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齐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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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联系单

工程竣工验收联系单

工程竣工验收联系单监督站:工程拟于年月日地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现将拟参加竣工验收人员名单、竣工验收方案、竣工验收条件检查情况表报上,请核查,并安排人员现场监督。

附:1、参加竣工验收人员名单;2、竣工验收方案;3、竣工验收条件检查情况表。

建设单位(公章)年月日表1工程竣工验收组人员名单表2工程竣工验收方案一、验收依据:1、工程设计文件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4)九江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实施细则(5)其它3、有关工程建设技术质量标准:(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2)建设工程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4)其它二、验收项目内容:三、验收组人员组成:建设单位组织参与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代表、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根据工程特点,下设若干专业小组。

l、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2、验收组副组长:(可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人员或委托监理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担任)3、专业验收小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专业人员或委托监理本工程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有关管理部门代表、有关方面专家担任)4、验收组成员: (监理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受其委托的专业设计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项目经理,技术、质量负责人;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有关专业人员)5、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基本建设程序和验收程序等情况不熟悉时,可委托监理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承担具体验收组织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验收组织情况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报告,仍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四、验收程序:1、建设单位主持验收会议。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汇报。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一次性告知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一次性告知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一次性告知书一、申请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竣工验收所需资料(一)设计和合同约定各项内容证明文件(建设、施工签章);(二)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自查报告(签字并加盖项目经理执业印章及公章);(三)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签字并加盖总监执业印章及公章);(四)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签字并加盖公章);(五)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签字并加盖公章);(六)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书;(七)工程质量鉴定、固定合格文件或设计单位验算合格文件(应当鉴定的工程提供);(八)建设和施工单位双方签署的支付工程款证明(签字并加盖公章);(九)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签字并加盖公章);(九)《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住宅工程提供);(十)建设单位委托办理竣工手续人员委托书(附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 津建发[2018]5号

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 津建发[2018]5号

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真实有效、责任清晰的工程质量验收机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以下简称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活动以及对房屋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遵循组织程序严谨合规、内容结论齐全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阶段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工程阶段完工后,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

地基阶段验收是指地基子分部、全部基桩等工程全部完工,进入建筑基坑、基槽基础垫层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基础阶段验收是指按照设计施工图基础结构构件全部完工,进入主体结构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主体结构验收是指建筑一、二次结构全部完工,进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节能阶段验收是指节能工程全部完工进行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可以划分为若干单元进行验收。

第五条建设单位组织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应当成立验收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只参加地基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可以按专业划分为若干个专业验收组进行验收。

(二)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担任。

(三)专业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或者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人员担任,组长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相关专业国家注册资格。

(四)专业验收组应当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配齐具备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的验收人员。

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 津建发[2018]5号

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 津建发[2018]5号

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真实有效、责任清晰的工程质量验收机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以下简称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活动以及对房屋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遵循组织程序严谨合规、内容结论齐全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阶段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工程阶段完工后,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

地基阶段验收是指地基子分部、全部基桩等工程全部完工,进入建筑基坑、基槽基础垫层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基础阶段验收是指按照设计施工图基础结构构件全部完工,进入主体结构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主体结构验收是指建筑一、二次结构全部完工,进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节能阶段验收是指节能工程全部完工进行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可以划分为若干单元进行验收。

第五条建设单位组织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应当成立验收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只参加地基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可以按专业划分为若干个专业验收组进行验收。

(二)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担任。

(三)专业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或者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人员担任,组长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相关专业国家注册资格。

(四)专业验收组应当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配齐具备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的验收人员。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备案申报日期:年月日会同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制目录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3、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书 (10)4、施工许可证 (11)5、施工图设计文件及重大变更审查意见 (12)6、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3)7、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14)8、勘察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15)9、设计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16)10、工程竣工报告 (17)11、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18)12、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 (21)13、住宅工程使用说明书 (22)14、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检查 (23)15、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登记表··241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5)17、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生责任信息变更表 (26)18、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27)19、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28)20、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3221、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34)22、工程观感质量现场检查原始记录 (36)23、工程竣工预验收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 (37)24、工程竣工预验收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回复单 (38)25、工程竣工验收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 (39)26、工程竣工验收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回复单 (40)27、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41)备2015—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年月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本表一式五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备案机关、城建档案部门、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各一份。

注:表中内填写齐全或基本齐全,不齐全或其他原因不能备案。

注:处理意见主要指建设单位是否违反国家住建部第2号令《房层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行为,则按该办法第八条规定处罚。

应在竣工验收合格15日内提交以下资料 2

应在竣工验收合格15日内提交以下资料 2

应在竣工验收合格15日内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3份)
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3、工程施工许可证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5、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单位出具,原件)
6、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原件)
7、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原件)
8、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原件)
9、规划许可证和竣工规划核实认可书
10、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11、环保部门验收认可文件
1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3、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署)(原件)
14、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
15、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原件)
16、室内环境(空气)检测报告(原件)
17、施工安全监督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18、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书备案证明、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款已按合同约定支付的证明(各项规费已缴清,提供发票复印件)
19、住宅小区工程综合评价意见表(原件)
20、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市质监站在验收合格后7天内提交)(原件)
21、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22、备案单位应提供产权登记处的测绘面积复印件一份。

施工验收规范规定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要求及功能性检测资料

施工验收规范规定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要求及功能性检测资料

施工验收规范规定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要求及功能性检测资料一、GB50202—2002 地基1、粗细骨料合格证、复试报告(4.1。

2条)。

2、水泥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及复试报告(4.1。

2条)。

3、钢材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及复试报告(4.1.2条)。

4、石灰、粉煤灰合格证、复试报告(4。

1。

2条)。

5、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4.1。

2条)。

6、地基强度或承载力检验报告(4。

1.5条)7、灰土地基压实系数检验报告(4.2.4条)。

8、砂石地基压实系数检验报告(4。

3.4条).9、土工合成材料强度、延伸率检验报告(4.4。

4条)。

10、粉煤灰压实系数检验报告(4.5。

4条)。

11、注浆地基用粘土、砂、粉煤灰、水玻璃、化学浆液检验报告(4。

7。

4条)。

12、工程桩承载力检验报告(5.1.5)。

13、静力压桩、成品桩强度检验报告,接桩用焊条或半成品硫磺胶泥合格证(5。

2。

2).14、先张法预应力管桩电焊接头10%焊缝探伤报告(5.3.2).15、钢桩10%的焊缝探伤报告(5。

3.2)。

16、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报告(5.6.3)。

17、填方分层压实系数检验报告(6。

3.4)。

18、锥螺纹、直螺纹接驳器检验报告(7.6。

5)19、焊条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及复试报告(7。

6。

6)二、GB50204—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3.0.1条)。

2、机械连接件、焊条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及复试报告(3。

0.5条)。

3、钢筋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及复试报告(3。

2.1条).4、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焊接接头力学性能检验报告(5.4.2)。

5、预应力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及复试报告(6。

2。

1条)。

6、预应力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及复试报告(6。

2。

3条).7、预应力用金属螺旋管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及复试报告(6.2。

7条)。

8、预应力灌浆用水泥浆性能试验报告(6。

5.4条)。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2.18•【字号】豫建建[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豫建建[2014]12号2014年2月18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加。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或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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