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冲击:30个资管经典模式或覆灭(附要点分析)精编版
资管新规全文解读

资管新规全文解读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资产管理业务日益繁荣,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
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防范金融风险,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并于2019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二、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1.定义和范围资管新规明确了资产管理业务的定义,即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同时,明确了资产管理业务的范围,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信托等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
2.监管原则资管新规明确了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原则,包括:穿透式监管、宏观审慎管理、风险中性、投资者适当性等。
3.业务规范资管新规对资产管理业务提出了严格规范,包括:禁止刚性兑付、限制杠杆水平、规范资金池运作、强化流动性管理、加强信息披露等。
4.过渡期安排为保障市场的稳定过渡,资管新规设置了过渡期,要求金融机构在过渡期内按照新规要求对存量业务进行整改。
过渡期结束后,不符合新规的业务将予以清理。
三、资管新规的影响1.对金融机构的影响资管新规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模式、盈利模式和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金融机构需调整业务结构,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合规意识。
2.对投资者的影响资管新规使投资者权益得到更好保障,如禁止刚性兑付、强化信息披露等。
投资者在选择理财产品时,需更加关注产品的风险收益特性,合理配置资产。
3.对市场格局的影响资管新规将促使金融机构加强竞争和创新,提高金融服务质量。
同时,资管新规将有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降低金融风险,推动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四、应对策略和建议1.金融机构的应对措施(1)优化业务结构,调整盈利模式;(2)加强风险管理,提高合规意识;(3)加大创新力度,开发符合新规要求的金融产品。
2.投资者的应对策略(1)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合理配置资产;(2)关注产品的风险收益特性,谨慎选择理财产品;(3)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素质。
资管新规新旧对比及简要解读

第二十八条: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 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 2020 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 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 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 收益和风险,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 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 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 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 净值管理 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 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 险。按照公允价值原则确定净值的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 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 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金融机构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 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以摊余成本 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托管机构应当督促 金融机构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 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 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不得达到 5%或以上, 如果偏离 5%或以 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 5%,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 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看似有所放松,但实际更 严格。最终版本对净值管 理规定作了补充,将征求 意见稿的“净值生成应当符 合公允价值原则 ” 改为 “ 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切 需要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 审计确认。尤其注意的是, 对可以使用摊余成本的情 况做出了规定,但仅“封闭 式产品”可以使用摊余成本 计量,实际范围仍较窄。 尤其是货币基金不包括在 内,摊余成本法的认定条 件较为模糊,都需要后续 细则加以确认。
资管新规下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情况分析

资管新规下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情况分析【摘要】本文主要围绕着资管新规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影响展开分析。
首先介绍了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历程,然后详细探讨了资管新规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影响。
接着分析了资管新规下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趋势,以及资管新规对资产托管业务的挑战和机遇。
在结论部分指出,资管新规促进了资产托管业务的规范发展,但仍面临挑战,同时也为资产托管业务带来更多机遇。
通过深入分析,本文旨在为读者提供对资管新规下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情况的全面了解,帮助行业从业者更好地把握未来发展趋势和应对挑战。
【关键词】资管新规、资产托管业务、发展历程、发展趋势、挑战、机遇、规范发展.1. 引言1.1 资管新规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影响资管新规的出台对资产托管业务产生了深远影响。
资管新规明确了资产托管主体的监管要求和责任,加强了对资产托管机构的监管力度,提高了行业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
资管新规规定了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托管职责,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防控能力。
资管新规强调了资产托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要求,促使资产托管机构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
资管新规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影响是积极的。
通过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监管力度,保护投资者权益,资管新规为资产托管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资管新规也推动了资产托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服务水平,提高了整个行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在资管新规的指导下,资产托管业务将迎来更加规范化、专业化和健康化的发展趋势。
2. 正文2.1 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历程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当时国内金融市场处于起步阶段,资本市场不够完善,资产管理主要以银行资产管理为主。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资产托管业务也逐渐兴起。
2000年以后,我国资产托管业务经历了快速发展的阶段,各大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相继开展了资产托管服务,资产托管规模不断扩大。
资管新规的内容和意义

资管新规的内容和意义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资管新规作为中国资本市场一个重要的改革举措,于2018年4月27日正式颁布实施。
这项新规对资产管理行业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改革,涵盖了从资产管理机构的准入标准到产品设计、销售、运作等各个环节,为资管业带来了重大影响。
资管新规的内容主要包括几个方面:首先是对资产管理机构的准入规定,要求资管公司必须符合一定的净资产、从业人员资格等要求,并严格规范其组织结构和治理体系。
其次是对资产管理产品的规定,新规规定了不同类型的资管产品应当符合的投资标准、风险控制要求和流动性管理规定。
最重要的是,新规规定了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从而保护投资者利益。
资管新规的意义在于推动资管业健康发展,提高资本市场运作效率,增强金融监管体系的有效性。
通过规范资管产品的设计和销售,杜绝了一些高风险、低流动性的产品滥发和恶性竞争行为,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新规对管理人和投资顾问等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望提高整个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最重要的是,资管新规有助于实现金融机构的监管无缝对接,打造一个规范、透明、有序的市场环境。
资管新规的实施对资产管理行业的影响是深远的。
一方面,资产管理机构将不得不进行全面的改革和调整,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以满足新规的要求。
原本依赖于创新和杠杆的一些资管产品可能面临更加严格的审查和限制,市场可能会出现一些投资者转战传统的风险资产或者更加规范的资管产品。
对于监管机构来说,资管新规的实施也意味着更加复杂的监管工作。
要实现新规的有效实施和监管,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对资管行业的监测和调查,提高自身的监管效率和专业水平。
监管机构还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和资管产品的创新,不断完善监管政策和规范,保证资管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稳定。
资管新规的出台是中国资本市场监管体系改革的重要一步,对资管行业的发展和金融风险的防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规范和严格监管,可以有效减少金融市场的风险,培育健康的资本市场环境,实现金融市场稳健发展和经济持续增长。
资管新规冲击:30个资管经典模式或覆灭(附要点分析)讲解学习

资管新规冲击:30个资管经典模式或覆灭(附要点分析)11月17日,由一行三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分级产品设计、多层嵌套和通道、期限错配等方面进行了限制。
各类资管产品交易结构或多或少存在问题,要么受到限制,要么甚至将不覆存在。
那么,大资管新规后,之前各类资管产品将何去何从?本文将通过例举30个之前较为常见的经典资管案例,进一步探讨各类资管案例的后续发展状况。
甲公司为A银行的高端授信客户,甲公司向A银行申请28亿元人民币贷款。
A 银行决定满足其资金需求,但A银行的贷款总量不足300亿元。
A银行的放贷的考量:•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考量;•贷款资产的风险权重高,直接发放贷款将大幅降低资本充足率;•表内贷款移至表外的需要,实现避饶监管套利。
因此,A银行通过购买B银行理财,通过定向资管计划和单一信托计划,向甲公司投资。
在本案例中,A银行形式上投资,实际上贷款;B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形式上是理财、资产管理和信托,但实际上属于过桥;甲公司形式上使用信托资金,实际上使用银行资金。
交易结构图如下所示: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注意,2017年年初的银监会“三三四”检查之后,此种“委托定向投资”的模式已经大部分被叫停。
大资管新规实施后可能存在的问题:•多层嵌套的问题此模式嵌套多个金融产品,实质通过多个层级金融产品的包装,模糊掉最终银行资金的流向,逃避银信合作限制、监管指标等。
超过了大资管新规一层嵌套的范围。
•合格投资者认定问题此前银行理财无公募私募之分,此次《指导意见》统一了资管产品的分类方式,银行理财也可以划分为公募和私募产品。
此案例中银行理财是银行自营作为单一投资人,应当通过私募银行理财投资,那么对于满足合格投资者且不超过200人方面则不存在问题。
• 通道业务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上述案例中的B银行、券商和信托实际均为通道。
资管新规下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情况分析

资管新规下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情况分析【摘要】资管新规的实施对资产托管业务产生了重大影响,推动了行业发展。
文章分析了资管新规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影响,当前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现状以及未来趋势预测。
探讨了不同机构在规则下的策略应对和资产托管业务的创新方向。
结论部分提出了资管新规下资产托管业务所面临的挑战,提出了相应建议,并总结了全文论点。
文章旨在深入探讨资管新规对资产托管行业的影响,并为行业发展提供参考和思路。
【关键词】资管新规、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情况、影响、现状分析、发展趋势、应对策略、创新、发展方向、发展挑战、建议、总结1. 引言1.1 背景介绍资管新规是国家对于资产管理行业进行监管改革的重要举措,旨在规范资管机构的经营行为,提升市场透明度和风险防控能力。
资产托管作为资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受到了新规的影响。
资产托管业务是指资产管理机构委托专业托管机构对客户资产进行保管、结算、监督等服务,起到了保护客户权益和保障资产安全的重要作用。
随着资管新规的出台和实施,资产托管业务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和机遇。
资管新规对资产托管业务的监管要求更加严格,要求资产托管机构加强对客户资产的保护和监督,提升服务质量和风险管理能力。
新规也为资产托管业务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更多的空间和机会,推动资产托管行业向着规范化、专业化和创新化方向发展。
在这样的背景下,资管新规下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情况备受关注。
通过对资管新规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影响、资产托管业务发展现状分析、发展趋势预测等方面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资产托管行业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走势,为行业发展提供参考和指导。
1.2 问题提出资管新规的实施对资产托管业务带来了哪些影响?在新规下,资产托管业务将面临哪些挑战和机遇?如何更好地适应新规并促进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这些问题将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随着金融监管政策的不断变化和完善,资产托管业务的角色和职责也在不断演变。
如何在新的监管环境下确保资产托管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如何利用创新技术和服务模式推动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将成为资产托管机构和相关市场从业者共同面临的问题。
资管新规的前因后果

资管新规的前因后果资管新规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于2018年4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新规”),旨在加强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和风险防控,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资管新规的发布有着一定的前因。
过去几年来,我国金融机构积极拓展资管业务,包括信托、基金、银行理财、保险资管等多个领域,规模迅速增长。
然而,这些业务的风险也逐渐暴露出来,包括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债市等市场,资金池风险、募集资金不透明等问题。
此外,一些金融机构通过各种非标准化投资,加大了金融风险,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构成了挑战。
因此,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证监会推出了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的出台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首先,新规对于金融机构的影响是全面而深刻的。
它规范了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明确了投资范围、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提升其风险防控能力。
同时,新规对于禁止金融机构承诺保本、保收益等类似的不当承诺,限制了投资范围和杠杆比例等方面的行为,有效遏制了金融风险的扩大。
其次,资管新规对金融市场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它有着深化金融市场改革的意义。
新规加强了金融机构的监管规范,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有利于建立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资本市场体系。
其次,新规规定了金融机构不得跨界从事资产管理业务,限制了金融机构的资金杠杆,有助于避免资金流向高风险领域,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最后,新规还鼓励发展长期资金投资,推动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然而,资管新规也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调整。
金融机构需要不断进行内部管理的调整和改进,提升自身风险管理和合规水平。
同时,由于新规限制了金融机构的资金杠杆,可能对某些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和业务发展带来一定的冲击。
此外,新规的具体执行细则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以确保其有效实施。
资管新规与银行理财转型

资管新规与银行理财转型近年来,中国金融市场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其中最引人关注的之一便是资管新规和银行理财的转型。
资管行业自改革实施以来,大幅度整治乱象,推动行业规范有序发展,而银行理财则在监管政策以及市场形势下迎来巨大挑战,也为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带来了不小的变数。
本文将探讨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分析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的影响,以及银行理财应如何转型应对这一挑战。
我们来看一下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的影响。
一、影响资管新规的出台,对传统的银行理财业务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
由于资管新规要求严格规范各类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在内,要求实行份额账户制度,明确投资范围和投资标的等,这对银行理财产品的设计和销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资管新规还要求禁止资金池等违规行为,这也对银行理财的资金来源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使得银行理财难以再通过资金池形式进行投资和融资,这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制约和挑战。
二、应对在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业务产生影响的银行也需要积极应对,进行转型升级。
银行需要加强产品创新和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新规要求合理设计银行理财产品,提高产品的专业性和透明度,同时加强对产品的风险控制和监测。
银行还需要加强自身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业务的健康发展。
银行需要寻找新的盈利模式,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和中小微企业的力度,推动银行理财业务的转型升级。
接下来,让我们来探讨一下银行理财应该如何转型应对挑战。
一、理财产品创新随着资管新规的出台,传统的理财产品设计和销售模式已经不再适用。
银行需要加大产品创新的力度,开发更加符合新规要求的理财产品,满足客户不同的投资需求。
通过创新产品,提高产品的专业性和风险管理水平,适应市场的需求变化。
二、风险管理在新规的监管要求下,风险管理成为银行理财转型的关键。
银行需要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的管理。
通过建立科学的风险控制系统,及时发现和控制风险,确保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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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冲击:30个资管经典模式或覆灭(附要点分析)11月17日,由一行三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分级产品设计、多层嵌套和通道、期限错配等方面进行了限制。
各类资管产品交易结构或多或少存在问题,要么受到限制,要么甚至将不覆存在。
那么,大资管新规后,之前各类资管产品将何去何从?本文将通过例举30个之前较为常见的经典资管案例,进一步探讨各类资管案例的后续发展状况。
甲公司为A银行的高端授信客户,甲公司向A银行申请28亿元人民币贷款。
A 银行决定满足其资金需求,但A银行的贷款总量不足300亿元。
A银行的放贷的考量:∙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考量;∙贷款资产的风险权重高,直接发放贷款将大幅降低资本充足率;∙表内贷款移至表外的需要,实现避饶监管套利。
因此,A银行通过购买B银行理财,通过定向资管计划和单一信托计划,向甲公司投资。
在本案例中,A银行形式上投资,实际上贷款;B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形式上是理财、资产管理和信托,但实际上属于过桥;甲公司形式上使用信托资金,实际上使用银行资金。
交易结构图如下所示: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注意,2017年年初的银监会“三三四”检查之后,此种“委托定向投资”的模式已经大部分被叫停。
大资管新规实施后可能存在的问题:∙多层嵌套的问题此模式嵌套多个金融产品,实质通过多个层级金融产品的包装,模糊掉最终银行资金的流向,逃避银信合作限制、监管指标等。
超过了大资管新规一层嵌套的范围。
∙合格投资者认定问题此前银行理财无公募私募之分,此次《指导意见》统一了资管产品的分类方式,银行理财也可以划分为公募和私募产品。
此案例中银行理财是银行自营作为单一投资人,应当通过私募银行理财投资,那么对于满足合格投资者且不超过200人方面则不存在问题。
∙ 通道业务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上述案例中的B银行、券商和信托实际均为通道。
∙期限错配问题如果甲公司信托贷款在短期内偿还,笔者认为并不存在期限错配问题。
如果甲公司是中长期贷款,而银行理财通常属于短期资金,明显存在期限错配问题。
此外,除了理财质押之外,还存在通过购买存单并质押的模式,这种情形下,因为存单期限不超过1年,而底层资产往往在2-3年以上,因此也存在期限错配的情形。
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过桥企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A将该信托受益权包装成保本型理财产品;银行B与银行A签订《资产管理协议》,购买银行A发行的上述保本理财产品。
在该模式下,银行A为过桥方,银行B是信托贷款的实际出资方。
大资管新规实施后可能存在的问题:多层嵌套问题过桥企业将信托受(收)益权转让给银行理财产品,这个之间能否算作是一层嵌套呢?理论上,过桥企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理财之后,过桥企业已经退出,但实际上,大部分情形都是信托的名义持有人还是国企企业。
这个情形下,如果计算嵌套层数呢?我们认为至少应当认定为一层。
2015年6月开始,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江苏银行等17家银行先后获得基金业协会核准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
这些银行作为备案主体,在获得基金管理人牌照后,可以作为基金发起人募集资金,直接参与股权投资业务。
但2015年12月,这17家银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被撤回。
为在股权投资市场分得一杯羹,又不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部分大中型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子公司,再到境内参与股权投资,交易结构图如下所示:新规正式执行之后面临的潜在问题:∙ 多层嵌套的问题多层嵌套的问题,这里境外SPV、备案的有限合伙制基金和境内SPV是典型的两层嵌套,超过了资管新规规定一层嵌套的范围。
需要注意,如果有限合伙企业不进行基金业协会备案,潜在的问题是备案的问题,此时仅有一层结构设计。
但是境外SPV、以及境内的SPV,是否属于资管新规中的多层嵌套存在一定的疑问,因为从案例上来看,他们能否算作“资管产品”存在疑问。
在追溯IPO企业股东时,目前还没有发现信托计划的身影。
主要原因是信托计划主要由银监会监管,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在IPO核查时难以满足穿透要求,通常会被清理掉。
但监管机构对资管计划和契约型基金参与Pre-IPO有所松动,例如,2017年1月的海辰药业和2017年3月的长川科技。
笔者认为,虽然由于监管主体的差异,使银行理财借助信托计划,或者信托计划再嵌套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等其它产品来投资Pre-IPO项目存在较大的障碍,但在我国资管产品真正实现统一监管后,这种银行参与Pre-IPO项目的投资方式可能存在一定的发展空间。
但新规正式执行之后面临的潜在问题:多层嵌套和通道的问题此模式存在多层嵌套的限制,银行理财,信托计划,资管计划资管新规一层嵌套的设计。
另外,此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或者私募基金也是个为了规避银行理财投资范围或者说开户限制的通道,这个在大资管新规中是被禁止的。
合格投资者认定问题此前银行理财无公募私募之分,此次《指导意见》统一了资管产品的分类方式,银行理财也可以划分为公募和私募产品,即使是私人银行理财客户,如果投资人超过200人,也同样发行公募型产品。
如果用私募银行理财投资,则理财的投资人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且不超过200人。
整体来看,本案例中此问题并不大。
如果是公募银行理财,虽然无所谓的合格投资者,但是由于底层资产为股权投资,则需要银监会或属地监管局的批准。
另外,公募银行理财类产品,根据大资管新规,主要以固定收益类投资为主,即固定收益类不能低于80%,这也意味着剩下的20%可以做股权投资。
但是实际上,因为投资未上市股权的期限至少是1-2年以上,并且不允许期限错配,这导致拉长整个产品的期限,这对于大部分投资于债券的产品而言,是个很大的限制;如果80%主要是以非标为主,虽然不存在这个问题,但是需要银监会放开2013年8号文关于银行理财投资非标比例上限的限制。
并购夹层基金总规模6亿元,XX股份行融资4.2亿元作为优先级,优先劣后比例不高于7:3,期限2年,XX公司向该股份行申请4.2亿元非标准债权信贷授信。
该募集资金最终投向4个项目,分别增资1亿元、1.5亿元、2亿元、1.5亿元。
新规正式执行之后面临的潜在问题:∙结构设计问题从结构化的比例要求,由于底层资产是股权投资基金,那么《指导意见》要求权益类是1:1杠杆上线,这里的杠杆率明显超过了监管要求的水平。
∙保本保收益问题从实践上来看,银行资金往往会要求劣后LP回购,这涉及到保本保收益的问题。
《贷款通则》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信托公司无法通过发放并购贷款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在此情况下,可以通过设立SPV,以杠杆收购模式加以变通。
新规正式执行之后面临的潜在问题:∙ 结构设计问题从结构化的比例要求,由于底层资产是股权投资基金,那么《指导意见》要求权益类是1:1杠杆上线,这里的杠杆率明显超过了监管要求的水平。
∙期限错配和资金池的问题该案例容易出现期限错配和资金池的运作,即信托公司将委托人的资金投向标的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获取较高的收益,同时当委托人资金到期时,通过发起新的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偿还上一轮委托人的资金要求。
大资管新规后,信托计划应该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股权投资有明确推出安排。
新规正式执行之后面临的潜在问题:∙多层嵌套问题这里的银行理财、资管计划和优先合伙企业(备案)超过《指导意见》中一层嵌套的设计。
需要注意,如果有限合伙企业不进行基金业协会备案,潜在的问题是备案的问题,此时仅有一层结构设计。
∙结构化设计问题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公募产品、开放式私募产品,投资于单一标的超过50%以上的私募产品都不允许分级。
而在上述案例中,存在两层结构设计。
∙期限错配问题如果该案例中的项目期限较长,远超于银行理财资金的期限,通过滚动发行的方式对接长期项目公司的股权或者债权,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投资非标或未上市股权不允许期限错配。
禁止期限错配严重影响银行资金的进入,后续可行的方案要么时经银监会的批准公募银行理财进行投资,但银监会往往会卡的比较严或者批准时限较长;另外就是发行私募银行理财,但是产品期限和底层资产期限应当严格匹配,而这点通常较难做到。
∙ 合格投资者认定问题如果银行理财资金属于私募性质的,其投资人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且不超过200人。
而如果属于公募银行理财,特定项目需要银监会或属地监管局的特批,具体分析见上。
目前政府平台企业会遇到资产负债率过高的问题,直接导致无法新增授信和融资,解决的方法有通过并表基金、优先股、永续私募债等方式。
案例:银行机构与目标企业Y集团合作发起设立基金,其中,银行理财资金作为基金优先级LP,Y集团作为劣后级LP。
基金管理人采用双GP模式,GP1为银行指定机构,GP2为Y集团或其控股子公司。
其中,通过一些法律条款设计安排,可视GP2为基金的实际控制方,可将基金纳入Y集团的并表范围。
基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将资金提供给Y集团,用于置换其存量高息负债,Y集团按期还本付息。
交易结构图如下所示:新规正式执行之后面临的潜在问题:∙合格投资者认定问题此前银行理财无公募私募之分,此次《指导意见》统一了资管产品的分类方式,银行理财也可以划分为公募和私募产品。
如果用私募银行理财投资,则理财的投资人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且不超过200人。
如果是公募银行理财,虽然无所谓的合格投资者,对其投资范围有较为严格限定,本案例中银行理财资金实际偿还Y集团现有高息负债,在资金运用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 结构设计问题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公募产品、开放式私募产品都不允许分级。
∙通道业务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上述案例中的委贷银行实际为通道。
∙ 存在资金池运作嫌疑该案例中存在通过发行新的银行理财资金偿还Y集团旧的高息负债,存在一定的资金池运作嫌疑。
大资管新规后,银行理财均要求做到向上向下穿透,对银行理财的投资范围做了严格限定,笔者认为,大资管新规后,类似上述案例利用并表基金规避资产负债率过高而无法新增授信或者融资的做法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
新规正式执行之后面临的潜在问题:∙合格投资者认定问题此前银行理财无公募私募之分,此次《指导意见》统一了资管产品的分类方式,银行理财也可以划分为公募和私募产品。
如果用私募银行理财投资,则理财的投资人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且不超过200人。
如果是公募银行理财,虽然无所谓的合格投资者,但大多由于是股权投资,需要银监会的审批。
∙期限错配问题考虑到流动性期限错配的问题,该案例很可能禁止开放式产品投资,所以银行理财资金只能是封闭式产品,其封闭式产品期限至少不能短于赎回期或转让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