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常见违法行为及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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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化妆品检查要点12 月施行!

重磅!化妆品检查要点12 月施行!

重磅!化妆品检查要点12月施行!为深入贯彻《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法规文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5日发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以下简称《检查要点》),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检查要点》的发布为《规范》的有序实施添砖加瓦,对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促进化妆品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我国化妆品生产管理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文|贺龙强 辛 明*陈洪忠 王 梅Policy Focus政策聚焦40China Cosmetics Review Copyright ©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检查要点》包括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判定原则以及“实际生产版检查要点”“委托生产版检查要点”2个附件。

“实际生产版检查要点”共有检查项目81项,其中重点项目29项(含关键项目3项,其他重点项目26项),一般项目52项。

“委托生产版检查要点”共有检查项目24项,其中重点项目9项(含关键项目1项,其他重点项目8项),一般项目15项。

《检查要点》有利于全方位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全面提升风险预判能力,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用妆安全。

一、压实注册人备案人主体责任,单独设置委托方检查要点《条例》首次提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制度”,明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且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规范》充分考虑行业实际,落实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制度,设置“委托生产管理”专章。

为更好地指导基层执法,同时便于企业理解和执行,《检查要点》设置“委托生产版”,明确了针对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检查要点及其判定原则,此举有助于突出注册人、备案人质量管理义务,进一步压实其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同时也将大大提高检查执法效能。

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引言化妆品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消费品,其品质和安全性备受关注。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针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本文将介绍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内容。

一、行政处罚的背景为了规范化妆品市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这些基准旨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戒,起到警示和示范作用,促进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 违法广告行为裁量基准化妆品企业在广告宣传中存在不实宣传、夸大产品功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部门将根据以下关键词裁定罚款金额:不实宣传:罚款金额根据广告涉及的媒体渠道和影响范围而定。

夸大产品功效:罚款金额根据所涉及产品的销售额和夸大程度而定。

虚假宣传:罚款金额根据广告中虚假宣传的程度和影响力而定。

2. 产品质量问题裁量基准化妆品企业生产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行政部门将根据以下裁定罚款金额:合格率低:罚款金额根据产品的生产批次和不合格率而定。

严重不合格:罚款金额根据产品的不合格等级和影响范围而定。

造成严重后果或伤害:罚款金额根据后果或伤害的程度和影响力而定。

3. 违规经营行为裁量基准化妆品企业存在未经许可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规行为时,行政部门将根据以下裁定罚款金额:未经许可经营:罚款金额根据经营的产品种类和经营范围而定。

超范围经营:罚款金额根据超范围经营的程度和经营收入而定。

其他违规经营行为:根据具体情况,行政部门将进行裁定罚款金额。

三、行政处罚的影响和意义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对化妆品企业和整个行业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对企业而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了违法违规行为的裁定标准和罚款金额,使企业更加明确违法成本,促使企业依法经营。

对行业而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高了行业的规范化程度,净化了市场环境,促进了行业健康发展。

化妆品处罚条例

化妆品处罚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1、没收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1、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2、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七条第四款
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产品;3、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7
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案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三款
同上
14
拒绝卫生监督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同上
15
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知识问答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何时开始实施的?答:《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细则》1991年3月27日起施行。

2、《条例》规定的执法主体是谁?体制改革后,该《条例》的执法主体是谁?答:《条例》规定的执法主体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本次机改后,《条例》的执法主体为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条例》有多少章多少条?答:条例共6章35条,第一章总则4条、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8条(第5-12条)第三章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4条(第13-16条)第四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条7(第17-23条),第五章罚则9条(第24-32条)第六章附则3条(第33-35条)。

4、《细则》有多少章多少条?答:《细则》有8章62条。

第一章总则4条(第1-2条)第二章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8条(第3-10条)第三章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督11条(第11-21条)第四章审查批准进口化妆品6条(第22-2条)、第五章经常性卫生监督6条(第28-33条)第六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10条(第34-43条)第七章罚则10条(第44-53条)第八章附则9条(第54-62条).5、化妆品的生产、经营需要办理许可证吗?答:根据《条例》及《细则》的规定,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的经营不需要办卫生许可证。

6、《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哪一级颁发?有效期多少年?答: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批准并颁发。

有效期四年,每2年复核1次。

7、化妆品生产企业由哪一级监督?答: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1次;审查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当年和复核年度各减少1次。

8、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需要取得批准文号吗?答: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该产品的生产凭证。

2023年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

2023年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

2023年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标签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进口的化妆品产品的标签管理。

第二章标签的基本要求第三条化妆品产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清晰,内容合法合规,便于消费者识别和辨认。

第四条化妆品产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标明化妆品产品的名称,名称应当准确,不得与其他产品混淆。

(二)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通过国家审核并取得许可进行生产的化妆品产品,应当在标签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

(三)厂址和联系方式:标明化妆品产品的生产厂址和联系方式,便于消费者查询相关信息。

(四)成分列表:列明化妆品产品的成分,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格式和顺序进行标示。

(五)使用方法:标明化妆品产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包括使用步骤和注意事项等。

(六)保质期:标明化妆品产品的保质期限,采用年/月/日的格式进行标示。

(七)净含量:标明化妆品产品的净含量,采用克、毫升等单位进行标示。

(八)负责单位:标明负责化妆品产品的企业名称和地址。

(九)生产日期:标明化妆品产品的生产日期,采用年/月/日的格式进行标示。

第五条化妆品产品标签应当采用清晰、易于识别的字体和大小,标示内容应当与标准样品保持一致。

第六条化妆品产品标签应当采用耐久性良好的材料制成,不易脱落、模糊或变形。

第三章标签的标注要求第七条化妆品产品标签上的内容应当以官方语言进行标注,不得使用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的用语。

第八条化妆品产品标签不得标注疗效、医疗作用或涉及疾病治疗的内容。

第九条化妆品产品标签不得标注虚假或误导性的成分名称,不得添加虚假或禁止使用的成分。

第四章标签的审查和监督第十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对化妆品产品的标签进行审查,确保标签内容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化妆品产品标签的监督和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标签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化妆品质量安全培训教材

化妆品质量安全培训教材

化妆品质量安全培训教材一、引言化妆品质量安全是保障消费者健康的重要基础,也是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的事项。

本教材旨在提供一份详尽的化妆品质量安全培训材料,帮助化妆品从业人员全面了解并掌握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知识与技能。

通过本教材的学习,期望能够进一步提高化妆品企业自我管理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1. 质量安全管理原则1.1 顾客满意为导向1.2 风险评估与管理1.3 法律合规与持续改进2. 质量安全管理流程2.1 产品研发与设计2.2 原料采购与供应商管理2.3 生产过程控制2.4 检验与检测2.5 销售与售后服务三、化妆品法律法规概述1. 国内化妆品法规1.1 化妆品行政许可管理制度 1.2 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要求 1.3 化妆品广告管理1.4 化妆品召回管理2. 国际化妆品法规2.1 欧盟化妆品法规2.2 美国化妆品法规2.3 日本化妆品法规四、化妆品原料安全管理1. 原料安全评估与筛选1.1 原料的安全性评价1.2 原料采购管理2. 原料质量控制与监管2.1 原料供应商管理2.2 原料入厂质量检验2.3 原料质量追溯与处理五、化妆品生产过程控制1. 规范生产工艺流程1.1 清洁、消毒与防护1.2 原料称量与配制1.3 成品灌装与包装2. 生产环境与设备管理2.1 车间环境和设备要求2.2 温湿度控制与清洁管理2.3 检测与校准设备管理六、化妆品质量控制与检测1. 产品质量指标与标准1.1 化妆品质量指标要求1.2 化妆品国家标准与企业标准2. 产品质量检测与抽检2.1 生产过程中的自检与互检 2.2 外部产品抽检与监测七、化妆品风险评估与管理1. 产品安全风险评估1.1 化妆品风险评估方法与流程1.2 化妆品风险评估报告编制2. 产品风险管理策略与控制措施 2.1 化妆品风险控制策略2.2 事故应急预案与处理八、化妆品质量记录与文档管理1. 化妆品生产记录要求1.1 原料检验记录1.2 生产过程记录1.3 产品检测记录2. 化妆品质量文档管理2.1 文档编制、审查与批准2.2 文档存档与变更管理九、化妆品召回与投诉处理1. 化妆品召回管理要点1.1 召回程序与流程1.2 召回范围与影响评估2. 化妆品投诉处理与客户投诉管理2.1 投诉受理与记录2.2 投诉调查与整改十、化妆品市场监管与处罚1. 化妆品市场监管机构与职责1.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1.2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机构2. 化妆品违法行为与处罚2.1 违法行为类型与处罚依据2.2 处罚措施与后果十一、总结与展望本教材通过详细介绍了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知识与技能,希望能够帮助从业人员形成全面的质量安全管理意识,并能够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际生产中。

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产品实施安全监管的体系和规范。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坚持预防为主,保障公众健康与安全;坚持综合治理,强化监督管理;坚持科学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化妆品监督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风险分级、动态监控、全过程监管、风险防范、责任倒查,确保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的合法合规。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实施。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制度的具体规定。

第八条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要求,建立相应的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纳入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建立健全化妆品安全生产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化妆品生产工艺的控制,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建立健全化妆品进货检验制度,对所销售的化妆品进行严格把关,确保销售的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推动自律管理,提高行业整体质量水平。

第十二条化妆品消费者协会及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积极参与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为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监督和检举线索。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第十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建立健全化妆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生产场所和设施、生产操作和工艺控制、原辅材料供应管理、生产记录和产品质量控制等方面。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分类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分类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分类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分类概述化妆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由于化妆品市场规模庞大,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不合规的化妆品企业和个人往往为了追逐利益,采取了一些违法、违规的行为。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监管部门针对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

本文将从分类的角度介绍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

1. 涉嫌虚假宣传案件描述:涉嫌虚假宣传是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中常见的一类。

企业或个人在宣传过程中存在误导消费者、夸大产品功效、伪造证明材料等不实宣传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化妆品广告不得使用虚假宣传方式。

虚假宣传可包括虚假宣传产品功效、虚构证明材料等。

处罚措施: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宣传,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严重情况还可吊销经营许可证。

2. 产品质量不合格案件描述:化妆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是另一类常见的行政处罚案由。

通常是因为企业或个人生产或销售的化妆品中含有有害物质、不符合安全标准、超过使用期限等问题。

处罚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化妆品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质量和安全要求。

不合格的化妆品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处罚措施:监管部门可以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严重情况还可吊销经营许可证。

3. 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化妆品案件描述:化妆品市场准入门槛相对较高,需要经过相关审批和许可程序。

擅自生产、销售化妆品,未经许可的行为是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的另一个分类。

处罚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化妆品生产、销售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

未经许可的行为将受到处罚。

处罚措施: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严重情况还可吊销经营许可证。

4. 违反质量标准或标签规定案件描述:化妆品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质量要求,并且在包装上应标明相关信息,如成分、使用方法、生产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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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趾)甲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保护;美化;持久等词语。
芳香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香体;怡神等词语。
26
(三)化妆品非法标识行为
•特殊用途化妆品: 名称可使用与其含义、用途、特征等相符的词语。 •《关于化妆品产品备案管理相关违禁词语通告》
27
(三)化妆品非法标识行为
3、化妆品标识的其他规定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 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 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
•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
•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 方法、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 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12
(一)化妆品非法生产行为
5、注意
•生产的产品超出许可范围的,按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论 处。化妆品生产许可范围分类: •发用类:包括洗发、护发、养发、固发、美发类化妆品。 •护肤类:包括膏、霜、乳液、化妆用油类等护肤化妆品。
•美容修饰类:包括胭脂,香粉类、唇膏类、洁肤类化妆 品,指甲用化妆品类、眼部用化妆品类。
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 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 五万元以上的。
19
(二)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
5、未达到追诉标准的情形 •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 七条、二十八条,《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 以及《打假条例》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主要包括: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责令停产或吊销许可证。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 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11
(一)化妆品非法生产行为
4、未达到追诉标准的情形
•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特别规定》 第三条和《打假条例》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主要包括:处以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 令停产。
(二)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 亡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8
(二)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不构成生产销 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罪的案件,符合以下 情形,应予以移送: 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3
(三)化妆品非法标识行为
•6、案例 •“鼻螨清A+B”产品包装上标示“【产品功效】 用于各型酒糟鼻、脂溢性皮炎、酒糟鼻、红鼻 头、毛孔粗大、鼻部红斑、丘疹、脓疱、毛细 血管扩张、红血丝、发红、发亮、发痒、鼻赘 等”。 •表明该产品能够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 对于脂溢性皮炎、丘疹、脓疱等疾病及其表现 症状具有治疗的作用。
3
一、专项行动背景
省局行动方案要求,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 法规规定,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
•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并报国家总局吊销相关产品许可证明文件;
•涉及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 业召回并监督销毁。
4
二、化妆品常用法规与政策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 规定》(下称《特别规定》)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以下称《打假条例》)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命名规定》、 《化妆品命名指南》及《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 用标签》 《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以下称《通告》)
28
(三)化妆品非法标识行为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要求: •还应标注化妆品成分表、生产地址、内装物量 (净含量); •如含有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和含有某些特定成 份的,必要时增加标注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使用条件。
29
(三)化妆品非法标识行为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 标注下列内容:
14
(二)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
2、化妆品常规检验项目 •依据《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主要 检验项目:汞、铅、砷、菌落总数、粪大肠菌 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霉菌和 酵母菌(香水类、发胶等以乙醇为主要原料只 作甲醇含量检测;染烫类化妆品不作微生物指 标检测)。
15
(二)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 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0
(一)化妆品非法生产行为
•第七十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 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 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2
(三)化妆品非法标识行为
绝对化: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 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 极致;超凡;换肤;去除皱纹等。
•(2)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医疗术语: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 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16
(二)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
4、追诉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卫生标 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 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 以下罚金。
17
(二)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 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四条,[生产、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八 条)]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 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
20
(三)化妆品非法标识行为
1、化妆品标识的定义: 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 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 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包括粘贴、印刷在销售 包装上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性材料。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
•(8)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25
(三)化妆品非法标识行为
•化妆品名称中可宣称用语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发用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屑;柔软等词语。
护肤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润;保湿;舒缓;抗 皱;白皙;紧致;晒后修复等词语。
彩妆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饰;美唇;润唇;护 唇;睫毛纤密、卷翘等词语。
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 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5)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裸”字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 用于“裸妆” 时可以使用。
24
(三)化妆品非法标识行为
•(6)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等 •(7)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 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 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 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31
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 其限期改正。 •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根据《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 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 处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三十一条、三十三条 规定的处罚均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 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广告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1)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
•(2)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3)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4)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30
(三)化妆品非法标识行为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化妆品标识 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 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 有对应关系。 •第二十二条:外文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化妆 品包装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 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标识可以 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8
9
(一)化妆品非法生产行为
3、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九条,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 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化妆品生产、销售 常见违法行为及法律后果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执法分局
2014-10-10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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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项行动背景
根据《广东省2014年度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行 动工作方案》(下称:省局行动方案)要求, 利用六个月时间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在重点区域开展打击非法生产、非法添加、非 法标签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全省范围内开 展规范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秩序专项工 作,有效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维护消费 者权益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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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化妆品非法标识行为
2、化妆品的命名
•应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
•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1)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 虚假:化妆品中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但宣称产品 “纯天然”; 夸大:“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 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 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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