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法规}法制史七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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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1. 引言隋唐五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法律制度发展的关键阶段。

本章将介绍隋唐五代法律制度的演变和特点,为我们理解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历程提供重要的参考。

2. 隋朝的法律制度2.1 秦汉法律的延续隋朝法律制度的基础可追溯到秦汉时期。

隋朝借鉴了秦汉法律制度的一些优点,如明确的刑法和官员的法律责任。

此外,隋朝还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社会变革和国家的需要。

2.2 大典制度的建立隋朝推行了大典制度,即将各类法律法规编成章、节、条,形成系统完备的法典。

就《大典制度》来说,隋朝在武德和开皇年间颁布了两个版本,内容丰富,体例完善,在当时起到了重要的法定作用。

2.3 法官制度的完善隋朝进一步完善了法官制度,规定了官员的任免、资格和职责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隋朝还规定了刑罚的限制和审判程序,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 唐朝的法律制度3.1 法律制度的继承与发展唐朝在隋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并推行了一系列变革。

唐朝的法律制度相对于隋朝来说更加完善和成熟,对中国古代法律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3.2 律令制度的建立唐朝实施了律令制度,将各类法律规章编成不同的律令,严格规范司法程序和刑罚适用。

该制度为唐朝的法律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后来的法律发展奠定了基础。

3.3 科举制度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唐朝推行了科举制度,通过考试选拔官员。

这种制度培养了大量优秀法律人才,为法律制度的执行提供了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持,也推动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4. 五代时期的法律制度4.1 动乱与法律制度的衰落五代时期,社会动荡频繁,法律制度遭受严重破坏。

各个政权的更迭导致法律体系的混乱,司法实践也难以规范和稳定进行。

4.2 程式法的兴起五代时期,程式法成为主要的法律实施方式。

程式法是一种注重形式而非实质的法律处理方法,对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第七章隋唐五代的法制

第七章隋唐五代的法制

格的分类
“留司格”:朝廷事务,行政法性质。 “散颁格”:发往各地官府,内容庞杂,
不少具有单行刑事法规性质。 唐中期后“格后敕”直接具有永久和普遍
的效力。
《神龙散颁格·刑部格》 中的一条
教材155页 “一、私铸钱人,勘当得实,先决杖一百;头首 处尽,家资没官;从者配流。不得官当、荫赎, 有官者仍除名。勾合头首及居停主人虽不自铸, 亦处尽,家资亦没官。若家人共犯罪,其家长资 财并没。家长不知,坐其所由者一房资财。其铸 钱处邻保处徒一年,里正、坊正各决杖一百。”
唐律的特点与影响
特点: (1)“一准乎礼”。 (2)刑罚宽简。 (3)立法技术高超。 影响: (1)影响以后各代法典。 (2)影响当时东亚诸国的法典。

唐《杂律》特设“违令罪”,规定违反令 的规定的,可以处笞五十的刑罚。
开元七年令总共有27篇,30卷,1546条。 见教材155页令的篇目,说明具有政府组 织与社会生活的规范性质。
60%以上的官职。但唐朝的新门阀逐渐替 代旧门阀,士族门阀子弟可直接获得任官 资格。 官僚阶层:官平民阶层
士:读书人,可通过科举制度向上层流动。 农:平民主体,可占有百亩以下土地,为
国家提供租庸调及府兵服役。 工:职业手工业者,要为国家无偿服务20
日。 商:商业户口,不得参加科举。
隋朝法制的总的特色
立法和实践脱节。宽大的法律往往只是政 治措施,立法者本身并不重视。
实际信奉的是重法酷刑的威吓原则。
第二节 唐初的法制指导思想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立法要求宽简、划一、稳定 执法要求审慎
德礼为政教之本 刑罚为政教之用
“德礼”是政治的根本与主导,“刑罚”为 政治的派生与辅助。
社会等级——贱民阶层

隋唐法制史

隋唐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一、了解1、隋朝的立法概况。

2、唐朝的立法概况。

3、五代十国的立法概况。

二、领会1.隋朝法制的破坏及隋朝迅速覆亡的教训。

2.唐朝律、令、格、式之间的关系。

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三.掌握:1.隋朝《开皇律》的体例与内容。

2.唐朝的法律形式3.《唐六典》4.唐律十二篇的主要内容(包括“十恶”与“八议”)。

5.唐律的刑法原则。

6.唐朝的经济立法。

7.唐朝的民事立法。

8.《唐律疏议》的主要特点与历史地位9.唐朝的诉讼制度10. 五代十国的残酷刑法公元581年,北周大臣杨坚夺取了政权,建立隋朝,又先后灭南朝的梁、陈政权,实现了封建社会的再度统一。

隋朝继续推行北魏以来的均田制,有力地促进了封建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在政治上,隋确立了三省六部的中央行政机构,废除“九品中正制”,实行科举制。

隋文帝时期比较注重法制建设,他制定的《开皇律》是唐律的蓝本。

公元618年,唐朝建立,唐初的统治者吸收了隋朝灭亡的教训,深知与民休息,才能长治久安,所以,唐初的统治者十分注重减轻赋役,加强吏治,建设法制,使唐朝的经济迅速发展,法制空前完备,《唐律疏议》被后世封建统治者奉为楷模。

唐以后是五代十国时期,其法制是唐末法制废驰状况的延续。

一、隋朝法律的基本内容《开皇律》无论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上,较前代法典均有显著改进,是对秦汉以来封建法律的总结,也为唐律奠定了基础,成为唐律的蓝本,它所确立的一些制度,如“十恶”“五刑”等,全被唐律和后代法典沿用并完善。

因此,《开皇律》在法制史上具有重大影响。

2、《大业律》: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

二、唐朝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一)立法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法令简约、法令不可数变、人有所犯断于法(二)立法概况1、《武德律》开其端2、《贞观律》定其型3、《永徽律》疏其义4、《唐六典》5、《大中刑律统类》三、唐朝的法律形式1、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DOC)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DOC)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1.隋唐的法律制度在历史中的作用和重点?答:隋唐法律制度特别是唐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承先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地位。

它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最为辉煌的时期之一。

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重点在于:唐律的制定、地位和影响;名例律中的五刑、八议、十恶等一些制度和区分公罪与私罪、自首、类推和化外人相犯等一些基本原则;中央的司法机构,刑讯和死刑复奏制度,出入人罪等一些规定。

2.隋唐立法概况?答:隋朝的法律形式,由大臣苏威所定:律、令、格、式。

隋律包括《开皇律》《大业律》《开皇律》——隋朝的第一部律,也是隋初重要的立法成果。

是高颍等大臣参考魏晋以来立法,确定取适于时的指导思想,修定。

《大业律》——隋朝第二部律,也是隋炀帝的主要立法成果。

是牛弘等大臣重定的律令。

区别:体例上:开皇律12篇,大业律18篇;内容上:用刑比开皇律更轻,其中从重减轻的律条有二百余条。

实施上:大业律并未切实得到实施,只是在形式上假借遵循礼乐之名。

3.开皇律体例与内容?答:体例上:隋律共12篇,500条。

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

内容上:一。

关于刑罚制度:确定了死、流、徒、杖、笞五刑,而且还规定了刑等。

二.关于十恶制度:十恶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大赦时十恶仍不可赦免。

三.关于八议和官当制度:这两个是重要的司法特权制度。

规定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等七以上犯罪,都可依照律文减一等量刑,还把官当作为定制,并规范了其内容: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

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

4.唐初的法律指导思想?答: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1)礼是治国的主要手段(2)法是治国不可缺少的工具。

(3)治国必须礼法结合。

二.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1)法律内容要统一;(2)法律内容要简约;(3)法律内容要稳定。

中国法制史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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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创设 “ 十恶 ” 制度 《 开皇律 》 在北齐 “ 重罪十条 ” 的基础上 创设了 “ 十恶 ” 制度 , 作为封建刑法重点打击 的对象 。 《 开皇律 》 的 “ 十恶 ” 为 “ 一曰 谋反 , 二曰 谋大逆 , 三曰 谋叛 , 四 曰恶逆 , 五曰不道 , 六曰大不敬 , 七曰 不孝 , 八曰 不 睦 , 九曰 不义 , 十曰 内 乱 。”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朝的法制概况 一 隋朝法律的指导思想 公元581年隋文帝杨坚最终结束了魏晋南 北朝长期分离的混乱局面,国家重获统一。隋朝 的统治并不长久,只维持了38年,但开创了隋 唐盛世的基本格局。其间的立法水平进一步提高 ,法制思想也进入成熟阶段。
1
二 隋朝的立法活动 隋朝重要的立法活动有两次 , 即 文 帝 制 定 《 开皇律 》 和 隋 炀帝 制 定 《 大 业律 》。 开 皇元年 ( 公元 581 年 ), 隋文帝即 位 , 即 命高熲 、 郑译 、 杨素 、 常明 等人制定新律 , 于同年十月完成 , 颁行天下 。 开皇三年 , 文帝 阅 刑 部奏章 , 认为 所定新律仍过于严苛 , 遂命 苏威 、 牛弘等人修订新律 。
13
2.《 贞观律 》 太宗李世民即位后 , 命令长孙无忌和房玄龄 等人在 《 武德律 》 的基础上修订新的法典 。 自 贞观元年至贞观十一年 , 历经 10 年的 时间 , 新律完成 , 并于贞 观十一年 ( 公元 637 年 )“ 颁新律令于天下 ”, 称为 《 贞观律 》。 《 贞 观律 》 在体例上与 《 武德律 》 相仿 , 仍为 十二篇 , 五百条 。
8
( 一 ) 以民为本 , 立法宽简 在君主与人民的关系上 , 唐初的统治者有了 更深的认识 , 早在贞 观初 , 李世民就对侍臣说 :“ 为君之道 , 必须先存百姓 , 若损 百姓奉其 身 , 犹割股以 峻腹 , 腹胞而身 毙 。” 李世民 还经常告诫臣下和子孙 : 君主与老百姓的关系就 好比船和水的关系 ,“ 舟所以比人君 , 水所以 比黎庶 , 水能载舟 , 亦能覆舟 ”。

中国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代法律

中国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代法律

唐律的修订过程
• 《唐六典》涉及内容广泛,其正文部分详尽记述了盛唐时 期的职官建制与官规、政令的各个方面,其注文部分又介 绍了上述各项的变化由来。因此,称《唐六典》为盛唐时 期的行政法规大全,并不为过。
• 《唐六典》是我国现存的一部最古老的行政法典,传至后 世则称其为《大唐六典》。《大唐六典》的出现,不仅反 映了唐代法律制度的完备,以及古代行政立法的突出发展, 而且使以往法典形式为之一变,自此产生了封建刑律与行 政法典既相分离又相互为用的两大法典体系。明清两代在 编定刑律以外,多方组织人力汇编本朝的《会典》,从中 反映了唐代法典形式对后代的重大影响。
与指示的汇编。 • 式是有关封建国家各级政权组织或各类机关活动的规则,以
及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细致规定。
法律形式
• 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统治下的唐代,皇帝是最高的立法者, 律、令、格、式或由皇帝直接下颁,或由臣僚修订,经皇 帝批准,再以皇帝名义颁布。唐代多种法律形式的并用, 不单说明封建法律体系的完备化与系统化,而且反映了封 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的发展与皇帝个人支配立法权的 明显加强。从实质上看,唐代律、令、格、式等法律形式 进行统治,无非要把复杂的社会关系纳入封建法律调整的 范围,确立有利于封建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进而达到长 治久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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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的修订过程
• 1. 《武德律》 • 李渊代隋建唐以后,唐律全面修订,武德七年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 令是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规定,涉 及范围较为广泛
• 格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 律的性质。“永格”
• 式是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 上下级之间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
• 典是行政法律的汇编,主要有《唐六 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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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唐律残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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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九十以上、 •七岁以下,虽 •犯死罪不加刑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二)刑法适用制度
5.同居相隐不为罪 6.共犯区分首从 • 家庭成员构成的共同犯罪中,
以家长为首犯; • 在职官共同犯罪中,以主管
长官为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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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二)刑法适用制度
7.数罪并罚重罪吸收轻罪
二、主要立法活动与法律形式
(一)主要立法活动
1.《武德律》
2.《贞观律》
3.《永徽律疏》
4.《开元律疏》
5.《唐六典》
“六典”—治、教、礼、政、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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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渊像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 唐 律 疏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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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二)主要法律形式
• 律是国家最主要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 家的基本法典。
京城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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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一、唐律的基本结构
第七篇《贼盗律》,4卷54条, 是关于镇压颠覆国家政权、 惩治侵犯人身及财产安全方 面的法律。
第八篇《斗讼律》,4卷60条, 是关于斗殴与告诉方面的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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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隋唐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隋唐的法律制度
— 3、开元年间对《永徽律疏》的刊定
— 开元六年(公元718年)、开元二十二年至二十五年 (公元734----737年)皆删定旧律令格式,刊定《律疏》 三十卷。经刊定,唐律及其疏议变得更加完善,经唐末、 五代、宋、元,最终定名为《唐律疏议》
(二)《唐六典》的编纂
— 正文详述盛唐时期职官建制与官规、政令的各方 面,注文介绍上述各项的变化由来,是盛唐时期 的行政法规大全。
礼、兵、刑、工六部,六部以尚书为长官,侍郎为副 职。分掌管理,财政,教育,仪礼,军事,司法行政、 审判,水利与营造等工作。尚书省是国家行政的最高 执行机构,负责具体实行皇帝及中书省、门下省的命 令或议决的法令,行使行政管理大权。
— 2、御史台
— 御史台,相对独立的监察机构,御史大夫、御史中 丞二人,下设台院、殿院、察院三院。
— 相互分立又相互为用的两大法典体系。
三、法律形式
— 凡律以正罪定刑,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 邪,式以轨物程式。
— 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 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 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 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
— 律是具有普遍性、经常性的封建成文法典,是封建国 家的大法,以律为主,令、格、式是律的补充。律具 有普遍性,在适用法律及确定罪名刑名时,律起“正 罪定刑”的标准作用。 涉及内容广泛,包括刑事、民 事、行政、经济及诉讼等各方面内容。
— 《唐六典》是我国现存的一部最古老的行政法 典,自此产生了封建刑律与行政法典既开元十年 至二十六年(公元722----738年),历时十六年, 修订《唐六典》三十卷,大致按照封建行政官僚 体制编排。“官领其属,事归于职”为基本体例, 打破两晋以来“诸书仪杂礼”的传统。实现了同刑 律与礼制的分离,使封建行政法最终成为独立的 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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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首减免刑罚
“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维护官僚贵族法律特权
八议: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请:适用对象的规格低于议。 减:适用对象的规格低于请。 赎:应议、请、减者及九品以上官,应 减者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 官当:“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 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 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当”

2.危害人身安全与公共安全罪
第三,唐律还禁止其他可能危 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唐大明宫含元殿复原图

3.侵犯官私财产罪
“六赃”—— 1. 受财枉法罪指“受有事人财而为曲法

2.危害人身安全与公共安全罪
首先,唐律依据行为人的主观 状态和具体行为,将杀人罪 分为六种情况,称为“六杀 ”:谋杀、故杀、斗杀、戏 杀、误杀、过失杀。

2.危害人身安全与公共安全罪
其次,唐律规定有伤害罪,大 都因斗殴行为所致。 保辜制度——是确定加害人 的加害行为同被伤害人的伤 亡结果有无因果关系的一种 制度。

一、唐律的基本结构
第十一篇《捕亡律》,1卷18条, 是关于缉捕和处罚逃亡兵丁、罪 犯、奴婢等方面的法律。
第十二篇《断狱律》,2卷34条, 是关于囚禁罪犯、取证、审讯、 判决及法官责任等诉讼方面的法 律。

唐律
总则 (1)
分则
程序法
(2-10) (11-12)

唐朝武士彩俑
二、刑事法律内容
(一)五刑制度 笞:十至五十 杖:六十至一百 徒:一年至三年 流刑:二千里至 三千里三等

唐律残片

第三节 唐律的内容、特点与地位
一、唐律的基本结构 12篇30卷502条。
第一篇《名例律》, 6卷57条,具有统率
全律的作用。

华表
一、唐律的基本结构
第二篇《卫禁律》,2卷33条,是 关于宫廷保卫及防范国家安全方 面的法律。
大明宫麟德殿模型

一、唐律的基本结构
第三篇《职制 律》,3卷59条 是关于国家机构 编制、各级官吏 管理及驿传方面 的法律。
3.《永徽律疏》
4.《开元律疏》
5.《唐六典》
“六典”—治、教、礼、政、刑、


李渊像

《唐律疏议》
(二)主要法律形式
律是国家最主要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 家的基本法典。 令是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规定,涉 及范围较为广泛 格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 律的性质。“永格” 式是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 上下级之间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 典是行政法律的汇编,主要有《唐六典 》。

唐代疆域

第二节 唐朝立法概况
一、礼法结合法律 思想的成熟
(一)“德本刑用 ” “德礼为政教之 本,刑罚为政教 之用”
长孙无忌像 ​
一、礼法结合法律思想的成熟
二 ​
唐太宗李世 民
宽简、稳定、划一 “务在宽简,取便 于时”
二、主要立法活动与法律形式
(一)主要立法活动
1.《武德律》
2.《贞观律》
指定地点服一年劳役 死刑:分为绞、斩两等 加役流

五刑
笞:10、20、30、40、50 杖:60、70、80、90、100 徒:1年、1.5年、2年、2.5年、
3年 流:2000里、2500里、3000里 死:绞、斩

二、刑事法律内容
(二)刑法适用制度
1.区分公罪与私罪
2.维护官僚贵族法律特权
3.老幼废疾减免刑罚
家庭成员构成的共同犯罪中, 以家长为首犯; 在职官共同犯罪中,以主管 长官为首犯。

(二)刑法适用制度
7.数罪并罚重罪吸收轻罪 “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 论;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 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 重则更论之,通计前罪,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充后数。”

(二)刑法适用制度
8.累犯加重 累计前后所犯罪行,合并执 行数罪并罚。 对连续三次以上犯盗罪,处 罚更为加重。
唐后行从 (唐 张萱) ​
一、唐律的基本结构
第四篇《户婚律》,3卷46条, 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和 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

请期书
一、唐律的基本结构
第五篇《厩库 律》,1卷28条, 是关于牲畜饲 养、管理、使 用及国家仓库 管理方面的 法律。
唐明皇调马图

一、唐律的基本结构
第六篇《擅兴律》,1卷24条, 是关于军事部署、军队调动 及工程兴造方面的法律。
第七章 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朝法制概况
一、立法概况 (一)隋初立法
指导思想 “帝王作法,沿 革不同,取适于 时,故有损益”
隋文帝杨坚

一、立法概况
(一)隋初立法 指导思想 对法律进行改革, 尤其是摈弃了各 种残酷的死刑执 行方法。
隋炀帝杨广

隋朝

一、立法概况
(二)主要立法活动 ※《开皇律》 ※《大业律》

刑事 责任
完全的 刑事责任
相对的 刑事责任
完全不负 刑事责任
年满十五以上 至七十以下, 身体无残疾者
七十以上、十五 以下及废疾者, 犯流罪以下,收赎
八十以上、十岁以下 及笃疾者,犯反
逆、杀人罪应处死刑 的,上请;盗窃及 伤人者,收赎;

九十以上、 七岁以下,虽 犯死罪不加刑
(二)刑法适用制度
5.同居相隐不为罪 6.共犯区分首从

(二)刑法适用制度
9.断罪无正条实行类推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 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 轻以明重。”
10.化外人案件的处理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
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三)主要罪名
1.十恶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 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 内乱 《北齐律》“重罪十条”:反逆、 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 敬、不孝、不义、内乱。
京城长安

一、唐律的基本结构
第七篇《贼盗律》,4卷54条, 是关于镇压颠覆国家政权、 惩治侵犯人身及财产安全方 面的法律。
第八篇《斗讼律》,4卷60条, 是关于斗殴与告诉方面的法 律。

一、唐律的基本结构
第九篇《诈伪律》,1卷27条, 是关于惩治伪造、诈骗性犯 罪方面的法律。
第十篇《杂律》,2卷62条。主 要将难以列入其他各篇的法 律集于此篇,涉及内容十分 广泛。

二、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
(一)《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第一,篇章体例定型化。 第二,封建五刑法定化。 第三,区分公罪与私罪。 第四,完善官僚贵族特权制度。 第五,确立“十恶”制度。

二、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
(二)《大业律》的主要内容 体例改为18篇。 删除“十恶”之名,但仍保 留其中的八条内容。 并减轻对某些犯罪的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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