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金融不良债权案件的几点作法和建议(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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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摘要】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是金融领域的重要问题,目前存在评估方法不科学、信息不对称、处置方式单一、监管缺失等难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建议加强评估方法的科学性,优化信息披露机制,多元化处置方式,强化监管力度。

加强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可以提高评估准确度,降低风险;优化信息披露机制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增加透明度;多元化处置方式可以更灵活地应对不同情况;强化监管力度可以规范市场秩序、增强监管效果。

通过这些建议的实施,不良资产评估处置将更加有效率,为金融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展望未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不良资产评估处置将迎来更多挑战和机遇,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提升。

【关键词】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问题、建议、科学性、信息披露、多元化、监管力度、总结、展望未来。

1. 引言1.1 背景介绍金融不良资产是指在金融机构或者企业资产质量下降,无法按时兑付本息或者变现的资产,是金融系统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风险也在不断增加,金融不良资产的问题日益突出。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不良资产会导致资本的大量损失,影响其正常运营和稳定发展;对于整个金融系统来说,不良资产的存在会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构成严重威胁。

当前,我国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与处置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评估方法不科学、信息不对称、处置方式单一、监管缺失等方面。

这些问题使得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理工作难以取得有效成果,制约了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有必要对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与处置工作进行深入研究,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水平。

1.2 研究意义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是金融领域中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对于保护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营和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研究旨在探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加强金融不良资产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浅谈清收不良贷款措施及建议

浅谈清收不良贷款措施及建议

浅谈清收不良贷款措施及建议浅谈清收不良贷款措施及建议发布时间:2009-08-04 17:28:52.0 来源:鄂托克旗联社王宝荣清收不良贷款一直是困扰我旗联社信贷业务工作的难点。

因此,今年年初,我们针对辖内各网点不良贷款清收难度越来越大的问题,对各网点的不良贷款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通过全面调查了解,对各网点形成的不良贷款进行分类归纳。

现就对清理不良贷款中形成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思索与探讨。

一、不良贷款现状及成因通过对全辖各网点不良贷款清理核实,截止四月末,共统计信贷责任人84人,2527笔、3229.94万元,其中:逾期贷款835.57万元、占比25.87%;呆滞贷款2389.85万元、占比73.99%;呆帐贷款4.52万元、占比0.14%。

由于不良贷款形成原因种类繁多,其归纳主要有以下几种:1、苏木乡镇及二级单位办三产形成的不良贷款,分布在全旗5个苏木镇政府。

其原因是:过去信用社与当地政府一直有业务往来关系,并且政府在有经济困难时,信用社给予一定贷款支持,如职工发工资、办三产等。

2005年撤乡并镇,由原十二个苏木乡镇合并为现有的六个苏木镇,因机构整合,人员调整等因素,撤乡并镇后苏木镇财政收入主要依靠旗财政划拔为主,主要用于办公及工资费用支出,其它经费来源甚少,不足偿还信用社贷款,造成遗留问题一直未能解决;2、信贷人员因工作调动形成的不良贷款,由于责任人调离信用社,没有对经办的贷款全部进行清收,继任者也没对调离人员的贷款进行后续的清收工作,造成目前现状; 3、责任人已故形成的不良贷款;4、下岗员工形成的不良贷款。

主要因工作考核、考试后,不适合在信用社的工作下岗,下岗后不配合信用社做好贷款清收工作,形成的不良贷款;5、集体分摊无责任人,形成的不良贷款。

主要是1981年至1990年之间遗留在信用社,因属于集体贷款分摊给个人,由于年限较长当初办理手续人也无法落实,核实贷款户难;6、农行营业所划转形成的不良贷款。

清收不良贷款措施及建议

清收不良贷款措施及建议

清收不良贷款措施及建议清收不良贷款是银行和金融机构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保护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采取合适的清收措施至关重要。

下面将列举10个清收不良贷款的措施及建议。

1. 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建立科学、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对贷款项目进行准确的风险评估。

通过评估,可以提前发现潜在的不良贷款,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2. 强化贷款审查和审批程序:加强贷款审查和审批程序,严格把关贷款发放的条件和程序,避免将高风险贷款发放给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

3. 加强催收管理:建立健全催收管理制度,加强对不良贷款的催收工作。

采取有效的催收手段,如电话催收、上门催收等,争取尽快回收资金。

4. 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寻求与专业清收机构合作,将清收工作外包给专业机构进行处理。

这样可以提高清收效率,减少金融机构的人力和物力成本。

5. 采取法律手段:对于不良贷款借款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追讨债务。

通过法律途径,可以强制借款人偿还债务,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6. 资产转让:将不良贷款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或投资者,通过出售不良贷款来回收资金。

这样可以减少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规模,降低风险。

7. 提供债务重组方案:对于有还款意愿但暂时无力偿还的借款人,可以提供债务重组方案。

通过重新安排还款计划和利率,帮助借款人渡过难关,减少不良贷款发生。

8. 开展债务清理:建立债务清理机制,对于无法偿还的不良贷款进行核销或减免。

这样可以及时清理不良贷款,减少金融机构的资产损失。

9. 加强风险防范: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贷款发放的审慎性和风险控制能力。

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管,减少不良贷款的发生。

10. 宣传教育借款人: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借款人的信用意识和还款意识。

加强对借款人的教育和引导,引导他们合理使用贷款,按时还款。

通过以上措施和建议,可以有效清收不良贷款,保护金融机构的利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能提高贷款市场的风险防范和管理水平,降低金融风险的发生。

涉不良金融债权处置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涉不良金融债权处置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涉不良金融债权处置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据初步统计,2005年3月28日至2006年4月1日以来,某中院民一、民二、执行庭共受理涉不良金融债权处置的一审及执行案件(破产案件除外)共44件,其中民事、民商事一审案件40件(撤诉7件),执行案件4件,判决总标的约1.2亿。

一审案件中已经进行财产保全、具备清偿债务条件的案件为23件。

经梳理有关案件后发现,银行或金融资产公司以极低的价格处置不良金融债权之后,在债务人或担保人未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受让的企业或个人往往能够通过审判和执行程序全额受偿,对于已经实体终结执行的案件,受让人又以发现财产线索,申请撤销终止执行裁定。

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银行打包处理不良债权的情形中,在打包处理的债权中一些确属呆帐,但仍有部分具备清偿能力的债权被作为呆帐打包处理,在具体个案中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全市其他法院尚有数十件类似案件尚处在中止执行阶段,一旦恢复执行亦存在同样问题。

国有资产的流失,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并不鲜见,但在涉不良金融债权处置案件中往往披上合法的外衣,而且成因复杂,监管制度难于落实,上述情况,阻碍了国家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目标的真正实现,同时也对人民法院处理此类纠纷的司法能力提出了考验。

一、此类案件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及成因分析1、部分“不良债权”在转让前后价值反差较大,反映出评估结果与客观真实的差距。

在已经发现的案件中,国有银行在核销债权和转让债权时未能真实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对于部分债权严重低估或漏估,致使能够得到较大程度清偿甚至能够得到全额清偿的债权,被错误评定为不良债权。

造成债权低估或漏估的直接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第一、地方政府的干扰。

地方政府为减免有关企业的债务,促进企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使银行长期搁置部分具备清偿能力的债权,直至核销债权。

第二、债务人企业与银行内幕人员在处置不良债权中恶意串通,故意隐瞒财产,造成债权被低估,并在诉讼程序中进一步串通,导致案件被执行中止,最终达到核销债权的目的。

解决金融业中不良贷款问题的意见

解决金融业中不良贷款问题的意见

解决金融业中不良贷款问题的意见一、引言不良贷款是制约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

它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造成严重影响,也威胁着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为了解决金融业中不良贷款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意见。

二、加强风险管理(一)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1. 加强信贷审查程序,确保借款人具备偿还能力和诚信度。

2. 定期评估和监测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及资信状况,及时发现潜在违约风险。

3. 引入科技手段,提高风险评估的准确性和效率。

(二)优化内部控制机制1.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操作流程,减少操作风险。

2. 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识别和应对风险事件能力。

3. 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三、加强合作与沟通(一)加强金融机构间的风险信息共享1. 设立风险信息数据库,实现各金融机构之间风险信息的及时共享。

2. 建立跨机构合作机制,形成合力解决不良贷款问题。

(二)加强政府与金融机构的合作1. 政府应建立与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的良好沟通渠道,及时了解行业动态和风险状况。

2. 指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不良贷款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帮助。

四、完善法律和制度保障(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框架1. 完善现行法律法规,明确不良贷款处置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

2. 制定相关法律,加大对违约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改进债务人破产制度1. 完善个人和企业破产制度,提高债务人还债意愿和能力。

2. 加强破产审判透明性,公正处理债务纠纷。

五、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一)促进金融创新和发展1.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业务模式,提高风险识别和管理水平。

2. 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拓宽融资渠道,减少传统银行业不良贷款风险。

(二)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1. 完善企业信用评级制度,提高借款人信用透明度。

2. 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企业信用评价,增加评价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六、总结与展望解决金融业中不良贷款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

我们要持续加强风险管理、加强合作与沟通、完善法律和制度保障,并推动经济结构调整。

清收不良贷款措施及建议

清收不良贷款措施及建议

清收不良贷款措施及建议一、清收不良贷款的措施及建议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经济环境的变化,不良贷款成为银行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清收不良贷款是银行业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举措,以下是一些清收不良贷款的措施及建议。

1. 建立完善的风险识别机制银行应该建立起完善的风险识别机制,通过建立客户信用评估体系,加强对贷款项目的审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预测潜在风险。

同时,银行还应定期对不良贷款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风险的及时识别和处理。

2. 加强债务人的监督管理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应加强对债务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制度。

这包括加强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评估,定期进行还款情况的跟踪和监管,及时发现还款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3. 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政府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对银行清收不良贷款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这包括建立健全的法律程序,加强对债务人的法律追索权利,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和监督。

4. 加强资产管理和处置能力银行应加强资产管理和处置能力的建设,建立起专业的清收团队。

这包括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提升清收能力和效率,制定合理的处置方案,并通过拍卖、转让等方式尽快处置不良贷款。

5. 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清收银行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

这些第三方机构可以提供专业的清收服务,通过多方合作,提高不良贷款的清收率和回收率。

6. 加强与债务人的沟通和协商银行应加强与债务人的沟通和协商,寻求双赢的解决方案。

这包括与债务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了解其实际情况,帮助其解决还款问题,避免不良贷款的进一步恶化。

7. 鼓励债务人主动还款银行可以通过一些措施鼓励债务人主动还款。

这包括提供优惠政策,如减免利息、延长还款期限等,帮助债务人缓解还款压力,增加其还款意愿。

8. 加强风险分散和防范措施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应加强风险分散和防范措施。

这包括合理控制贷款规模,加强对不同行业和地区的贷款分布的监控,降低风险集中度,防止不良贷款的扩散和蔓延。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摘要】现今金融机构在处理不良资产时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评估不准确导致资产定价风险、评估标准不一致引发争议、处置方式单一缺乏灵活性、缺乏监管和规范导致乱象等方面。

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完善评估标准和流程、加强监管和规范、拓宽处置方式和资源渠道等方面进行改革。

只有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和规范的处置流程,才能更有效地应对不良资产问题,确保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展望未来,应加大监管力度,建立更加完善的制度,为金融不良资产处理提供更有力的支持,确保金融市场运行的稳定性和透明度。

【关键词】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问题、建议、资产定价风险、标准、处置方式、监管、规范、流程、资源渠道、未来展望。

1. 引言1.1 研究背景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是金融领域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也是当前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

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金融市场的波动,不良资产的规模不断增加,给金融机构带来了严重的资产质量问题。

不良资产评估处置的不规范和不完善,可能导致金融机构面临更大的风险和损失,甚至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传播和扩大。

在过去的实践中,不良资产评估处置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评估不准确可能导致资产定价风险,进而影响金融机构的决策和风险控制能力。

评估标准不一致容易引发争议,造成评估结果的不公正和不可信。

处置方式单一缺乏灵活性,无法充分满足不同类型不良资产的处置需求。

缺乏监管和规范导致不良资产市场的乱象,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完善评估标准和流程、加强监管和规范、拓宽处置方式和资源渠道等方面提出建议,以期为改善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和质量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目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是金融机构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不良资产评估处置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影响了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和资产管理效率。

金融安全不良事件防范整改措施

金融安全不良事件防范整改措施

金融安全不良事件防范整改措施
背景
金融安全事关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而过去一段时间内发生的金融不良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确保金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整改和防范,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整改措施
1. 完善监管制度
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制度,切实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

要加强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完善征信信息库,有效预警和监控借贷风险。

2. 强化内部管理
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完善风险管理制度,规范各项业务
操作,强化内部控制,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应建立健全内部
监督、审计和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内外部风险披露机制,加强合规
风险管控。

3. 坚定执法力度
对各类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责,
形成有效震慑。

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加强对不良事件
的追踪和溯源工作,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防范措施
1. 提高公众风险意识
通过多种方式向公众普及金融风险防范知识,加强预警与引导,引导公众合理理财,降低风险。

2. 健全投资者保护制度
建立健全情感化和制度化相结合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和维权意识培育,完善证券调解、仲裁等纠纷解决机制。

3. 推进金融市场开放
加强金融市场监管与发展,推进金融市场开放,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提高国际竞争力,推动金融创新和健康发展。

通过以上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可以有效减少金融不良事件的发生,提升金融行业的风险管理和业务水平,为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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绳锯木断,水滴石穿。

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

姑苏城外寒山寺,夜半钟声到客船。

风暖鸟声碎,日高花影重。

战无不胜,攻无不克。

审理金融不良债权案件的几点作法和建议作者:曹相云发布时间: 2010-02-01
11:05:51 2007年以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金融不良债权案件43件,其中2007年受理39件,2008年受理4件。

截止2009年11月审结34件,其中判决21件,调解、撤诉13件。

十堰中院在审理金融不良债权案件中的具体做法:1、充分认识审理好金融不良债权案件的特殊性、重要性。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全球化趋势也在逐步加强。

为了提升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国家将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不良资产进行处置。

但这项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加上我国金融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复杂,利益关系特殊。

事关全体国民和国家的利益,事关人民对党和政府的基本信心,事关金融体制改革目的顺利实现。

既要考虑到国有企业债务人的历史、现状,又要考虑到虽为不良金融债权,但并不能豁免债务。

因此,在审理这类案件中,我院始终做到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坚持执行法律与贯彻《纪要》政策并重,坚持保护受让人债权与企业利益并重,把国家利益和企业正常秩序放在首位,力争办案社会效果与政治、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2、严格依法办事,注重法律效果。

金融不良债权案件的基础合同都是借款合同。

我们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首先是严格审查基础合同的效力及原始债权的真实性。

对借款合同、借据、借款双方的主体资格等逐一核实。

对一方未到庭的情况强调提供原件。

其次严格审查拍卖、受让的方式、受让主体的合法性。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无效。

对部分有效存在、转让合法的债权,在做大量调解工作无效的情况下,依法下判,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3、坚持调解优先,注重社会效果。

针对金融债权案件的特殊性。

为了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平衡各方利益,我们在审理案件时,结合每个国企债务人的历史、现状,让债权人充分认识不良债权的“不良性”。

“不良”就意味着风险、损失,尽量降低债权实现的期望值。

对每个债务人讲清债务必须履行,受让人与金融机构在法律地位上并无实质区别,任何合法债权均应清偿。

打消国有企业债务人期望国家豁免、逃僻债务的幻想。

在这种理念的指引下,我们审结的34件案件中13件是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或案外和解债权人撤诉。

另有3件,债权人也是大幅度的降低了起诉金额。

比如受让人钱通公司对郧西
磷肥厂、郧西铸造厂、郧西上津冶炼厂分别享有11061400元、9857700元、13860236元的债权。

在诉讼时,分别起诉金额为1000000元、500000元、2000000元。

同时,我们在判决的债权转让案件中,严格按照《纪要》精神,对受让的利息不予保护,降低债务人的负担。

对今后不良资产转让的几点建议: 1、正确认识“国有资产流失”和“一案暴富”现象。

以后在资产转让处置中,禁止资产管理公司打包出让债权。

所谓“国有资产流失”我们理解主要应该是指,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有银行剥离债权后,在变现过程中,实际收回的与帐面金额大大不符。

这中间既有正常的因素,也有非正常的因素。

既为不良债权,它就不可能增值,并且还有收不回的风险。

非正常的因素就是,资产管理公司以极低的价格处置不良金融债权后,在债务人或担保人未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受让人往往能够通过审判和执行程序全额或高比例受偿。

对资产管理公司来说,本应该高额或全额清收的国有债权以极低的价格转让了,让受让人占了便宜,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

对作为债务人的国有企业来说,它是履行了它早该履行的义务。

既不存在资产流失,更不存在所谓的“国有资产双重流失”之说。

国有资产流失的最终实现,有一部分可能是通过法院的审理和执行实现的,但源头不在法院。

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所谓“一案暴富”主要是指受让人受让的资产包中只要有几笔甚至一笔大额债权钱额受偿,打包受让人即可获利。

对法院来说,受让人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调解,若双方达不成协议,只能依据法律规则判决、执行。

受让人的“暴富”是通过“一案”来实现的。

但这同时也是法律规则的实现。

资产包的转让价格与受让人最后实际收回出现如此大的差别,并不是资产包本身能增值、升值,也不是打包受让人有什么超级才能,根源仍然是金额资产管理公司低价处置了不良债权。

根据上面分析,人民法院应积极回应有关人员基于上述现象而对法院的非议。

同时有关部门应该禁止资产管理公司在资产处置中打包转让。

若要转让,只就个案转让。

防止打包中良莠不齐,难以准确评估。

尽量减少转让环节。

不良债权中不确定因素较多,转让环节越多,涉及的机构人员越多,增加不稳定的机会也越多。

国家既然设置了资产管理公司来处置不良债权,就应该由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处理,不再打包转让,如果通过诉讼仍收不回来的,依政策核销即可,以解除债务链。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部门应在人民法
院收集通过诉讼获得全额或高比例清偿的不良债权转让的案例,以此作为线索,倒查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资产时是否有内幕人员、内幕交易等违规、违法现象。

3、取消国有企业的诉权。

《纪要》规定,国有企业债务人以不良债权转让行为损害国有资产等为由,提出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另行诉讼……。

对此规定,我们认为不妥。

理由主要是不良债权的转让并没有增加债务人的债务负担,受让人与原债权人具有同一法律地位,在此之前的转让行为中若有损害国有资产的行为,国有企业债务人可以行使举报权,而不是诉权。

此外,即使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也不会导致国有企业免责,不管谁是债权人,债务总是要履行的,对债务人而言最重要的是被转让的债权是否存在,是否有免责的事由。

亡羊补牢,未为迟也。

春心莫共花争发,一寸相思一寸灰。

一叶浮萍归大海,人生何处不相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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