主要业务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 (一)商业银行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法人 (二)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中的主体金融机构 (三)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监督管理
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对该银行采 取的整顿和改组措施。 (二)接管的决定与实施 商业银行的接管,由银监会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 的经营管理权力。接管的期限通常为1年,根据情 节轻重,银监会可以决定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2 年。 (三)接管的终止 接管可因如下原因而终止:①接管决定规定的 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 管延期届满;②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 复正常经营能力;③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 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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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业银行行为法
一、商业银行存款法律制度 (一)商业银行存款业务概述 概念:商业银行存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社
会闲散资金的信用活动。 分类: 1
款和储蓄存款 2
款、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 3
存款和外汇存款
(二)存款法律关系及其性质
存款法律关系,是指存款人和银行(包括其他 可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在存款过程中所形成的民 事权利义务关系。因存款是银行的负债业务,因 而存款法律关系的性质就是商业银行与存款人之 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四、商业银行的终止 (一)商业银行因解散而终止 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的,应当由股东会决议通过, 并应当向银监会提出申请,附上解散的理由和支 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银监会 批准后解散。 (二)商业银行因被撤销而终止 商业银行被撤销,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对出现法定的违法违规的商业银行采取终止其经 营活动并予以解散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商业银行因破产而终止 商业银行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由商业银行 自己或者其债权人提出,经中国银监会同意后,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商业银行破产,商业银行 因破产而终止。
4
5 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 1 2 பைடு நூலகம் 4
二、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17条的规定,商业银 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商业银行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其组织形式、 组织机构不完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继 续沿用原有的规定,适用前款规定的日期由国务 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