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2.安全生产信息应当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3.有关部门应当对安全生产信息进行定期分析,为政策制定和监管提供数据支持。
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九、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1.建设工程应当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提高工程安全水平。
6.事故单位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教训和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7.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4.新进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有关部门应当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十二、安全生产投入与保障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满足。
2.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用于安全生产设施建设、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以及应急演练等。
2.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3.事故处理结果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队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部队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部队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部队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军事建设项目和非军事建设项目。
第三条部队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四条部队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设计、严格施工、质量保证、安全控制、节约资源”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五条部队工程建设项目应由相应部门提出项目建议,经上级部门批准后立项。
项目建议书应包括项目背景、项目规划、项目概况、项目实施计划等内容。
第六条项目立项应经过论证评估,确保项目在财政、技术、资源等方面具备可行性。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八条项目立项应明确项目的范围、目标、任务、责任人、实施机构等内容。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九条项目管理应依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确定项目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
第十条项目管理应设置项目领导小组、项目办公室等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权力。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应建立项目管理规章制度,明确项目管理的流程和环节。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应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进行。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四条项目资金应按照预算进行使用,不得超支或挪用。
第十五条项目资金管理应建立明确的审批流程和责任制度。
第十六条项目资金管理应不断优化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项目资金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确保财务安全和透明度。
第五章资源管理第十八条项目资源管理应合理规划和配置各类资源,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项目资源管理应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避免浪费和损失。
第二十条项目资源管理应建立健全的资源管理制度,做到统筹协调、科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资源管理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资源管理的精准度和效率。
第六章质量管理第二十二条项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质量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一、前言安全施工是工程建设必需遵从的基本原则,是保证工程建设顺当进行,确保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关键措施。
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订立肯定的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以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及质量。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中的各种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建筑、桥梁、路基、码头、管道、以及其他拆迁、绿化、景观工程等全部工程项目。
三、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一)工程项目总监1、订立安全生产规划和安全施工方案,并报告建设单位及监理进行确认;2、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适时发觉和解决安全隐患,避开事故的发生;3、依照规定,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安全素养,确保施工中符合安全规范和标准要求;4、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并组织完成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安全保障工作。
(二)施工单位负责人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划,订立安全施工主张及方案,并组织实施;2、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标准,坚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3、负责组织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设备、人员安全;4、完成施工任务前,向建设单位提交安全施工方案,经过论证和确认后实施,并承当责任,保证项目安全顺当完成;5、对公司各部室和工程班组进行安全会议,策划和操作技能培训,以推动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加强。
(三)工程现场重要负责人1、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定,严格依照安全施工方案进行操作,确保项目安全;2、全面监督检查工地人员安全教育,确保达到国家要求的安全文化素养;3、积极参加安全会议,并主持会议时,讲解有关施工方面的安全规范和标准,明确责任;4、负责现场交通安全、机具用电、不安全作业、防雷等安全保障工作,适时监督发觉并适时解决问题;5、组织对不安全区域进行隔离和封闭,落实安全管控措施,确保确保工地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四)劳务班组长1、监管劳务工人的操作,督促劳务工人依照规定佩戴好安全用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施工安全;2、对劳务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及保护意识,防范事故的发生,降低损害损失;3、针对劳务工人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进行引导和矫正;4、依照安全施工方案要求,相互搭配,适时处理工地安全问题。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厂、排灌站等。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实责任,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所有权单位(或法定代表人)对其所属工程项目的安全负有最终责任。
第六条项目管理单位应成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对所辖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单位的要求,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同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确保施工单位按照安全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在水利工程设计过程中,重视安全建设,减少安全风险,确保设计合理、施工可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应进行安全评估,分析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安全管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划定安全限制区域,落实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备和器材,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做好记录和报告。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各方责任,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指导施工单位在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国家对工程建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工程建设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关系到国家基础设施的完善和产业结构的优化。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的高效、安全、环保,国家对工程建设实施了一系列严格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对这些管理规定的详细阐述。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原则1. 依法依规原则:工程建设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 科学规划原则:工程建设应结合国家发展战略和区域发展规划,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
3. 安全第一原则:工程建设必须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4. 质量优先原则:工程建设要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项目的使用寿命和可靠性。
5. 环境保护原则:工程建设应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二、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1. 立项审批: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必须经过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的审批。
审批内容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2. 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招标文件应明确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期等。
3. 施工许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前,必须取得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的发放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设计与施工1. 工程设计: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确保工程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方案、施工工艺、质量保证措施等。
3. 施工管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管理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 监理制度: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必须实行监理制度。
监理单位应依法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与移交1. 竣工验收: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
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
2. 工程移交: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管理行为,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成本,制定本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设单位内部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包括施工项目管理、监理项目管理、设计项目管理等各类项目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活动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和标准,加强组织管理,规范流程操作,提高管理水平,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组织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确定项目管理人员,并进行充分的培训,以提高管理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包括项目管理制度、管理流程、管理工具等,并进行科学管理,不断完善提高。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和反馈问题,确保项目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项目立项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启动工程建设项目之前,应当进行项目立项管理,明确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合理性,为后续的项目实施奠定基础。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项目的建设背景、技术方案、投资规模、效益预测等内容,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就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额、建设周期、技术要求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核,确保项目规划合理,投资可控,进度可行,技术可靠。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项目评审,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形成项目建设方案,并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立项报告管理制度,明确报告的编制程序、审核流程、审批权限,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以备查阅。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已立项的项目进行跟踪监测,确保项目的建设进度、质量、成本等各项指标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设计管理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认真遵守相关的设计规范和标准,选择合格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工作,并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工程项目建设合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三)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四)强化责任,落实到位,形成合力。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工程项目立项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五条工程项目立项前,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包括项目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第六条项目立项单位应当依法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取得项目批准文件。
第三章工程设计第七条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设计深度要求。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设计职责。
第九条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审查,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
第四章工程施工第十条工程施工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职责。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质量、进度和文明施工。
第五章工程监理第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参建单位的资质、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工程验收第十六条工程验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
第十七条工程验收应当由项目法人或者其委托的验收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设工程良好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对于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应当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分清责任,全面加强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施工单位等相关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并对施工现场进行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建设工程行业的专业工种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经过相关培训并具备相应技能,方可从事相应工作,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第五条在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进行有效防护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安全。
第六条在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禁止超负荷作业、随意抛掷物品、乱堆乱放等行为。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七条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包括施工计划、安全方案、安全检查记录、事故处理等内容,并定期进行备案和复查。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总承包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物质保障,并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问题。
第十条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十一条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行为,相关主体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停工整顿等措施。
第十二条本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既有工程,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要求进行整改。
同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也应不断完善和更新。
以上便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希望全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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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参考范本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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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6
1
目的
为强化企业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建设项目安全工作 职责,
保障施工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的建设项 目(以
下简称建设项目)。
3
建设项目管理、送审、内容及程序
3.1
根据项目建议书,由各企业企划部门负责编制《建设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应有该项目的危险、危害因素和相应的防范措 施的论
述。
3.2
根据国家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应进行预
评价;
4
预评价工作各企业应选择并委托设计单位以外的有劳动安全预
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
3.2.1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3.2.2
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3.2.3
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或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
项目;
3.2.4 大量生产或使用I级或n
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
建设项目;
3.2.5
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 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
料的建设项目;
3.2.6
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3 / 6
5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 运
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和预测该项目存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 的种类和
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的管理对策及明确的防范措施, 并作为该建设项
目初步设计中劳动卫生设计和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
6
承担预评价的单位应按规定编制预评价大纲和预评价报告书,
各企业企划部门应组织在初步设计审查前完成预评价报告书的评审, 在评审
中要体现安监部对预评价报告的审阅意见。
7
可行性研究报告会审时应有安监部门及相关部门参与讨论,安
监部门提出可行性论证意见,其中环境保护方面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项目组织者应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如实予 以阐
述。
8
建设项目总发包方应将承包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企业资质
证、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件等相关证件交安监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 要求
的,造册留档。 9 投标、承包单位不论大小,都要有安全管理组织 体系,
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专兼职安全人员以及各种安全操作规 程,特种作业
人员审查考核等制度。
10
在签订承包合同时要根据工程项目的要求和内容,明确订立并
履行各方对安全生产所应负职责的具体条款。分包单位执行和遵守发 包单位
的一切安全规定,并接受督促检查。
11
安全施工与检查
11.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 标准
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 人安全措施
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2
发包企业要把安全管理要求向承包单位进行传达,承包单位 要定
期组织对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发包企业不得要求 承包人违反
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11.3
在施工期间,各企业的基建部门、安监部门对施工单位应经 常进
行检查,以确保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入使 用。如发现
隐患,应及时提出书面整改通知,并监督检查其整改情况。
4 / 6
11.4
发包企业与承包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互相协助或新增 项目
时,要及时补充安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承包施工单位应确保 施工人员不
得进入企业生产作业现场和危险区域,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同时承包施工还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工作,防止因施工而影响 周边人
员安全。
12
建设项目中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各企业设备和资产管理部
门应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检验,直至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证书, 如电
梯、起重机等。
13
凡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各企业企划部门应根
据预评价报告书及上级部门审批意见,会同安监部门进行自查,合格 后,在
竣工验收前五十天,委托规定回避的单位以外具有检验资格的 单位承担预验
收,编制《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验收专题报告》。
14
建设项目在各个阶段的送审资料及上级行政部门的审查批复文
件,有关部门应妥善保管,在竣工验收时,一并归入该建设项目技术
档案资料内,由专门部门统一保管,有关部门及安监部门应保存必要 的复印
件以备查。
15
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
15.1
建设项目均应执行职业安全、环境保护、工业卫生和消防
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与卫生措施、环境保护设
施、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15.2
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应有企业安全部门参与,提 出可
行性论证意见,其中环境保护方面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组 织者应认真
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如实予以阐述。
15.3
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以及初步设计应有职业安全、工业卫生、 环
境保护和消防的内容,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会议应有企业安全部门 参加,并
有企业安全部门的书面认可意见。
15.4
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批时,主管部门必须把相关的安全准备 事项
填写《建设项目立项安全审核表》报安全部门审核,此时安全部 门可以根据
审核内容,把安全、消防、环境的要求书面通知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把要求
5 / 6
写入建设施工合同。
15.5
每项需要经过立项建设的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都必须填写
建设项目立项安全审核表》,此审核表作为建设工程项目开设财务
施工工号的前提条件之一。
15.6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将该建设项目设计图纸资料以及有关的 安
全、环保、卫生、消防等方面的设计图纸和文件相应的地方主管部 门进行报
建审批,未经审批或审批不同意的建设项目不得动工。经审 批同意后,各相
关资料应该复印送安全部门一份,项目主管部门应按 设计要求组织职业安全
卫生措施、环境保护设施和消防设施的施工,
其施工进度与主体工程一致,并保证施工质量。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 查,对
不符合施工要求的项目,有权停工整改。
15.7
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有企业安全部门参加 的内
部验收,填写《建设项目验收记录表》,此表作为企业工程项目 付款的前提
条件,验收不合格的财务部不与付款,主管部门应督促施 工、监理单位予以
整改并复验直至合格。
15.8
在单位内部有安全部门参与的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主管部 门应
将有关完工图纸和文件送与上述相应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竣 工验收审批
手续,经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竣工验收,建设项目才能投 入使用。
16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