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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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运河实施方案

淮安市运河实施方案

淮安市运河实施方案淮安市位于江苏省中部,是一座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城市。

作为中国六大古运河之一的京杭大运河的重要节点城市,淮安市拥有丰富的运河资源和独特的水乡风情,因此,加强运河保护和利用,促进运河文化传承和城市发展,已成为淮安市的重要任务之一。

为此,制定淮安市运河实施方案,对淮安市运河的保护、利用和发展进行系统规划和安排,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运河保护淮安市运河实施方案首先将加强对运河水域和沿岸文物的保护。

通过加强水域环境治理,保护运河水质,净化运河水域,保护水生态环境。

同时,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对运河沿岸的历史建筑、古桥、碑刻等文物进行修缮和保护,确保历史文化资源的完整性和可持续利用。

二、运河利用淮安市运河实施方案将充分利用运河资源,打造运河旅游品牌。

通过开发运河旅游线路,设计运河游船,推出运河文化主题活动,吸引更多游客前来淮安市游览观光,提升淮安市的旅游吸引力和知名度。

同时,加强运河与城市景观的融合,打造运河文化带,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

三、运河发展淮安市运河实施方案将推动运河文化产业发展。

通过举办运河文化节、运河文化展览等活动,推动运河文化产业发展。

同时,鼓励运河沿岸企业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打造运河文化品牌,促进运河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

四、运河管理淮安市运河实施方案将加强运河管理和监督。

建立运河管理机构,加强对运河水域和沿岸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运河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同时,加强对运河旅游经营的监督,保障游客的安全和权益。

总之,淮安市运河实施方案将全面推动淮安市运河的保护、利用和发展,促进运河文化的传承和创新,为淮安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为淮安市的城市形象和文化底蕴增添新的亮点。

淮安市将以更加崭新的面貌迎接更多的游客和投资者,实现运河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推动淮安市向着更加美好的明天迈进。

淮安大运河水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

淮安大运河水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
(1)河道、闸站类:大运河淮安段及堤防与码 头、黄河故道淮安段及堤防、龟山运河及码头、楚州 文渠、张福河、老涧河(楚州区段)、盐河(淮阴区 段)、大口子小口子遗址、洪泽湖及其堤防、清口水 利枢纽遗址、清江大闸、古末口遗址、古清口遗址、 矶心闸、竹络坝、王营减水坝遗址(西坝)、盐河头双 金闸、淮阴水利枢纽、淮安水利枢纽、杨庄节制闸、 龙光闸、瑶河闸等;
摘要:大运河淮安段历史悠久,水文化遗产众多。当地政府部门重视大运河水文化遗产保护与传
承,大力挖掘运河文化的历史价值和现实价值,针对不同的运河文化遗产特点,分别实施不同的
保护措施:有效管护“文化运河”的水利功能,精心留住“运河之都”的历史记忆,全面展现“运河
风光”的文脉之美,着力擦亮“河清湖晏”的精神符号。
(1)古遗址:盱眙泗州城遗址、淮安古城墙遗 址、甘罗城遗址、韩信城遗址等;
(2)古建筑:清江浦五教汇聚处、文通塔、淮安 府衙、镇淮楼、裴荫森故居、王显发故居、杨殿邦故 居等;
收稿日期:2019—04一01 作者简介:潘光杰(1972一),男,硕士,主要从事工程建设与管理、防汛防旱、河(湖)长制、水文化建设等方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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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水利
2019年6月
1 淮安段大运河水文化遗产现状
“运河之都”——淮安是历史悠久、人文荟萃的 全国历史文化名城。秦时置县,隋唐成为运河漕运 枢纽、盐运要冲,明清为运河沿线“四大都市”之一。 根据《大运河淮安段遗产保护规划》…,大运河淮安 段遗存有各类遗产共93项。 1.1和水利工程有关的文化遗产
2019年6月
Jun.2019
江苏水利
JIANGSU WATER RESOURCES
水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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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大运河水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
潘光杰1,刘连建1,卫爱玲2,胡修林1,仇振峰3

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大运河是中国古代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是中国古代水利工程的杰作,也是中国古代文化的重要载体之一。

大运河(淮安段)作为我国大运河的一段,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遗产,但在保护传承利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对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对策。

一、问题分析1.保护不到位大运河(淮安段)的文化遗产保护存在不到位的情况,一方面由于历史悠久,很多文物建筑年代久远,存在损毁、老化等问题,另一方面由于有些文物建筑未得到有效的保护和修缮,导致文物的受损和丢失。

2.传承困难由于地域特殊性和传承人才不足等原因,大运河(淮安段)的文化遗产传承存在困难。

传统技艺和工艺的接班人逐渐减少,导致传统技艺和工艺的流失,造成文化遗产传承困难。

3.利用不足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利用不足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很多文化遗产资源未能得到有效利用和开发,导致其价值无法得到充分发挥。

二、对策建议1.加强保护工作针对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保护不到位的问题,应加强对文物建筑的修缮和保护工作。

建立完善的文物建筑档案和数据库,建立文物建筑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保障文物建筑的完好保存。

2.加强传承培训针对文化遗产传承困难的问题,应加强对传统技艺和工艺的传承培训工作。

积极开展传承人才的选拔和培训工作,鼓励年轻人学习和传承传统技艺和工艺,保障传统技艺和工艺的传承。

3.加强利用开发针对文化遗产利用不足的问题,应加强对文化遗产资源的利用和开发工作。

充分发挥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资源的价值,积极开发文化旅游产品,吸引更多的游客来参观和游览,提高文化遗产资源的利用率。

4.加强宣传推广为了更好地保护传承利用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还需要加强对文化遗产的宣传推广工作。

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价值,引导社会各界关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大运河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水利工程之一,其淮安段更是承载了丰富的文化遗产。

随着现代化的迅猛发展,大运河(淮安段)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面临诸多问题。

本文将就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问题分析1. 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大运河(淮安段)的文化遗产受到环境污染、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的威胁。

目前的保护措施相对不足,缺乏有效的监测和保护手段,导致文化遗产的状况不容乐观。

2. 文化遗产传承困难由于受到现代化的冲击,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的传承问题日益突出。

传统的手工艺技术、文化习俗等已经逐渐失传,年轻一代对于这些文化的认知和传承意识不足,导致文化遗产传承面临巨大挑战。

3. 利用方式单一且低效对于大运河(淮安段)的文化遗产利用,目前主要局限于旅游观光,利用方式单一且效益有限。

这导致了文化遗产的长期处于低效利用状态,无法真正发挥其潜力。

二、对策提出1. 建立健全保护体系针对大运河(淮安段)的文化遗产,应当建立健全的保护体系,包括对文化遗产的监测、修复和保护。

还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保护的责任主体和措施,确保文化遗产的长期保护。

2. 引导社会参与保护除了政府的保护措施外,还需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可以设立专门的组织或基金,吸引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并通过各种方式普及文化遗产保护的知识,提高社会对保护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

3. 加强文化遗产教育针对年轻一代,应当加强对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的教育,提高他们的认知和传承意识。

可以利用学校、社区等场所,开展相关的教育活动,引导年轻人对文化遗产的关注和热爱,从而促进文化遗产的传承工作。

4. 拓展文化遗产利用方式除了旅游观光外,还可以拓展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的利用方式,例如举办文化展览、演出等活动,挖掘文化遗产的价值并加以利用。

还可以开发相关的文化创意产品,提高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并实现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利用。

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大运河(淮安段)作为中国十大历史名河之一,承载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遗产。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和城市发展的加快,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面临着诸多问题。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及对策展开探讨。

一、存在的问题1. 缺乏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大运河(淮安段)的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相对薄弱,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不力,监管不严格,导致文化遗产管理工作不够规范,许多遗产受到破坏和侵蚀。

2. 文化遗产传承困难随着时间的推移,大运河(淮安段)的具体历史文化信息渐渐失传,相关传统文化的传承难度增大,年轻一代对大运河的历史和文化了解不足。

3. 文化遗产利用不合理由于对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认识不够深刻,相关利用方式相对单一,既未能有效挖掘文化遗产的潜力,也未能实现文化遗产与现代社会的有效融合。

二、对策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规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政府应加强对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同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过程,完善相关监管机制,从源头上确保文化遗产的保护。

政府、学校、社会组织等相关方应加大对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提升大众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3. 开展文化遗产挖掘和传承工作加强对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的挖掘工作,深入研究大运河的历史渊源和文化内涵,同时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如举办文化遗产讲座、展览等,吸引更多人参与,并推动相关文化传统的传承。

4. 推动文化遗产与现代社会的融合发展政府应引导社会力量,推动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与现代社会的融合发展,推动文化遗产利用方式的多样化,努力扩大文化遗产的社会效益,促进文化遗产的更新和发展。

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学校、社会组织等多方共同努力。

只有多方面的合作,加大投入,提高对文化遗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才能更好地完成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的任务。

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年31期(11月)摘要:运河文化是淮安代表性文化。

因运河而生的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数量很多而且种类繁杂。

它体现了淮安的文化底蕴的深厚。

长期以来,这些文化遗产作为旅游开发发展经济的重要资源,在开发利用。

在中国大运河文化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成功以后,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显然不够。

通过对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资源的梳理、问题的寻找应对举措的阐述,引起地域上的人们的深思、慎行,从意识上、从机制上进一步保护传承运河文化遗产,达到可持续开发、利用、传承之目的。

关键词:地方文化;淮安;文化遗产;探析问题;思考对策大运河(淮安段)北起淮安市淮阴区与宿迁泗阳交界处,南至淮安市淮安区与扬州宝应交界的黄浦,全长63公里。

淮安是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在这块金字招牌里,名城、名镇、名人、名著、名山、名河、名湖、名堤、以及名居、名园大放异彩。

留下了无数令人赞叹不已的文化遗迹如漕运衙门会馆、船闸、桥梁码头、河埠、等都是为在实际生产中使用而建。

有众多的全国重点文物和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单位,有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民间文学、民间音乐、传统戏剧、曲艺、民间舞蹈、传统舞蹈、传统技艺、民俗、传统医药九个大类34项,其中国家级两类(传统戏剧、传统舞蹈)3项,其余全为江苏省级。

它们彰显出独特的地方色彩,具有特别的研究价值。

一、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资源梳理大运河(淮安段)文化资源特别丰富,这都得益于运河水的滋润。

具体可分为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大运河发生背景,与大运河生态功能维护相关的湿地(如洪泽湖湿地)、林地、农田等区域环境要素构成大运河廊道重要的自然系统;与大运河“漕运”功能相关的河道、水源、水利与航运工程设施等水利工程遗产(如古清口、古末口等);与大运河发生发展“历史”相关的古建筑、古遗址、运河聚落等物质文化遗产(如河下古镇、码头古镇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大运河而产生的文学创作的繁荣(如《西游记》等明清小说、弹词、运河诗词等);因淮扬菜而形成的饮食文化风情;传统戏曲如淮剧、淮海戏、洪泽湖渔鼓、十番锣鼓、丁丁腔等;与沿海敬妈祖、龙王等民俗相比,与长江流域敬鼋神、江神相比,运河沿线多设禹王庙、关帝庙、大王庙等;清江闸划龙舟等独特的节日庆祝活动;刺绣、竹雕、木刻、泥塑、陶器等特种手工技艺等;大量的与治河治水相关的神话传说、民俗传说等,如渔民的“满载会”“汛前宴”“交船头”等习俗。

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大运河是中国河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内涵。

淮安段作为大运河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承载了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第一,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1. 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

由于地方政府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对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不够到位。

2. 文化遗产利用方式单一。

目前,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的利用主要集中在旅游开发上,而其他方面的利用还比较单一。

3. 文化遗产传承困难。

由于传统文化的逐渐淡出,面临着文化遗产传承的困难。

第二,对于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的对策。

1. 强化政府的保护责任。

政府应当加大对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建立健全的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加强对文化遗产的监管和管理。

2. 多元化的文化遗产利用方式。

鼓励并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到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的利用中,开发多元化的文化遗产利用方式,提升文化遗产的综合利用水平。

3. 加强文化遗产的传承教育。

加大对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传承教育的力度,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遗产传承活动,传承和弘扬传统文化,提高人们对文化遗产的认知和保护意识。

在采取对策的过程中,需要政府、文化机构、学术界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的顺利开展。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大运河(淮安段)的文化遗产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和传承,为后人留下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

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战略下的淮安大运河百里画廊建设

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战略下的淮安大运河百里画廊建设

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战略下的淮安大运河百里画廊建设摘要:2017年初,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首次提出国家文化公园的概念,全国的运河城市掀起了建设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的热潮。

淮安做为运河之都,以此为契机,深入谋划、精心设计,提出了建设百里画廊,打造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淮安样板”的思路。

本文从淮安的运河文化背景入手,从国家、文化、公园三个层面详细介绍了淮安大运河百里画廊战略规划设计及建设情况,为其他运河城市的建设提供思路,为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贡献淮安力量。

关键词:国家文化公园运河规划建设1.背景2017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指示批示,强调“大运河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流动的文化,要统筹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

”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等文件,明确提出到2023年底基本完成建设任务,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成果经验,为全面推进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在运河城市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然而,国家文化公园的概念提出距今仅6年,各个运河城市对于国家文化公园的建设还处于初期阶段,缺少相关的思路及成熟的案例。

2017年初,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提出“规划建设一批国家文化公园,成为中华文化重要标识”,这是国家文化公园的概念被首次提出。

《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中提出:国家文化公园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国家推进实施的重大文化工程,是传承中华文明的历史文化标识、凝聚中国力量的共同精神家园、提升人民生活品质的文化体验空间。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文史教研部教授王学斌认为,立足概念本身,“国家文化公园”至少涵括3个层面的内容。

他认为,国家文化公园始终立足国家层面,国家文化公园代表着“国家”的顶层设计,意在展示宏观格局,“文化”体现了本质属性,“公园”是基本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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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保护与利用 (4)第三章传承与弘扬 (9)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13)第五章法律责任 (15)第六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主要包括:(一)淮扬运河淮安段河道本体以及清口枢纽、双金闸、清江大闸、洪泽湖大堤、总督漕运公署遗址等世界文化遗产点;(二)大运河(含淮扬运河、中运河、通济渠)其他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工业遗存、历史街区村镇以及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三)近代以来新建的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大运河水工设施;(四)体现大运河文化的名人书画、古籍善本、碑刻等列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基本原则】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遵循保护优先、强化传承、合理利用、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规划】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综合保护协调机制,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明确大运河文化遗产综合保护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督促检查。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机制,统筹协调本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捐款捐物、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对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护与利用第七条【保护规划】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淮安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并根据实施规划组织修编大运河(淮安段)遗产保护规划,明确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大运河世界遗产的遗产区、缓冲区,大运河文化带核心监控区。

市人民政府在批准修编后的大运河(淮安段)遗产保护规划前,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经批准公布的大运河(淮安段)遗产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

第八条【保护名录】实行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制度,分类分级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逐一建立档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对象权属等明确保护责任人和保护措施。

新发现的大运河文化遗产,应当及时纳入保护名录。

第九条【保护标识】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划定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建立全市统一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和展示标识系统,规范设置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标志和界桩,向公众提供真实、完整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信息。

第十条【建设活动限制】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淮安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和大运河(淮安段)遗产保护规划,依法履行报批程序,不得危害大运河文化遗产安全或者污染大运河文化遗产环境。

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应当与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相协调。

水工、航道等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应当避开大运河遗产水工、附属遗存以及沿线文物古迹、遗址;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采用对大运河文化遗产影响最小的建设方案和工艺,并按照规定对大运河文化遗产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遗产影响评估】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文物主管部门进行遗产影响评估。

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同时告知文物主管部门。

属于水利、水运工程建设的,可以在设计文件中编制文物保护篇章,不单独进行遗产影响评估。

遗产影响评估认为应当编制施工保护方案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并在开工十日前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文物主管部门认为施工保护方案不足以保障大运河文化遗产安全的,应当在五日内提出整改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整改意见修改施工保护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综合治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运河综合治理:(一)对沿线河岸、河滩、湿地进行生态保护和修复,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恢复和改善陆生、水生动植物生存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

(二)开展河道保洁、清淤疏浚,关停大运河沿线违规小散乱码头,拆除或者关闭承担南水北调输水功能的大运河河段的现有排污口。

(三)建设垃圾、污水等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实行污染物集中上岸、集中处理;鼓励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动力船舶,推进船用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布局,以及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和岸电设施建设。

(四)组织大运河沿线区域的截污纳管建设;在不具备城市、城镇公共污水管网排放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与排污规模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五)整治大运河沿线村庄环境,清理河堤、河岸违章建筑,建立农村道路、给排水、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用设施长效管护制度,补齐改水改厕、乡村物流、宽带网络等短板。

第十三条【遗产维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使用人或者所有权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保护义务,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的日常维护工作。

大运河文化遗产破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及时组织修复。

其他大运河水工设施、航运设施、市政设施等破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维护管理单位或者所有权人应当及时组织维修,并确保与大运河遗产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十四条【战略对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接国家、省大运河文化带建设重大战略,分级分类建设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利用项目库,培育壮大大运河文化产业,推动大运河文化遗产创新型转化,创造性发展。

第十五条【基础设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运河沿线市政公用、公共生活服务、公共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配套服务,开辟参观游览区、体验休闲区等游览场所,推动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遗址公园建设。

第十六条【展陈设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大运河文化遗产综合展示体系,科学规划和建设大运河文化博物馆、非遗馆、水工科技馆等展陈设施,优化提升现有展示空间功能,加大藏品征集力度。

鼓励通过公私合作、民办公助、社会捐赠等多种形式,建设大运河文化遗产展示场馆。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大运河文化遗产展示场馆建设、藏品保护、陈列布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进行指导。

第十七条【运河旅游】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改善大运河文化遗产旅游条件,优化旅游环境,提升旅游品质,打造旅游品牌,促进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融合发展。

市、县(区)文化、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大运河文化资源,依托历史街区、码头古渡、河湖湿地等原真性景观,培育旅游精品线路,拓展红色主题游、漕运文化体验游、运河水上风情游、非遗特色游,发展乡村旅游,举办行走大运河、运河马拉松、运河龙舟赛等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八条【禁止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一)损毁闸、坝、堤岸等水工设施,水文、水质、气象监测等设施,通讯、照明设施,防护、警示设施;(二)刻划、涂污、损毁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三)擅自修建、改建、添建,迁移、拆除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四)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和界桩;(五)擅自占用、围圈、挖掘或者填堵、覆盖大运河河道;(六)向大运河河道排放、倾倒污水、垃圾,或者在河道内洗刷污染水体的机具、车辆、容器或者其他物品;(七)在大运河堤岸倾倒、堆放垃圾、废料、泥沙、泥浆、工程渣土等废弃物;(八)运输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线规划大运河通航河道;(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传承与弘扬第十九条【价值引领】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入挖掘、全面阐释、提炼升华大运河文化的当代价值和时代精神,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优化活态传承、创新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文化空间,打造淮扬文化高地。

第二十条【资料整理和科学研究】市、县(区)有关部门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应当组织力量,通过合作研究、科研立项、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大运河文化研究和成果出版工作,编纂大运河志书,收集整理大运河档案资料,并向社会公众开放。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大运河文化研究,对有重要价值的研究成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并积极采纳和运用。

第二十一条【编写读本读物】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编写适合中小学特点的大运河文化读本读物,支持中小学校开发与大运河文化遗产有关的校本课程,组织学生走进大运河文化遗产宣传展示场所和代表性项目传承基地,开展实践教学,增强中小学生对大运河文化的认知、传承和弘扬意识。

第二十二条【举办传播活动】市、县(区)文化、广电、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以及大运河沿线景区景点、古镇古村、名人故居、会馆商号等场所,通过举办大运河非遗展、大运河文创集市、大运河美食嘉年华等文化主题活动,传承弘扬大运河文化;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拓宽网络和国际传播渠道,打造大运河文化交流合作平台,讲好淮安运河故事,传播淮安运河文化。

第二十三条【非遗发掘和整理】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大运河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发掘,并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组织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定期评定市、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建立完善的名录体系。

加强对以淮海戏、淮剧为代表的传统戏曲,以楚州十番锣鼓为代表的传统音乐,以洪泽湖渔鼓为代表的传统舞蹈和以淮扬菜烹制技艺为代表的传统技艺等大运河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和推广。

第二十四条【非遗分级分类保护】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大运河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特点及存续状况,实行分级分类保护。

对下列大运河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重点保护:(一)在洪泽湖渔文化、白马湖民间歌舞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集中、文化生态保存完整的区域,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推动建设渔文化和民间歌舞文化生态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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