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定就
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城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相关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确认工作的通知

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城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相关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确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3.10•【字号】晋市人社函[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城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相关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确认工作的通知(晋市人社函〔2014〕48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相关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确认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4〕83号)转发给你们,请商本级国税、地税、工商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当地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确认工作,并于2014年3月底前将初审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社局联系人:张云堂联系电话:2199486市财政局联系人:赵永明联系电话:2065692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城市财政局2014年3月10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相关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确认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措施(2013年第一批)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48号)中第十三条“鼓励创办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
自工商登记之日起2年内,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财政等部门认定,可享受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省级留成100%、市县留成50%的财政补助”的规定,现就各地确认上报2013年度享受此项财政补助政策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名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享受2013年度财政补助政策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应为主要依靠使用劳动力进行生产,而对技术和设备的依赖程度低的产业。
主要为农林牧渔业中的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商贸租赁业、文教卫及其他服务业等第三产业。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公布2022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公布2022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2.06.22
•【字号】晋人社厅发〔2022〕48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公布2022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22〕48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26号)相关规定,现将2022年缴纳社会保险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省统计局提供的相关统计数据计算,2021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为70968元,月平均工资为5914元。
以此为依据,确定2022年全省参加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的下限为3548元,上限为17742元。
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即月缴费基数在3548元至17742元之间,由缴费人员根据收入状况自主选择申报。
三、本通知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2022年6月22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级创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发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人社厅发[2013]51号【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3.06.09【实施日期】2013.06.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发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3]5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2011年以来,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创业孵化基地的指导意见》(晋人社厅发[2011]24号)文件要求,各地把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作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措施,加大统筹规划和政策扶持力度,帮助了一大批劳动者成功创业。
为继续推进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合理规划,规范发展,充分发挥其示范效应,逐步健全完善管理服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就加强规范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管理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总体目标(一)创建标准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应达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创业孵化基地的指导意见》(晋人社厅发[2011]24号)规定的要求,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创业孵化基地已由各市、县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且稳定运行一年以上,由所在市、县给予一定的创业孵化补贴资金扶持,并能在全省发挥示范效应的;2、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实体创办者应为初次创业或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且实体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或者小微企业;3、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半年以上的创业实体正常经营率应达到85%以上。
(二)创建目标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以有效发挥示范效应为目标,按照“均衡发展,类型齐全,规模适度”的原则,重点围绕我省优势产业、特色产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点进行规划建设和总体布局,重点扶持孵化成本低、创业带动就业效果好、孵化成功率高、示范带动效应明显的创业孵化基地,在全省形成区域合理、具有各自产业和孵化服务特色及不同扶持人群的省级示范网络。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2.09•【字号】晋人社厅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15号各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税务局:现将《支持和促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作中好的做法和意见建议,及时向我们反馈。
2022年2月9日支持和促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晋发〔2021〕67号)精神,构建新时代优质高效、链条完整、结构合理、竞争力强的现代人力资源服务业体系,进一步支持和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提质增效,助力我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一、工作目标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人才强省战略、乡村振兴战略,以促进就业、服务人才为根本,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相结合,加快建立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推动行业规模不断扩大、服务能力持续增强、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市场环境日益优化。
到2025年,全省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达到2000家,从业人员数量达到20000人,行业营业收入突破200亿元,培育50家骨干龙头企业,建成1个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11个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实现公共服务有效保障、经营性服务发展壮大、服务就业创业与人力资源开发配置能力显著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稳步提升。
乔建华、平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乔建华、平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5【案件字号】(2020)晋07行终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雪平范光伟张晓军【审理法官】陈雪平范光伟张晓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乔建华;平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乔建华平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乔建华【当事人-公司】平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耿秀莲山西法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耿秀莲山西法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耿秀莲【代理律所】山西法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乔建华【被告】平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乔建华本案诉讼请求是要求平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乔建华的提前退休手续。
【权责关键词】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明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乔建华本案诉讼请求是要求平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乔建华的提前退休手续。
根据规定,地市级以下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提前退休,由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办理。
如果乔建华认为自己属于特殊工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应当向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其要求平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上报职责,未提供平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该项法定职责的相关依据。
乔建华本次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8 04:26:49【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山西省劳动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劳险字[1999]78号)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的职工退休,地市及以下企业由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3.29•【字号】晋人社厅发[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3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做好我省生育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努力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各市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加快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步伐,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面。
全省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都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做到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保、同步缴费。
今后,不得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用。
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依法登记、征缴等方式,重点将未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纳入生育保险社会统筹,2012年各市生育保险参保率要达到95%以上,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二、加快推进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各市要坚持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级统筹层次的原则,凡生育保险尚未实现市级统筹的市,要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要求,尽快出台实施办法和政策,确保2012年年底前实现市级统筹;已实现市级统筹的市,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生育保险政策。
三、合理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一)各统筹地区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统筹地区内统一的生育保险费率。
要根据参保人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数、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的支出情况合理确定缴费比例,并结合当地实际调整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积极推进生育医疗费用按病种结算的办法,实行生育医疗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部门协同合力追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部门协同合力追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晋人社厅发〔2023〕87号•【施行日期】2023.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部门协同合力追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3〕87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各监管分局:为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对社会保障领域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障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部门协同合力追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部门协同合力追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重大意义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和“健全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和安全监管体系”重要论述。
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社会保障事业和社保基金监管工作的高度重视,对推动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大理论创新和重要战略部署。
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不仅损害社会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更有损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
加强部门协同合力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全体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具体行动。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奖励市县建立人才储备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奖励市县建立人才储备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11.02•【字号】•【施行日期】2017.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奖励市县建立人才储备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59号)规定,奖励市县建立人才储备金制度,我们制定了《奖励市县建立人才储备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奖励市县建立人才储备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11月2日附件奖励市县建立人才储备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59号)规定,奖励市县建立人才储备金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
在引进人才、留住人才方面研究制定了适合本地区实际的人才储备金等制度的市县政府。
省财政每两年奖励一次。
第三条奖励标准。
以建立留住人才制度为考核重点,所建立的留住人才制度应有以下特点:以在基层单位工作的优秀教师、优秀医师、优秀科技工作者、优秀职工、企业优秀经验管理人才为重点,属于创新性制度,制度实施取得突出成绩,具有示范推广意义。
省财政根据所建制度的覆盖面和市县财政投入等情况,分别给予不同水平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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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
范特定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晋人社厅发[2012]144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12.18
【实施日期】2012.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定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2]14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通过特定就业政策对国有困难企业为其“4050”下岗职工缴纳
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给予支持,政策执行期限为2011年底。为进一步规范特定就业政策
内容,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积极促进就业,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定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36号),经省人民
政府批准,现就政策到期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并轨遗留问题扫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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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困难企业为“4050”下岗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可继续适当补助。所需资金
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列支科目由“特定就业政策补助”调整为“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