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立法机构
德国政体

德国的政体:议会制民主共和制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以议会作为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则是以世袭的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由宪法规定,受到一定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资产阶级革命比较彻底的结果。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国家元首(总统)的地位是象征性的,只是虚位,没有实权,议会是国家的权力中心。
政府由议会产生,取得议会选举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阁上台,政府对议会负责,当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要辞职或是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政府官员和议会可以相互兼任。
其是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的,为资产阶级服务。
一般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
都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并反映这一性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一现代政体的历史形成1918年,德国的十一月革命推翻了霍亨索伦王朝统治的德意志帝国1919年成立了德意志共和国,颁布了《魏玛宪法》,旨在建立以国会为中心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
1933年希特勒上台,德意志共和国宣告结束,成为德国历史上的“第三帝国”.1949年9月20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
1990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在分裂了45年后实现了统一。
二国家元首⏹ 1.总统的产生、弹劾和罢免产生:由联邦议院议员和同等数量的州议员组成的联邦大会选举产生弹劾:违反了基本法和其他联邦法律⏹ 2.总统的职权、地位和作用对联邦议院的权力、对联邦政府的权力、对联邦立法的参与权、外交权、授勋和赦免权三议会⏹ 1.联邦议院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议席:496选举原则:多数代表制+比例代表制(1)机构设置:议员、议长、主席团、元老委员会、常设委员会(2)职能:审议法案和立法对内阁组成和撤换持有限权力监督权对总统和高级法院法官的选举权⏹ 2. 联邦参议院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1)组成:各州政府委派代表组成(2)机构设置:议长、主席团、顾问委员会、秘书处、常设委员会(3)职能与作用:立法的创制和审议协调邦与州的关系直接或间接参与联邦行政事务⏹ 3. 联邦议会的立法程序(1)提出议案与参议院“第一次”通过(2) “三读”与联邦议“第二次通过”三读:常设委员会审议全体大会展开辩论,提出修改意见动议在联邦议会通过(3)参议院批准与”第三次通过”(4)签署公布四中央政府⏹ 1.政府的产生和更迭任期:4年⏹ 2. 政府的组织机构内阁委员会、部际协调委员会和国务秘书委员会、非正式决策中心、政府各部、内阁会议⏹ 3.总理的职责与职权任命联邦各部部长、政府高级官员、军官和驻外使节负责制定和执行联邦总的政策方针主持内阁会议立法创议权三军统帅向总统汇报工作辞职总理的看守义务⏹ 4.政府的职能和职权五、州和地方政府的组织结构1.州政府16个联邦州,各州政府体制和联邦政府基本一致,除巴伐利亚,所有的州实行一院制议会。
德国政治制度

德国政治制度联邦德国政治制度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简称德国。
二战后分为西德与东德;1990年,东德并入西德。
一、德国政治制度的发展历程(1)德意志联邦时期的政治制度843年凡尔登条约,形成了独立国家;11世纪末开始使用德意志这个名称。
1618--1648年的三十年战争,德国的分裂割据更加严重;1815年组成松散的联合体;1849年《法兰克福宪法》宣称德意志实行君主立宪的联邦制的政治制度,但未实现。
(2)德意志第二帝国时期的政治制度俾斯麦通过1864年丹麦战争,1866年普奥战争,1870年普法战争三次王朝战争,统一了德意志,史称“第二帝国”。
1871年通过《德意志帝国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政体。
实际上是一个军事专制的国家。
(3)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政治制度1919--1933年间的德国。
1919年通过《德意志联邦法》,第一任总统艾伯特。
明确主权在民的原则,开创了德国共和政体的历史。
是当时世界上最长的宪法,理论上确立了议会民主制政体。
(4)第三帝国的独裁统治又称纳粹德国。
指1933--1945年间的德国。
意识形态是国家社会主义(法西斯主义和极权主义的变体)。
希特勒解散国会,实行独裁统治,并取缔了纳粹党外的所有政党。
(5)《基本法》的制定及其特点1945年,德国在投降书上签字,第三帝国告终。
1948年,美英法三国将占领区合并为西占区,并于1949年通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简称《基本法》),成立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西德)。
苏联也成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东德)。
1990年两德统一,《基本法》经过修改后,于1994年生效。
特点:突出了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明确禁止对外侵略和对内实行法西斯独裁统治;为防止党国合一、法西斯一党独裁的再度出现,就政党的法律地位作出规定;设立联邦宪法法院,保证宪法实施;限制本国国家主权,将国家部分权力移给有关国际组织,并承认国际法的效力优于国内法;修正传统的议会内阁制,限制议会倒阁的权力,实行“建设性不信任案”制度。
大国崛起德国知识点总结

大国崛起德国知识点总结第一章:德国的历史与背景1. 德国的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 德国位于欧洲中部,东临波罗的海和北海,西与法国、卢森堡、比利时、荷兰和丹麦相邻,南接奥地利和瑞士,北与波兰和捷克共和国接壤。
- 德国地势多山,属于温带海洋性气候,北部气候相对温和多雨,南部则多为严寒冻雪。
2. 德国的历史沿革- 德国地区的历史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期。
中世纪时期,德意志帝国统一了大部分德国领土。
而近代的德国,则源于普鲁士的崛起和德意志帝国的建立。
-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遭受了严重的经济与社会危机,同时也在政治上遭受了严重的挫折。
-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分裂为东德和西德两个国家,直到1990年才实现统一。
第二章:德国的政治制度和体系1. 德国的政治体制- 德国是联邦共和国,政治体系为议会制。
-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由16个州组成,州级政府享有一定的自治权。
- 德国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构。
2. 德国的政治党派- 主要党派包括基民盟、社会民主党、自由民主党和左翼党等。
- 德国的政治党派体系相对稳定,长期以来由基民盟和社会民主党主导。
第三章:德国的经济发展1. 德国的经济地位- 德国是世界经济强国之一,居世界第四位。
作为欧元区内的主要成员国之一,德国对欧洲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 德国是世界知名的制造业强国,汽车、机械设备、化工等产业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竞争力。
2. 德国的经济结构- 德国的经济结构相对多元化,制造业、服务业和农业占据了德国经济的重要地位。
- 德国的服务业发达,金融、保险、旅游等行业都在国内外市场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四章:德国的军事实力和安全政策1. 德国的军事实力- 德国是北约成员国,同时也是欧洲最强大的军事力量之一。
- 德国国防军是德国的主要军事力量,拥有现代化的武器装备和技术。
2. 德国的安全政策- 德国倡导通过外交和多边合作来维护国际安全和稳定。
同时,也积极参与国际性的维和行动和反恐行动。
德国君主立宪制的特点

德国君主立宪制的特点:①联邦主席由普鲁士国家担任,称德意志皇帝”。
是国家的元首,拥有任命官吏、创制法律、统率军队、决定帝国对外政策以及主宰议会等大权。
②宰相只对皇帝负责,在内阁中拥有绝对权力。
③议会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组成。
联邦议会是帝国的最高机构,实际上是拥有权力的上议院,其代表由各邦君主任命,共58人,其中普鲁士代表17人,操纵着联邦议会。
帝国议会由普选产生,但作用很小。
德国君主立宪政体,使帝国披上了民主的外衣。
但规定帝国皇帝和首相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实质上带有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
其主要特征是:世袭君主为国家元首,拥有实权,由君主任命内阁成员,政府对君主负责,议会行使立法权但君主有否决权。
在这种政体形式下,国家虽然也制定了宪法,设立了议会,但君主仍然保持封建专制时代的权威,集立法、行政、司法和军事大权于一身,是权力中心和最高的实际统治者。
宪法往往是钦定的,是君主意志的反映;议会是君主的咨询机构,立法权是形式的,君主不仅拥有否决议会立法的权力,而且还通过任命或指定议员控制议会;内阁是君主行使行政权的机构,首相由君主任命。
二元君主制产生于资本主义发展较晚、封建地主阶级长期拥有巨大势力的国家,是资产阶级与地主阶级联合专政的一种统治形式,较议会制君主制带有更多的封建专制君主制的色彩。
问题:帝国元首是皇帝,由普鲁士国王担任,有任命宰相和高级官吏、召集和解散议会、宣战、媾和的权力,同时是军队的最高统帅。
君主立宪制又称立宪君主制,或称“虚君共和”,是相对于君主独裁制的一种国家体制。
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实上的共和政体。
德意志帝国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必要的时候可以裁撤宰相,解散议会,因此是披着君主立宪制的君主专制制度。
对比:德国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元首是德意志皇帝,有实权,政府首脑也是宰相,立法权由帝国国会,联邦议会掌握,对皇帝负责。
宰相,帝国官员由皇帝任命对皇帝负责。
德意志帝国的君主立宪制

(4)综合以上材料评价《德意志帝国宪法》。
❖ 阅读下列材料: ❖ 材料一 “当代重大问题不是用演讲和大多数
人的决议所能解决的……而必须靠铁和血来 解决。” ❖ 请回答: ❖ 材料一提到的“当代重大问题”指什么?俾 斯麦是怎样用“铁和血”来解决的?
(1)重大问题指德国的统一,三次王朝战争 完成了统一。
❖ 材料二 德意志帝国宪法 第15条:“由皇帝 任命帝国宰相。”;第18条:皇帝任命帝国 官吏,“有创制法律之权”;第12条:“皇 帝有权召集,召开帝国议会和联邦议会,以 及使议会延期和结束。”
❖ 2)材料二对君主权力的规定有什么特点?
(2)帝国宪法赋予皇帝以巨大的权力,可以 任命宰相及各级官吏,可以解散议会。皇帝是 国家权力的核心。
❖ 二、确立的标志: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颁 布
❖ 1、内容(1)①皇帝权力:皇帝 掌握国家大权,是 国家元首和军队统帅,有权任免官员、召集和解 散 议会 和决定对外政策等。
❖ ②宰相权力 宰相是内阁首脑,主持政府工作。 宰相由皇帝任命,对皇帝负责,不对议会负责。
❖ ③议会权力: 议会 是立法机构,由 联邦议会 和
❖ 材料三 马克思认为,德意志帝国实质上是一个“以议 会形式粉饰门面,混杂着封建残余,已经受到资产阶 级影响,按官僚制度组织起来、并以警察来保卫的、 军事专制制度的国家”。
(1)材料一提到的“当代重大问题”指什么?俾斯麦是 怎样用“铁和血”来解决的?
(2)材料二对君主权力的规定有什么特点? (3)结合《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内容说明材料三的“以
课表要求: 1.德国的统一 2.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 3.德意志君主立宪政体确立的意义
❖ 知识结构 一、德国的统一
德国为什么采用联邦制而不是单一制

1、德国为什么采用联邦制而不是单一制?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联邦制比较适合当时的德国。
联邦制国家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各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存在。
联邦成员国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是单独的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加入联邦之后,虽然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但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
2、魏玛共和国宪法民主性的体现。
魏玛宪法,这是20世纪最自由、最民主的宪法,结构严谨到几乎完善,条文令人钦佩,读起来使人觉得完美无暇的民主制度似乎就此获得了保障。
而且这部宪法的确博采众长,内阁制取法英法,总统制仿效美国,人民复决制则源自瑞士。
在宪法思想与制度安排上也让人动容,“政治权力属于人民”这样的原则贯彻其中,特别是不分男女皆有选举权这点让德国人在自由民主政治史上占有先机。
3、魏玛共和国宪法失败的原因。
完善的民主宪法却没有能够为魏玛带来稳定的宪政状态。
因为魏玛宪法存在着两方面的缺陷:一是总统的权力过大;二是绝对比例代表制的采用。
魏玛宪法赋予总统具有英国君主的地位———对外代表国家、主持国家重要庆典之外,还给予美国总统式的实权,统帅海陆空三军,有任命总理和国家官吏的大权,其任命权不受议会的约束,同时宪法48条规定总统还有宣布紧急状态的特权。
总统可以在紧急状态时局部或全部取消宪法规定的各项民主自由的权利。
宪法这样规定的总统的权限实际上已经超过了1871年德意志帝国规定的皇帝的权限。
德意志帝国皇帝宣布紧急状态时须事先宣布戒严,并且是在国会休会期间。
而魏玛共和国宪法颁布之后,到1932年为止,总统宣布紧急状态有233次之多。
仅1930年到1932年短短三年中,宣布紧急状态有191次;相反,国会颁布法令的次数是135次;而国会开会的次数是148次。
可以看出议会民主制在经济危机的年代其民主性的大大削弱。
魏玛共和国没有一届国会是满了任期的,因而魏玛共和国的总统也被称为“皇帝的替身”。
宪法第二缺陷是绝对比例代表制的引入及其产生的一系列问题。
从等级制到代议制——德国议会制度的演变

从等级制到代议制——德国议会制度的演变“议会”一词来源于拉丁文,原意是谈话式辩论,最初以一种代表们集会的形式出现,经过长期的演变和发展,最终作为民主的基本形式在许多国家普遍确立。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一个议会制共和政体的国家,议会作为代议机构由选举产生,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中心,政府由议会产生,对议会负责,议会有倒阁权,这种议会制度也称为代议制度。
从中世纪的等级代表会议到民主的代议制,德国的议会制度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
一、从帝国议会到法兰克福国民议会12世纪初,神圣罗马帝国前期,由选帝侯及其它帝国贵族参与,投票决定帝国的公共事务的御前会议已形成惯例。
到1495年哈布斯堡王朝时期,御前会议正式更名为“德意志帝国议会”,其成员是皇帝的采邑领受者,即选帝侯、行使世俗权力的宗教领主、大小诸侯和自由城市的代表(早期市民阶级的代表),他们分成了三个等级:选帝侯集团(Kurfür-stenkolleg),帝国诸侯会议(Reichsfürstenrat)和城市集团(Kollegium der Stdte)。
帝国议会的主要任务是就出征、帝国战争、帝国税收和帝国法律诸事进行商讨和做出决定。
这个被称为“议会”的等级会议实际上只是国王的咨询机构,它的议员不是经选举产生的,议会作出的决议无须经过大多数代表同意,确定制订立法程序规则的权力也仅由第一等级独享。
直到1648年以后,属于第三等级的市民阶级议事组才获得投票权。
因此,它从未真正起到统一国家意志、监督行政机构和各邦国、行使国家权力的作用。
18世纪末,受法国大革命的影响,德意志的封建制度开始动摇,在许多邦国,资本主义的经济方式正逐步取代旧的封建农奴制,资产阶级也获得了更多的政治权利。
1806年,拿破仑大军侵入莱茵河左岸,将16个德意志邦组成莱茵同盟,政治、经济本已四分五裂的神圣罗马帝国最终土崩瓦解,早已名存实亡的“帝国”议会也随之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
虽然法国大革命对德意志诸邦的政治和经济制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比起其它欧洲国家,这种影响却是有限的。
比较政治学国别研究之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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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应对政策挑战
1
统一问题
经济挑战:统一后最快遇到的经济挑战就是把东德纳入西德的社会市场经济。 政策挑战:东德的环境质量低,引发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政治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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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政党体制
(三)自由民主党虽 然自由民主党(FDP) 该党是私有企业的 强烈支持者,它从中 产阶级新教徒和农民 (四)绿党 该党应对的是广泛 的新政治问题:反对 核能源和德国的军事 政策,致力于环挠保 护, 支持妇女权利, 以及促进社会的民主 化。
1
(一)基督教民主 联盟 基民盟是由混杂 了天主教徒与新教 徒、企业主与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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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利益集团
新法团主义:
德国的利益集团是德国政治不可或缺的部分,较之 于美国的团体,德国利益集团与政府联系更为密切。 政府与利益集团间的合作被称为“新法团主义”,这
关键
一模式巩固了利益集团在政治过程中的角色,减少了
政治冲突,且有助于建设高效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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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利益集团
在任何一个行为人或机构
手中。《基本法》制定者 希望权力分散,以使极端 主义者和反对民主的人无 法颠覆该体制;由此,民 主就是一个建立共识的过 程。
及保护宪政和民主秩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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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塑政治文化
两个核心要素
德国文化的一个核心要素是对德国的强烈认同感。 统一启动了德国最终解决国家政治认同问题的进程。 德国如今成了单独的一个国家—民主、自由并面向 未来。
2.精英录用
信任感、凝聚力
在进入精英高层之前有一个很长的见习 期。长见习期使精英们有丰富的经验、相 同经历,这些共同基础培养了精英互动中 的信任和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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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法》对议员有许多保障与豁免的条款。对 于议员,任何时候都不能因他在联邦议院或联邦议 院委员会中所投的票或所发表的言论而在法律上或 职务上受到追诉,也不允许在联邦议院外追究其责 任;非经议院许可,议员不得因为有犯罪行为而被 追诉或被逮捕,但当场作案或作案次日被捕不在此 限;议员必须遵守《基本法》第18条规定,任何人 如果反对自由民主的秩序,滥用表达观点的自由和 其他自由权利,则他将丧失这些基本权利。
※ 联邦议院的议员,一般 不能从事另一职业,国家 给予提名比较高的生活待 遇。
2.
联邦议院的职权
联邦议院的职权主要是立法权、批准预算 权和对政府部门的监督权。此外,联邦议院参 与总统的选举,参与组建政府,参与选举联邦 法院法官,选举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确定国家 是否处于紧急状态 或防御状态,决定 是否签订和约等。
※ 关于候选人的提名,第一票中的候选人,政党和 选民均可提名,但选民提名的候选人,需要有200名 合法选民的联合签名方为有效,政党候选人则必须 由该党的选区的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 生,在一个选区,每个政党只能提名一个候选人。 无论选民或政党提出的候选人,均须于选举前34天 向选区的选举机构进行登记,经选举机构审查合法, 方能作为正式的候选人提出。
※ 第一票是选民直接选举的,候选人谁相对得票多, 谁就当选;第二票主要是选举政党的,由各政党按 第二票的得票多少来分配另一半议席,但分配时,应 首先减去该党在第一票提名的候选人中已经当选的席 位,然后才能按第二票的得票比例分配另一半席位。
※ 联邦德国对参与竞选的政党实行一种限制性的 规定,即参与竞选的政党在第二票中所得票数达不 到总票数的5%,或在第一票中当选的本党议员不足 三人者,均须退出第二票的分配,它们所得的选票 分给其他得票多的政党,并由这些政党按得票比例 分配席位。
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立法机构
(一)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最高立法机构 ——联邦议院 1. 联邦议院的选举、任期和对议员的保障
联邦议院是德国最高的立法机 构和对政府的监督机构,联邦德国
的总统与总理的选举,国家的法律
和重大方针政策,基本上都须由联
邦议院决定,因此,联邦议院的选
举对德国政局关系重大。
※ 《基本法》规定,联邦议院的议员由普遍、直接、 自由和秘密的选举产生。联邦议院的议员是全体人民 的代表,不受委托和指令的约束,只服从自己的良心。 联邦议院每届任期四年,每届议院新的选举应在上届任 期届满前三个月举行 最迟必须在上届议会 任期届满前一个月举 行。在遇到联邦议院 解散的情况下,新的 选举应在解散后的60 日内举行。每届联邦 议院均应在选举后的 30日内举行会议。
※ 联邦议院自行决定其闭会和复会的日 期,联邦议院议长可以提前召集会议。如经 1/3的议员要求,或经联邦总统或联邦总理 要求,联邦议 院议长应立即 召集会议。联 邦议院现有议 员议席656席, 全部分选区进 行选举。
※ 联邦德国的选举法规定,凡年满18岁,在联
邦德国境内居住不少于3个月的的联邦德国男女公民,
※ 第二票中的候选人,由各政党在州的委员会 上提出后,召开党的州代表大会决定。第二票是 选举政党的,候选人的名单是按顺序排列的,排 在前面的进入议 会的希望就大, 因此各政党排列 名单顺序时,都 要考虑某些特点 地区和利益集团 的要求。
※ 各政党提名候选人的权力是由联邦选 举法和政党法所规定的,但是一个政党如果在六 年内不能提出自己的候选人参加联邦议院和州议 会的选举,那么上述法律所赋予该政党提名候选 人的权力便自动丧失;如果一个政党在上次选举 中,在联邦议院或州议会的席位不到5席,它就 必须在本次选举前47天向联邦选举委员会提出申 请,并经联邦选举委员会再次认可其政党地位, 才能有资格提出候选人,而且在第一票中的候选 人提名,也必须得到200名选民的联名推荐。
均有选举权;凡年满18岁,至少在选举前一年就已 取得德国国籍的德国公民,有被选举权,除经法庭 判决被剥夺选举权者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凡 没有能力担任公职的人也没有被选举权。在国外生
活的德国人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以参加选举,选举
前,选民需要进行选举等级,经审查符合条件者,
方能领取选票。
※ 德国实行相对多数当选与比例选举相结合的制度, 选举分选区进行,全德656个联邦议院议席划分为328 个选区,每个选民在选举联邦议员时都拥有两票,需 要同时圈选两票。
3. 联邦议院的内部组织
议长、副议长、秘书
议会党团 各种委员会
(二)联邦参议院:
代表各州利益和要求
*议员的组成、任期 *表决 *议长 *职能 *议事程序
(1)立法权和立法程序
德国对联邦和各州享有的立法权限范围作 了明确的划分,规定没有明确授予联邦以 立法权限的范围内,各州有立法权
联邦专有的立法权
立 法 权
联邦与各州共享的立法权 联邦原则性的立法权
联邦议院的立法程序:
一读与委员会审议
三 读
二读 三读
(2)联邦议院对政府的监督
掌握预算权 提出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