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水保验收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

一、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基本程序
2、项目法人委托具备相应咨询评估资质的水土保持设施技 术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开发建设项目达到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 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咨询评估资质的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 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主要分工程组、植物组、财务组和综合 组四个组进行评估。
一、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基本程序
三、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完成的报告
1、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2、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3、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 4、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5、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
三、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完成的报告
1、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本报告由建设单位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结合工程实际 情况进行编写。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主体工程及水土保持工程概况:主要介绍主体工程主要技术指标、主要建设内容、 主要建设过程和工程完成情况,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情况。 (2)水土保持管理:主要介绍水土保持的组织领导、规章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及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情况,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过程、建设监理、工程投资、完成的
三、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完成的报告
3、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本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单位编写。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及水土保持工作概况:主要介绍项目建设情况、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情况及
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实施情况。 (2)重点部位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结果:主要介绍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监测结果、 项目取土、弃土监测结果。 (3)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监测结果:主要介绍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及临时措施的 实施情况和实施进度。 (4)土壤流失量分析:主要分析因工程建设造成的项目区土壤流失量动态变化情况。 (5)水土流失防治效果:主要介绍六项指标的达标情况。 (6)结论:主要对项目区的水土流失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对水土保持措施进行综合评价, 并提出项目目前存在的各项问题,并对建设单位提出建议。
水保工程验收制度范本

水保工程验收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保工程验收行为,确保水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保工程验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级验收制度。
第三条水保工程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四条水保工程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五条水保工程验收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的重要依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保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二、初步验收第六条初步验收应在水保工程主体工程完工后进行。
第七条初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
第八条初步验收主要对水保工程的设计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投资控制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九条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报告,申请竣工验收。
三、竣工验收第十条竣工验收应在水保工程全部建设任务完成后进行。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主要对水保工程的建设质量、工程效果、档案资料、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合格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向项目法人出具验收鉴定书。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根据竣工验收结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完善工程运行管理机制。
四、验收监督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保工程验收的监督,对验收过程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交验收相关资料,接受验收监督。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法人完成验收工作,对工程质量负责。
五、法律责任第十八条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水保工程验收的;(二)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三)水保工程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水保工程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要求

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要求(1)验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7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第14条;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4)《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
(2)验收条件:1)验收及受理条件:(a)生产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
(b)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进行分期验收。
(c)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入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水土流失防治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2)验收合格条件:(a)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b)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c)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d)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3)验收程序:1)申请:生产建设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先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符合验收条件的,可提出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由行政许可窗口统一收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专家验收: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专家组和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报告编制单位等进行现场验收。
水土保持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水土保持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水土保持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是确保工程项目按照水土保持要求进行施工和完成后达到预期效果的重要环节。
水土保持验收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地面覆盖标准:要求土壤要被覆盖、裸露土壤面积要小于一定比例。
2. 排水标准:要求排水系统能够有效排除降雨水,避免水浸泥沙泥水流出工地。
3. 过流设施标准:要求工地周边的水流在经过过流设施后能够稳定流出,不引起地面或施工区域的冲刷和破坏。
4. 沟壑和水域的保护标准:要求工地附近的沟壑和水域不受施工活动的污染和破坏。
5. 植被保护标准:要求保持工地周边的植被完整,并进行适当的保护措施。
水土保持验收方法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资料检查:验收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资料检查,了解设计要求和施工进度。
2. 实地勘查:验收人员对工地进行实地勘查,观察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水土保持标准。
3. 检查报告:验收人员撰写检查报告,详细记录勘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4. 召开会议:验收人员与工程负责人和施工方召开会议,讨论勘查结果和问题整改措施。
5. 整改验收:施工方根据会议讨论的意见,进行相应的整改工作,并邀请验收人员进行再次验收。
6. 确认验收:验收人员再次进行实地验收,确认整改工作是否达到水土保持标准。
水土保持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的目的是保护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从而确保工程项目达到安全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验收和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验收和监督检查廉政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水土保持廉政建设,保障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公正、廉洁、依法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水利行业廉政风险防控手册(试行)(水土保持管理分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主持或者参与水利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以下简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含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单位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监理、验收技术评估等技术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水土保持专家。
第三条参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当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生产建设单位指定或者推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监理和技术评估单位;(二)从事或者参与水土保持营利性活动,以及在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兼职;(三)领取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等相关费用,在生产建设单位、技术服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或者所属单位承担的费用;(四)收取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和土特产、纪念品等;(五)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消费活动;(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办事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行为。
第四条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单位及其评审人员,应当按照水利部关于技术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生产建设单位指定或者推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监理和技术评估单位;(二)领取被评审项目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等相关费用,在生产建设单位、技术服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或者所属单位承担的费用;(三)收取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和土特产、纪念品等;(四)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消费活动;(五)为被评审项目提供有偿咨询;(六)聘请非专家库人员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技术评审工作;(七)违规放松技术评审标准,以及提出过高的、不合理的技术要求;(八)故意拖延技术评审工作,以及其他妨碍技术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行为。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流程及内容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流程及内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是保证水土保持设施规范运行、有效保护土壤、减轻地质灾害影响的重要环节。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流程包括:申报验收、现场查验、审核验收资料、会议通报、颁发验收合格证书。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申报验收1、验收单位: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主体为施工单位,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委托。
2、验收时间:申请验收前,应按照规定完成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所有工作,如降雨预报、水土流失分析、工程透水试验等。
3、验收资料:提交验收申请表、设计(或复审)方案、施工图纸、验收报告等资料。
二、现场查验1、验收人员:验收人员应由相关单位、专技人员、政府部门等组成,包括监理、设计单位、业主代表等。
2、查验范围:确认在工程建设中应用的水土保持措施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所安装、建造或施工的水土保持设施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并了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情况。
同时,也应检查工程的环保办公记录、实测信息等。
3、查验项目:包括设计施工方案、控制水土流失设施的安装与建设、施工材料的质量等。
三、审核验收资料验收结束后,应对提交的资料逐一审核,核实验收单位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可靠,符合要求。
四、会议通报1、开会时间:一般在审核结束后,由施工单位、环保部门、设计单位等单位参加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会议。
2、通报项目:对已审核通过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给予通报。
3、会议程序:验收会议应进行全程记录,详细记录会议的整个过程,包括评估报告、评分表、评估发言、评估结论等。
五、颁发验收合格证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顺利完成后,由环保部门颁发验收合格证书,其中包括验收单位、环保部门、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要素。
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一年,若涉及更新验收,则需重新申报。
水土保持验收流程

水土保持验收流程一、前期准备。
在进行水土保持验收之前,首先需要对工程项目进行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
这包括对工程项目的水土保持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设计文件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同时,还需要对工程项目的水土保持施工方案进行评估,确保施工方案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验收申请。
当工程项目的水土保持施工工作完成后,施工单位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水土保持验收申请。
在提交验收申请时,施工单位需要提供完整的施工记录、监测数据以及相关的验收资料,以便相关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三、现场验收。
相关部门在收到水土保持验收申请后,将组织验收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验收。
现场验收主要包括对工程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植被恢复情况、裸露地面和裸土堆场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验收人员将根据相关标准和要求,对工程项目的水土保持情况进行逐项检查和评定。
四、验收结果。
经过现场验收后,相关部门将对工程项目的水土保持情况进行评定,并出具水土保持验收意见。
如果工程项目的水土保持情况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要求,相关部门将出具水土保持验收合格证书,并将验收结果通知施工单位。
五、整改意见。
如果工程项目的水土保持情况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相关部门将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
施工单位需要根据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对工程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和植被恢复等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六、复验。
完成整改工作后,相关部门将组织复验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复验。
复验主要是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工程项目的水土保持情况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要求。
经过复验合格后,相关部门将重新出具水土保持验收合格证书,并将验收结果通知施工单位。
七、验收记录。
最后,相关部门将对工程项目的水土保持验收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
验收记录将作为工程项目的重要文件,用于日后的监督管理和备案存档。
总结。
水土保持验收流程是确保工程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通过严格的验收流程,可以有效监督和管理工程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023年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自主验收流程

2023年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自主验收流程1验收责任主体生产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自主验收时间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投产使用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水保分期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项目,应在设计文件、水土保持方案或设计变更中予以明确,在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相应开展水土保持设施分期验收。
4.验收基本程序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一般按照编制验收报告、组织竣工验收、公开验收结果、报备验收材料的程序开展。
5.报告书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结论为具备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6.报告表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7.编制机构要求除实行水土保持全过程咨询的生产建设项目外,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
8.水土保持监测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应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实行承诺制或者备案制的项目(通常是水保报告表项目),不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但生产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
9.验收组的专家生产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时,验收组中应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参加并签署意见,形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应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
10.不合格的情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应为不合格:(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程序或者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的;(二)弃土弃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三)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或者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批复要求落实的;(四)存在水土流失风险隐患的;(五)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的,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六)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七)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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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行政监管随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深入推进,2017年9月国务院取消了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包括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行政验收,转变为项目法人进行自主验收,这是对20多年来传统做法的重大改革。
取消行政验收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如何监管?怎样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新的工作方式下如何更好地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明确要求:①取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行政审批后,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和完善水土保持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标准进行自主验收;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项目投产使用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将自主验收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③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水利部相关文件要求水利部于2017年11月印发了《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自主验收程序、验收标准和条件,提出了取消生产建设项目行政验收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任务和要求,同时制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式样。
现实问题有哪些?国务院及水利部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都是前所未有的改革,20多年的传统做法发生了重大改变,参与验收工作的相关各方职责和角色发生了很大变化,对相关各方都提出了严峻考验。
➤生产建设单位对验收工作不熟悉生产建设单位要担当自主验收的主体责任,但这些单位大多不太了解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更不懂国家的水土保持系列标准,以往也没有主持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对验收程序、验收的关键工作、验收中存在问题的处理、印发验收鉴定书、公开验收结果与资料接受社会监督、上报验收报备材料等都不掌握、不熟悉,客观上使自主验收形成了较大难度。
➤第三方机构对自己的定位把握不准多数机构仅从经济合同的角度,认为其职责只是让该项目通过水土保持验收,因而难以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他们对验收报告编制过程中的查阅资料、现场复核、数据核查等工作掌握得不全面、不规范,加之以往没有编制过自主验收报告,要达到水利部相关示范文本的要求和深度,还存在较大难度。
➤一些水行政主管部门尚未转换定位水行政主管部门由主动组织验收变为事后核查,许多单位定位还没有转换,如何组织核查、核查的重点有哪些、核查后的问题如何处置、自主验收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承担哪些责任等,都不够清晰。
由于自主验收是一项新的改革做法,大家都没有经验,出现了以下问题:第三方机构的选择不规范,应回避的相关方却承担了第三方机构的工作;有的项目法人选择第三方机构时没有考虑水利部规定的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承担单位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低;第三方机构编制的验收报告不规范,缺乏真实、可靠的验证材料;项目法人自主验收中以专家组名义通过验收,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专家身份甚至以代表身份参加了验收;报备材料不完善,重要附件缺失;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尚未全面展开等。
各方的职责与法律责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规定,项目法人、第三方机构对验收作出的结论负责,并且是终身负责制。
➤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主体责任验收体制改革后,生产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是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主体。
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项目法人的工作要求:①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文件等,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②在生产建设项目正式投产使用前组织水土保持设施的自主验收,形成验收鉴定书;③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公众平台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及相关材料;④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和监管。
生产建设项目在验收时没有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或未达到验收标准和条件就通过了验收,项目法人均要承担责任,将受到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造成重大水土流失危害事件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方机构的责任①应与所涉及事项的第一方、第二方、第四方等没有直接关系,特别是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理机构、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原则上不能做同一项目的第三方机构。
②应有水土保持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机构和人员具有水土保持相关工作的业绩,该机构具有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查勘、量测、分析计算等设施设备。
③应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调查、分析和评价,作出准确、真实的结论。
第三方机构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未坚持验收标准和条件、作出错误结论的,均应承担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改变验收方式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监督检查,重点核查自主验收是否履行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程序,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管理维护主体责任。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没有依法进行核查,或核查中未发现实际存在的重大水土流失问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没有依法作出处罚,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分和追责。
由于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核查,因此具有该项目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也不能以专家身份参加项目法人组织的验收。
验收标准与条件➤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一是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要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应当及时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二是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三是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
➤国家技术标准的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作出了技术规定。
首先是宏观总体目标,即项目建设区的原有水土流失得到基本治理,新增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生态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
其次是具体定量指标,即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拦渣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等6项指标达到规定标准。
➤水利部规范性文件规定水利部关于自主验收的通知中明确提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中不得通过验收的9种情形包括:①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的;②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③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④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未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的;⑤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达到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的;⑥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⑧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⑨存在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项目法人、水行政主管部门均应遵守该标准,存在上述情形之一通过验收的,均视为验收不合格,将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自主验收的核查➤核查重点根据国务院和水利部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强化跟踪检查,对自主验收进行核查。
核查的组织方式,可以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核查,也可以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专业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辅助性核查。
●针对项目法人的核查重点重点核查生产建设项目是否依法依规报批了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手续,是否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存在倾倒废弃土石渣的情况,是否依法依规开展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是否依法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等。
●针对第三方机构所编制的验收报告的核查重点重点核查是否全面收集、查阅了工程设计、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水土保持监测等资料,全面了解了项目设计与建设情况;是否全面查勘了工程现场,掌握了准确、真实的情况;是否全面查验了相关数据及成果的来源与依据,验收所需的支撑材料是否可靠;是否全面分析评价了水土保持情况,开展了社会调查,找出了存在的问题;是否全面作出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结论是否准确、客观,是否达到了验收标准和条件,等等。
针对验收报备材料的核查,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文件和示范文本的要求,验收材料是否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核查结果及其处置根据有关规定和文件,生产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证明的,视同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
对核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不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
对弃渣场存在重大水土流失危害隐患或风险的项目,坚决不能同意通过验收,必须坚决纠正。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并责令其依法依规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达到验收标准和条件后重新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且生产建设单位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要按照水土保持法第54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建立联合惩戒机制根据国务院和水利部文件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完善生产建设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制度,将监督检查发现、查处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并报送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
可以采取向社会发布通报,对违反规定的项目法人、第三方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向社会自律组织提出要求,取消第三方机构资质或星级,让诚实守信者获得荣耀和支持,使失信造假者没有市场,依靠市场机制优胜劣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