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水水质标准 GB3097-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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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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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水质标准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海水水质标准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和控制海水污染,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其他海洋资源,有利于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3097-82。

本标准在下列内容和章节有所改变:-(海水水质分类,由三类改四类);-(补充和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增加了海水水质监测样品的采集、贮存、运输和预处理的规定);-(增加了海水水质分析方法)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海洋局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CD 551463海水水质标准 GB 3097-1997Sea water quality standard 代替 GB3097-821 主题内容与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海域各类使用功能的水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海洋调查规范海水化学要素观测HY 003-91 海洋监测规范海洋调查规范海洋水文观测GB7467-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7485-87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11910-89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11912-89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13192-91 水质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 11895-89 水质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海水水质分类与标准海水水质分类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海水水质分为四类:第一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海水水质标准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和控制海水污染,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其他海洋资源,有利于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3097-82。

本标准在下列内容和章节有所改变:- 3.1(海水水质分类,由三类改四类);- 3.2(补充和调整了污染物项目);- 4.1(增加了海水水质监测样品的采集、贮存、运输和预处理的规定);- 4.2(增加了海水水质分析方法)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海洋局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CD 551463海水水质标准 GB 3097-1997Sea water quality standard 代替 GB3097-821 主题内容与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海域各类使用功能的水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12763.4-91 海洋调查规范海水化学要素观测HY 003-91 海洋监测规范GB12763.2-91 海洋调查规范海洋水文观测GB7467-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7485-87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11910-89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11912-89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13192-91 水质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 11895-89 水质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海水水质分类与标准3.1海水水质分类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海水水质分为四类:第一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
海水是人类生产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资源之一,其水质的好坏关系到人类的健康和环境的质量。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确保海水的质量,我国提出了《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

该标准规定了海水中的各项指标限值,以及检测方法、评价标准等内容。

下面对该标准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适用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国内海洋区域的海水,包括近岸海域、海湾、港口、海峡、海草床、珊瑚礁等海洋生态系统。

二、海水常规指标的限值
1. pH值:在6.5-8.5之间。

2. 溶解氧量:不应低于5毫克/升(℃=20°C)。

3. 电导率:在2毫秒/厘米以下。

4. 氯化物含量:不应超过19克/升。

5. 总硬度:不应超过500毫克/升。

三、海洋污染物的限值
四、检测方法及标准
该标准还规定了各项指标的检测方法及评价标准。

如氯化物含量的检测方法应采取比色法或电位滴定法;亚硝酸盐含量的检测方法应采取分光光度法或荧光法等。

评价标准则是根据以上各项指标的限值,判断海水是优秀、良好、一般、劣Ⅰ和劣Ⅱ五个级别。

综上所述,GB 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规定了海水中各项指标的限值、检测方法及评价标准等内容。

遵守该标准,对于保护海洋环境,确保海水质量,有着重要的作用。

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我们的海洋环境,我们也应该积极参与环保活动,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推动海洋环保事业的发展。

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mgL

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mgL

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mg/L序号项目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1 漂浮物质海面不得出现油膜、浮沫和其他漂浮物质海面无明显油膜、浮沫和其他漂浮物质2 色、臭、味海水不得有异色、异臭、异味海水不得有令人厌恶和感到不快的色、臭、味3 悬浮物质人为增加的量≤10人为增加的量≤100 人为增加的量≤1 504 大肠菌群(个/L)≤10000供人生食的贝类增养殖水质≤700 -5 粪大肠菌群(个/L)≤2000供人生食的贝类增养殖水质≤140 -6 病原体供人生食的贝类养殖水质不得含有病原体。

7 水温(℃)人为造成的海水温升夏季不超过当时当地1℃,其它季节不超过2℃人为造成的海水温升不超过当时当地4℃8 pH7.8~8.5同时不超出该海域正常变动范围的0.2pH单位6.8~8.8同时不超出该海域正常变动范围的0.5pH单位9 溶解氧>6 >5 >4 >310 化学需氧量(COD)≤2 ≤3 ≤4 ≤511 生化需氧量(BOD5)≤1 ≤3 ≤4 ≤512 无机氮(以N计)≤0.20 ≤0.30 ≤0.40 ≤0.5013 非离子氨(以N计)≤0.02014 活性磷酸盐(以P计)≤0.015 ≤0.030 ≤0.04515 汞≤0.00005 ≤0.0002 ≤0.000516 镉≤0.001 ≤0.005 ≤0.01017 铅≤0.001 ≤0.005 ≤0.010 ≤0.05018 六价铬≤0.005 ≤0.010 ≤0.020 ≤0.05019 总铬≤0.05 ≤0.10 ≤0.20 ≤0.5020 砷≤0.020 ≤0.030 ≤0.05021 铜≤0.005 ≤0.010 ≤0.05022 锌≤0.020 ≤0.050 ≤0.10 ≤0.5023 硒≤0.010 ≤0.020 ≤0.05024 镍≤0.005 ≤0.010 ≤0.020 ≤0.05025 氰化物≤0.005 ≤0.10 ≤0.2026 硫化物(以S计)≤0.02 ≤0.05 ≤0.10 ≤0.2527 挥发性酚0.005 0.010 0.050序号项目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28 石油类≤0.05 ≤0.30 ≤0.5029 六六六≤0.001 ≤0.002 ≤0.003 ≤0.00530 滴滴涕≤0.00005 ≤0.000131 马拉硫磷≤0.0005 ≤0.00132 甲基对硫磷≤0.0005 ≤0.00133 苯并(a)芘(μg/L)≤0.002534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以LAS计)0.03 0.1035*放射性核素(Bq/L)60Co 0.03 90Sr 4 106Rn 0.2 134Cs 0.6 137Cs 0.7。

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海水水质标准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和控制海水污染,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其他海洋资源,有利于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3097-82。

本标准在下列内容和章节有所改变:- 3.1(海水水质分类,由三类改四类);- 3.2(补充和调整了污染物项目);- 4.1(增加了海水水质监测样品的采集、贮存、运输和预处理的规定);- 4.2(增加了海水水质分析方法)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海洋局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CD 551463海水水质标准 GB 3097-1997Sea water quality standard 代替 GB3097-82 1 主题内容与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海域各类使用功能的水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12763.4-91 海洋调查规范海水化学要素观测HY 003-91 海洋监测规范GB12763.2-91 海洋调查规范海洋水文观测GB7467-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7485-87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11910-89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11912-89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13192-91 水质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 11895-89 水质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海水水质分类与标准3.1海水水质分类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海水水质分为四类:第一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海水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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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水质标准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海水水质标准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和控制海水污染,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其他海洋资源,有利于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3097-82。

本标准在下列内容和章节有所改变:-(海水水质分类,由三类改四类);-(补充和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增加了海水水质监测样品的采集、贮存、运输和预处理的规定);-(增加了海水水质分析方法)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海洋局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CD 551463海水水质标准 GB 3097-1997Sea water quality standard 代替 GB3097-821 主题内容与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海域各类使用功能的水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海洋调查规范海水化学要素观测HY 003-91 海洋监测规范海洋调查规范海洋水文观测GB7467-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7485-87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11910-89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11912-89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13192-91 水质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 11895-89 水质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海水水质分类与标准海水水质分类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海水水质分为四类:第一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海水水质标准 GB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097-1997

2.1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机构,按照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规定保护的水域范围及其水质类型。

2.2 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其他有达废弃物,禁止直接排入规定的风景游览区、海水浴区、自然保护区和水产养殖场水域。

在其他海域排放污染物时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3 在沿海和海上选择排污地点和确定排放条件时,应考虑与规定保护的海域位置的特点、地形、水文条件和盛行风向及其他自然条件。

3 监督与执行
3.1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机构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3.2 本标准的各项海水水质指标的监测,按《海洋污染调查暂行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

海水水质标准 GB3097-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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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0.01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0.02
0.03
9
油 类
0.05
0.10
0.50
10
氰化物
0.02
0.10
0.50
11
硫化物
按 溶 解 氧 计
12
挥发性酚
0.005
0.010
0.050
13
有机氯农药
0.001
0.020
0.040
14
无机氮
0.10
0.20
0.30
15
无机磷
0.015
0.030
0.045
注 无机氮和无机磷为防止暖流内湾海域产生"赤潮"的限制值;海水中放射性物质应符合GBJ8-74《放射防护规定》中露天水源的限制浓度。
表2 海水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


项目名称
最高容许浓度,毫克/升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1

0.0005
0.0010
0.0010
2

0.005
0.010
0.010
3

0.05
0.10
0.10
4
总 铬
0.10
0.50
0.50
5

0.05
0.10
0.10
6

0.01
0.10
0.10
7

0.10
1.00
1.00
色、臭、味
海水及海产品无异色、异臭、异味
海水无异色、异臭、异味
悬浮物质
水面不得出现油膜、浮沫和其他杂质
水面不得出现明显的油膜、浮沫和其他杂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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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护规定与措施
2.1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机构,按照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规定保护的水域范围及其水质类型。

2.2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其他有达废弃物,禁止直接排入规定的风景游览区、海水浴区、自然保护区和水产养殖场水域。

在其他海域排放污染物时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3在沿海和海上选择排污地点和确定排放条件时,应考虑与规定保护的海域位置的特点、地形、水文条件和盛行风向及其他自然条件。

3监督与执行
3.1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机构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3.2本标准的各项海水水质指标的监测,按《海洋污染调查暂行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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