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焦作市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实施细则(试行)

焦作市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优越性,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帮助低收入职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减轻其还贷压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对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低收入家庭发放适当的贷款利息补贴,以减轻借款人家庭还贷压力的政策措施。
第二章贷款贴息对象与条件第三条贷款贴息对象。
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对象为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还清的借款人或配偶。
第四条贷款贴息条件。
贴息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借款人或配偶在申请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的自住住房建筑面积小于 90 平方米(含 90 平方米),且家庭只有一套住房,在本市无其他自主产权的房屋。
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或备案的购房合同所注明的建筑面积认定;(三)借款人在申请贴息前已按合同约定正常还贷1年以上,无恶意违约记录;(四)被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享受焦作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列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或者被市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认定标准按照我市当年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章贴息额度第五条贷款贴息的计发标准为:借款人本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上年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额的50%计发;借款人及配偶均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上年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额的60%计发。
单笔当年贷款最高贴息限额为4000元。
第四章贴息申请材料第六条借款人在向市中心和县(市)区管理部提出贷款贴息申请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一)《焦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表》;(二)借款人及配偶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或无收入来源的,由所居住社区或街道审核盖章);(三)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四)民政部门核发的《焦作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证明;或者总工会出具的困难职工家庭认定证明;(五)个人信用查询授权书;(六)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存折、卡;(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常识500题及详细答案

法律常识500题及详细答案1、售楼广告上的内容,开发商应兑现吗?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仅是开发商为了吸引买房的人而做的一种宣传。
如果广告上的宣传内容没有写入合同中,即使将来这些宣传没有兑现,开发商一般也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
如果开发商在这些材料上写得非常明确具体,内容确定,如“送多少钱的精装修”,“绿化面积达到多少平方米”等等,这些内容将对房屋价格以及购房人是否买房产生重大影响,即使这些内容没有写入合同,开发商也要兑现。
所以,一些重要的广告一定要保存好,如果将来发生纠纷,可以作为证据。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1.房地产商承担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有什么?(1)房地产商发布了虚假广告。
购房者要能够证明广告的内容是虚假的或者部分是虚假的,这种虚假是房地产商主观故意所为。
这是房地产商承担责任的前提。
(2)购房者是受到欺骗和误导。
购房者因为依赖(虚假)广告,对该广告承诺的内容抱有期望才购买房屋的,即受到了欺骗和误导。
如果购房者在购房前已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或者购房者的购房行为与虚假广告无关,则不能认为是受到了欺骗和误导。
(3)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发生的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的、金钱的、精神的。
(4)损害和虚假广告之间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是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了购房者,给购房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即虚假广告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参考法条:《广告法》第三十七条2.《认购书》一般包括哪些内容?《认购书》的内容包括:①房号及户型。
②房屋的建筑面积。
③房屋的价款及计算方式。
④签订正式购房的日期。
⑤在一方不履行的处理问题。
⑥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号。
⑦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3.什么是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套内建筑面积,一部分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运用住房公积金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包括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的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风险可控、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影响贷款额度的参数设置、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贴息贷款、资产证券化等重要事项、审批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服务机构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资格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市公积金管委会各项决定及授权事项、组织实施公积金贷款业务、承担公积金贷款风险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有效的公积金贷款管理机制,制定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实施公积金贷款全流程管理。
第八条 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受托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条件并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批通过。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受托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对受托机构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规则

公积金贷款提取规则如下:
- 提取条件:职工或其配偶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贴息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配偶及参贷人提取金额之和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 提取要件:职工只需提供身份证件、结婚证(单身声明)等婚姻证明材料原件。
- 注意事项:
- 每年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前后提取时间间隔1年以上),销户提取和提前还清贷款除外,职工结清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在结清贷款之日起1年内再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 职工及配偶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结清前,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职工退休、死亡等销户型提取除外。
- 职工存在违规提取行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终止办理该笔提取业务,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违规提取资金,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之日起取消职工1年至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及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并纳入征信系统,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地的公积金提取政策可能会有所差异,如果你想了解具体的政策,建议咨询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办法

期长的城 市,要 提高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
比例 。积极引导被征收补偿对 象通过领取
各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负责本 职责管辖范围 内异地贷款 业务的具体实施 和 日 常管理。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房票” 、团购服务、货 币补偿等方式购买
商品住房。
第五条
异地贷款执 行购房地 中心贷款政 策规定。购房
服务等方式 ,吸引社会资本 参与棚户区改
造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各地 要严格
控制新建安置住房项 目,确需新建的,要
第 三 条 已签订 《 浙江省住 房公积 金个人住房异 地贷款
合作 协议书》的本 省各 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及其所属分 中心 、
管理部 ,适用本办法。
合理确定规模 , 严禁建设单位在 旧城 ( 村)
房公积 金缴存职工 在全省范围内异地 购买住房,规范本 省住
房公积金个人住 房异地贷款业务 ( 以下简称异地贷款 ) ,根据 住房城 乡建 设部 、财政 部 、人民银行 《 关于发 展住房 公积金 个人 住 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建 O , f 2 0 1 4 ] 1 4 8 号) 和省建设 关 于印发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操作规定 ( 试行 ) > 》 ( 浙建 [ 2 0 1 4 ]1 0 号) 等有关规定 ,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 办法。 第 二条 本省行政 区域 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
住房消费需求。
五、扎 实推 进保 障性安居工程 建
设
确保 2 0 1 5年全省新开工各类保 障性 安居工程住房 2 1 . 6 万套 ,基本建成 1 6 . 9 万 套 。积 极探 索通过 P P P模 式和 政府 购买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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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2月2日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4]4号)各管理部:为进一步推进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业务,方便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组合贷款,提高组合贷款办理效率,现就组合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4年2月10日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八区的管理一部、管理二部、管理三部和方庄管理部、中关村管理部可以开办组合贷款业务。
其他管理部的组合贷款业务,统一由方庄管理部办理。
二、如借款人采用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各管理部可根据管理部与受托银行对应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办理组合贷款业务。
三、各管理部应按照组合贷款业务流程办理组合贷款,具体流程附后。
四、各管理部应在组合贷款《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第六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中填写以下内容:(一)甲方申请提前还款时,须根据原贷款发放时两部分贷款比例,同时偿还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和商业贷款部分,不得只提前偿还其中的一种。
如借款人采用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则在(二)中约定:丙方应就本合同项下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额和甲方为购置本合同项下住房,同时向乙方申请的住房商业贷款额之和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签订《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组合贷款保证合同》,本合同第六章和第七章的约定不适用。
五、各管理部不得受理贴息项目的组合贷款,借款申请人有贷款需求的,应按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流程办理。
重庆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实施方案

重庆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实施方案一、背景根据中国政府的政策,为了鼓励个人购房和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重庆市政府决定实施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政策。
二、受益对象所有符合以下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均可申请贴息贷款:1. 在重庆市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2. 符合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对缴存职工的相关规定。
三、贷款资格1. 年满18周岁的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2. 连续12个月以上在职,并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3. 无不良信用记录;4. 拥有在重庆市范围内的合法购房需求。
四、贴息标准1. 单位缴存比例:根据缴存职工的月工资基数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2. 个人缴存比例:根据缴存职工的月工资基数和个人情况执行;3. 贷款年限:最长可贷款期限为30年;4. 利率补贴:按照市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五、还款方式1. 等额本息方式:每个月按照固定金额进行等额本息还款;2. 等额本金方式:每个月按照逐月递减的方式进行还款;3. 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方式:每个月只还利息,本金一次性还清。
六、申请流程1. 缴存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贴息贷款申请;2. 单位将申请材料提交给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3. 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审核申请材料并发放贴息贷款。
七、保障措施1.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将严格审查贴息贷款申请材料,确保申请的公平性和合法性;2. 提供充分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解答缴存职工的相关问题;3. 对涉及违规行为和信息不完整的申请进行严肃处理。
八、其他事项1. 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政策适用于重庆市管辖范围内的购房需求;2. 相关政策调整和解释以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的公告为准;3.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九、附则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相关贴息贷款政策自实施之日起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9.04.12•【文号】国机房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房资〔2019〕1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继续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大力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需求,切实方便职工办事,现就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力度支持基本住房消费需求(一)支持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
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的,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额度时不考虑缴存余额、缴存年限、配偶缴存情况及调节系数等因素。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住房,下同)申请贷款,按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申请贷款,按借款申请人名下实际住房和贷款情况确定贷款适用政策。
购买政策性住房办理贷款实行自动阶段性担保。
材料齐备的,从申请到发放的办理周期不超过8个工作日。
二、调整贷款申请条件(二)调整贷款申请条件。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应符合如下条件:1.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或经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审核同意,处于缓缴、封存或者退休销户状态的缴存职工。
2.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政策性贴息贷款。
3.符合资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进一步实施差别化贷款政策(三)调整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北京市无住房且夫妻双方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下同)的,按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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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提升住房公积金支持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力度,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提升住房公积金支持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力度,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贴息,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贷款利息补贴,以减轻借款人家庭还贷压力的惠民措施。
第三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贴息:(一)享受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属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或未曾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尚未结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三)所购房屋为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四)申请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职工应为借款人,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职工除以下两种情况外,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重新就业的;2.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
(五)应当正常偿还贷款本息,在贴息申请日之前一年内未发生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以上逾期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且贴息申请日无逾期贷款本息。
第四条提出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二)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三)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五)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六)核查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贴息的,还需提供银行出具的申请人还款明细和银行借款合同原件。
第五条贴息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提出申请。
借款人持有关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提出贴息申请。
(二)管理处初审。
管理处查询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月缴存基数是单位申报的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若家庭人均月缴存基数超过低保家庭认定标准的,初审不予通过,管理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管理处根据需要到城市低保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贷款银行、借款人所在街道社区及相关部门核实申请人信息,提出初审意见连同贴息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处(以下简称贷款处)。
(三)贷款处复审。
贷款处负责对管理处报送的贴息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出具复审意见并将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材料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贴息审核委员会;复审未通过的,通过管理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
(四)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由分管副主任为负责人,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贴息审核委员会,对贷款处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
(五)主任审批。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对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批。
(六)社会公示。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拟贴息人员名单通过门户网站、管理处营业厅、缴存单位、街道社区等途径公示一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公示无异议”的意见;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情况并予相应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申请人取消贷款贴息资格。
(七)发放贷款贴息资金。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公示通过的贴息对象名单,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将贴息资金发放至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
第六条贴息申请每年度受理两次,每半年为一个贴息期。
上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下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
在贴息申请期内未提出申请的借款人,视同放弃该贴息期的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资格。
第七条个人住房贷款贴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额度按申请人贴息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的80%计算。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额度按以下标准计算:银行贷款执行利率低于贷款基准利率的,按贷款执行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贷款执行利率高于或等于基准利率的,按基准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
贷款贴息期内,因申请人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逾期而出现的贷款罚息,不予贴息。
(二)年度贷款贴息最高额度为3600元。
贷款贴息计算额度超过3600元的,按3600元贴息,月贴息额最高为300元/月。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自2018年1月起开始计算贴息。
在贴息期内申请贷款或贷款结清的,按已还款月份据实计算贴息;在贴息期取得低保或退出低保的,按享受低保月份据实计算贴息。
(三)所购住房面积未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贴息额度;所购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的贴息金额×90平方米占所购住房总面积的比例计算贴息额度。
第八条个人住房贷款贴息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九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非正常手段骗取贷款贴息的,收回贴息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贷款贴息资格,同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三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贴息:(一)享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属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或未曾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尚未结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三)所购房屋为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四)申请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职工应为借款人,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职工除以下两种情况外,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重新就业的;2.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
(五)应当正常偿还贷款本息,在贴息申请日之前一年内未发生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以上逾期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且贴息申请日无逾期贷款本息。
第四条提出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二)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五)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六)核查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贴息的,还需提供银行出具的申请人还款明细和银行借款合同原件。
第五条贴息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提出申请。
借款人持有关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提出贴息申请。
(二)管理处初审。
管理处查询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月缴存基数是单位申报的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若家庭人均月缴存基数超过低保家庭认定标准的,初审不予通过,管理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管理处根据需要到城市低保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贷款银行、借款人所在街道社区及相关部门核实申请人信息,提出初审意见连同贴息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处(以下简称贷款处)。
(三)贷款处复审。
贷款处负责对管理处报送的贴息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出具复审意见并将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材料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贴息审核委员会;复审未通过的,通过管理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
(四)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由分管副主任为负责人,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贴息审核委员会,对贷款处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
(五)主任审批。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对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批。
(六)社会公示。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拟贴息人员名单通过门户网站、管理处营业厅、缴存单位、街道社区等途径公示一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公示无异议”的意见;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情况并予相应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申请人取消贷款贴息资格。
(七)发放贷款贴息资金。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公示通过的贴息对象名单,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将贴息资金发放至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
第六条贴息申请每年度受理两次,每半年为一个贴息期。
上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下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
在贴息申请期内未提出申请的借款人,视同放弃该贴息期的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资格。
第七条个人住房贷款贴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额度按申请人贴息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的80%计算。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额度按以下标准计算:银行贷款执行利率低于贷款基准利率的,按贷款执行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贷款执行利率高于或等于基准利率的,按基准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
贷款贴息期内,因申请人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逾期而出现的贷款罚息,不予贴息。
(二)年度贷款贴息最高额度为3600元。
贷款贴息计算额度超过3600元的,按3600元贴息,月贴息额最高为300元/月。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自2018年1月起开始计算贴息。
在贴息期内申请贷款或贷款结清的,按已还款月份据实计算贴息;在贴息期取得低保或退出低保的,按享受低保月份据实计算贴息。
(三)所购住房面积未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贴息额度;所购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的贴息金额×90平方米占所购住房总面积的比例计算贴息额度。
第八条个人住房贷款贴息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九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非正常手段骗取贷款贴息的,收回贴息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贷款贴息资格,同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甲方预混料和注册商标生产浓缩饲料和配合饲料产品,销售区域不限,使用______商标,商标所有人为甲方。
产品标准由甲方协助乙方制定并由乙方负责备案,使用乙方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生产登记证、厂名、厂址。
二、乙方应保证月销量不低于______吨,年销量不低于______吨。
自合作协议签订时起,给予乙方______个月市场启动期,六个月后仍未达到目标销量者,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三、甲方按公司统一定价优惠______%向乙方提供安能系列预混料,乙方每次订货量应不少于______吨,订货应提前______天,且应在订货时按约定价格将货款汇入甲方帐户;在甲方收到货款后______工作日内自行提货;若需甲方送货,甲方将按实际价格收取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