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税制差异的国际比较与借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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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国际比较与借鉴【摘要】本文在借鉴西方国家税法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现状,从转让定价的税收立法、调整方法、信息系统建设、管理机构的构建和管理人员的储备、反转让定价避税的国际合作等方面提出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转让定价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避税【正文】关联企业利用内部转让价格来进行避税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

在我国,保守的估计是每年因转让定价而损失的税收高达300亿元人民币。

但我国转让定价的税收立法多为原则性规定,内容过于简单和抽象,可操作性差。

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预约定价制度以及第三人报告、提供资料等制度,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探讨和论证,以提高我国对转让定价的税收征管水平,减少国家税收流失。

一、完善转让定价的税收立法关于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美国等西方国家有着较为悠久的历史,而且较为成熟和完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也颁布并数次修订转让定价指南。

对于这些制度中的相关内容,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和参考,并结合我国的实际而制定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转让定价制度。

(一)尽快制定和颁布有关转让定价调整的专门法规针对我国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多为原则性的规定,内容过于简单和抽象,可操作性差的问题,我国应制定完善的、内容齐全的有关转让定价的专门法规。

进一步细化各种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并对各种方法的具体内涵、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以及优缺点等作适当的界定。

同时,应列明调整方法的计算公式,增加一些转让定价调整的法定范例,从而提高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可操作性。

(二)增强转让定价法律条文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我国现行规定过于抽象、简单、可操作性差,在实际税务处理上给税务工作者操作带来困难,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调整方法问题、缺乏标准问题和举证责任等问题。

因此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增强法律条文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比如放弃对调整方法选用规定的优先顺序,采用更灵活实用的方式来决定最适用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国际经验对我国税制改革的启示与借鉴

国际经验对我国税制改革的启示与借鉴
2. 社会保障税地位不断提高(20世纪40年代后,社会保障税在各国获得空前发展,占税收总 额的比重不断上升,成为四国政府重要的收入来源。目前社会保障税是日本和法国的第一大税种, 是英国和美国仅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税种(
3. 增值税的发展历程、实施范围、税率结构及在整个税制中的地位各不相同。法国在1954年 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并逐步扩展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目前实行四档税率制,占税收收入的比 重为15.2%。英国于1973年将购买税和特别就业税调整合并为增值税,之后该税收入规模一直呈 增长趋势。目前实行三档税率制,是英国的第二大税种(日本自1989年开征增值税(消费税)以 来,一直实行单一比例税率,且其税率水平和收入占比不断提高。美国至今没有开征增值税,销售 税是其间接税的主体税种(
5000左右
20世纪70年代
10000左右
资料来源:安格斯•麦迪森,《世界经济千年统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4~59页、第86~88页、 第 178 -180 页。
2-政府对公平与效率的权衡。工业革命初期,四国政府更加注重效率,偏好税源丰富、征收简 便的间接税(特别是消费税和关税),对原始直接税的依赖逐渐降低,形成“双主体”税制结构。 随着工业化的逐步推进,个人收入不断增加,个人所得税税基不断扩大,直接税比重快速提高(工
(四)税制结构变迁成因分析
1-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税源结构,进而决定税制结构。当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收 入水平提高时,政府就会更多地考虑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社会目标,从而使直接税的占比提升。
美国、英国“双主体”形成期和直接税为主体形成期的人均 GDP水平相差不大,日本的则较 低,这是因为日本在工业革命初期,农业在国民经济活动中占据主导地位,必须依靠直接税(土地 税、农业税)获取收入,而工业革命后日本政府注重改革直接税获取收入来源(

美日中关于转让定价税收政策的比较

美日中关于转让定价税收政策的比较

美日中关于转让定价税收政策的比较论文对美、日、中三国关于转让定价税收政策进行了比较,对转让定价的性质作了探讨,建议我国税务机关加强对转让定价的监控,对过分的转让定价应参照美、日等国的做法对其实施处罚, 同时配套相应的法律法规。

标签:转让定价关联企业定价调整转让定价和成本费用人为分配是跨国纳税人最常见的逃税避税手段,为了对抗这一途径的逃税和避税,多数国家在税法上赋予税务机关根据“正常交易原则”对转让定价和成本费用人为分配进行重新调整的权力。

目前各国均建立了针对转让定价的法律体系,对关联企业发生的转让定价进行调整。

现对美日中三国关于转让定价的税收政策比较如下。

一、美国美国是最早进行转让定价调整立法的国家。

美国对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成本加利法、再销售价格法、利润分配法、交易事项净毛利法等。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国内收入局在1994年公布的关于转让定价的最终条例中,扩大了最优方案(即能提供最可靠独立核算结果的方法)的运用,不再像以往的条款那样要求按固定的优先顺序采用各种方法。

美国要求关联企业除提供账簿、记录、合同、财务报表外,还要对定价政策和方法依据做出说明并举例比较分析;同时,还要提供关联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受控贸易情况等。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预约定价税制的国家。

美国对转让定价的罚则是:对一般少报所得的罚20%,严重的罚40%。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1996年美国财政部所属国内收入署发布了关于转让定价处罚条款《国内收入法典》第6662(e)节的实施细则,其核心含义是对过分的转让定价行为予以处罚。

处罚分为两等。

如果转让定价下的价格等于或高于正常交易价格(经过按照法典第482节调整后的价格)200%、等于或低于正常交易价格的50%;或者调整净利润额(按照第482节的规定对关联企业账面利润额调整的数额,即有的调高、有的调低、两者相抵后的数额)等于或高于500万美元或经转让定价调整后总收入的10%,那么要按照应补缴税额的20%处以罚款。

分税制的国际比较及借鉴

分税制的国际比较及借鉴
环球经纬
金的调整和对各 级政府开支项目的 调整 收 入的再分配和财政计划管理权 , 实行





际及
比 较
借 鉴

邬 展 霞
实现的 。美国在 实行分税制的同时 还实 一 套复杂的再调剂制度 。中央给予 地方
行财政的转移支 付制度 , 这种转移 支付 财政的补助金约占中央预算支出的 50 %
即是通过财政补助实现的 。
一 、发达国家的分税制模式
入的 20 %左右 。这种转移支付主要是通
( 四) 分税制实施后 , 中央政府一方
美国是典 型的联邦制国家 , 其 政府 过某一法案或计 划向省 、地政府提 供资 面 可以利用自身的收支影响国家经 济生
分为邦 、州 、地方三级 。与此相应 ,其财政 助的 。
活 , 另一方面 ,可以利用转移支付制度协
政府收入占总税收的 70 %左右 , 财力相 有足够的财力对 地方财政进行指导 。日 范与完善 。只有这样 ,分税制改革才真正
对集中 。联邦 政府对州政府预算的 控制 本在保持中央对 地方集中化财政格 局的 有益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
及其 “适当分权”计划的实施 , 主要是通 同时 ,还实行补助制 。为了解决地方财源
央 , 州及各级政 府拥有较大的税收 征管
( 一) 中央和地方明确划分事权 , 并
权 。它实行的是财力高度集中 、大规模转 以 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定 , 这是处理 中央
移支付的分级财 政管理体制 , 联邦 集中 和 地方权责关系的基础 。事权的划 分是
了 70 %的税收 。在税收划分方面 ,共享税 财 政体制健立的关键 , 西方国家首 先在
体制也按此三 级划分 , 是当今世界 上分

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3、全球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趋 势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制度也在不断变革。近年来,个人所得税 制度出现了以下发展趋势:一是税制逐步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方向发展;二是 税率结构逐渐简化,以减轻纳税人负担;三是税收征管趋于信息化、智能化,提 高征管效率;四是更加注重税收公平,考虑家庭、残疾等因素,以实现横向与纵 向公平的有机统一。
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比较及对我 国的启示与借鉴
目录
01 一、个人所得税的国 际比较
03 三、结论
二、个人所得税国际
02 比较对我国的影响与 启示
04 参考内容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个人所得税在各个国家的地位逐渐凸显。作为国家 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关系到国家和公民的利益。 本次演示将从国际比较的角度出发,探讨不同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异同点,从 中汲取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启示与借鉴。
3、增加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鼓励纳税人积极履行纳税 义务,同时也可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我国可以逐步增加税收优惠的种类 和范围,例如对一些特定的公益捐赠、教育支出等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
4、加强税收征管
税收征管是确保个人所得税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我国可以加强税收征 管力度,提高征管效率,减少税收逃漏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可以加强纳税服务和 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遵从度。
二、个人所得税国际比较对我国 的影响与启示
1、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对我国 的启示
(1)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分类综合征收制,将各类所得进行综合征收,简 化税制,同时考虑将个人所得税与家庭相结合,以实现更为公平的税负分配。
(2)从税率结构来看,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低税率、少级距税率结构,减 少税率级距,降低税负,同时增加各级距的税率变化幅度,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 节力度。

税收分权制之国际比较研究与借鉴

税收分权制之国际比较研究与借鉴

『 4 1郭 文杰 : 中 国城 市化 与服 务 业发展 的动 态计 量 分析 : 1 9 7 8 -2 0 0 4
U 1 . 河 北 经 贸 大学 学报 , 2 0 0 7 ( 5 ) .
【 5 】方俊 伟 、 刘银 : 浙 江 省 现 代 服 务 业 与 城 市 化 的协 整及 Gr a n g e r 检 验U 】 . 工 业技 术 经济 , 2 0 0 7 ( 7 ) . 【 6 】俞 国 琴 : 城 市 现 代服 务 业 的发 展 U 】 . 上 海 经 济研 究 , 2 0 0 4 ( 1 2 )
家都 实行 了税 权 划 分 。本 文 比较 研 究 了 美、 德、 法 和 日的税 收 分
权体制 , 分 析 了我 国 目前 税 收 分 权 存 在 的 问题 , 并 提 出 了改 进
意 见和 建议 。
第一 ,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 顺 页 畅人 口流动 。我国城 市发展步
伐缓 慢, 现行户籍管理制 度是重要原因 。 户籍制度会阻碍城市 化 进程 , 对农业现代化及农村人 口的转移形成体制性障碍 , 不利于 我国农业人 口 城市化顺利进行 。城市在户 口管理制度保 障下通 过人 口控制实现社 会需求 , 使城市 自我调节控制 的功能弱化 , 市
[ 1 】S i n g e l ma n n , J o a c h i m. T h e S e c t o r a l T r a n s f o r ma t i o n o f t h e
L a b o r F o r c e i n S e v e n I n d u s t r i a l i z e d Co u n t r i e s : 1 9 2 0 — 9 7 0 卟T h e

税权划分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税权划分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得 到 自治 大 臣 的 许 可 。 该 制 度 可 以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限 制 地 方政 府 擅 自开 征 税 种 , 也 可 以对 地 方
税 率 给 予适 当限制 。
日本 分税 制按 税 种 划分 为 国税和 地 方税 。其 中, 国税 系统 管理 着全 国 7 % 以上 的税 收收 0 入 ,并 负责对 26个 税种 的征 收 ,以个人 所得 税和 法人 所得 税 为主 体 税 种 ;都 道 府县 税 包括
} 卜十 r 舞 )
的征 收 。
在 征 收 管理 方 面, 9 税 务局起 主 要 作 用 。德 国 没有 设 置 国税 、地 税 两 套征 收体 系,联 , 1 1
邦财政 部和 州财政部共 同在 州设立 税 收征 管总机构一一 地 区财政 管理局 。 在地 区财政 管理 局下
分设联 邦机 构和 9机 构 ,州机 构 中下设 州税 务局 ,征 收州 税和 代征 部 分联 邦税 ,还 负责征 收 1 ' 1
州 、地 方 税 务局 不 存 在 领 导 、 隶 属 关 系, 它们 各 司其 职 ,各 负其责 。但 有 些 州 的 税 收征 管
机 构 也 代 理 地 方政 府 个 别 税 收 的 征 管 , 比 如 美 国 大 约 二 十 多个 州 代 为地 方政 府 征 收 销 售 税 。
在 美 国 ,联 邦政 府 可 以 开征 除财 产 税 以外 的各 种 税 ,其 税 收体 系以个 人 所 得 税 、 公 司
以 《 方 税 法》 形 式确 定 的 。地 方政 府 根 据 国会 颁 布 的 法律 制 定属 于 地 方 税种 的 条例 , 并 地
在 税率 确 定 、税种 开征 、停征 及 减 免税 方 面具有较 大的机 动权 。另一 个特 点是 中央 对地 方 实 行 较 严 格 的课 税 否 决制 度 。 它的 实 施 分 为 两个 阶段 : 第一 阶段 ,根据 《 方税 法 》 列 举课 地 征 的地 方 税 ; 第二 阶段 ,地 方 政 府 计 划在 征 收 《 方税 法 》 列 举税 种 之 外 的税 收 时 ,必 须 地

税收制度与会计准则协调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税收制度与会计准则协调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在“ 、 制度协调 中, 税 会” 如会计准则强调为政 府税 收服 务 而 向税 收 制 度 协 调 时 , 税 调 整 信 息 纳 转换成本减少 , 但税制对会计信息质量 的负面影 响加大 ; 如会 计 准 则 强 调 为 投 资 者 决 策 服 务 而 与 税收制度差异加大时 , 税制对会计 信息质量的负
调方法包括 内在遵从 ( 会计准则 的安排要充分体 现税收法规的要求 , 优先满足国家的需要 ) 和外在 调整 ( 税 、 ” 度 可 以相 对 独 立发 展 , 法 不 影 “ 会 制 税 响会计信息的独立 、 公允 、 完整 , 仅在发生差异时 , 作相应调整) ④ 。 笔者认为 , 内在遵从必然引发税制
的信息不 可 比 。 三 、 税 、 制 度摩擦 分析 框架 的描 述 “ 会”
国家为了调控经济, 引导资源配置 , 制定了相 应 的税 收激 励 政 策 , 定 特 定 会 计 收 益 享 受 免税 规
待遇 , 特定 成本 费用在 计 税 时可 以加 倍扣 除 ; 一 另 方 面 , 了维护 法律尊 严 , 企 业违 法 行 为进 行惩 为 对 戒 , 定违 法 处 罚 支 出不 得 税 前 扣 除 。在纳 税 实 规
息失真 由主客观两方 面 因素造成 , 客观 因素引发 的失真包含制度性失真和程序性失真。 周建龙发
现, 税收优惠政策导致了企业业绩指标失 真, 增值 税 政策 导 致 “ 人 ” “ 货 ” 会 计 概 念 含 义 扭 收 、存 等 曲, 降低 了会计信息的可 比性 。建议通过用“ 含税 法” 重构增值税会计来提高会计信息 的合理性和
在新会计准则颁 布实施后 , 以新 一轮税改 应
为契机 , 强 “ 、 ” 度 协 调 。王 晓 梅 认 为 , 加 税 会 制 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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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税制差异的国际比较与借鉴(一)
本文通过对世界上几十个国家转让定价税制的比较分析,找出其中差异,以期为研究和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税制提供参考与借鉴。

各国转让定价税制差异的比较与分析
通过对转让定价税收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发现,各国转让定价税制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差异:
1、关联关系主体范围的界定不同。

按照各国关联关系主体界定范围的宽窄,可以划分为四种情况:①少数国家不仅包括企业,还包括个人。

如加拿大将关联企业的认定拓展大个人,即关联自然人,将所有被血缘、婚姻或养育关系联结起来的个人均认定为有关联的人。

英国也将个人实体纳入到关联企业界定的范围。

②多数国家把范围限于企业与企业之间,如美国、荷兰、挪威、丹麦、印度、韩国和中国等。

③个别国家的范围仅限于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之间,如日本。

④有些国家则缺乏统一标准。

如比利时在关联程度上没有明确的界定,把最终的认定权留给了法庭,法庭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事实和具体条件,来决定是否有足够的依据来认定企业的关联关系。

也有一些国家赋予税务行政长官以更大的决定权限,如澳大利亚,在很大程度上,由税务机关直接负责认定企业间的关联关系。

2、关联关系认定的具体标准不同。

这主要体现在对股权比例设定的差异上,如美国、新加坡、日本等国家控股比例达到50%,挪威等为30%,德国、西班牙为25%,葡萄牙规定仅为10%,便构成了关联企业,而我国规定股权比例为25%.
3、对避税地关联关系处理不同。

有的国家对境内企业与设立在避税地的企业进行交易也按关联企业对待,如美国、日本、西班牙等国税务主管当局曾开列各自认定的避税地名单,并规定了相应的税收政策。

我国税法及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对企业与避税地企业业务往来均按关联企业认定,只是规定了与设立在避税地的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可进行转让定价调查及追溯期限问题。

4、纳税人履行具体的报告义务不同。

各国税法对纳税人规定了多种多样的报告义务,对纳税人在所得税申报书中的信息披露纳税人员海外公司间受控交易的详细情况;日本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海外公司的详细情况说明;韩国要求纳税人说明所选转让定价方法以及选择的原因,纳税人与关联企业进行跨国交易的时间表和海外关联企业的损益表概要;澳大利亚要求申报书说明交易类型、交易金额、相关国家、文件准备和所用定价方法;墨西哥税务申报书需要包括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损益表,必须有独立的注册会计师对文件准备和关联交易金额进行证明。

而法国、比利时、奥地利、德国等国家没有明确规定。

我国关联企业所申报的内容与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相比较少,我国税法对内资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如何进行申报则没有明确规定。

5、转让定价案例的选择标准不同。

要判断某项业务是否受转让定价税制制约,除对业务范围的一般规定外,有的国家根据现有的经济基础和产业发展程度对业务范围作出了特殊规定,如美国、英国、挪威等国就在其税法中专门订立有关石油产业的条款,制定了与之相适应的特定转让定价条款,一些国家还在一般税收制度中订立有关金融行业的特定法规。

而我国税法没有作出特殊规定,只规定了选择重点调查审计对象的一般原则和每年实际调查审计的面一般不应少于被选定重点调查对象的30%.
6、考虑功能可比分析因素范围有所不同。

美国1994年新的转让定价调整规则(以下简称美国规则)和OECD转让定价指南中,有关功能性可比分析的内容还包括风险分析和商业策略分析,而我国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1)风险分析方面。

美国规则将风险分析作为一个重要因素,确定受控交易之间的可比性程度时,必须对两项交易中会影响价格或利润的主要风险进行比较。

美国规则提出要考虑的相关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与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成败相联系的风险、金融风险、贷款和收款风险,产品责任风险、与财产、机器和设备所有权相关
的一般经营风险等。

OECD指南则将风险分析作为功能分析的一个内容,提出在通常情况下,非受控交易各方之间的风险分配与其合同是一致的或者说是明确的。

但在受控交易情况下风险由谁承担需要经过分析后才能确定,从而才能就受控交易和非受控交易在风险承担方面作出合理准确的可比分析。

(2)商务策略分析方面。

美国规则和OECD指南均提出:在进行可不性分析时需要区分商务策略的转让定价与以避税为目的的转让定价。

一方面,不能把为了实施商务策略而采取的转让定价的交易结果作为评价或调整受控交易的依据;另一方面通过可比性分析能认定受控交易的定价基于商务策略,就应当认为是合理的,不受调整的。

7、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选用规定不同。

当前世界各国在转让定价调整方法选用的顺序上差异很大:有的国家实行最优法原则,如美国明确指出“必须依照实际情况对正常交易结果能够进行最可靠衡量的方法,来确定一项受控交易的正常交易结果,因而不存在绝对优先的方法”。

部分国家实行优先法,如意大利、日本、德国、荷兰、芬兰、西班牙等国规定交易比较定价法优于利润比较定价法。

部分国家实行最优法和优先法相结合的方法,如中国、澳大利亚、韩国、比利时、加拿大、新西兰、丹麦、南非和英国均规定,首先选用最恰当或最可靠或合理的方法,同时又规定交易比较定价法优于利润比较定价法。

少数国家采用一些特殊原则选用方法。

有的国家实行最低法,如巴西规定“以得出最找税前利润的定价方法”;有的国家偏好一种方法,如奥地利偏好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有的国家可选用任何方法,无具体原则,如墨西哥。

8、各国因转让定价而产生避税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

大致可划分为三类:①只进行纳税调整的,对其因调整而延期交纳的税款不加收利息(滞纳金)和处罚,如中国、德国、西班牙和芬兰等。

②既要进行纳税调整,又要进行处罚的,但处罚标准各国不尽相同,比如OECD 规定罚款额为转让定价调整额的10—200%;意大利为100—200%;澳大利亚依据违规方是否出于逃脱考虑或是企业可以接受的理由,分别规定为10%、25%和50%;奥地利为2%;比利时为10—200%;巴西规定如果违规方按规定提供了税务当局要求的有关文件,为75—150%,否则为112.5—225%;挪威规定最高为30%;丹麦对恶意违规,通常可处以高达200%的罚款或两年监禁或二者并处;英国规定最高为100%;美国规定如果调整超过事先预定的范围,将出处罚;墨西哥处以70—100%的处罚,计算罚款时将考虑通货膨胀和利息因素。

③既要进行纳税调整,又要加收利息(滞纳金),还要对其进行处罚。

比如日本规定,除处以转让定价调整税额的10—40%的罚款外,还要加征每年14.6%的违规税;南非规定,除处最高可达200%的罚款外,还要为未缴纳税款支付每年15%的利息。

荷兰除处以25—100%的罚款外,税款的利息将从该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末起计算到税收查定之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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