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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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议,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患者”)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保险合同条款等制定,为保证服务质量和效果,双方约定如下:第一章定义第一条保险公司: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指被保险公司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患者: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经过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人员。

第四条签约:指患者在医疗机构进行就诊时,与医疗机构签署本协议书的行为。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为患者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诊断、治疗、康复、护理等。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医疗质量评估。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全面、准确记录患者的病情和医疗服务过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以便保险公司进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和理赔。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的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予以保密,并不得将其用于其他非医疗目的。

第三章支付标准和结算方式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并向保险公司申报费用。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用清单,及时结算医疗费用。

第四章协议的终止和解除第十一条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双方可以协商延长。

在有效期内,双方如有变更协议内容的需求,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对方书面通知。

第十二条双方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对方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可以解除协议。

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三条协议终止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不再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

第五章其他第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

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范本

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范本

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制定2019年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甘肃省规定的药品监督、价格管理及医疗保障诚信管理等政策规定。

第二条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甘肃省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及其他保障人员提供门诊用药购药服务,经销的药品必须价格合理、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第三条甲乙双方应依照有关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

甲乙双方有权监督对方执行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情况;有权投诉、举报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甲乙双方应明确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对投诉举报应及时核实并予以处理。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医保相关政策法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等变化情况,并接受乙方咨询;指导并督促乙方做好相关服务;组织乙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2020医保定点药店协议

2020医保定点药店协议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甲方: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管理部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2020年 01 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根据《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10号)和《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基本医疗保险点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18号)文件精神,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协议如下:一、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城镇职工医保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政策调整情况。

第三条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乙方应向前来购药的参保人员正面宣传医保相关政策,在销售药品服务场所显要位置设立医保政策宣传栏,有谢绝使用医保卡刷卡购买非药品的提示,引导参保人规范刷卡。

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五条乙方应当严格履行医保定点服务协议,按要求安装医保监管系统,要配备一名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店医保刷卡管理工作,传输至医保中心端的药品清单必须与参保人的购药清单一致。

第六条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配备一名联络员负责本店监管全覆盖的联络工作,每季度按时报送相关报表,配合全覆盖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第八条乙方向参保人员售卖处方药品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药品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配药。

如因配药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乙方应为参保人员提供社保卡密码修改及甲方要求的相关服务,乙方不得拒绝。

第十条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可用于支付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消毒用品和保健品费用。

乙方准入为甲方定点后,不得摆放和销售生活日用品、食品和化妆品,且不得以积分兑换、有奖销售等名义摆放上述用品,如有发现,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第四点处理。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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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条例及本市颁布的医疗保险相关管理办法和各项配套规定,共同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
务。
第二条 甲方应做好医保政策的宣传、告知、指导工作,并通过多种宣传形式让乙方及时了解医 保政策调整、 操作变化以及动态管理等信息和情况, 并为乙方提供咨询服务, 认真听取乙方意见。
完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办法, 及时审核结算、 拨付医疗
听取意见和要求, 优化流程,简化手续,不断改进和提高
医保管理服务水平
面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人员管理医保各项业务,有明确的职能和岗位责任制。同时加 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
第五条 乙方要充分认识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计算机远程监控工作的重要性,
分工, 落实责任。 同时应配合做好远程监控系统安装调试工作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甲方要保证
第二章 配药管理
第十五条 乙方应认真贯彻国家、 省、 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严格执行本市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及其限价规定,推行配售平价药品,为参保人员提供质量合格、 安全有效的药品,保障参保人员 身体健康,使参保人员得到更多实惠。
第十六条 药师在为参保人员办理购药手续时, 应认真进行身份识别, 核对市民卡, 发现配药者 与所持的市民卡不符时,原则上应谢绝配药,特殊情况下, 确需委托代配药的, 要记录代配人姓 名、身份号码、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备查。虚假冒名的购药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已结算的费用 由甲方予以追回。
编号:
基本月日
甲方:
乙方:
为保证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结合部、省、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 卫生药监、 物价等部门关于医疗保险相关文件精神, 就医疗保险服务有关事宜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总则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合同协议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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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合同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 ___ 年_____ 月 ____ 日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_________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和《 ________________ 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及其配套政策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为保证零售药店优质、规范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明确责任,双方签订协议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符合本市城镇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规定》合法、规范经营。

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用药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

第四条: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和购药须知,以方便患者购药。

乙方应在经营场所设置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固定宣传栏,及时宣传和告知有关政策规定,并搞好咨询服务。

第五条: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险证》、IC 卡,经核对无误后,乙方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及药品零售相关规范要求,刷卡消费并出具消费清单。

个人账户基金刷卡范围为: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中成药、中药饮片、生物制品(除疫苗)、二类精神药品、保健品(食健字)、医疗用品、消毒用品(卫消字)、医疗器械等,规定范围以外的一律不得刷卡消费。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代码:信用等级: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甲方:南通市通州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乙方:地址:根据国家、省、市医疗保险政策和《南通市通州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保证定点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方确定乙方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协议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真执行国家、省、市药品监督及价格管理等政策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及通州区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向参保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宣传并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配售药服务,经销的药品必须价格合理、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第四条乙方应以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配备相应专职药师,其中经营中药饮片的须有中药师1名以上(含1名),并及时维护药师信息;药店从业人员持《药品经营人员岗位证书》上岗。

配有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零售药店配售药服务管理工作。

连锁经营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建立由总公司医保负责人、各门店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医疗保险管理网络小组,负责对所属各门店的医疗保险服务进行自查、自纠、督促和规范管理。

第五条乙方应建立健全药品购销存管理和药品进货验收制度。

购进药品时应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每次进货票据、清单须对应一致并及时入账;药品购销存实行电算化管理且管理系统正常运行,每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邮箱ntybyd@)及时如实提供上月所经营药品购销存资料(期初期末库存、购货量、销售量〈包括现金销售药品品种、规格及销量〉),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并能有效执行,财务会计管理与药品购销存管理账账相符。

第六条乙方应将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公示内容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臵悬挂并进行宣传,同时需设臵医保政策宣传栏,及时更新内容。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协议书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协议书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协议书甲方(医保经办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定点零售药店):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作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乙方作为定点零售药店,愿意遵守国家和地方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参与医疗保险服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医疗保险服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定点资格乙方作为定点零售药店,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医保管理部门规定的定点条件,并通过甲方的审核和认定。

第三条服务范围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零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 销售医保目录内的药品;2. 提供药品咨询和用药指导服务;3. 执行医保政策规定的药品价格;4. 配合甲方进行药品采购、配送和库存管理。

第四条医保基金管理1. 乙方应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管理制度,确保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报送医保基金使用情况;3. 乙方应接受甲方对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信息管理1. 乙方应建立药品销售和医保结算的电子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的准确、完整;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报送药品销售和医保结算的相关数据。

第六条药品价格和质量1. 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2. 乙方应保证所售药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假药、劣药。

第七条违规处理1. 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2. 乙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定点资格;3. 乙方因违规行为给甲方或参保人员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协议变更和解除1. 本协议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2. 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协议书范本模板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协议书范本模板

编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合同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甲方:乙方: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促进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商议,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卫生、药品监督、价格和医改等相关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本统筹区参保的城镇职工,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及其他保障人员。

第三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包括:门诊、住院(含生育)、门诊特殊疾病等诊疗及用药服务,乙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的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

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省及本统筹区有关的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监督对方执行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举报或者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甲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及时向乙方通报医疗保险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并接受乙方咨询;(二)加强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完善付费方式及结算办法,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三)组织乙方的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培训。

第六条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部门,由专门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制定并公开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各部门严格履行管理职责,配合甲方开展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二)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按规范书写医学文件,合规收费,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三)按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即时传输参保人员就医、结算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材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四)乙方务必于签订 2022 年服务协议时,实际营业面积(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达到在地市级城区的不低于100 平方米,在县(市)城区的不低于 80 平方米,在乡镇及以下的 60 平方米摆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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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甲方(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零售药店):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第1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2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分配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计算机硬件系统,相关的软件由甲方负责提供。

第3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以及参保人员的变动情况。

第4条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辨认购药。

第5条参保人员持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有处方(以下称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需要查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件有关项目是否与所持处方相符,准确无误后才能予以调剂。

第6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调剂。

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7条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保人员按外配处方调剂的请示。

若认定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议时,要告知参保人员,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剂。

第8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处方调剂时,应告知参保人员并负责联系其他定点药店进行调剂。

第9条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药品时,乙方调剂完毕后,应开具收据并留存根以备核查。

若需要支付现金(药品需用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或其个人帐户已用完需用现金支付时,乙方要开具现金收据。

第10条乙方按规定(月、双月、季)将参保人员使用个人帐户在乙方购药费清单送给
甲方以备核查(内容包括:参保人员姓名、保险证号、处方医疗机构、处方张数、药品品名、数量药费等)。

第11条乙方向甲方交送审核的药费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乙方负责:
(1)处方与基本医疗保险证明相关的资料项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
(2)参保人员持用伪造、变造或外观上足以辨认为不实处方,乙方仍予受理;
(3)未依照处方调剂;
(4)调剂的处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
(5)出售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
(6)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售出药品价格高于国家定价,其差价部分应予追回。

第12条乙方有出售假药、劣药、以物代药等不依照处方调剂以及药店与医院全谋骗取
医疗保险金等违规情况,相关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并视情节轻重,建议劳动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13条甲方如发现重复核付的药品费,应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第14条甲方应于乙方送达药品费申请之日起日办理暂付事宜,暂付款按审核后总额的90%按期支付给定点药店,其余10%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情况最迟于次年月日前结算。

第15条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参保人员调剂处方药品费,应定期向甲方申报药品费清单申请核付。

第16条甲方为了审查医疗保险给付需要,请乙方提供说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询或调用调剂记录、处方、帐单、收据及有关文件资料,乙方应详细说明并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不得拒绝。

第17条在协议期内,乙方地址、名称变更应事先通知甲方,并终止协议,同时持变更登记相关证件到甲方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如乙方被吊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自吊销之日起终止协议。

乙方变更法人代表者,自药品主管机关核定之日起,视同特约主体变更,甲乙双方应改签协议或终止原协议。

第18条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日通知对方。

第19条甲乙双方在药品费结算或遇违约出现争议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20条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21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22条本协议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第23条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在协议期满前个月内续签。

第24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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