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章制度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运输收入管理,提高运输效益,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铁路运输单位,包括国家铁路运输公司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
第三条铁路运输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从运输服务中获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货物运输收入、客运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四条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公开接受监督。
第五条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应当依法合规,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收入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收入管理工作的科学有序开展。
第二章收入结构管理第七条铁路运输收入结构管理应当根据市场需求、经济发展情况、运输服务类型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重视货物运输收入和客运收入的平衡发展,合理安排不同类型运输的收入比重。
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开发其他收入来源,如广告收入、周边产业收入等,实现多元化经营。
第三章收入核算管理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收入核算制度,包括收入分类、账目设置、核算准则等。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各项收入进行明细核算,及时记录到账簿,并定期进行财务核算。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票务管理制度,确保票据真实有效,防止票据造假、篡改等行为。
第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统一票据管理规定,规范票据领用、使用、管理流程。
第四章收入分配管理第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收入分配,确保运输企业和其员工利益。
第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将收入增长与企业运营绩效挂钩。
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纳税,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提高财务透明度和诚信度。
第五章收入监督管理第十七条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应当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监督,及时公布收入情况,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在收入管理过程中,不得隐瞒收入、夸大收入,不得有欺诈等不正当行为。
铁道部令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24号《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已经2005年12月29日第十五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规定》(铁道部第13号令)及与本规程相抵触的有关文、电同时废止。
部长刘志军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及国家颁布的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铁路运输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客货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票款、运费、杂费等运输费用的总称。
第三条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工作是指对铁路客货运输票据、运输进款资金运动和运输收入实现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与管理。
其基本任务是:(一)监督客、货营业单位正确核收各种运输费用。
(二)负责运输收入进款资金的管理,确保运输收入完整和资金的及时缴拨。
(三)对各项运输收入进行审核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提供准确的运输收入数据信息。
(四)为各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结算和运输收入清算提供准确的运输收入数据信息。
(五)负责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印制、供应、使用和保管等管理工作,保证运输生产的需要。
(六)负责编制铁路运输收入预算,并组织落实。
(七)查处各种侵犯铁路运输收入的违章违纪行为。
第四条各铁路运输企业均应在本级设置运输收入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的运输收入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程是铁路运输企业进行铁路运输收入工作的基本规范和管理运输收入的依据。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铁路运输企业。
第二章运输收入及其构成第六条铁路运输收入分为客运收入、货运收入、铁路建设基金、代收款。
(一)客运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旅客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按规定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票款、运费、杂费。
(二)货运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按规定向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运费、杂费。
铁道部关于加强运输收入管理,严格收入纪律的若干规定-铁财[199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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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加强运输收入管理,严格收入纪律的若干规定正文:---------------------------------------------------------------------------------------------------------------------------------------------------- 铁道部关于加强运输收入管理,严格收入纪律的若干规定(1993年7月26日铁财(1993)91号)铁路运输收入是铁路生产和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在当前铁路运价偏低、生产成本急剧增长、生产和建设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必须挖掘运输潜力、扩大运量、增加收入,同时必须加强运输收入管理,严格收入纪律,确保运输收入完整,这是保证铁路生产和建设顺利进行的有效措施。
为此,特作如下规定:一、严格执行运价批准权限的规定《铁路法》中有关运价、杂费批准权限的规定,是铁路运输企业运价管理的基本准则,各铁路运输主业经营项目,其价格和收费标准必须遵循以下管理原则:1、客运、货运、行包、邮运业务的运价由铁道部拟定,报国家批准。
2、铁路客货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铁道部批准。
3、国家物价部门授权铁道部批准的其他运价项目(如:优质优价、旅游列车价格等),一律由铁道部批准。
4、国家铁路的特定运营线的运价、特定货物的运价率和临时运营线的运价率,由铁道部商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后确定。
上述范围的收入,均属于运输收入。
二、严格执行客货运输票证管理的规定1、所有运输收入的核收,必须使用铁道部规定的客货运输票证。
2、核收铁道部规定的代收款必须使用客货运输票证;不准使用客货运输票证代收铁道部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3、铁路客货运输票证的种类、名称、规格、格式由铁道部确定并公布,由铁道部核发《铁路客货运输票证许可证》的印刷厂印刷,任何单位不准自定或改变。
三、严格执行运输进款管理制度1、办理铁路运输营业的站段和铁路分局(总公司)、铁路局(集团公司)必须在当地银行设立运输收入专户,按规定及时将运输进款(包括代收款、货主预交款)全额存入专户。
铁路运输收入票据管理工作规则

铁路运输收入票据管理工作规则铁路运输收入票据管理工作规则铁路运输收入票据管理工作规则铁财(202*)38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票据的印制及请领第三章票据库第四章票据账第五章票据的保管和缴销第六章票据的使用第七章票据管理的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运输企业的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管理工作,依据《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运输收入票据管理工作,是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基本任务是对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印制、请领、保管、缴销、使用全过程进行管理与监督,以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和保证铁路运输费用的正确核收。
第三条本规则是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客货营业站段开展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管理工作的基本标准,其适用范围与《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相同。
第二章票据的印制及请领第四条各铁路运输企业所使用的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必须在由铁道部批准并颁发“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印制准印证”的铁路印刷厂印制。
印刷厂必须严格保密和安全制度,按照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及批准印制的票种、式样、供应范围印制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并按季将所印制票据的字符、号码、订印单位等事项填写“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印制情况表”呈报铁道部财务司备案。
铁道部收入管理部门及经铁道部授权的国家铁路的铁路局收入管理部门,负责对印刷厂的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印制、保管、保密、寄送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站段应在每年11月份提出次年客货运输票据的印制计划,经本企业的收入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向铁道部指定的印刷厂安排印制计划。
第六条站段根据客货运输票据使用量,按2-4个月的储备量,填报“票据请领单”,向本企业收入管理部门请领客货运输票据。
铁路运输企业收入管理部门对站段报送的客货运输票据请领单要认真审核,发现错误及时纠正,防止误印、脱销和积压,经审核无误后向印刷厂订印票据。
第七条经铁路运输企业有关部门批准,在车站范围以外设立的旅客售票点、行包和货物托运制票点,必须建立严格的票据领取、保管、使用、报送、进款汇缴等管理制度,并接受收入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
铁路运输企业收入管理 -第六章 铁路运输收入进款管理

铁路运输企业收入管理第六章铁路运输收入进款管理目录第一节铁路运输收入进款管理概述第二节铁路运输收入进款的核收与结算第三节铁路运输收入进款的管理第四节铁路运输收入事故铁路运输收入进款管理概述➢铁路运输收入进款是由铁路运输企业所属的车站、列车等客货营业单位,按照有关规章规定,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
➢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对运输收入进款的管理,各客货营业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运输收入进款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运输收入进款的保管、存汇及账表编报工作,并实行账款分管制度。
专职负责运输收入进款的人员不得直接对外办理客货运输及收付款业务。
➢运输收入进款存放地点必须有安全设备和防范措施。
车站向银行送存运输收入进款时,从存款地点到送款车辆、送款途中及从送款车辆到银行,必须由公安人员全程护送,没有公安人员的车站,由站长派人护送,日均现金收入超过1万元时应使用机动车辆送存银行。
➢旅客列车应配备保险柜存放票据和资金,并由列车长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证票据和现金的绝对安全。
列车乘务工作终了交款时,必须由乘警护送至交款处所。
铁路运输收入进款的核收与结算1.现付:旅客票价,行李、包裹、货物运费以及发站发生的杂费实行发送核算制,由发站负责计费收款,发送运输企业审核列账。
2.到付:批准按到付办理的货物运杂费、中途站和到站发生的杂费,由到站负责计费收款,到达运输企业审核列账。
3.后付:符合后付范围的军事运输发生的票款、运费、押运人乘车费,以及铁道部批准的按后付办理的货物运输费用,由发站负责制票,发送运输企业集中审核、列账,并按铁道部制定的结算办法向指定单位进行结算。
4.预付:铁路客货运输费用在付款人和收款人双方自愿的原则下可签订协议按预付办理。
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客货运输业务时,必须使用铁道部规定的铁路客货运输票据核收运输费用。
使用计算机制票的,必须使用铁道部统一制、售票软件计算运输费用,不得使用铁路客货运输票据核收铁道部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铁路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规定

铁路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1.26•【文号】铁道部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发布日期:2005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5年12月31日)废止铁路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规定(2003年11月26日铁道部令第1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铁路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及国家颁布的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特定用语的内涵铁路运输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铁路客货运输业务的所有企业。
国家铁路:指由中央政府筹资建设,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和铁路分局。
合资铁路: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合资建设和经营的铁路。
合资铁路运输企业为合资铁路公司。
地方铁路:指地方为主筹资建设,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为地方铁路局和地方铁路公司。
临管铁路:指经国家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正式验收交付铁路局办理临管运输业务的新建铁路(以下简称临管线)。
纯货运站:指国家铁路只办理货运业务的铁路局或铁路分局直属决算站,及资产全额划归货运的办理客货业务的铁路局或铁路分局直属决算站的货场。
客货混合站:指国家铁路办理客运与货运业务的车站。
第三条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范围和基本任务铁路运输进款是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客货运输业务中,使用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并按规定向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等核收的票款、运费、杂费和其他与客货运输有关收费的总称。
铁路运输收入是铁路运输进款中构成铁路运输企业的营业收入,用以主要补偿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的部分,是铁路运输企业运输产品的销售收入,是铁路维持生产和自我发展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是铁路兴衰的经济命脉。
运输收入的会计制度(3篇)

第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运输企业运输收入的管理,确保运输收入的真实、完整和及时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运输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从事运输业务的企业,包括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多种运输方式。
第三条 运输收入会计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运输收入应如实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不得虚报、隐瞒或篡改。 (二)完整性原则:运输收入应全面反映企业的运输业务,不得遗漏任何一笔收入。 (三)及时性原则:运输收入应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核算,确保信息的及时性。 (四)一致性原则:运输收入会计处理方法前后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五)谨慎性原则:在会计核算中,对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应予以充分估计。 第二章 运输收入核算范围 第四条 运输收入核算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旅客运输收入:包括客票收入、行李包裹运输收入、旅游运输收入等。 (二)货物运输收入:包括货物运费收入、装卸收入、仓储收入等。 (三)其他运输收入:包括运输代理服务收入、车辆租赁收入、广告收入等。 第三章 运输收入确认 第五条 运输收入确认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入实现原则:运输服务已提供,且相关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客户。 (二)收入归属原则:运输收入应归属于提供服务的运输企业。 第六条 旅客运输收入确认: (一)客票收入:在旅客登机、上车、上船后,按照票面金额确认收入。 (二)行李包裹运输收入:在行李包裹交付旅客后,按照约定金额确认收入。 (三)旅游运输收入:在旅游服务结束后,按照约定金额确认收入。 第七条 货物运输收入确认: (一)货物运费收入:在货物送达目的地并完成交付后,按照约定运费确认收入。 (二)装卸收入:在货物装卸完成后,按照约定金额确认收入。 (三)仓储收入:在仓储服务结束后,按照约定金额确认收入。 第八条 其他运输收入确认: (一)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在代理服务完成后,按照约定金额确认收入。 (二)车辆租赁收入:在租赁期限届满或租赁关系终止后,按照约定租金确认收入。 (三)广告收入:在广告发布结束后,按照约定金额确认收入。 第四章 运输收入计量 第九条 运输收入计量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历史成本原则:运输收入应以实际发生的成本计量。 (二)市场价值原则:在市场价格变动较大时,可以采用市场价格进行计量。 第十条 旅客运输收入计量: (一)客票收入:按照票面金额计量。 (二)行李包裹运输收入:按照约定金额计量。 (三)旅游运输收入:按照约定金额计量。 第十一条 货物运输收入计量: (一)货物运费收入:按照实际发生的运费计量。 (二)装卸收入:按照实际发生的装卸费用计量。 (三)仓储收入:按照实际发生的仓储费用计量。 第十二条 其他运输收入计量: (一)运输代理服务收入:按照实际发生的代理服务费用计量。 (二)车辆租赁收入:按照实际发生的租赁费用计量。 (三)广告收入:按照实际发生的广告费用计量。 第五章 运输收入核算 第十三条 运输收入核算应设置以下科目: (一)主营业务收入:核算旅客运输收入、货物运输收入和其他运输收入。 (二)其他业务收入:核算非主营业务收入,如运输代理服务收入、车辆租赁收入、广告收入等。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则》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及国家颁布的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铁路运输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客货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票款、运费、杂费等运输费用的总称。
第三条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工作是指对铁路客货运输票据、运输进款资金运动和运输收入实现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与管理。
其基本任务是:(一)监督客、货营业单位正确核收各种运输费用。
(二)负责运输收入进款资金的管理,确保运输收入完整和资金的及时缴拨。
(三)对各项运输收入进行审核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提供准确的运输收入数据信息。
(四)为各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结算和运输收入清算提供准确的运输收入数据信息。
(五)负责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印制、供应、使用和保管等管理工作,保证运输生产的需要。
(六)负责编制铁路运输收入预算,并组织落实。
(七)查处各种侵犯铁路运输收入的违章违纪行为。
第四条各铁路运输企业均应在本级设置运输收入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的运输收入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程是铁路运输企业进行铁路运输收入工作的基本规范和管理运输收入的依据。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铁路运输企业。
第二章运输收入及其构成第六条铁路运输收入分为客运收入、货运收入、铁路建设基金、代收款。
(一)客运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旅客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按规定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票款、运费、杂费。
(二)货运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按规定向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运费、杂费。
(三)铁路建设基金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过程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按规定向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经国家批准征收的铁路建设基金。
(四)代收款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旅客、货物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或其他专用票据,按规定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下列费用:1.国际联运应清算给外国铁路的旅客票价收入,行李、包裹、货物运杂费;内陆与香港直通运输中应清算给有关铁路方的旅客票价收入,行李、包裹、货物运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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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及国家颁布的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铁路运输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客货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票款、运费、杂费等运输费用的总称。 第三条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工作是指对铁路客货运输票据、运输进款资金运动和运输收入实现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与管理。其基本任务是: (一)监督客、货营业单位正确核收各种运输费用。 (二)负责运输收入进款资金的管理,确保运输收入完整和资金的及时缴拨。 (三)对各项运输收入进行审核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提供准确的运输收入数据信息。 (四)为各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结算和运输收入清算提供准确的运输收入数据信息。 (五)负责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印制、供应、使用和保管等管理工作,保证运输生产的需要。 (六)负责编制铁路运输收入预算,并组织落实。 (七)查处各种侵犯铁路运输收入的违章违纪行为。 第四条 各铁路运输企业均应在本级设置运输收入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的运输收入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规程是铁路运输企业进行铁路运输收入工作的基本规范和管理运输收入的依据。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铁路运输企业。 第二章运输收入及其构成 第六条 铁路运输收入分为客运收入、货运收入、铁路建设基金、代收款。 (一)客运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旅客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按规定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票款、运费、杂费。 (二)货运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按规定向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运费、杂费。 (三)铁路建设基金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过程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按规定向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经国家批准征收的铁路建设基金。 (四)代收款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旅客、货物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或 其他专用票据,按规定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下列费用: 1.国际联运应清算给外国铁路的旅客票价收入,行李、包裹、货物运杂费;内地与香港直通运输中应清算给有关铁路方的旅客票价收入,行李、包裹、货物运杂费。 2.装卸费及其他作业费。 3.旅客、托运人、收货人预付款。 4.经铁道部批准的其他代收款。
第三章 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管理 第七条 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范围和性质 铁路办理客货运输使用的各种车票、行李票、包裹票、货票、客货运杂费收据、定额收据、有价表格等统称为铁路客货运输票据。 铁路客货运输票据是国家批准的专业发票,属有价证券,是铁路运输企业核算运输收入的原始凭证,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各联任何单位不得增减。 第八条 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印制 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格式、底纹、规格、墨色、用纸等标准由铁道部规定(国际联运票据的样式、规格按国际铁路合作组织规章规定)。印票底纹版由铁道部监制。 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必须在由铁道部批准并颁发“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印制准印证”的铁路印刷厂印制。印刷厂必须严格保密和安全制度,按季将所印制票据的字符、号码、订印单位等事项填写“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印制情况表” ,呈报铁道部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订印 各铁路运输企业所使用的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由本企业的收入管理部门统一向铁道部指定的印刷厂订印。其他铁路运输企业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由与其接轨的国家铁路的铁路局(公司)提供。其他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准印刷、使用与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相同样式的收款票据。 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印刷费列运营成本。 运送铁路客货运输票据时,按《客运列车运送铁路文件办法》办理。 第十条 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请领、保管和使用站、段使用的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向本企业收入管理部门请领。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的站、段均应设置票据库。票据库必须有保证安全的设施,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和交接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建立票据总账和明细账,掌握请领、使用和结存情况,定期清查。 铁路客货运输票据,未经上级收入管理部门批准,不准相互调拨和借用。 第四章 运输费用的核收与结算 第十一条 运输费用的核收 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客货运输业务时,必须使用铁道部规定的铁路客货运输票据核收运输费用。使用计算机制票的,必须使用铁道部统一制、售票软件计算运输费用。不得使用铁路客货运输票据核收铁道部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运输费用的核收方式 铁路运输费用具体核收方式分为现付、到付、后付、预付四种。 现付:旅客票价,行李、包裹、货物运费以及发站发生的杂费实行发送核算制,由发站负责计费收款,发送运输企业审核列账。 到付:批准按到付办理的货物运杂费、中途站和到站发生的杂费,由到站负责计费收款,到达运输企业审核列账。 后付:符合后付范围的军事运输发生的票款、运费、押运人乘车费,以及铁道部批准的按后付办理的货物运输费用,由发站负责制票,发送运输企业集中审核、列账,并按铁道部制定的结算办法向指定单位进行结算。 预付:铁路客货运输费用在付款人和收款人双方自愿的原则下可签订协议按预付办理。 第十三条 运输费用的结算方式 铁路运输费用结算方式分为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两种。 发售车票、承运行李和个人托运的包裹、货物发生的运输费用可核收现金。但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签有协议的单位购买车票及托运包裹、货物发生的票款和运杂费,也可按非现金结算方式办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结算起点以下的票款和运杂费按现金结算方式办理。 对经常发到货物的单位,在不影响车站运输收入进款送存银行的前提下,可按日汇总结算。 铁路运输费用不办理异地托收。 发生退款时,按原收款结算方式办理。 第十四条 军事运输费用的结算 按现付办理的军事运输,其运输费用结算方式,按现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按后付办理的军事运输,票款、运费和押运人乘车费按后付办理,其他杂费一律按现付办理。 车站对按军运后付办理的客货运输,应使用专用代用票和“军运后付货票”。 第十五条 邮运运费的结算 铁路运输企业根据与有关邮政局签订自备邮政车挂运或租用行李车固定容间的运邮合同办理结算。 运费实行月初预付、月末结算制度,并按权责发生制列账。 第十六条 预付款的结算 旅客或托运人交纳预付款时,受理单位应填开“预付款存入凭证”作为收款依据,由铁路运输企业集中管理。受理单位应按预付款单位建立明细账。 已缴纳预付款的旅客购票、托运人托运货物发生运输费用或要求退还预付款时,受理单位应根据应收费用和应退预付款金额填开“预付款抵用凭证”,作为已缴运输收入或退还预付款的依据。 第十七条 行包及货物品名、重量不符的处理 车站发现品名、重量不符造成运输费用多收或少收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发站发现的,应重新制票,票据各联不全时,应用客货运杂费收据或“车站退款证明书”进行补退,列原运输收入项目,并发电报通知到站及双方收入管理部门。 中途站或列车发现的,通知到站处理。 到站发现或接到中途站、列车通知的,在未接到发站补退处理的电报时,少收运输费用的由到站补收列本企业运输收入,多收运输费用的通知发站退款。到站应将处理情况发电报通知发站及双方收入管理部门。 如发生重复补费时,由违反本条规定的车站办理退款。 发、到站补收的铁路建设基金(不含违约金)必须列原运输收入项目。 第十八条 租、占用运输设备费用的核收 铁路运输企业对外出租铁路运输设备时,应与租、占用方签订租、占用合同,按规定时间及标准核收租用费,并建立“路产出租、使用账簿”,所签订的租用合同内容应包括缴款日期和发生迟交时核收迟交金等条文,合同副本抄送本企业运输收入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运输变更费用的处理 车站办理行李、包裹或货物取消托运时,应将原票据收回注销,注明“取消托运”字样。当日办理时比照作废票据处理。次日以后办理时,另以“车站退款证明书”办理退款,收回的票据(报销联、运输凭证联、领货凭证)随“车站退款证明书”上报。因取消托运发生的各项杂费,另填客、货运杂费收据核收,并将收据号码、收费项目及金额填记在原票据记事栏内。 车站办理行李、包裹或货物变更到站时,由变更后的到站重新计算运输费用,补退差额,在交付时填发客、货运杂费收据或“车站退款证明书”办理补退款手续,原变更票据上报本运输企业收入管理部门,另以运单作成抄件留站存查。新到站发现发站原收运输费用计算错误时,应发电报向原发站及其上级收入管理部门查询答复后再办理补退款手续。 第二十条 多、少收款的处理 站、段必须建立健全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及报表的“三检”(自检、互检、总检)复核制度,防止发生差错。 发站复核发现计算错误时,应及时办理补退款手续,并发电报通知到站及本企业收入管理部门,发生的补退款,列原运输收入项目。 到站发现发站原收运输费用计算错误造成少收款时,应发电报通知发站及其上级收入管理部门查询答复后办理补款,补收款(不含铁路建设基金)列其他收入。 收入管理部门审核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发现的多、少收款超过客货运规章规定的补退费用限额时,应填发“票价订正通知书”、“补款通知书”、“退款通知书”按权责发生制列账,通知原收款站、段办理补退。因特殊情况原收款站、段办理补退款有困难时,可委托有关站、段办理,凭有关函电证明报收入管理部门销账。 发、到站补收的铁路建设基金必须列原运输收入项目。 多、少收款超过180天无法处理时,少收款由责任者赔偿,责任者无力赔偿或少收款属单位责任的,由单位负责赔偿,在责任单位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多收款转运营财务部门列营业外收入。 第二十一条 迟交运输费用的处理 付款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交付运输费用,或交付的转账支票空头,以及属于托运人、收货人责任发生的银行退票,均按迟交运输费用处理。发生欠款时,按欠交款单位分别填开“运输收入欠补款报告”,收回欠款时,按规定核收迟交金。发生和收回欠款均应在“运输进款收支报告”中单独列报。 第二十二条 托运人责任垫付款的处理 在运输过程中,对属于托运人责任造成的货物换装、整理、加固或包装补修发生的人工、材料费,车站应填开“垫款通知书”,使用运输进款垫支。垫款在1000元以下的,冲减垫款本企业其他收入;垫款在1000元及其以上的,由垫款运输企业列应收账款。垫款站应将“垫款通知书”及有关单据随货物交到站,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