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户口政策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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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取消农业户口的政策是什么

河北取消农业户口的政策是什么

河北取消农业户⼝的政策是什么对于取消农村户⼝,城乡统⼀登记为居民户籍研究“随⼈搬家”户籍政策;实⾏居留许可制度、居留许可持有⼈依法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存取款和使⽤住房公积⾦的权利、积极创造条件、稳步扩⼤居住证持有⼈享受的公共服务范围、逐步提⾼服务⽔平等根据《省⼈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的实施意见》,河北省不再区分户⼝的“农业”与“⾮农业”的性质,统称为“居民户⼝”了。

农业户⼝与⾮农业户⼝农业户⼝的释义:指靠⾃⼰⽣产⼝粮的农业⼈⼝。

改⾰变化:计划经济时代划分为农业户⼝和⾮农户⼝。

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进⼀步推进户籍制度改⾰的意见》,意见中的最⼤亮点,莫过于建⽴城乡统⼀的户⼝登记制度。

这意味着以“农业”和“⾮农业”区分户⼝性质的城乡⼆元户籍制度将成为历史,由此衍⽣的蓝印户⼝等户⼝类型也将作古,今后每⼀位中国公民的户⼝均统⼀登记为居民户⼝,体现户籍制度的⼈⼝登记管理功能。

取消⾮农业户⼝的意义:国务院公布《关于进⼀步推进户籍制度改⾰的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实⾏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农业”⼆元户籍管理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

⽽此次取消农业和⾮农业户⼝的区分,⽐之前两项政策,更有社会学意义。

前两项政策蕴含了经济学成分,因为经济发展⽽促进了社会进步。

取消户籍区分,则纯粹是基于法理和社会伦理准则上的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昭彰。

对社会结构和运⾏机理将会产⽣颠覆性的改变。

⾮农业户⼝可否申请,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作住宅基地⽽占有、利⽤本集体所有的⼟地。

依据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因⼦⼥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外来⼈⼝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三)因发⽣或者防御⾃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条农村村民需要使⽤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河北出户籍新政策

河北出户籍新政策

河北出户籍新政策河北出户籍新政策,户籍关系到孩子的学籍,2017年河北有哪些户籍新变化呢?下面是收集整理的关于河北出户籍新政策的相关信息,希望对你有帮助!河北出户籍新政策河北省政府昨日公布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到2020年,基本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迁移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力争实现600万城中村居民和400万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

全省11市落户新规一、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市市区落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1.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房、合法自建房(下同);2.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包括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聘用或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定年限的人员;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一定年限的人员;从事自由职业,并办理居住证一定年限的人员。

其他合法稳定住所是指除合法固定住所之外的合法稳定住所。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纳税、办理居住证的具体时限由各设区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年。

备注:石家庄在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对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纳税、办理居住证的时限作出合理的规定。

二、承德、张家口、秦皇岛、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1、小城市和建制镇全面放开落户限制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合法稳定住所包括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房、合法自建房和借住房,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租赁房屋(下同),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石家庄凭购房合同落户

石家庄凭购房合同落户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城市放宽了落户政策,石家庄市作为河北省的省会城市,也推出了凭购房合同落户的政策。

以下是关于石家庄凭购房合同落户的相关政策详解。

一、落户条件1. 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包括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申请在合法固定地址上落户。

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商品房、合法自建房。

2. 在石家庄市区或县(市)城区连续务工六个月以上的,准予申请本人及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随迁落户。

二、所需材料1. 申请人书面申请。

2. 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迁入人员出示亲属关系证明。

4. 居住证、劳动合同(六个月以上)(核原件留复印件)。

5. 《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一式两份。

6. 房产证或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书(购房协议)和交(贷)款票据。

7. 有稳定住所的:提供满足居住生活条件的合法住所外自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公产分配、租赁、保障房屋相关证明、证件(含合同、协议和发票或使用权证、证明)。

8. 借住亲戚家:户主房产证和户口簿、房主书面同意入住证明(注明亲属关系)。

9. 落户单位集体户口:单位同意落户集体户口证明。

10. 租住房屋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房主房产证、房主书面同意入住证明。

11. 落户派出所公共地址:签订公共地址落户约定书。

三、办理流程1. 申请人准备好相关材料,到住房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申请。

2. 派出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打印《准予迁入证明》。

3. 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到现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

4. 携带相关材料到石家庄市区或县(市)城区的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

四、温馨提示1. 为方便您及时、快捷的办理落户手续,建议您向辖区派出所进一步了解落户所需的各类材料。

2. 石家庄最新购房政策以及相关贷款利率要求,可在微信搜索关注石家庄本地宝”公众号,回复限购”即可查看石家庄商品房。

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细则

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细则

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政[2003]4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各设区市可在“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前提下,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和规划及综合承受能力,制定具体的落户条件、标准及审批程序和手续。

各级公安机关要本着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便民、利民,切实解决群众生活困难为基点,尽量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切实落实“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

第三条第三条为使人口统计如实反映居民实际居住和身份状况,在人口统计口径上,将常住户口在城市市区规划区和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居民及常住户口在农村常年从事非农职业(二、三产业)的人员统计为城镇人口。

第四条第四条要妥善保存和管理户籍资料、材料及证件。

对现有的户籍资料、材料,包括微机管理的人口基本信息等电子文档,要按照户籍档案管理规定做好管理、存储、使用、安防等工作,使其保持连贯性和延续性。

对原使用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簿可延续使用或根据群众意愿更换;对新填写的,则不再标明户口性质,只在“户别”栏目中标明“家庭户”或“集体户”,以体现全省居民常住户口的统一性。

在户口迁移工作中,省内户口迁移及外省迁入的不再标明户口性质;迁往省外的,可根据是否纳入“城镇人口”范围,在《迁移证》上加盖“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长条章。

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省厅统一要求及时调整微机存储人口信息字典库。

第五条第五条“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包括以下几种含义: 1、申请迁入人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同时,还应具有稳定职业或具有稳定生活来源,以确保其迁入后有基本生活保障。

2、除冀政[2003]40号文件规定的以外,“合法固定住所”还包括以贷款分期付款形式购买的商品住房、有房产证或宅基地使用证等经批准的农村自建房,但不包括租住的私有出租房屋。

河北省户口管理规定

河北省户口管理规定

河北省户口管理规定根据河北省户口管理规定,对于户口的办理、迁入迁出、注销等各项事务,制定了详细的规定和办理程序,以确保户口管理的公平、公正和规范。

首先,在办理户口迁入迁出时,需要提供一系列必要的材料。

如果是迁入,需要提供迁入地派出所的迁入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迁入地的住房产权证明等文件。

对于迁出,需要提供迁出地派出所的迁出证明、工作单位的离职证明等文件。

同时,还需要填写相应的表格,并签署相关的声明和承诺。

其次,在办理户口注销时,需要提供户口注销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明、房产证明、结婚证等相关材料。

同时,还需要进行签名和指纹确认,以确保户口注销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注销后,该户口将被清空,并不能再享受户口相关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福利。

此外,在河北省户口管理规定中还明确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户口管理。

例如,对于无户口人员,需要提供无户口人员证明,同时需要考察其居住和经济状况,以确定是否可批准其落户。

对于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户口办理,需要提供经公正机构认可的户口认证书等证明文件。

此外,针对非河北籍人士的户口管理,也有具体的规定。

非河北籍人士需要提供有效的签证、居住证明、工作合同等文件,并进行资格审查和审核。

如果申请人符合相关条件,可以获得河北省的居住证并办理户口。

在户口管理过程中,涉及到重要的个人信息,河北省户口管理规定也非常重视个人信息的保护。

规定了户口管理机关对个人信息的合法获取、使用和保护的具体要求,并明确了违法获取、泄露个人信息的处罚措施,以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总之,河北省户口管理规定通过详细的程序和要求,确保了户口管理的公平、公正和规范。

在办理户口迁入迁出、注销等事务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材料和资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同时,对于特殊情况下的户口管理,也有具体的规定和办理要求。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有效管理和保护个人信息,并确保户口管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023年河北户籍制度改革规定范文

2023年河北户籍制度改革规定范文

2023年河北户籍制度改革规定范文目录1.引言2.背景介绍3.目标与原则4.改革方案5.管理标准6.考核标准7.结论8.参考文献1. 引言本规章制度旨在明确2023年河北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原则和实在规定范文,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2. 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加添,河北省户籍制度面对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响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提高人口资源配置效率,优化社会结构,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河北省决议对户籍制度进行全面改革。

3. 目标与原则本次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公民自由流动,打破非公平户籍壁垒,促进一人一户原则的实施;•提高户籍管理的规范性、透亮性和服务效能;•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公平与民生福祉的均衡发展。

本次户籍制度改革的原则包含:•公平公正原则:户籍制度改革应遵从公平、公正、开放、透亮的原则,确保每一位公民平等享受公共资源;•法治原则:改革必需依法实施,确保改革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人性化原则:改革应敬重人民权益,重视人的因材施教和个体差别。

4. 改革方案本次户籍制度改革的实在方案包含:•实行居住证制度:取消集体户口,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作为居民在河北省内定居的凭证;•完满居住证制度管理:健全居住证制度的颁发、注销、转移等流程,加大信息共享和协同管理力度,确保居住证管理的便捷性和全都性;•推动人才引进政策:将人才引进政策与居住证制度结合,为引进的各类人才供应优质的公共服务和便利条件;•完满公共服务体系:加大对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确保全部居民享有平等的公共服务权益;•加强法律法规订立:订立和完满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居住证制度的范围、方法和责任,加强对非法居住、假居住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5. 管理标准•政府部门负责居住证的颁发、注销、转移等管理工作,确保流程规范、高效;•公共服务机构应依照居住证制度要求,对持证人员供应公平、便捷的服务;•社区服务中心应加强对居住证持有者的管理,落实居住证登记制度,维护社区的安全与稳定;•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居住证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安全;•各级政府应加强协调和引导,确保居住证制度的统一适用和执行。

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细则

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细则

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细则一、背景和目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人口流动和城市发展之间的矛盾不断凸显,户籍管理制度面临着亟待的迫切性。

为解决户籍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进行,通过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户籍管理制度,推动人口流动与城市发展的良性互动,实现公平公正的社会制度。

二、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每个人都能依法享有平等公平的户籍权益。

2.科学合理原则:充分考虑人口流动、城市规划和生态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户籍城市和农村口径。

3.逐步原则:分阶段、有序推进户籍管理制度,避免出现大规模突发性问题。

4.政策协调原则:着眼于全省各地实际情况,坚持在尊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进行探索。

三、措施2.政策债务核查:对解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户口的债务追讨进行清理。

涉及农民债务的,由政府给予相应扶持和补偿,确保解禁后农民户口能顺利落户。

3.移动人口积分制度:实行积分落户制度,对在城市稳定就业、纳税、社保等方面表现良好的流动人口给予相应的积分奖励,提高其落户的机会。

4.完善政府收入分配机制:解决户籍可能带来的财政压力问题,逐步建立与福利待遇相匹配的收入分配制度,确保社会公平公正。

5.加强信息共享与合作: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优化人口流动信息的管理和传递,以提高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决策科学性和准确性。

6.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户籍管理的顺利进行,明确各项的具体实施细则和责任划分。

7.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大力宣传和教育,增强公众对户籍的认知和理解,增加的社会支持力度。

四、组织实施1.设立专门的领导小组:由省委、省政府牵头,省内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等组成,负责制定方案、监督进程和解决中遇到的问题。

2.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设立舆情监测机构,及时了解社会上针对户籍的舆论动态,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和引导。

3.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估机制:市县级政府建立户籍管理的监督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成效,及时调整策略和措施。

河北省户籍新政策

河北省户籍新政策

河北省户籍新政策河北省户籍新政策,户籍一直是老百姓关注的问题之一,下面是带来的河北省户籍新政策的最新消息,欢迎阅读!河北省户籍新政策5年1000万人进城落户意见提出,“十三五”期间,城乡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8个百分点左右,努力实现10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5%左右,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落户政策将有这些新变化城中村居民将全部”入城”将城中村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管理范围,实现户口登记上的身份转化,将原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

省内户口迁移无须”两头跑”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和手续,全面实行省内户口迁移在迁入地直接办理,最大限度方便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

这几类人落户限制将全面放开以农村学生升学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居住的人口、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稳定职业为主要标准,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

农村籍高校学生落户”来去自由”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大中城市不得以买房、纳税等设限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在城市落户条件中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3年。

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在城镇以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不能在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的人员,允许其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

及时动员已经在城镇有固定住所的人员,将户口从社区公共户口迁移至固定住所住址。

这些地区将严格户籍管理京冀交界地区的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廊坊市广阳区、固安县、永清县、涿州市和其他特定地区,严格户籍管理,合理确定落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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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户口政策详解xx超生、非婚生儿童也能上户口5月19日,河北省公安厅和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共同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我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户口整顿工作及相关政策。

我省此次户口整顿工作将从今年5月17日开始,到9月30日结束。

此次户口整顿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核清户籍人口和实有人口底数,清理解决户籍和人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人口信息资料更加准确、翔实,而一些诸如出生婴儿未落户、人户分离等群众关心的问题,也将在此次户口整顿中得到解决。

在会上记者获悉,这次户口整顿工作分为前期准备、入户访查、问题整改和总结验收四个阶段。

6月1日—8月31日是入户访查阶段。

在这三个月的时间里,全省十万名入户访查员将一一敲开常住居民和暂住居民的家门,对居民家的人口、户口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本着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妥善解决计划外生育、黑人黑户、死亡未销等疑难遗留问题。

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职能部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国籍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解决好各类户口问题。

对于出生婴儿未落户等六大类重点问题,河北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河北省公安厅户口整顿领导小组组长、省公安厅副厅长张士良在会上进行了介绍。

(一)出生婴儿未落户的问题。

对1996年1月1日以后因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早婚生育等原因造成婴儿未上户口的,一律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任何《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和人员不得以准生证、生育证(卡)等作为附加条件,拒绝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对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凭申报人书面申请、生父母居民户口簿、接生人员证明,以及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出生公证书等材料申报出生登记;同时,在2010年9月30日前的全省户口整顿期间,对所有无法正常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也可凭申报人书面申请、能够证明母亲生育事实和母子(女)关系的《住院病历》办理户口登记。

任何地方和单位都不得限制政策外生育婴儿落户,不得将户口登记情况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二)人户分离的问题。

对因就业、拆迁、住址变动等原因造成户口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关于人户一致和常住地登记户口的规定,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

对确有原因暂不具备户口迁移条件的,居民应向派出所主动申报浮住户口或暂住人口登记。

(三)空挂户口的问题。

对于空挂在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和人才交流市场的毕业生户口,以及近年来因户口政策在城镇落户的空挂人员,须动员居民将户口迁往符合落户条件的工作、生活所在地或入学前户口登记地。

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居民应向派出所主动申报实际居住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重登户口、应销未销人员、漏登户口和各种登记项目差错的问题。

对发现的重复户口,经查验比对人口信息和进行实际调查后,公安机关保留其实际居住地的户籍,依法注销重复户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对死亡、参军、出境定居等未注销户口,以及因出生、收养、迁入、复员转业、回国定居等未登记户口,在认真调查、核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该注销的注销,该登记的登记;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与居民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差错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变更、更正,要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登记表、人口信息与居民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

(五)流动人口管理(五)流动人口管理的问题。

对暂住人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暂住证申领办法》、《河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公安机关要掌握暂住人口底数和现实情况。

对流出人员,公安机关要采集外出时间、原因和去向。

(六)户口回迁农村实行准迁制度的问题。

为维护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切实保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除正常婚迁人员和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复员军人、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将户口迁入农村外,对其他申请往农村迁移户口的,需经村民自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迁入地公安机关核发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对农村有女无儿户,可选择其中一个实行男到女方落户。

附:户口整顿工作答疑一、如果户口登记项目内容与居民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差错的,怎么更正?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户口登记项目应当如实反映居民本人的实际情况,同时,居民也必须如实申报户口登记所涉及的内容。

对于户口登记项目存在差错的,公安机关要区分不同情况和原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解决。

对违反规定,故意瞒报、错报、虚报户口登记内容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在今年的户口整顿期间,对发现的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法,一是户口整顿工作人员在入户访查时,对发现的宗教信仰、身高、血型、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现职业等八个项目与群众本人实际不附或已经发生变化的,经查证相关材料,并由公民确认后,当场予以变更更正。

公民也可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自行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以上项目内容;二是户口整顿工作人员在入户访查时发现的,以及公民主动申请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五个项目的,公民都需按照有关规定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变更更正申请,经县、市两级公安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更正;三是对所有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的项目差错问题,公民只要能够提供旧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等原始资料,公安机关都应在查实后负责办理更正。

二、曾有买二手房的房主,搬进新家后才发现户主并没有把户口迁走,而买房交易结束后找不到原房主,造成新的户主无法落户。

这类户口如何进行清理认定?答:省公安厅在今年年初已明确规定,即使原住户户口没有迁出,公安派出所也可以先为新搬入的居民办理落户手续,而且动员原住户将户口尽快迁出。

对经动员无效,长期户口空挂原房产地址上的,且新产权人已办理落户一年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将原住户户口从原住址中迁到派出所设立的公共地址上落户。

三、河北省人才市场目前提供为集体户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等材料,但是河北省的集体户口下出生的孩子,其户口去哪里办理?如果其还在其父母的集体户上,孩子的就学等问题如何解决?答:对集体户口人员结婚生子落户难的问题,我省公安机关从群众所需所盼出发,从解决群众实际生活困难入手,区分不同情况制订了相应政策。

一是对集体户口人员已有合法固定住所且符合落户条件的,动员其在合法固定住所地址上落户并办理新生儿户口申报手续。

二是对父母一方是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其所生子女按照新生儿可随父随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到另一方的家庭户地址上落户;父母双方均为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三是对父母是单位集体户或人才市场集体户的,可以在单位或人才市场集体户地址上单立家庭户并办理落户手续,也可在派出所设定的公共地址上落家庭户。

至于孩子就学问题,我们认为教育部门应统筹考虑。

四、因求学、搬迁、或者其他原因,目前身边存在一个特殊的群体,一个人会有多个户口,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公安机关会如何甄别?是否会对恶意行为进行处罚?答:公安派出所对发现的重复户口,经过查验公安人口信息数据库和进行实际调查后,将保留群众在实际居住地的户口,依法注销其他重复户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同时,对故意、恶意申报了两个或多个户口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针对当事人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分别依法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五、还有一类人因各种原因,造成生活在城市而没有户口。

这部分虽然极少数,但是没有户口对其生活和工作医疗都有重大影响,公安机关会如何处理,如果给他们补办户口,会把他们的户口落在什么地方?有什么条件和程序?答:对在城市生活而没有城市户口的人员,我们应区分情况加以解决,一是在农村登记有常住户口,在城镇有正当职业,且按照省政府《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3】40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冀政【2009】88号)文件规定,符合在城镇落户条件的,经本人申请,由公安分局核准后,可将其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的户口迁入城镇落户;二是在农村登记有常住户口而常年在城镇流浪生活的,公安机关应协助民政部门对进行救助、劝返;三是多年在城镇生活且农村也没有常住户口的,公安机关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查明根源,并作为疑难户口,由公安分局和设区市公安局户政部门研究对待。

对原有户口丢失的,应联系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恢复;对无法恢复或本无户口的,但有直系亲属可投的,可协调其亲属接纳落户,对无亲无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公安机关应积极协调民政部门帮助其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予以安置。

六、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部分公民因各种原因会产生非婚生子女,之前媒体曾通过报道帮助这部分孩子通过特事特办渠道取得户籍,但没有正规途径为更多的非婚生孩子解决户口问题。

在这次户口清理过程中,会如何对待这部分群体?答:在今年的户口整顿期间,对所有因非婚生育、早婚生育、政策外生育等原因造成婴儿未上户口的,一律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任何《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和人员不得以准生证、生育证(卡)等作为附加条件,拒绝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同时,对所有无法正常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也可凭申报人书面申请、能够证明母亲生育事实和母子(女)关系的《住院病历》办理户口登记,也可通过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出生公证书等材料申报出生登记。

七、对政策外生育的婴儿落户还有什么特殊政策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0号)精神,对未申报户口的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要准予登记,并不得将登记情况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计划生育政策外出生人口的父、母亲只需要持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就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为孩子申报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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