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 2011〕 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 (2009-2015年》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 2010〕 10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煤矿除外,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重要意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也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从业人员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各级监管部门和有关建设单位加强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有的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不重视,不执行相关制度,大量建设项目未经职业卫生“三同时” 审查就开工建设, 致使一些工作场所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 “带病” 运行, 给职业健康带来隐患。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工作, 加强监督管理, 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特别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企业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各项制度要求,强化前期预防,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
二、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 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程度, 并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必要时, 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对分类结果进行技术复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4.06•【文号】安监总安健[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以及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精神,为做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今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由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管理原则,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查、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目前负责下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总投资在50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二)核电站建设项目;(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四)海洋石油建设项目(注:该类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其他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要指导市(区)、县(市)安全监管部门加大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企业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查和监督检查力度。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第一篇: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了加强。
但是,当前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造成重特大人员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不到位引发事故的情况越来越突出。
为了扭转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局面,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管理,减少或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二、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高危险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生产评价,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安全生产对策的具体方案;对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专篇。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的总体验收。
三、设计单位应严格依据可行性研究和安全评价的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应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
四、施工、监理和设计材料供应等单位,应严格依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确保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有效实施。
矿山三同时制度

矿山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三条做了明确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初步设计要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竣工验收,方可投产和使用。
“三同时”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论证,明确项目可能对职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2.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职业安全健康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职业安全健康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4.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
业安全健康验收规定进行。
不符合职业安全健康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
5.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不得将职业安全健康设施闲置不用,生产设施和职业安全健康设施必须同时使用。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产煤州、市煤炭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议精神,推动全省致力于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加大监管监察力度,确保瓦斯治理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加大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监察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制定了《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八月十八日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督查检查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7月8日至9日在沈阳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议及8月13日在曲靖召开的全省煤矿瓦治理现场会议精神,推动全省致力于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紧紧围绕全省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议确定的今后三年瓦斯治理工作总体目标和任务,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增加投入,依靠科技,严格管理,强化监管监察,加大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有效遏制较大以上瓦斯事故的发生,结合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任务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在全面抓好煤矿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抓好煤矿瓦斯治理;以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为目标,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为重点,抓好以下五方面工作:一是围绕“通风可靠”要求,制定瓦斯治理工作标准,全面排查煤矿矿井“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重点要督促所有煤矿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实现采煤工作面全负压通风,做到“通风可靠”。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煤矿除外)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实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备案、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备案、审核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煤矿除外)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实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备案、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备案、审核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意见

□□□□□□□□□□□□□□□□□ 评审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 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90 号)等 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及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相关工作要求,□□□ □□□□□□□□(煤矿建设项目单位名称)负责人□□□于□ 年□月□日组织煤矿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在□□召开了对 《□ □□□□□□□□□□□□□□□□□□□□》的评审会。 按照既定程序和议程,评审组推选出了评审组组长,在组长 主持下, 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建设情况的简要介绍和编制 (设 计)单位对□□□□□□□□的汇报,专家组通过询问、对照、 审查、汇总讨论等方式,形成如下意见: 一、基本评价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意见和建议 四、评审结论 评审组组长: (签名) 评审组成员: (签名) 建设单位负责人: (签名) 附件:评审组成员个人意见 □□□□年□□月□□日
附件 7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评审意见 (式样)
项目名称
评审内容 报告(设 计)名称 编制(设 计)单位 评审 时间
□预评价报告 □防护设施设计 □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评审结论
□符合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 □基本符合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建议修改完善 □不符合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重新进行评价(设计) 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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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云煤安发[2012]86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日期】2012.04.28
【实施日期】2012.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云煤安发〔2012〕86号)
各州(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各煤炭(矿)设计院(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安全技术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
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全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