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局业务管理办法
气象工作管理制度

气象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提升气象工作质量,保障气象行业的稳定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气象部门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气象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性、准确性、及时性、服务性的原则。
第四条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气象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五条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培训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和灾害应对机制,确保气象监测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气象信息的向社会公众发布。
第八条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考核评定制度,激励和约束工作人员的表现。
第九条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第十条气象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国家气象秩序,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气象部门应当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决策议事规则,确保决策的科学合理性。
第十四条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管理体系,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五条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科学管理和调配人员。
第十六条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奖励和表彰先进个人和集体。
第十八条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考勤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时间和假期休息。
第十九条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指导。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二十条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标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值班轮班制度,保证监测工作的连续性和及时性。
第二十二条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
第二十三条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对监测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数据归档和保管制度,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自动气象站业务规章制度

自动气象站业务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自动气象站的运行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和安全规定,本规程制定。
二、职责分工1、气象局负责下发自动气象站运行任务和技术要求,并监督自动气象站的运行管理工作。
2、设备部门负责自动气象站的设备采购、维护和更新升级工作。
3、科研部门负责开展自动气象站的技术研究和创新工作。
4、运行管理部门负责自动气象站的运行管理、数据分析以及报表制作工作。
三、运行规范1、自动气象站必须在气象局统一下达的运行任务和技术要求下进行运行,不得擅自更改任务和要求。
2、自动气象站必须经过严格测试和验证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任何运行前未经核查和测试的设备都不得投入运行。
3、自动气象站的运行必须在合适的气象环境条件下进行,必须遵守气象局的有关规定和安全要求。
4、自动气象站的维护和保养必须按照气象局的要求进行,确保设备正常稳定运行。
5、自动气象站运行期间所有数据必须及时准确地上传到全国气象信息中心。
四、数据管理1、自动气象站运行期间所有数据必须存储完整、准确、安全。
2、自动气象站数据必须按照气象局的要求进行分类存储、备份和传输。
3、自动气象站的数据传输过程必须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4、所有自动气象站数据必须上传至全国气象信息中心,且必须遵守全国气象信息中心的数据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安全管理1、自动气象站必须设置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2、自动气象站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必须经过气象局审核批准后才能执行。
3、自动气象站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不得利用设备进行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六、违纪与处罚1、自动气象站运行管理工作对于加强气象服务和科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任何不遵守本规程的行为都会影响自动气象站的运行和数据质量。
若发现违反规程情况,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2、对于违规操作、未经核查测试、数据造假等行为的被处理人员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根据违纪情况轻重,可以采用警告、罚款、停职、降职甚至解聘等处罚措施。
湖北省气象管理办法

湖北省气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1.05•【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施行日期】1996.11.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湖北省气象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0月3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五日湖北省气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象管理,促进和保障气象事业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等与气象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军事气象工作的管理,按军事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管理工作。
其他设有气象工作机构的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气象工作,同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支持,根据全省气象现代化的统一规划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建设地方气象事业,促进地方气象事业和国家气象事业协调发展。
第二章地方气象事业第五条地方气象事业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主要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承担地方气象事业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地方气象的项目和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立、健全与地方气象事业相适应的计划财务体制。
地方气象事业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有关事业经费分别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地方气象事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农村气象服务网和开展增雨、防雹等人工影响局部天气科学实验和作业,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体系。
第三章气象探测环境第八条各类气象台站的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和气象通信的电路、信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损毁。
气象部门各类规章制度范本

气象部门规章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气象部门工作正常运行,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气象部门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气象部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职责,提供准确、及时、可靠的气象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第四条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人事管理第五条气象部门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气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七条气象部门应当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八条气象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财务管理第九条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状况透明、合法。
第十条气象部门经费支出应当按照预算执行,严禁违规使用经费。
第十一条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四、业务管理第十二条气象部门应当加强气象观测、预报、预警等工作,提高气象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三条气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加强气象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气象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提高气象服务的综合效益。
五、安全生产第十五条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气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七条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观测设备、通信设施等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六、纪律与奖惩第十八条气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做到清正廉洁。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 staff,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奖励制度,对工作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0)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20.03.24•【文号】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气象信息服务发展,培育气象信息服务市场,规范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对气象信息服务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活动和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信息服务,是指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利用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产品,开展面向用户需求的信息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气象信息服务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依法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支持与气象信息服务有关的科研开发和成果推广应用,引导和吸引社会资本支持气象信息产业发展。
第六条气象信息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统计与公示制度。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其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实行前成立的,应当自实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备案;本办法实行后成立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备案。
第八条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二)主要技术人员信息;(三)信息服务提供方式和范围说明。
地面气象测报及业务管理知识规章

地面气象测报及业务管理知识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高地面气象测报业务管理水平,保证测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提供可靠的气象服务,根据《地面气象测报及业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从事地面气象测报的各级气象观测站、气象预报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条地面气象测报及业务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准确、快捷的原则。
第四条应当建立健全地面气象测报及业务管理的组织体系和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工作纪律,确保测报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测报流程第五条测报人员应按照测报程序及要求,准确、及时地对观测数据进行收集和处理,并编写气象测报。
第六条测报人员应具备扎实的气象基础知识,能够正确理解和分析观测数据,确保测报数据的准确性。
第七条测报人员应熟悉测报工具的使用方法,掌握相关计算和记录方法,确保测报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八条测报人员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掌握相关测报软件和系统的操作方法,熟悉各种测报产品的生成和发布流程。
第九条测报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保持跟进气象科技的发展。
第十条测报人员应认真履行保密责任,严禁泄露测报数据和相关信息,确保测报数据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测报单位应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要求,确保测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测报单位应加强对测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定期检查和审核测报数据的质量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测报单位应建立健全测报数据的备份和存档制度,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四条测报单位应定期组织业务会议,交流业务经验,解决业务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测报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业务情况和工作进展,接受指导和监督,做好业务管理工作。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六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和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测报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批评教育、记过、记大过等。
第十七条对于在地面气象测报及业务管理工作中表现出色的个人和单位,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表彰、奖金、晋升等。
气象部门规章制度
气象部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部门管理,确保气象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气象部门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气象部门,包括国家气象局、地方气象部门、气象观测站等单位。
第三条气象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气象部门要加强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和党的纯洁团结。
第五条气象部门要贯彻执行国家的工作方针、政策,服从国家的领导和统一指挥,维护国家的团结统一和国家的尊严荣誉。
第六条气象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忠诚、干净、敬业、奉献的高素质专业队伍,不断提高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气象部门要加强作风建设,倡导节俭、务实、勤奋、团结的工作作风,反对浪费、铺张、懒散、不作为等不良作风。
第八条气象部门要加强管理创新,推行科学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确保管理工作不断提高。
第九条气象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技术在气象工作中的应用,提高信息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气象部门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积极开展气象科普宣传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气象科学素质。
第十一条气象部门要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的待遇和福利,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关心职工的生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气象部门要树立正确的工作观念,坚持认真负责、勤奋努力、追求卓越的工作态度,争取工作上的最高成就。
第十三条气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督,满足上级监督,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组织体制第十四条气象部门的组织体制包括领导机构、业务部门、行政部门等部门。
第十五条气象部门的领导机构包括领导班子和领导小组。
领导班子由局长、副局长、部长等组成。
领导小组由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十六条气象部门的业务部门包括气象预报部门、气象观测部门、气象信息部门等。
山东省气象管理办法
山东省气象管理办法(2004年1月1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管理与服务活动,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信息传播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气象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及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发展下列地方气象事业:(一)不属全国统一布局,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气象监测及相关的信息处理和服务业务系统;(二)不属全国气象骨干通信网,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气象通信网及天气警报系统;(三)为当地农业生产、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等服务的气象探测、预报和服务项目;(四)人工影响天气、防御雷电等气象防灾减灾服务体系;(五)城市、农村气象科技服务网络体系;(六)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气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七)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增加的专项气象服务项目;(八)国家规定由地方建设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和完善气象双重计划财务体制,促进国家和地方气象事业协调发展。
地方气象事业所需基建投资和有关事业经费应当分别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气象台站的地面观测场、高空探测场及气象专用仪器、设备、标志、气象卫星接收设备、气象信息网络设备、气象雷达等气象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第七条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气象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气象部门日常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气象服务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所有在职员工及临时工作人员,以及与气象业务相关的工作。
三、组织机构1. 成立气象日常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协调气象日常管理工作。
2. 设立气象日常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
四、工作职责1. 气象日常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制定气象日常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监督检查气象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3)定期组织检查、评估气象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2. 气象日常管理办公室职责:(1)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气象日常管理制度。
(2)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各部门执行气象日常管理制度。
(3)负责收集、整理、分析气象日常管理工作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负责处理气象日常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
五、工作内容1. 人员管理:(1)严格执行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员配备合理。
(2)加强员工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3)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2. 设备管理:(1)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完好。
(3)加强设备安全管理,防止设备事故发生。
3. 业务管理:(1)严格执行气象业务操作规程,确保气象数据准确、及时。
(2)加强气象预报、预警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3)积极开展气象科普宣传,提高公众气象意识。
4. 安全管理:(1)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工作场所安全。
(3)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处理安全事故。
六、监督检查1. 气象日常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各部门执行气象日常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2. 气象日常管理办公室对各部门执行气象日常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3. 对违反气象日常管理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理。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气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发布部门】中国气象局【发布日期】2015.03.12【实施日期】2015.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6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国光2015年3月12日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气象信息服务发展,培育气象信息服务市场,规范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对气象信息服务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活动和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信息服务,是指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利用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产品,开展面向用户需求的信息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气象信息服务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依法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支持与气象信息服务有关的科研开发和成果推广应用,引导和吸引社会资本支持气象信息产业发展。
第六条气象信息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统计与公示制度。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其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实行前成立的,应当自实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备案;本办法实行后成立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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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局业务管理办法
**县气象局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针对**县气象局气象业务实际情况,为切实完善和加强我局
气象业务管理,努力做到公正、科学、客观地衡量业务工作,严格规范业务行
为,保障业务高质、优效运转,使我局业务管理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
目标迈进,全面提高我局业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业务人员上岗条件
第二条 具有相关专业上岗证或临时上岗证(业务科认可的)。
第四条 新参加工作人员跟班见习期:地面测报跟班见习期:①专业1-2个
月,②非专业2-3个月;农气观测跟班见习期:1-2年。经所在台站考核(实
际操作)、考试(规范逐章考、常用气象报告侧重考),报经业务主管部门综
合考查认定合格,方可值班。
第五条 调动工作单位或离岗3个月以上曾取得上岗资格的测报人员(含业务
领导)重新值班均需跟班学习,经台站考核,报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考核认定合
格,方可值班。
第三章 年度评优条件
第六条 业务精良,团结同志,关心集体,服从领导。
第七条 年内没有受到通报批评。
第八条 未出现任何业务事故或重大业务隐患。
第九条 业务人员值班天数必须达到组人均数的三分之二或以上。
第十条 质量在本单位内名列前矛的,业务考试成绩80分以上。
第四章 奖励规定
第十一条 每月业务工作和兼职工作完成者全额领取当月津贴。包括:业务质
量无错情,业务笔记齐全,业务考试及格,按时参加业务学习、集体观测和清
扫卫生,完成兼职工作和领导安排的其他事项,且达到当月人均值班数。
第十二条 每月考试成绩90分(卷面成绩*90%+业务笔记*10%)以上者每增加
1分奖励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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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半年及全年业务质量优秀者,预报服务和其他临时性工作完成较好
者,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自治区局、地区局和地方政府荣誉和奖励的,单位匹配
相应奖励。
第五章 处罚规定
第十五条 麦盖提县气象局领导班子对全局业务运行状况实行总负责,对全局
业务人员享有合理的管理权;对于业务技能和业务素质极差、不思进取、拒不
服从管理的业务人员,麦盖提县气象局领导班子有权调整、停止其工作,做待
岗、报上级部门做下岗处理等。
第十六条 凡发生涂改、伪造恶性业务重大差错(含做伪证)的,按上级相关
规定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或予以免
职。
第十七条 发生早测、迟测、缺测、缺报等责任性业务重大差错者(含丢失原
始资料),视情节待岗学习跟班3—6个月、取消3—6个月的岗位津补贴(只
拿基本工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为加强业务管理,单位业务人员在工作时段离开本县1天以上的,
必须向单位分管领导请假。否则按擅离职守、无视组织纪律行为严肃处理。如
无特殊原因在周二至周四请假者,应有书面假条,扣除其当**部工资。
第十九条 每出现一个错情(操作、发报错)扣除20%的当月基础津贴,错情
数≥1.0时,每多出1个扣除1个月基础津贴,不足1.0时,按相应比例扣除
津贴。自动站传输数据出现问题按操作错处理,缺一个小时算1个错情(超过
规定时间未达1小时者算0.5个错),以此类推。
第二十条 病假三天内要有门诊假条,三天以上者应住院治疗(县人民医
院)。每月因个人原因调班应不超过两次,否则相应班次津贴归被调人。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班前酗酒或班内喝酒。一经发现,由局长、组长另行安
排人值班,对当事人扣发3—6个月的岗位津补贴、专业技术职称低聘半年。
第二十二条 交接班双方未当面交接班影响记录,在班内出现仪器故障时没有
及时处理或未上报解决影响记录的,对当事人按每小时100元类推扣除岗位津
贴。
第二十三条 严禁利用各类业务专用计算机(人工站和自动站计算机)上外网
或在其上安装游戏,如发现扣除当月全部津贴;未经网络管理员禁止任何人擅
自修改计算机IP和拔插网线等,否则处以当事人200元罚款,当班员100元罚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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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上网或使用移动存储设备致使计算机被病毒和木马感染,罚款
200元;造成业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时,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值班员在8次天气报观测整点前后30分钟上网者罚款200元,
45-60分上网者罚款1000元;正点前后十分钟上网者罚款100元。
第二十六条 接班员发现上班人员一个内在错情,扣款2元;由其他业务人员
发现的内在错情交接班人员各扣款2元;报表审核时发现的内在错情交接班人
员各扣款5元。内在错情需在三日内改正,超过三日按10倍计算(遇出差等特
殊情况除外)。当月扣款在业务分析会时上缴,超过规定时限按双倍处罚。报
表审核人员不认真审核报表,出现差错按比例扣除报表审核补助。
第二十七条分管业务的副局长必须参加业务值班和业务考试。并且值班班数不
得少于站组人均值班数的三分之一,并有工作基数(量)或业务质量,同时必
须经常性地监督、检查各类业务运转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业务兼职人员不能按规定完成工作的,扣除相应兼职津贴,扣款
归完成相应工作者;对领导交办的合理工作,不完成或敷衍了事者,视情况扣
除一定津贴。
第二十九条 业务考试成绩70分(卷面成绩*90%+业务笔记*10%)以下者每少
一分扣除10元。
第三十条 预报服务材料出现错误时,视情况处以10-1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灾情报表等针对性较强的工作在主要负责人员的指导下由值班员完
成,出现问题由双方共同承担,处以50-1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年度业务质量未达0.3‰,根据工作质量扣除50—1000元的罚
款、待岗学习培训1—2个月、停发三个月岗位津贴。如半年之内业务质量仍未
达到运转指标,待岗学习培训(培训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基本工资的
40%、停发岗位津补贴。确因能力素质差、长时间跟班学习也无法担负业务工
作、不适合在业务岗位的人员,根据本人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转岗、内退
或辞退。
第三十三条 参加自治区和地区局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人员,需在培训完后向
单位其他职工讲解培训内容,否则不予报销差费。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下列规定者,每发生一次扣款50—1000元元,累计发生
三次,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一)在班内干与值班无关事宜。如:聊天并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睡觉、请
(会)客、因私占用公务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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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值班不坚守岗位或不按时到岗者(非观测时间离开值班室30分钟以上、
值班室电话无人接听和超过交接班时间10分钟以上);不按要求守班、巡视仪
器、不服从领导安排者;
(三)不按规定进行交接班的。如:交接班双方不在值班室当面交班,私自代
班、调班等;
(四)不按规定参加业务学习、集体观测、清扫卫生和其他业务工作;
(五)不按规定要求上报各类报表、报告、总结及临时性材料的(如:天气实
况、月环境探测报告、天气预报、灾情报表、预警信号等);
(六)不按规定在本班打扫值班室卫生的;
(七)不按时完成领导安排的临时性业务工作,罚款归完成者所有;
(八)在办公室内吵架,大声喧哗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未尽事宜,由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局领导班子。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归局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