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湖长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技术指引-水利部

河长制湖长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技术指引-水利部
河长制湖长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技术指引-水利部

附件2

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技术指南

水利部推进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水利部信息中心

2018年1月

目录

一、总则 (1)

(一)编制目的 (1)

(二)适用范围 (1)

(三)编制依据与引用标准规范 (1)

二、总体架构 (2)

(一)基本组成 (2)

(二)基础设施 (4)

(三)数据资源 (4)

(四)应用支撑服务 (5)

(五)业务应用 (5)

(六)业务应用门户 (5)

三、河长制湖长制管理数据库 (5)

(一)一般要求 (5)

(二)基础数据库 (7)

(三)动态数据库 (7)

(四)属性数据库 (8)

(五)空间数据库 (8)

四、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业务应用 (9)

(一)一般要求 (9)

(二)信息管理 (10)

(四)巡河管理 (11)

(五)事件处理 (12)

(六)抽查督导 (12)

(七)考核评估 (12)

(八)展示发布 (13)

(九)移动服务 (14)

五、相关业务协同 (15)

(一)一般要求 (15)

(二)水文水资源 (16)

(三)水政执法 (16)

(四)工程管理 (16)

(五)水事热线 (17)

六、信息安全 (17)

(一)一般要求 (17)

(二)物理安全 (18)

(三)应用安全 (18)

(四)主机安全 (19)

(五)网络安全 (20)

(六)数据安全 (20)

(七)安全管理 (21)

七、其他要求 (22)

(二)河湖分级名录建设 (23)

(三)数据更新 (24)

(四)数据交换 (24)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精神,为全面推进和规范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国各级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等。

(三)编制依据与引用标准规范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

《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厅字〔2017〕51号);

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的函(水建管函〔2016〕44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

《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

《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10114-2003);

《水利信息化资源整合共享顶层设计》(水信息〔2015〕169号);

《水利部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水信息〔2016〕196号)。

二、总体架构

(一)基本组成

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主要由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应用支撑服务、业务应用、应用门户、技术规范和安全体系等构成,其逻辑关系见图2-1。

图2-1 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逻辑结构示意图基础设施:是支撑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的主要软硬件环境。

数据资源:是河长制湖长制管理数据库,用来存储河长制湖长制相关的基础信息、动态信息以及其他业务应用系统共享的相关信息。

应用支撑服务:是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业务应用乃至其他相关业务应用共用的通用工具和通用服务,供开发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业务应用的调用。

业务应用:是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的主要内容,支撑河长制湖长制主要业务工作开展,主要包括信息管理、信息服务、巡河管理、事件处理、抽查督导、考核评估、展示发布和移动服务等。

业务应用门户:是包括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业务应用在内的所有业务应用门户,对于已经建立业务应用门户的单位只要将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业务应用纳入其中,不应另行建立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业务应用门户,对于还没有建立业务应用门户的单位应按照构建统一的业务应用门户,也可服务于其他业务应用。

技术规范:是主要包括河流(段)编码规则、河长制湖长制管理数据库表结构与标识符、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访问与服务共享技术规定、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用户权限管理办法、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等内容。

安全体系:是主要包括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安全、

应用安全、数据安全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内容。

(二)基础设施

各地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基础设施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建立,主要模式如下:

1.利用现有计算资源池和存储资源池为该系统分配必要的计算资源和存储资源;

2.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资源,并做适当补充,实现计算资源动态调整和存储资源的按需分配;

3.利用公有云租用计算资源和存储资源;

4.建立相对独立的计算与存储环境。

(三)数据资源

有效利用现有数据资源,构建数据资源体系,与已建水利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相关业务协同打下数据基础,主要要求如下:

1.按照各地河流、湖泊、河长、湖长、河长办、工作方案、工作制度以及“一河一档、一河一策”要求,建设河长制湖长制基础数据库;

2.按照巡河管理、事件处置、抽查督导、考核评估等河长制湖长制管理要求,建设河长制湖长制动态数据库。

(四)应用支撑服务

在面向服务体系架构(SOA)下,应用支撑服务主要提供通用工具和通用服务两类支撑服务,主要内容如下:1.通用工具主要有:企业服务总线(ESB)、数据库管理系统(DBMS)、地理信息系统(GIS)、报表工具等;

2.通用服务主要有:统一用户管理、统一地图服务、统一目录服务、统一数据访问等。

(五)业务应用

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业务应用,在应用支撑服务支撑下,至少应支撑以下主要业务:①信息管理、②信息服务、③巡河管理、④事件处理、⑤抽查督导、⑥考核评估、⑦展示发布、⑧移动服务等,需要其他相关业务应用信息的,应通过业务协同实现信息共享。

(六)业务应用门户

业务应用门户利用现有门户或构建新的应用门户,至少应实现单点登录、内容聚合、个性化定制等功能,并实现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业务工作待办提醒。

三、河长制湖长制管理数据库

(一)一般要求

河长制湖长制管理数据库是支撑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业

务应用的基础,为了与其他业务应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数据库设计与建设应遵守以下要求:

1.应采用面向对象方法,贯穿河长制湖长制管理数据库设计建设的全过程,实现河长制湖长制相关数据时间、空间、属性、关系和元数据的一体化管理;

2.在全国范围内采用统一对象代码编码规则,确保对象代码的唯一性和稳定性,为各级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共享提供规范、权威和高效的数据支撑;

3.在全国范围内采用统一的信息分类与代码标准,并针对每类对象及其相关属性,明确编码规则和具体代码;

4.应按照河长制湖长制对象生命周期和属性有效时间设计全时空的数据库结构,保障各种信息历史记录的可追溯性。

河长制湖长制管理数据库的设计与建设按照以下方式完成:

1.根据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业务需要梳理相关承载信息的对象,如:河流(河段)、湖泊、行政区划、河长(总河长)、湖长、事件等;

2.构建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业务相关对象、对象基础、对象管理业务、对象之间关系等信息;

3.装载该地区(系统服务范围)相关对象基础信息,动态信息由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同步

更新;

4.与相关业务系统实现共享信息的自动同步更新,或采用服务调用方式相互提供数据服务。

(二)基础数据库

河长制湖长制基础数据库主要包括以下信息:

1.河湖(河段)信息、行政区数据、河长(总河长)数据、湖长数据、遥感影像数据、国家基础地理数据等基本信息;

2.联席会议以及成员、河长湖长树结构、河长办树结构等组织体系信息;

3.工作方案、会议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工作督察制度、考核问责制度、激励制度等制度体系信息;

4.“一河一档”的水资源动态台账、水域岸线动态台账、水环境动态台账、水生态动态台账等;

5.“一河一策”的问题清单、目标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以及考核评估指标体系与参考值等。

(三)动态数据库

河长制湖长制动态数据库主要包括以下信息:

1.巡河管理、事件处理等工作过程信息;

2.抽查督导的工作方案、抽查样本、工作过程、检查结果等信息;

3.考核评估指标实测值、考核评估结果等信息;

4.社会监督、卫星遥感、水政执法等监督信息;

5.水文水资源、水政执法、工程管理、水事热线等水利业务应用系统推送的信息,以及环境保护等部门共享的信息。

(四)属性数据库

河长制湖长制属性数据库建设要求如下:

1.河长制湖长制对象表:用来按类存储系统内对象代码及生命周期信息;

2.河长制湖长制对象基础表:用来按类存储系统内对象基础信息,用于识别和区别不同对象;

3.河长制湖长制主要业务表:用来按类和业务存储管理河长制管理业务信息;

4.河长制湖长制对象关系表:用来存储河长制对象之间的关系;

5.河长制湖长制元数据库表:用来存储元数据信息。

(五)空间数据库

河长制湖长制空间数据主要包括遥感影像数据、基础地理数据、河长制湖长制对象空间数据、河长制湖长制专题图数据、业务共享数据等,主要内容与技术要求如下:1.遥感影像数据主要包括原始遥感影像、正射处理产

品、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业务监测产品等;

2.基础地理数据包括居民地及设施、交通、境界与政区、地名等内容;

3.河长制湖长制对象空间数据主要包括行政区划、河流湖泊、河湖分级管理段、监督督察信息点等数据;

4.河长制湖长制专题数据主要包括河长湖长公示牌、水域岸线范围等;

5.业务共享数据主要包括水功能区、污染源、排污口、取水口、水文站(含水量水质监测)等;

6.空间数据库采用CGCS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坐标以经纬度表示,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地图分级遵循《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电子地图数据规范》(CH/Z 9011-2011),地图服务以OGC WMTS、WMS、WFS、WPS 等形式提供。

四、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业务应用

(一)一般要求

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业务应用应本着服务河长、湖长,服务河长制、湖长制及其六项主要任务和四项保障措施落实为宗旨,关注主要业务,加强业务协同,具体要求如下:1.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业务应用应围绕河长、湖长及其工作范围和实际需要开展工作,重点关注河长制湖长制管理

主要业务,避免将其他业务应用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造成系统过于复杂和庞大;

2.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业务应用主要开展信息管理、信息服务、巡河管理、事件处理、抽查督导、考核评估、展示发布、移动服务等;

3.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业务应用开发应按照面向服务体系结构,将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主要业务开发形成服务组件,在应用支撑服务基础上,完成业务应用。

(二)信息管理

信息管理支持各级河长办对河长制湖长制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的管理,实现各种信息填报、审核、逐级上报,以表格、图示和地图等方式进行显示,并提供汇总、统计和分析功能,主要信息内容如下:

1.河长制湖长制基础信息:河湖(河段)信息、行政区数据、河长(总河长)数据、湖长数据、遥感影像数据、国家基础地理数据等基本信息;联席会议以及成员、河长湖长树结构、河长办树结构等组织体系信息;工作方案、会议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工作督察制度、考核问责制度、激励制度等制度体系信息,“一河一档”的水资源动态台账、水域岸线动态台账、水环境动态台账、水生态动态台账等,“一河一策”的问题清单、目标清单、任务清单、措施清单、责

任清单等信息以及考核评估指标体系与参考值。

2.河长制湖长制动态信息:巡河管理、涉河事件处理等工作过程信息;考核评估指标实测值、考核评估结果等信息;抽查督导的工作方案、抽查样本、督导过程、抽查结果等信息;社会监督、卫星遥感、水政执法等监督信息;水文水资源、水政执法、工程管理、水事热线等水利业务应用系统推送的信息,以及环境保护等部门共享的信息。

(三)信息服务

信息服务整合水文水资源、防汛抗旱、水政执法、工程管理、水事热线等水利业务应用系统,共享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数据,积极利用卫星遥感监测信息,并汇同河长制湖长制管理数据库,一同构建河长制湖长制信息服务体系,为各地提供所关注的各种信息,服务于河长制湖长制管理工作。

(四)巡河管理

巡河管理支持各级河长、湖长和巡河(湖)员对巡查河湖过程进行管理,主要包括巡查任务、范围、周期等巡查计划,水体、岸线、排污口、涉水活动、水工建筑物、公示牌等巡查内容,以及巡查时间、轨迹、日志、照片、视频、发现问题等巡查记录。

(五)事件处理

事件处理支持各级河长办对通过巡查河湖、督导检查、遥感监测、社会监督、相关系统推送等方式发现的涉河湖问题和事件进行立案、派遣、处置、反馈、结案以及全过程的跟踪与督办。

(六)抽查督导

抽查督导支撑水利部和各级河长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开展督导工作,抽查督导的主要内容包括河长制湖长制实施、河长湖长履职、责任落实、工作进展、任务完成等情况,主要提供以下功能:

1.样本抽取:在所辖行政区范围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进行抽查督导样本的抽取;

2.督导信息管理:对督导方案、督导过程和督导结果等信息进行录入和管理;

3.督导信息汇总统计:对历次督导的成果信息进行汇总统计。

(七)考核评估

考核评估支持县级及以上河长依据考核指标体系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湖长进行考核,考核评估结果汇总至上级,服务于上级的管理工作。主要考核指标如下:

1.水资源保护情况:水资源保护制度、用水量、用水效率、纳污量等;

2.河湖水域岸线保护情况:河湖水域岸线保护制度、水面面积、河湖管理岸线范围及其土地利用、涉河湖建设项目等;

3.水污染防治情况:水污染防治制度、饮用水水质、行政断面水质、工业与生活污水处理、黑臭水体等;

4.水环境治理情况:水环境治理制度、面污染源、点污染源、垃圾清理、截污治理、水体垃圾清理(水生生物、动植漂浮物等)、清淤疏浚等;

5.水生态修复情况:水生态修复制度、生态红线、水系联通、岸带植被环境、山林水生植物、水生生物、生态修复措施等;

6.执法监管情况:水政执法制度、制度落实及其保障措施、部门联合执法、设施维修养护、水政执法案件处理等;

7.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情况:巡河管理、社会监督处置、遥感监测信息处置、执法巡查信息处置等工作情况以及相应效果等。

(八)展示发布

展示发布对内以可视化方式提供相关信息展示,对社会公众提供河长制湖长制信息发布,为接受社会监督创造条

件,主要内容要求为:

1.采用表格、图形、地图和多媒体等多种方式为各级河长办提供河长制湖长制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查询和展示。展示内容主要有河湖(河段)信息、工作方案、组织体系、制度体系、管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工作进展、工作成效、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情况等;

2.向社会公众发布河长制湖长制管理工作信息,开展河长制湖长制管理工作宣传,发布内容主要有河湖(河段)信息、河长湖长信息、管护目标、工作动态、治河新闻公告等;

3.接受社会监督,受理社会公众对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开展情况及河湖治理问题的投诉与建议。

(九)移动服务

移动服务主要服务于移动环境下的信息采集和信息查询,主要功能如下:

1.为各级河长湖长提供在移动终端上进行河长制湖长制相关信息的查询,主要包括河湖(河段)信息、管护目标、工作进展、工作成效、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情况等信息;

2.为各级河长湖长提供在移动终端上进行河长制湖长制相关业务的处理,主要包括巡河管理、事件处理、考核评估等业务;

3.为各级河长、湖长和巡河员巡查河湖提供工具,对巡查河湖过程进行记录,主要包括巡查时间、轨迹、日志、照片、视频、发现问题等内容;

4.通过APP和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为社会监督提供途径,包括治河新闻公告推送、河长制湖长制信息查询、公众投诉建议等等功能。

五、相关业务协同

(一)一般要求

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根据信息化资源整合共享的原则,按照“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等相关要求,充分共享、积极协同,要求如下:

1.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应重点关注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业务应用,避免开展其他水利业务或其它部门应该进行的信息化建设,确有需要也要共建共享;

2.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积极开展与水文水资源、水政执法、工程管理、水事热线等信息系统对接,充分利用已有建设成果,共享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业务需要的信息。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与其他相关业务应用系统开展业务协同。

河长制湖长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技术指引-水利部

附件2 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技术指南 水利部推进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水利部信息中心 2018年1月

目录 一、总则 (1) (一)编制目的 (1) (二)适用范围 (1) (三)编制依据与引用标准规范 (1) 二、总体架构 (2) (一)基本组成 (2) (二)基础设施 (4) (三)数据资源 (4) (四)应用支撑服务 (5) (五)业务应用 (5) (六)业务应用门户 (5) 三、河长制湖长制管理数据库 (5) (一)一般要求 (5) (二)基础数据库 (7) (三)动态数据库 (7) (四)属性数据库 (8) (五)空间数据库 (8) 四、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业务应用 (9) (一)一般要求 (9) (二)信息管理 (10)

(四)巡河管理 (11) (五)事件处理 (12) (六)抽查督导 (12) (七)考核评估 (12) (八)展示发布 (13) (九)移动服务 (14) 五、相关业务协同 (15) (一)一般要求 (15) (二)水文水资源 (16) (三)水政执法 (16) (四)工程管理 (16) (五)水事热线 (17) 六、信息安全 (17) (一)一般要求 (17) (二)物理安全 (18) (三)应用安全 (18) (四)主机安全 (19) (五)网络安全 (20) (六)数据安全 (20) (七)安全管理 (21) 七、其他要求 (22)

(二)河湖分级名录建设 (23) (三)数据更新 (24) (四)数据交换 (24)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精神,为全面推进和规范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国各级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等。 (三)编制依据与引用标准规范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 《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厅字〔2017〕51号); 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的函(水建管函〔2016〕44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 《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

河长制管理平台

河长制管理平台 一、项目建设背景 我国江河湖泊众多,水系发达,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共45203条,总长度达150.85万公里。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先污染、后治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河道的管理以及治理就愈加的困难,因此建立健全水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维护水生态安全,以治水为突破口推进转型升级,为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浙江提供坚实的环境保障,“河长制”就应运而生。 二、建设目标及总体任务 1、建设目标 河长制管理平台的总体目标是:建成覆盖全市的以信息采集、信息共享、信息管理、移动办公、数据分析与决策支持系统为核心、标准规范和政策法规为保障的水利信息化、智能化平台。实现信息采集处理规范化、信息传输快速化、准确化,预警预报准确化、及时化,决策科学化和可视化,行政办公自动化、无纸化。建成的系统高效可靠、实用先进、资源最大程度共享,具有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水平,为水行政、防汛抗旱指挥、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保护等决策与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和现代化的手段。大大提高市水利事业活动的效率和效能,实现水利管理和行政的现代化

2、总体建设任务 河长制管理平台共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利用微信平台 展示河道的基本信息、政务公开以及相关的新闻动态、法律法规、投诉建议等信息;第二阶段,利用APP进行移动化办公,河长可以通过APP查看自己辖区内的河道信息,河道状况,以及市民的投诉建议等,并对这些内容进行及时的在线审批。 河道投诉流程:

第三阶段,统计分析与决策,通过对市内的河道信息进行整理与归纳,并将这些数据通过折线图、柱状图、等图表的形式展示出来,能够给决策者提供数据支持。能够更加科学合理的对的河道进行整治。 三、技术要求 1、平台稳定性 作为市河长制管理平台,是水利局对外的一个服务窗口,系统的正常使用都依赖于公众平台的稳定性。因此,选择可靠、稳定的公众平台,采用成熟的技术,规划合理的系统结构都应该是公众平台建设的首要问题。 2、人机交互 微信平台的各类人机交互操作、信息查询、图形操作等应实时响应;信息查询、操作、输入界面用图形、文字和数据三种方式在微信平台上展现;系统的操作要求简单易用,帮助信息详实、实用。 3、数据库实现 数据库结构的设计符合需符合水利业务相关技术规范,数据库性能能够满足系统时效性要求,信息采集入库时效<5分钟,实时信息查询响应速度<5秒,复杂信息统计查询响应速度<10秒。 四、意义和价值 通过建设河长制管理平台,不仅能够使案件办理周期得到缩短,且共享更及时、取证更方便、流程更简化、反应更快捷、监管更有力,进一步提高了河道管理和治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河道治理河长制水质监测系统方案

河道治理河长制水质监测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江河湖泊具有重要的 资源功能、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是最重要的水源,也是人类赖以 生存的基础。 为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健全长效机制,12 月 11 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 28 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 《意见》要求建立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领导的省、市、县、乡“四 级河长体系”,确认了六方面的主要任务:加强水资源保护、加强 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强水环境治理、加强 水生态修复和加强执法监管。 《意见》对河湖水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其指导下,北京、上海、江苏、福建、浙江等地纷纷推出了地方性“河长制”《实施细则》 和《实施办法》,打响了污染防治、河道治理、建立河道管理保护 长效机制的攻坚战。 1.2河道治理与长效监管

河道治理是“河长制”的重要工作内容,上海市《关于本市全面推 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中,提出了 2017 年底,实现全市河湖河长 制全覆盖,全市中小河道基本消除黑臭,水域面积只增不减,水质 有效提升;到 2020 年,基本消除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水体,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升到78%,河湖水面率达到 10.1% 的工 作目标。 与短期的河道治理相比,河道水质的长效管理持续时间更长,涉及 部门和行业更多,协调和管理难度更大,是河湖管理保护中的一个 难点。缺乏有效的河道水质长效监管解决方案,业已修复的河道也 容易被再次污染,黑臭反弹,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1.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适用于全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河长制信息管理与服务系统功能介绍

河长制信息管理与服务系统功能介绍 一、系统简述 该系统全面覆盖了河长制工作的各个方面,从基本的水质、水量、视频的监测,到数据的存储、查询和展示;从组织体系的建立,到目标任务的层层分解落实,再到监督考核;从河长巡河,到群众参与,再到跟进核实处置和最终反馈问题上报人,对河长办工作起到全面支撑作用。与目前全国范围内以数据查询和巡河功能为主的同类产品相比,是功能最为全面的河长制信息平台。 功能结构图如下:

二、系统功能介绍 1.首页 首页是宣传河湖长制建设成果的窗口,用户可通过首页提供的新闻分栏,对轮播的新闻及展播的宣传视频进行查看。 2.综合展示 综合展示主要用于展示与河长制有关的各类专题地图,以全三维电子沙盘的形式,直观、形象地展示山川、河湖、植被、工程等自然地貌、生态环境和保护治理措施,用户可将需要展示的内容,自由、灵活地配置专题图,专题图可保留在本地计算机,也可以上传发布实现共享。

3.河长制名录 河长制名录不同于简单的手机通信录,包括了河长名录、河湖名录、成员单位名录、督查名录、社会督察员名录,包含了河长上下级关系。用户通过河长制名录除可直接拨打联系人电话外,还可实现多级河长关联查询,全面体现组织体系到位的工作要求。

4.动态监测 动态监测包括了水质监测、水量监测及水污染监测,通过物联网技术和移动互联网技术对河湖水质、水量、水污染情况进行实时感知监测,一旦超限及时报警。同时,用户还可通过基于大数据的人工智能识别图像技术,对河湖特定位置的情况进行实时视频监控,自动发现河面垃圾及违法捕鱼、采砂等行为。 4.1河湖水质监测 水质监测具有水质监测站点位置查询、水质动态监测数值查询和超限报警功能。

“互联网+河长制”信息化解决方案

“互联网+河长制”信息化 解决方案 深圳市××××××××××有限公司 2018 年 9 月 17 日

1系统概述 1.1建设背景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先污染、后治理”模式。而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也在不断提高。 河湖作为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河湖管理保护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各类事件、部件,上下游、左右岸、 多层级、多区域和不同行业。传统的河湖管理存在问题发现不及时、管理对象不清、专业管理部门职责不明、协调成本高、数据缺乏等问题。河湖环境污染表象在河里,但问题根源在岸上,从根本上改善河湖水环境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落实属地政府的环境管理责任,构建“政府主导、属地负责、行业监管、专业管护、社会共治”的河湖管 理体制机制。为认真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动员全社会参与水环境治理,建立健全水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维护水生态安全,以治水 为突破口推进转型升级,为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提供坚实的环境保障, “河长制”就应运而生。 1.2建设目标 河长制河湖管理机制主要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建立协调联动 机制,发挥全社会维护河道水生态环境的积极作用。 结合河道管理和河长制实际特点,以河长任务为核心、以河湖管理的精细化 为重点,以社会化参与为补充,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GIS 技术,采用互联 网+思维,建立“河长制”信息系统及运行机制,实现“信息技术标准化,信息 采集自动化,信息传输网络化,信息管理集成化,功能结构模块化,业务处理智能化”。 1.3建设内容 1)河长业务管理系统

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升级建设探讨

水 2019.10中国水利 一、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现状 当前,水利部和地方各级河长办正在积极推进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浙江、上海、山东、广东等省级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已经上线运行并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效果。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中面向各级河长办、河长、巡河员、社会公众等不同用户,开发了计算机客户端管理信息系统、河长APP 、巡河APP 、微信公众号等部分,每个部分既可独立运行又能互联互通,业务模块主要包括信息管理、信息服务、巡河管理、事件处理、抽查督导、考核评估、展示发布、移动服务等。 二、存在的主要不足和差距 虽然河长制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已经取得较为显著的成效,但离全面智能化应用和技术支撑河流系统治理还有很大的差距。 1.透彻感知不足 透彻感知是通过全方位、全对象、全指标的监测,为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提供多种类、精细化的数据支撑,是实现智慧社会的前提和基础。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既需要采集水质、水量、水位等水环境主要特征指标,也需要采集相关工程状态、位置及外部环境等数据。水环境监测数据是评价河湖健康与否的重 要参数,监测断面选取的科学性、监测结果的准确性等关乎水环境状况的客观准确评价,监测的及时性也影响突发应急方案的有效实施。当前,水量、水质等自动监测站受投资费用高、运行维护难度大等因素的制约,存在监测站点数量少、自动化程度低等问题,总体距离透彻感知的要求还较大。 2.深度整合不够 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需要水利、环保、国土等部门进行数据、业务与基础设施的深度整合,形成合力。但从信息化需求来源角度看,尚未全面实施政府层面的统一信息化建设规划、计划或部署,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需求主要来自自身的业务职能,缺少统一的战略布局,信息化建设与各自特点对接不充分,系统间不能形成合力。 3.智慧应用不多 智慧应用是指对各类调控、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行为现象进行识别、模拟、预测预判和快速响应,推动政府监管更高效、社会管理更精准、调度运行更科学、应急处置更快捷、便民服务更友好。当前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还停留在基础信息管理与报送、业务信息统计与查询、信息发布展示等信息化初级阶段,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应用不多,不能满足河长制管理的需求。 4.泛在服务欠缺 当前,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主要 用户包括各级河长、各级河长办、巡河人员和社会公众,系统提供的服务产品和服务能力较为单一,缺乏向各行业和各类用户提供泛在服务的能力。进行河流系统治理需要各行业各类用户尤其是科研及规划设计部门的广泛参与,方便这些单位从事综合规划、河湖整治规划、生态治理规划、河湖管理创新体制机制研究等工作。 三、系统升级建设的策略 在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的背景下,总结分析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的前期建设成果与不足,探讨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升级建设的目标与重点,对推动信息化新技术在河长制管理中的应用,提升管理水平和促进河流系统治理是非常有意义的。 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升级建设要抓住为河长制管理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撑和保障这个关键点,突出智能化应用对河长制管理定位的吻合度、对各类事件透彻感知的支撑度,对各项业务功能需求的满意度,完善政务、民生、执法、监督等方面的服务支撑手段、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改善服务体验,推动河长制管理任务的落实。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既包含有基础信息报送、地方河长工作支撑、宣传与社会监督、其他水利业务信息共享等方面基础性功能需求,又包含能为河湖系统治理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和智慧应用的拓展 收稿日期:2019-03-13 作者简介:徐永兵,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水利信息化与自动化。 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升级建设探讨 徐永兵1,马玉扩2 (1.山东省水利勘测设计院,250013,济南;2.山东省水利厅,250013,济南) 关键词: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应用中图分类号:TV85+TP39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0-1123(2019)10-0021-02 河长制湖长制特刊 · 地方实践21

河道管理处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招投标书范本

附件:

锦州市直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服务类) 项目名称:锦州市河道管理处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JZFWCS 锦州市直政府采购中心 年月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6) .采购条件 (6) .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6) .合格供应商资格、资质要求 (6) .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6)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领取 (6) .响应文件的递交 (7) .磋商会议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7) .联系方式 (7) .确认签字 (7)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9)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9) 供应商须知正文 (13) .总则 (13) . 概述 (13) .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3) . 采购范围、工期时限和质量要求 (13) . 供应商资格、资质要求 (13) . 费用承担 (14) .保密 (14) . 语言文字 (14) .计量单位 (15) .踏勘现场 (15) .偏离 (15) .竞争性磋商文件 (15) .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15) .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询问和答复 (15) .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6) .响应文件的编制 (16) . 响应文件的组成 (16) . 报价 (17) . 报价有效期 (18) . 磋商保证金 (18) . 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 (19) . 响应文件的装订、签字、盖章、修改 (19)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 . 响应文件的密封 (20) .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 .磋商会议 (20) .磋商会议时间 (20)

. 磋商会议地点 (21) .评审 (21) .磋商小组 (21) . 评审原则 (21) . 评审 (21) .确定成交 (22) .成交候选人的推荐和确定 (22) . 成交通知 (22) .签订合同 (22) .履约保证金 (23) .. 质量保证期和质量保证金 (23) .纪律和监督 (23)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纪律要求 (23) .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25) . 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26) .其他要求: (26) .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27) .询问、质疑和投诉 (27) .扰乱政府采购秩序的行为及处理 (28) .以下是扰乱政府采购秩序的行为: (28) . 处理办法 (28) 履约和验收 (28) 第三章评审办法 (29) 评审办法前附表 (29) 评审办法正文 (31) .审查方法 (31) .审查标准 (31) . 资格资质性审查标准 (31) . 符合性审查标准 (31) . 技术审查标准 (31) . 商务审查标准 (31) .审查程序 (31) . 资格资质性审查 (31) . 符合性审查 (32) . 技术审查 (32) . 商务审查 (32) . 通过四项审查的供应商还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32) . 评审、磋商要求 (32) . 响应文件的澄清 (33)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及要求 (34) . 编写评标报告 (36) . 重新评审 (37) . 评审结论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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