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与现行税收政策
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

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费用扣除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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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中,企业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都可以在计算利 润时扣除。
税务处理中,企业只能扣除符合税法规定的特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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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认
会计处理中,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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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中,企业应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
例如,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确 认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而税法则规定在某些 情况下应当采用收付实现制。
这种差异可能会导致企业需要调整财务报表和纳 税申报表,以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案例三:个人所得税的差异分析
会计制度与税法在确认和计 量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规定存 在差异,导致个人所得税的 计算方法和金额存在差异。
04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企业所得税的差异分析
会计制度与税法在确认收入、费用、 资产和负债等方面的规定存在差异, 导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和金额存 在差异。
又如,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历 史成本法计量资产和负债,而税法则 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应当采用公允价值 法。
例如,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权 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和费用,而税法则 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应当采用收付实现 制。
法规环境的差异
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制定和监管,其法规 环境和目的也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对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 产生重要影响。
研究目的与方法
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探讨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及其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并 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文献综述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 和评价,结合具体案例的分析,探究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及其影响 。
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差异及协调

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差异及协调叙述了我国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相关理论,以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为依据,系统地分析了我国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差异及其成因,提出了解决矛盾的基本原则和对策建议。
标签:会计准则税收法规差异协调随着国际化的日益加强,我国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也在不断地深化,两者之间的差异及其影响呈现日益扩大的趋势,为了使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更好的协调,本文展开了研究,研究两者差异和协调问题具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现状1.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概述(1)会计准则是一种技术性规范,其规范对象主要是会计实务。
最终目标是促进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
政府通过会计准则,配合宏观政策的实施,对会计信息的提供进行管制,以构成政府法规、制度的一部分。
(2)税收法规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政府通过税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
2.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的分离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
我国企业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是:产权关系明晰,法人制度健全,政企职责分开,经营机制灵活,管理科学规范。
为保证会计计量及其利益分配的公正无偏性,保证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会计要对企业活动进行规范与约束;而税法则仅从有利于国家政府征集税收收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角度来制定。
因此,企业组织结构的变化,使“会税分离”式会计模式更能适应当前的企业状况,这种模式下,会计与税法目标必然不同,直接导致差异。
二、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差异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税法原则与会计核算原则的不同:1.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准则和税法在权责发生制的应用上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在所得税会计上,税法要求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这与会计准则是一致的。
但增值税会计处理却不完全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其进项税金抵扣必须先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方可抵扣。
税收政策与会计准则的差异

税收政 会计准则目 策与 的不同是产生差异 的原因 会计准则的目 的是为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 为投资者、 债权人、 企业管理者、 政府部门以 及
有时对同一 经济 行为 或事项做出不同的规 范要求。 多数税 在 收政策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异分析过程中。 投资者或潜在的投 资者关心的 是企业获利的 可能性、 偿债能 力和资产的真实 性, 管理者虚夸利润, 税法的目 防止 而 的之一是防止企业少 反映 利润, 少缴所得税。 企业的 任何收人、 费用项目 产处 或资 理, 税法不加以明确限 而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如果 定, 计算纳 可能导致税负不公平, 税, 甚至可能出 现漏洞, 导致国
税 收政策与会计准则 的差异
肖少平
( 苏经 贸职 业技 术 学院 , 苏南京 ,107 江 江 20 0 )
摘 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 我国税收政策与会计准则逐步趋向规范、 合理 。 但二者之间存在 诸 多的 差异 。 最终 主要体 现在 对所得 税 的 处理 方面 。 些 差异 必然会 增加 纳税人 遵 从税 法和 会计 制 这 度的成本 。 加大税务工作者和财会人 员理解和执行具体政策的难度。 因此有必要在不违背税法规定 和会 计 准则 的前提 下 。 对税 收 法规 与会 计 准则 的差异进 行 协调 。
Au u t 0 6 g s2 0
第 4期( 总第 6期 )
N .(u o 、 o SmN . 4 6
发放的 提成工资, 可据实扣除。 三是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 规定的 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 制度的, 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 资标准在税前扣除。 是软件生产开发 四 企业职 工的 合理的 工 资 薪金支出。 可据实扣除。 对会计制度中工资总 额与税法中 计税工资的 差异, 平时不作处理, 只在申报纳税时 作纳税调 整。 、 2管理费用: 业务招待费为例。 招待费 以 业务 是指差 异
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差异的影响及协调

计 信息 的需要重 要。 因此 强调财 务会计 报告 必 须符 合税 法的要 求。这种 模式 既有利于 国家税 收 的实现 . 有利于 政府管理 企业 。 又 会计准 则通 常由政 府有关部 门制定 并强 制执行 .会计执 业
界几乎 没有制 定准 则的余地 。另一 类是企业 定
增值 税退 还给 企业 . 参与 国际 竞争也 符 合 国际
经济 发展 的需要远 比 为投 资者 、债 权人 提供会
对于 对外投 资收益 ,会 计制 度规定 采用权 益 法计 算投 资收益 时 .应根 据被投 资 方当年 的 损益 情况计 算投 资收益 ; 对税收 而言 . 业应在 企 被 投资企 业当年 实际做利 润分配 处理 时 ,计 算
投 资收益 . 并且 不得确认 被投 资企 业的亏损 。 对于跨年度的劳务收入 .会计制度规定 . 当
交 所得 税 。
工程量确认收入 的实现 . 算流 转税及所得税 。 计
2由于 确认 原则 不 同而产 生 的差异 . 企业 在在 建工 程发 生 的试 运转收 入 . 会 就 计 而言 . 该冲 减在 建工 程成 本 : 应 对税 收 而言 .
散的情 况下 . 报表 的编制 . 财务 主要 是为企 业投 资者 服务 。投 资者 要求按 照公认会 计准 则编制 财务 报告 、 披露会 计信 息 . 就要 求会计 要素 的 这
不 确认 收入 ; 税 收 而言 . 防 止税 收 链 条 的 对 为
中断 及 纳税 人 避税 .对 此类 业 务一 律 视 同 销 售. 并按计 税 价格 , 算 流转税 和所 得税 。 计 国债 到 期 利息 收 入 . 会 计 而言 , 就 因其 符 合收 入 的确认 条件 .计 入企 业 的投 资收 益 ; 对 税收 而 言 , 购买 并持 有 国债 到 期 兑付 支援 国家
新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协调和处理

l te ie nebtentenwacu t g ytm a dtet a o a t a ecodn t . Fn igte on on btente y h f r c ew e e co ni s xt ns t e C b oria d i n it it w e m , d e h n s e n h a i tu s n e d h j p e h
第2 O卷第 3期
Au ., 0 6 g 2 0 V0.0.No3 1 2 .
j 济1 l 经 l 理 I 管
新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协调和处理
祁敏 霞
( 陕西省行政学 院,西安 7 06 ) 10 8
摘
要 :我 国新 会 计 制 度 与 税 收 法规 双 轨 运 行 , 随着 会 计 制 度 改革 的深 化 , 者 的 差 异 和 矛 盾 也 日益扩 大 , 然 会 增 加 纳 税 二 必
维普资讯
2 0 年 8月 06
陕西 省行政学 院 陕 ns ainS ho n h ax cn m cMa ae n col o r l fSan i mi t t col dS an i oo i ngme t h o n A ir o a E S
n f c v a fc d n t l b t e r u eb sn s c o n n o tn u rn e tg v r a d e e t ew yo o riaigwi ek yt d c u iesa c u t gc s a d g aa teta o e me tt a o l b e i n le h oe i h n n a t nwi a - xi le
e mpib d o le . s Ke r s c o n n y tm;a a o ttts d e n e c o ia o ywo d :a cu t gsse tx t n s ue; i r c ; o r n t n i i a f e d i
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差异及协调研究文献综述报告-

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差异及协调研究文献综述报告|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差异及协调研究文献综述报告一、前言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之间差异的存在由来已久,它是一个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极待解决的问题。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大改革下,我国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经历了从高度统一到逐步分离到协调的动态发展演变的过程。
建国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这一时期的会计与税收高度统一;20世纪90年代的会计与税收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两者的差异出现了日渐扩大的趋势;2001 年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发布施行以后,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分离变得明显;自20xx年开始,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相继颁布及实施标志着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的进一步分离,两者差异加剧扩大。
国内外学者对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差异的研究一直没有停止过,有关税会问题的探讨不断升温的同时对两者差异协调可行性的关注也越来越密切。
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适当分离可以使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尽快接轨,提高会计信息国际可比性。
伴随着我国会计和税收改革的不断深入,一系列的新制度、新法规相继出台将两者差异与协调的研讨推进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动态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之间的差异并不是我国专有,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相似问题存在。
由于会计与税收制度涉及一个国家的主权,与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法律密切相关,因此对此问题的研究方向、重点和采取的措施各国都保持着自己国家的特色,没有一个完美的模式可供我国照搬照抄。
国外学者对此领域的的研究比我国大约早了半个世纪,他们的研究成果对我们深入开展研究提供了可贵的思路,仍然具有十分巨大的借鉴意义。
(一)国外研究现状1.国外对于差异客观性的研究国外在探讨差异的存在时,许多研究都显示税会差异从90年代晚期开始扩大。
以下研究从不同角度证明了税会差异存在的客观性,为一后学者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
Krasniewski(1995)讨论了美国税法规定允许纳税人采用的会计方法。
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差异及协调

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差异及协调摘要: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关系经历了从统一到差异、再到协作的动态发展过程,近两年,我国会计制度和税法变革较大,这使得会计制度和税法之间的差异变得越来越明显。
这些差异很可能导致国家税源的流失,并容易引起征纳双方的纠纷,造成纳税调整增多等问题,同时也会给企业的财务核算和税务部门的征税工作带来成本的增加等负面影响。
通过对现代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分析来研究二者的有效协调,成为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可行途径。
关键词:会计制度;税法;差异及协调1 概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及会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的存在与我国不同时期的经济体制变革有较大的联系。
会计制度是会计工作所要遵循的规则和程序的总称,而税法则是国家法律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因而这两者在会计实务工作中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异。
尤其是新的所得税实行以来,这种差异就更明显了。
对于这种差异的存在我们应该客观地分析并加以协调,以下将详细分析这两者之间差异的表现形式、原因以及协调的具体措施。
2 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表现形式2.1会计制度和税法在原则规定上的差异在基本准则规定上,企业的会计核算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然而,税法的规定却不完全承认权责发生制的适用性,其在企业的收入确认上倾向于权责发生制,而在费用的确认上却更倾向于采用收付实现制。
例如,在企业增值税的账户处理时,企业在明细科目上还必须设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子项目,由此可见,其会计处理并不完全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核算的,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的。
这正是会计制度和税法在原则规定上的差异体现。
2.2新税法实施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资产要素等项目处理上的差异新税法施行后在资产要素核算上,会计制度和税法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些差异的存在会影响资产要素的会计核算。
例如,会计制度对于固定资产等资产要素的处理强调加速折旧与提前摊销资产,而税法则要加上一些限制性条件。
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与协调

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与协调摘要:随着社会整体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税收法律和会计制度的改革也在不断完善,但同时,两者之间的差异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差异也越来越明显。
因此,本文将从两者的差异出发,讲述两者的差异、影响以及协调的相关措施,以此让两个制度能够更好地融合,更好地促进整体经济的繁荣。
关键词:税法会计差异影响协调正文: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过程中,政策之间的融合和协调是非常有必要的。
而税法和会计不仅仅是在内容上有一定的联系,而且在处理实际情况中也有异曲同工之妙,但同时两者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差异和区别,因此如何让两者能够更好地融合和协调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一)制定机构、法律效力的不同在法学理论中,法律和相关制定机构决定了制度之间的层级效力,这种效力在税法和会计之中也同样体现。
首先,在制定机构上,会计准则是由国家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并颁布实施的;而《税法》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颁布的。
其次,制定机构决定了法律的效力问题。
从前文可以看出我国的会计准则是由财政部制定的,因此其是属于第五层级的相关法律文件;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税法》是属于第一层级的法律法规。
很显然,从法律效力上看,税法是高于会计的。
再次,从制定的时间和发展速度来看,新中国成立之后的第一部税法是1980年9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也是中国第一部税收法律,并且时至今日我国现行的税收相关法律一共有13部。
而相应地,1992年11月30日正式发布了建国以来中国第1号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并决定自1993年7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实施,2006年2月15日颁发38项具体准则形成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从整体的发展速度和法律文件制定时间来看,税法的发展历史时间更久,并且更新和丰富的速度更迅速。
(二)职能、目的的不同制度的建立要遵循的最重要的一个指标就是它制定的目的和职能。
目的和职能决定了一项制度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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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与现行税收政策税务代理人员于2002年1月20日受托为B市宏大公司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代理纳税申报,经过审查,获得如下资料:一、企业有关情况宏大公司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生产经营情况良好。
2001年12月31日股本总额4000万元,固定资产原值200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1000万元,房屋、建筑物600万元、其他固定资产400万元),在职人员610人(其中生产人员500人),主要生产不锈钢丝帘线。
其他有关情况及说明1、本例中涉及的金额单位均为万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2、核定该企业销售税金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增值税核算按现行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
各月“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科目均为贷方余额,并按规定结转至“应缴税金——未缴增值税”,2002年1月20日,“应缴税金”各明细科目及“其他应缴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无余额。
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企业2001年帐已结,损益表中全年利润总额为3763万元。
因上年度亏损,税务机关同意本年度不预缴所得税,于年末终了后45日内一次申报缴纳,然后由税务机关统一汇算清缴。
结帐时,企业仍未提取所得税费用。
利润表有关数据如下表项目金额项目金额主营业务收入 18000 营业利润 3577.98主营业务成本 12000 投资收益 180.02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50 补贴收入 15主营业务利润 5850 营业外收入 80其他业务利润 500 营业外支出 90营业费用 740 利润总额 3763管理费用 870 所得税0财务费用 1162.02 净利润 37634、城市维护建设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适用3%的征收率5、审核企业有关帐册资料,与所得税有关的会计差错和纳税调整项目除下列提供的资料外,其他均无问题,视为全部正确。
6、实行限额计税工资标准,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为960元/人.月7、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现行税收政策。
二、有关资料1、审查“短期投资”、“投资收益”等明细帐户,年初“短期投资——国债投资”借方余额20万元,该国债为2000年8月份购入,期限一年,年利率为3%,2001年4月出售国债40%,售价10万元,剩余60%于2001年8月份到期,收回本金及利息万元。
“短期投资——金融债券”期初余额15万元,2001年9月份收回本金及利息18万元。
企业帐务处理为:出售国债借:银行存款10000贷:短期投资——国债投资80000(20000*40%)投资收益——处置国债收益20000到期收回国债:借:银行存款123600贷:短期投资——国债投资120000(200000*60%)投资收益——国债利息3600收回金融债券:借:银行存款180000贷:短期投资——金融债券150000投资收益——金融债券利息30000[解析]帐务处理正确,无须调帐,但国债处置收益和金融债券利息应征税,到期收回国债取得的利益免征所得税,应调减纳税所得万元2、“长期股权投资”明细帐反映企业对乙、丙两企业有投资业务,其中对丙企业投资占丙企业实收资本的10%,该项投资系宏大公司于1999年投入,丙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15%,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丙企业投资。
2001年4月5日,丙企业宣告分派2000年度利润80万元。
4月5日借:应收股利 80000贷:投资收益 80000对乙企业投资情况如下:2001年3月1日,宏大公司以一幢生产厂房投资于乙企业,占被投资单位实收资本的30%。
房产原值300万元,已提折旧40万元,评估确认价290万元,未发生相关税费。
企业按权益法核算该项投资,投资时乙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万元,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
2001年乙企业实现税后利润6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
3月1日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投资成本) 2600000累计折旧 400000贷:固定资产 3000000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投资成本) 1999200贷: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1999200(*30%-2600000)12月31日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损益调整1500000(6000000*30%*10/12)贷:投资收益 1500000借: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 166600(1999200/10/12*10)贷:投资收益 166600[解析]对丙企业的投资,应于企业宣告分派时,即被投资企业帐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时,确认股息所得。
这部分所得应单独计算补缴税款,首先应调减分回所得8万元,然后计算补缴税款:应补税款=8/(1-15%)*(33%-15%)=(万元)对乙企业投资,当年度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不计入投资所得,这部分所得应予次年乙企业宣告分派时再确认。
因此,本年度应调减所得额万元3、审查“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坏帐准备”等帐户,“应收帐款”期初余额3200万元,期末余额4500万元,“应收票据”期初余额200万元,期末余额150万元,“坏帐准备”期初余额90万元,本期发生坏帐10万元(已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本期收回前期已冲销的坏帐20万元,企业按帐龄分析法提取坏帐准备,提取的范围包括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经计算期末应保留坏帐准备200万元,本期提取100万元。
[解析]税收规定的坏帐准备扣除限额=[(期末应收帐款+期末应收票据)-(期初应收帐款+期初应收票据)]*%-本期实际发生的坏帐+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帐=[(4500+150)-(3200+200)]*%-10+20=万元本期实际增提的坏帐准备100万元,应调增所得额==万元4、6月30日,公司库存滞销产成品——X 数量500件,帐面单位成本万元/件,估计可回收金额万元,提取存货跌价准备50万元。
10月5日,销售产成品——X 200件,每件不含税售价万元,增值税税率17%6月30日借: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500000贷:存货跌价准备 50000010月5日借:银行存款 1404000贷:产成品 1000000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0其他应付款 200000[解析]6月30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帐务处理正确。
10月5日销售产成品X帐务处理有错误。
当存货处置时应同时结转存货跌价准备,借:存货跌价准备营业成本贷:存货帐务调整如下:借:其他应付款 200000存货跌价准备 2000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0000会计上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得扣除,应调增所得50万元,当存货处置时应按结转数调减20万元。
本例,在填制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调增收入120万元,调减营业成本80万元。
同时,对存货跌价准备调增所得额30万元。
5、6月20日,公司以产成品与另一企业产成品相交换,换入的产成品作为原材料使用,换出产成品帐面成本50万元,计税价60万元,换入的原材料原帐面成本40万元,计税价50万元,计税价等于公允价,收到补价10万元。
双方互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收到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小于25%,公司按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进行帐务处理非货币性交易收益=10-10/60*50=万元借:银行存款 100000原材料 433700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500000*17%)贷:产成品 500000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0(600000*17%)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 167006月25日,公司又将换入的原材料全部对外转让,不含税售价65万元,价税合计万元借:银行存款 760500贷:其他业务收入 650000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500借:其他业务支出 433700贷:原材料 433700[解析]宏大公司应按产成品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同时对非货币性交易收益不再确认所得,以免重复征税。
换入原材料的计税成本应按公允价值50万元确定。
出售原材料应转让所得额=65-50=15万元,会计上确认的其他业务利润==万元,差额部分应调减应纳税所得本例合计调增所得额=+=万元5、公司因一时资金周转困难,于4月1日向乙企业借款250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年利率按10%计算。
6月30日公司一次性还本付息万元,利息全部计入财务费用.税务机关规定,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按8%确定.[解析]宏大公司与乙企业存在关联方关系,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4000/2*50%*8%*3/12=20万元应调增所得额==6、4月25日销售一批产品给丁公司,应收帐款120万元,10月31日该笔应收帐款尚未收回,随与丁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丁公司支付100万元银行存款给宏大公司,其余款项不再支付。
借:银行存款 1000000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200000贷:应收帐款 1200000[解析]帐务处理正确。
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不得扣除。
公司应于该项债权满三年向税务机关申请确认坏帐,然后申报扣除。
本例应调增所得额20万元。
8、12月31日,一台设备因遭受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该项资产原值30万元,已提折旧4万元,按资产帐面价值全额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6万元借:累计折旧 40000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60000贷:固定资产 300000 [解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公司可以与该项资产残值处置时,将处置净损失向税务机关申报财产损失获得扣除。
本例应调增所得额26万元。
9、“营业外支出”帐户列支税收罚款及滞纳金万元[解析]税法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缴纳的罚款及滞纳金不得扣除,应调增所得额万元10、“销售费用”帐户反映广告费支出350万元、业务宣传费支出20万元。
2001年全年产品销售收入18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600万元。
广告费扣除比例2%。
[解析]广告费扣除限额=(18000+600+120)*2%=万元,本期广告费支出可全额扣除,不做纳税调整;宣传费扣除限额=(18000+600+120)*%=万元,本期发生的业务宣传费支出未超过扣除限额,可以全额扣除,不做纳税调整。
11、“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205万元,审查“预提费用”帐户,发现企业本年度提取业务招待费40万元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400000贷:预提费用——业务招待费 400000[解析]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按实列支,不得提取。
调帐分录借:预提费用——业务招待费 4000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0000公司本期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205-40=165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500*%+(18000+600+120-1500)*%=+=万元应调增所得额==万元申报所得税时,应调减管理费用40万元,同时在纳税调整项目表中的”业务招待费超支”项目调增万元12、12月份出口产品一批,应收出口贴息15万元,尚未收到借:应收补贴款 150000贷:补贴收入 150000[解析]根据财税[2001]120号文件规定,对2001年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