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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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规划标准规划标准

居住区规划标准规划标准

居住区规划标准规划标准
居住区规划标准。

居住区规划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中,对居住区的规划所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要求。

它涉及到居住区的布局、绿化、交通、设施等方方面面,对于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居住区的规划应该合理布局。

合理的布局能够使居住区内的道路、建筑、绿地等各项设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宜居的环境。

同时,布局要考虑到交通便利性,尽量避免交通拥堵,为居民提供便捷的出行条件。

其次,绿化是居住区规划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充足的绿地能够改善空气质量,缓解城市的热岛效应,给居民提供休闲娱乐的场所。

因此,在居住区规划中,应该合理设置公园、绿化带等绿地设施,增加居住区的绿化率,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此外,居住区规划还应该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需求。

在规划中应该设置商业设施、教育机构、医疗服务等配套设施,以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所需。

这些设施的合理设置,能够方便居民的生活,提高居住区的整体品质。

最后,居住区规划还需要考虑到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

在规划中应该合理利用
土地资源,避免过度开发,保护自然环境。

同时,应该注重节能减排,采取环保措施,建设低碳、环保的居住区,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总的来说,居住区规划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需要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

只有在规划中充分考虑到居民的需求,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才能建设出宜居、宜业、宜游的居住区,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希望未来的居住区规划能够更加科学、合理,为城市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上海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

上海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

上海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上海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批准《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为上海市标准的通知(沪建建(1996)第101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委沪建建(94)第0387号文下达的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编制任务的要求,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主编的《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经有关专家审查及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标准。

该标准统一编号为08-55-96。

该标准自1997年3月1日起实施。

原沪建规(88)第613号《关于居住区(含小区)配置公共建筑项目规模和指标的调整意见的批复》同时停止使用。

该标准实施前,已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仍按该规划实施;该标准实施前,已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设计方案或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仍按原审定要求实施。

该标准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工作。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1总则为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的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180-93)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的城市居住区配套公建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

旧区改建、郊县城镇居住区的配套公建,参照本规定执行。

居住区按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居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50000人左右,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20000人左右,组团人口规模一般为2500人左右。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在符合规定的配套公建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配套公建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居住区配套公建应包括:行政管理、金融邮电、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教育等八类设施。

规划设计方案说明

规划设计方案说明

**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说明一. 工程概况**项目拟建于湖南省怀化市顺天北路以西、紫东路以南、建丰路以北。

用地东侧为规划道路。

小区毛用地面积为136410.75平方米,净用地面积为103338.00平方米。

小区沿顺天北路东侧有一条城市排洪渠。

小区地势西北角最高,由此向东、向南逐渐降低。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街道景观规划的要求,紫东路及顺天北路为城市的主要景观大道,紫东路两侧开辟沿街商业,规划范围内用地性质为商业、居住用地。

二、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2008)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5、《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6、《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7、《住宅设计规范》GB50368-20058、《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GBJ38-999、国家有关规划、建筑、消防、人防等设计规范与规定10、《怀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1、小区有关的地形现场情况。

三、总平面设计(一)、设计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与城市空间环境及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构筑良好的城市景观,丰富城市职能;2、营造高雅、有品位的小区内部环境,保证各种户型均好资源,打造大型现代绿色生态社区;3、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及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

4、单体设计力求功能分区明确,满足通风、采光及日照的要求。

营造阳光、健康、舒适、大气的内部环境。

(二)、设计理念1、与环境共生大汉·龙城项目地处新城区,具有地块大,地势起伏,自然环境优越等特点。

有着巨大的开发潜力。

与自然环境共生的建筑,能够达到“天人合一”的至善境界。

2、注重建筑精神歌德曾经说过:“建筑是凝固的音乐。

”建筑是艺术的一部分,它反映了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的社会意识形态、民族心理及地域特征。

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一、居住区整体规划设计要求居住区整体规划设计要考虑居住者的居住需求、交通便利性、绿化环境、社区设施等因素,确保居住区的居住品质和生活质量。

规划设计要合理布局,保证道路交通畅通,并留足足够的停车位。

要合理规划绿化空间,增加居住区的景观美化和生态环保功能。

二、建筑设计要求居住区的建筑设计要注重自然采光和通风,保证室内空气质量和居住者的健康。

建筑的高度和密度要合理,不能给居住者带来压迫感。

同时,要考虑到防火、防潮、防震等安全因素,并设置消防设施和安全出口。

三、生活设施要求居住区的生活设施要便利、完善。

包括商业设施、文化设施、医疗设施、学校等,能够满足居住者的日常生活需求。

此外,要合理规划公共空间,包括公园、广场等,提供居民休闲娱乐的场所。

四、社区管理和服务要求居住区的社区管理和服务要规范、高效。

建立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居住区的管理,包括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维修、安全防范等。

提供居民活动和社交服务,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社区凝聚力。

五、环境保护要求居住区的设计要注重环境保护,采取合理的垃圾分类和处理方式,减少噪音和污染源。

要合理规划雨水排放系统,确保居住区的排水畅通。

同时,要注重节能和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广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

六、居住区配套设施要求居住区的配套设施要完善,包括供水、供电、供暖等基础设施。

同时,要注重交通设施的建设,规划合理的道路和交通网络,方便居住者的出行。

为了提高居住区的安全性,要设置良好的照明设施和监控设备。

总之,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是为了创造舒适、安全、便利的居住环境,提高居住者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各项规范要求的实施充分考虑到了人的居住需要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能够使居住区真正成为人们的家园,为居住者营造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

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强制性条文)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

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示。

3.0.2 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3.0.2.1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他用地不参与平衡;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3规定。

表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人)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

5.0.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5.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

5.0.6.1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5.0.6-1的规定;表5.0.6-1 住宅建筑净密度控制指标(%)注: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居住区各项用地界线划定的技术性规定

居住区各项用地界线划定的技术性规定

居住区各项用地界线划定的技术性规定1 居住区以道路为界线。

属于城市干道以干道红线为界,属居住区以道路中心线为界,属公路以公路红线为界2 与其他用地相邻时以用地边线为界3与天然障碍物或人工障碍物想毗邻的以障碍物地点边线为界4 居住区内的非居住区用地或居住区级以上的公共设施用地应扣除二.住宅用地范围的确定1 以居住区内部道路红线为界,宅前宅后小路属于住宅用地2 住宅临公共绿地设有道路或其他明确界限时,在宅前宅后通常以住宅高度的1/2计算,在两侧一般按3-6米计算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范围确定1 一般明确划分的按基地界限划定未明确划分的按建筑物基地占用土地及建筑物四周所需要利用的土地划定界线。

四道路用地范围确定1 城市道路不计入居住区的道路用地2居住区道路作为居住区用地界线时,以道路红线宽度的一半计算3小区道路和住宅组团道路按道路路面宽度计算4公共停车场、回车场以设计的占地面计入道路用地,宅前宅后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属于住宅用地5 公建用地界线外的人行道或车行道按道路用地计算,属于公共建筑专用的道路不计入道路用地。

五公共绿地范围的确定1公共绿地指规划中确定的记住去公园,小区公园和住宅组团绿地,不包括满足日照要求的住宅间距之内的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非居住区范围内的绿地2组团绿地的用地界线的划定居住区规划主要经济技术指标1 建筑面积=主要使用面积+辅助使用面积+结构面积2 建筑密度=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建筑物基地面积的总和/建筑基地总面积*100%3建筑面积密度又称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建筑用地面积日照1 住宅正面间距应按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建筑数来控制,也可用不同方位的间距折减系数来换算2 住宅侧面间距,调试住宅、多层住宅之间不能小于六米,高层与小高层。

、多层住宅间不能小于13米。

还需考虑室外活动场地的日照,建议布置住宅上下左右要错开,以获得更多日照活动场地。

通风(朝向要注意住宅群体的通风与防风)噪音控制与防治(主要来源有道路交通噪音、临近工业区噪音、人群活动噪音在小区规划设计中采取的对住宅群体噪音进行防治的措施1 利用临街建筑防治噪音2 利用绿化防治噪音(隔音绿窗、块状带状绿地、沿小区周围简历绿篱3利用地形防治噪音4利用室内的功能空间的饿布置防治噪音(临街一侧布置厨房、卫生间而起居室、卧室设置在另一侧)道路类型、分级和规划要求按功能分:机动车到和非机动车道按规划等级分:小区道路、组团道路、宅间道路、园路(含入户道路)按材质分:柏油沥青道路、混凝土道路、花砖面道路(釉面砖、陶瓷面砖、透水花砖路面、粘砖路面)、天然石材面(碎石、卵石、沙石路面)、沙土路、木质路、合成树脂路(人工草皮路、弹性橡胶路、合成树脂路)消防通道:一般设消防通道包括明面的和隐形的无障碍通道小区道路分级小区道路:宽度6-9米,同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气管线的不宜小于14米,五供热管线不宜小于10米组团道路:宽3-5米,同建筑控制线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米。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标准
4.0.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的规定。

绿地
其中:公共绿地


4.3.1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的规定。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表4.3.1
类别名称
占建设用地的比例(%)
居住用地
20~32
工业用地
15~25
道路广场用地
8~15
绿地
8~1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 93
3.0.2.2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表3.0.2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住宅用地(R01)
4~60
55~65
60~75
2、公建用地(R02)
20~32
18~27
6~18
3、道路用地(R03)
8~15
7~13
5~12
4、公共绿地(R04)

<0
IV

<0
4.1.5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得大于人人。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的规定。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4.2.1
类别名称

城市规划设计的方法

城市规划设计的方法

城市规划设计的方法城市规划设计是一个综合性的学科,它通过对城市的空间、环境、社会、经济等各个方面进行调研、分析和设计,来提出改善城市发展和生活质量的方案。

在城市规划设计中,存在许多方法和工具帮助规划师进行决策和实施。

一、城市调查和分析:城市调查是城市规划的基础工作,它包括人口、用地、交通、环境、经济等各个方面的数据收集和分析。

调查的方法主要有问卷调查、实地考察、统计数据和遥感影像的分析等。

通过调查和分析,规划师可以了解城市的现状和问题,并作为制定规划方案的依据。

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是评估规划方案的可行性和效果的方法。

它通常包括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影响评估和成本效益分析。

规划师可以通过可行性研究来评估规划方案的优劣,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空间模型和模拟:空间模型和模拟是通过建立模型来模拟城市功能和结构的方法。

这些模型可以帮助规划师分析城市的发展趋势、空间布局和交通运行等。

常用的空间模型和模拟方法包括地理信息系统(GIS)、城市增长模型、交通仿真等。

四、参与式规划:参与式规划是一种民主和协商的规划方法,它通过邀请居民和利益相关者参与规划决策,来提高规划方案的可接受性和实施效果。

参与式规划可以通过公众听证会、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来实施。

五、可持续发展:在城市规划设计中,可持续发展是一个重要的原则和目标。

它强调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平衡,优化资源利用和生活质量。

可持续发展的方法包括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等。

六、景观设计:景观设计是提高城市生活质量和形象的重要手段。

它包括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空间的规划和设计。

景观设计可以通过绿化、景观雕塑、水体设计等方式来创造宜人的城市环境。

七、交通规划:交通规划是城市规划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它主要包括道路网络、公共交通、自行车和步行等交通方式的规划。

交通规划的方法包括交通调查、交通模型、交通仿真和交通管理等。

以上是城市规划设计中的一些方法和工具,但实际上城市规划设计是一个复杂而动态的过程,需要与时俱进地运用科技和创新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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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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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一、总则
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二、术语、代号
1、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3、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4 、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5、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7、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场地。

8、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

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9、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10、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11、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12、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13、配建设施
与住宅规模或与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14、其它用地(E)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15、公共活动中心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16、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17、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18、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19、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20、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1、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2、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3、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24、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25、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26、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27、住宅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m2/ha)。

29、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2/ha)或以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30、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的比率(%)。

31、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32、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33、拆建比
新建的建筑总面积与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34、土地开发费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开发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测算投资,包括征地、拆迁、各种补偿、平整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设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项费用(万元/ha)。

35、住宅单方综合造价
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所需的工程建设的测算综合投资,应包括土地开发费用和居住区用地内的建筑、道路、市政管线、绿化等各项工程建设投资及必要的管理费用(元/m2)。

三、用地与建筑
1、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

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示。

2、居住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5人计算。

4、居住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也称公建)两部分;在居住区规划用地内的其它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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