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权融资模式研究201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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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业务开展情况研究——以天津地区为例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业务开展情况研究——以天津地区为例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权 抵 押 融 资 业 务 开 展 情 况 研 究
农 村集体 土地使 用权抵押融资业务 开展情况研究

— —

以天 津地 区为例
课 题 组
( 中国农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天 津 市分行

天 津市
3 0 0 0 7 4 )
要: 土 地 和 房 产 是 农 民最 重要 的 财 产 。今 年 的 中央 一 号 文件 提 出推 进 农 村 土 地 流 转 、 抵押 改 革
可流转性与宅基地使用权不可流转性的矛盾 ,遵循 了“ 房地一体” 的法律规则。农民私人享有的宅基地 使用权按照其原宅基地使用权面积转变为房地一体
《 华 北金 融》
2 0 1 4 年第 1 1 期
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 :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 经 营 权 可 以依 法 采取 转 包 、 出租 、 互换 、 转 让 或 者 其
地制度 的法律法规尚未修改,使得金融机构直接进 行农村房地产抵押融资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农民手 中可抵 押 土地权 利 主要 是农 业用 地承包 经 营权 和宅
基 地使 用权 ,但 现行法 律对 这两 种权 利在 流转 和融
资方面都设有障碍 , 具体表现在 :
( 一) 农 业 用地承 包经 营权 方面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业用地使用权 的一个
基本形式。 《 物权法》 、 《 农村土地承包法》 都对土地承 包 经 营权有 较 明确 的规 定 。 根据法 律规 定 , 土地 承包 经 营权 是 以农 村 “ 家庭” 为单 位 享 有 的权 利 , 不 是 农
民个 人 的权利 。 土地承包 经 营权有 法定 期 限 : 耕地 的 承包期 为三 十年 。 草地 的承包 期 为三 十年至 五 十年 。 林 地 的 承包期 为 三 十年 至 七 十年 。《 农 村 土地 承 包

土地整治融资模式简介

土地整治融资模式简介

融 资模 式 运 行 的 程 序 主要 为 :
l 、 选 择项 目合作 政 府部 门根 据 土 地 整治 建 没 的需要 , 确 立 一 家 或 多 家 有 资 质、 有实 力 的社 会合 作 力 , 并 1 j . 之 答 汀特 许 权 协 议 。
2 、 确定项 目
林、 村进 行 综 合治 殚 , 提 高 土 地 利 用率 和产 H程序 和法则 , 通过项 f j 的招
标准 备和招标 过程 两个环 节 , 确 定 中标人 ( 承 建商 ) , 并 . j 之 签 汀 特 许 权 协 议 3、 成 项 日公 州 承 建 商 根 据 协 议 成 项 日公
: 权 人 承 担 合 同 规 定 的 责 任 和
金 占用 精 大 , 投 资 回收期 长 ,
目前 } { = { 于 旧 家 投 资 总 额 的 限 制
根据 P P P模 式 特 点 和土 地 整 治 项 日开 展 时 序 , P P P土 地 整 治
以及 其 他 川 途 的竞 争 , 政 府 财 政
投 资 已 很 难 满 足 土 地 整 治 伞 而 开 展 的要 求 ,因此 , 如 何 为 L地 整治拓 宽融资渠道 , 筹 集 巨额 资
动, 包括 土地整婵 、 土地 复垦 、 土
金, 已 引起 各 界 广泛 关 注 。

地 开 发 等 土 地 整 治 能 够 有 效 地 增 加 耕 地 积 、 保 征 粮 食 安 全 、 缓 解 人地 矛 盾 、 促 进 城 镇 化 进 程 现 阶 段 { i 地 整 治 已 卜升 为 家 战 略 部 署 , 并初 步 形 成 了 较 为 完善 的上 地 褴 治执 行 体 系 。
目, 其 主 体 一 般是 政 府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模式的创新研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模式的创新研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模式的创新研究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流转和农业产业化呈现出蓬勃的发展态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问题成为了制约农村发展的瓶颈之一。

如何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融资,助力农业产业发展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模式的创新研究,旨在为农村土地融资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的困境当前,受限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农户往往无法将土地作为抵押物获得贷款,这使得农民难以获得资金投入到农业生产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盲目流转,存在乡村挤出和资源外流的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难题愈发严重。

而且,当前的融资渠道也较为狭窄,主要依靠政府财政补贴和银行贷款,不够灵活和多样化。

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模式,成为了当务之急。

二、创新融资模式的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其发展与乡村振兴息息相关。

可以探索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引入社会资本进行投资,形成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融资模式。

农户可以通过将土地作为股权注入到合作社或农业公司中,获得相应的股份,以此来获得投资回报。

这种模式将改变传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方式,使得农民可以通过土地获得更多的融资渠道。

ABS(资产支持证券)是将特定资产进行证券化,形成一种结构化产品,通过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筹集资金。

可以尝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ABS融资,形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ABS融资模式。

农户可以通过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融资。

这种模式能够提高农民的融资效率,同时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到农业产业中来。

为了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模式的创新,需要政府、银行、农民和社会资本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推动。

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创新的支持力度,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为其提供政策性支持和财政补贴。

银行应积极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为农民提供更加灵活和多样化的融资渠道。

土地资源管理的投资与融资模式探讨

土地资源管理的投资与融资模式探讨

土地资源管理的投资与融资模式探讨土地资源是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理管理对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经济增长至关重要。

土地资源的投资与融资模式是土地资源管理的关键问题之一,本文将探讨土地资源管理的投资与融资模式。

一、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性土地资源是国家的基础资源,涉及到国家的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可以促进农业发展、城市建设和工业化进程,提高国家的经济效益和人民的生活水平。

同时,土地资源的管理也需要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资源管理的挑战土地资源管理面临着多种挑战,包括土地规划和分配的不合理、土地使用权的不明晰、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

这些问题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利用,限制了土地资源管理的有效性和效率。

三、土地资源管理的投资模式1. 政府投资模式政府可以通过投资来改善土地资源管理的条件和环境。

政府投资可以用于土地规划、土地整治和土地利用的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政府投资模式可以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推动土地资源管理的改善。

2. 公私合作模式公私合作模式是指政府与私营部门合作进行土地资源管理的投资和融资。

私营部门可以通过投资和融资来改善土地资源管理的条件和环境,同时也可以获得土地资源的利益。

公私合作模式可以整合政府和市场的资源,提高土地资源管理的效率和效益。

四、土地资源管理的融资模式1. 土地出让模式土地出让是指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开发商或企业,以获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作为融资的一种模式。

土地出让模式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来调节土地资源的供求关系,同时也可以为政府提供融资的来源。

2. 土地质押融资模式土地质押融资是指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融资的一种模式。

土地质押融资模式可以通过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进行融资,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融资的灵活性。

五、土地资源管理的创新模式1. 土地资源交易市场模式土地资源交易市场是指政府建立土地资源交易平台,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土地资源的交易和流转。

探讨土地融资模式与经营管理

探讨土地融资模式与经营管理

探讨土地融资模式与经营管理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引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城市化步入快速发展阶段,投融资模式不再是以预算内的财政收入为主而进行公共服务和城镇基础设施融资。

土地融资作为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的重要来源成为新的融资模式。

土地融资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快速增长,加速城市化进程。

然而,由于对土地融资经营管理的缺陷,土地融资加重了地方政府财政和金融风险,债务问题显得尤为突出等多项问题,并且现行的土地融资模式并不具有可持续性。

本文对土地融资的运行模式进行研究,分析其利弊,讨论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土地融资的产生1994年,我国推行分税制改革,改革集中财力提高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对区域协调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然而,分税制改革给我国地方政府带来了不断扩大的事权范围,财政支出不断上升,分税制改革前,地方财政支出约为193亿元,比重不足50%,2011年上涨到5 373亿元,比重已超过了80%;而财政收入比重却由1993年的78%下降到了2011年的56%,导致地方财政收支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

这无疑大大加重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导致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受到严重阻碍。

1998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赋予了我国地方政府出让土地的权力,使地方政府可将土地出让以获得土地出让金、土地税费等收入,并将其作为地方财源的政策支持。

在地方财政收入远远满足不了城市化快速发展需求、土地管理新政策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土地融资应运而生。

二、土地融资的模式(一)土地直接出让模式土地出让是指出让土地的使用权,使用权拥有者可以占用、使用或获取土地收益,并且对土地的所有权具有支配和处置的权利。

土地出让模式是土地资产处置的一种方式,也是土地融资的主要模式。

土地出让方式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四种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模式的创新研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模式的创新研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模式的创新研究【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是解决农村土地资源闲置和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但在实践中存在着种种问题。

本文通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模式现状进行分析,探讨了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创新路径。

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模式的创新提供了参考。

文章给出了建议,希望能够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模式向更加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转变。

该研究旨在为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模式的改革与创新思路,促进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实现乡村振兴的目标。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模式,创新研究,现状分析,存在问题,创新路径,案例分析,建议,研究总结,展望,重要性。

1. 引言1.1 研究背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村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领域,对于农民增加收入、提高农村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模式的创新成为当前研究的热点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模式的创新不仅可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还能够实现农民土地资产的增值,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模式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融资渠道不畅、融资成本高、融资风险大等。

有必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模式进行创新研究,探讨如何解决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模式的持续健康发展。

1.2 研究意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模式的创新研究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模式的创新可以有效解决农村土地资源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问题,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

通过不断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模式,可以促进乡村产业发展,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

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模式的创新还可以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拓宽农村居民的融资渠道,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方案研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方案研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方案研究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土地流转的加速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方案愈发受到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通过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未来发展方向,探讨可行的融资方案,以期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的推进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的现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承包给农民,农民在约定期限内对土地进行耕种、经营和管理的权利。

近年来,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的增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越来越受到农民的重视。

然而,由于农民缺乏可用的资金和抵押品,许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得到有效利用,限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存在的问题1.农民融资渠道有限。

目前,农民融资渠道主要依赖于银行贷款和互联网金融,但这些渠道不够畅通,农民获得贷款的门槛较高。

2.融资成本高。

由于农民的资产状况和信用等级较低,银行往往对农民借款提出较高的利率要求,导致融资成本过高。

3.缺乏有效的抵押品。

农村土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农民无法将土地作为有效的抵押品进行融资。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的发展方向1.发展土地托管模式。

农民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专业机构进行管理,由专业机构统一经营与管理,借此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产值,从而增加融资的可能性。

2.推动网络融资平台发展。

政府和金融机构可以建立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背书的网络融资平台,为农民提供更加便利和低成本的融资渠道。

3.建立土地产权交易市场。

建立土地产权交易市场,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便捷、高效地进行交易,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提供更多机会。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方案的可行性1.完善法律政策。

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力度,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融资提供法律保障。

2.加强宣传培训。

加强对农民的宣传培训,提高其对融资的认识和能力,增加农民融资的成功率。

3.建立信用体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模式的创新研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模式的创新研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模式的创新研究1. 引言1.1 背景介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模式的创新研究引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通过承包土地的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并在承包期内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权利。

随着中国农村改革的深入和农业产业的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模式逐渐成为农民增加收入、提高生产效率的重要途径。

传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模式存在着诸多问题,如融资难、成本高、风险大等,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模式进行创新研究,提出更加有效的模式和措施,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现有模式的探析、创新案例分析、发展趋势预测、影响因素分析以及可持续性研究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模式的改进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

1.2 研究意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模式的创新研究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模式的创新可以有效激发农民的农业生产积极性,提升农村经济效益。

通过研究不同的融资模式,可以为政府和相关机构提供参考和借鉴,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改革与完善。

深入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模式的创新还可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现代化进程,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模式的创新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1.3 研究方法研究方法是整个研究的核心,它直接决定了研究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在本研究中,我们将采用混合研究方法,结合定性和定量研究手段进行综合分析。

我们将通过文献综述的方式,梳理和总结当前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模式的研究成果,了解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领域的探讨和观点。

通过查阅相关文献,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研究的前沿和现状,为后续研究奠定基础。

我们计划开展实地调研,通过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的方式,深入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模式的实际运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我们将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农村地区或农户作为样本,从不同层面和角度收集数据,以求全面客观地反映研究对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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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融资模式研究一、集体土地使用权概述(一)集体土地使用权概念及分类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依据我国的《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分为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四荒地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2、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为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抵押的现行情况及规定1、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1)现行情况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但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并且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如果以转让方式进行流转的话,受让方须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即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仅仅只能在农业成员之间进行转让。

另外,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进行抵押。

(2)相关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四十一条“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2、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1)现行情况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国家对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抵押的条件、受让对象等并无限制性的规定。

(2)相关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四十九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的现行情况及规定1、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1)现行情况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并未禁止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但要求需符合相关土地规划,部分地方性法规中限制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另外,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抵押厂房时一并导致抵押处置的除外。

(2)相关规定《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百八十三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第五条“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所有土地。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二十五条“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10款,“…….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2、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1)现行情况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并未禁止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但要求需符合相关土地规划,部分地方性法规中限制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另外,现行法律规定也并未禁止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2)相关规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及抵押的相关规定与前述的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基本一致,在此不再列出。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的现行情况及规定(1)现行情况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及相关政策,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但转让房屋导致使用权变更的除外,另外相关国家政策禁止城镇户购买宅基地上的房屋。

宅基地使用权也不得单独抵押,但抵押房屋导致一并抵押的除外。

(2)相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四)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

因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除外。

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10款内容,“…….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二、具体融资模式探讨(一)抵押贷款抵押贷款是我国现行集体土地使用权融资的主要模式。

随着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资金的需求也越来越多,但乡镇中的中小企业较多因自身信用及规模等因素影响,较难取得银行信用贷款,因此通过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形式进行贷款,能够扩宽融资的渠道,促进集体建设用地的经济价值盘活,实现企业融资。

理论上,在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抵押的情况下,都能适用抵押贷款的形式进行融资的,如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可以将其上面的建筑物进行抵押而使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如2009年10月份,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和省银监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法规发〔2009〕460号),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工作规范》,大力支持、积极鼓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活动。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人或其担保的债务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况,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对于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因抵押财产折价而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由金融机构按照《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省政府第79号令)通过公开交易方式处置变现,也可以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关于加快金融机构抵债土地处置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二)土地信托集体土地信托融资是指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利用信托方式,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交由信托公司为其进行资金的融通。

信托制度是以信托财产为核心,通过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或处分,实现受益人的受益权。

《信托法》第七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第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是一种合法的财产权,不属于禁止流通的财产,也不属于限制流通的财产。

因此,在理论上集体土地使用权信托是可行的。

在我国现阶段,集体土地使用权通过信托模式进行融资比较罕见,较为出名的例子是湖南益阳2009年开始试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信托模式,具体操作为:1、政府出资在乡镇设立信托公司和服务中心;2、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将名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政府的土地信托机构,并签订土地信托合同;3、信托公司利用国家涉农项目资金将土地进行调整,进行适当整理开发,提升地力;4、再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土地经营者(农业企业或大户),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土地从事农业开发经营活动,信托公司及农民最终获得土地租赁收入。

(三)融资租赁集体土地融资租赁方式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选择租赁物(集体土地或厂房等建筑物),与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相关转让协议,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或厂房等所有权转让手续,承租人按照约定向出租人缴纳租金的融资方式。

当承租人和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为同一人时,则表现为售后回租的方式。

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按照实践操作的要求,该固定资产必须可转让。

因此,理论上依法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集体土地(如:四荒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是可以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融资的。

在实践方面,我国很少有关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融资租赁例子。

鉴于农村拥有大量的土地可供开发,随着农村土地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发展,融资租赁将会是集体土地使用权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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