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新建扩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为加强全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提升城镇公共服务水平,创造宜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如下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指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规定,明确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消防安全、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以及其他设施。
第二条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本意见建设和移交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条各市县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教育、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卫生计生、商务等部门根据本意见和职责分工,监督管理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
各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市县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完善水、电、路、气、光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各市县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区户数在15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幼儿园;居住区户数在40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小学;居住区户数在90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初中。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居住区常住人口规模、开发区域功能定位、已有学校和幼儿园等情况适当调整中小学和幼儿园规模和数量。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组织实施新建住宅小区不具备单独配建条件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接收和投入使用工作。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住宅小区生活用水应按照供水部门方案,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供水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昆明市规范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工作

龙源期刊网 昆明市规范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工作作者: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16年第10期本刊讯近期,昆明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昆明市新建扩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从实施范围、项目管理、建设及移交、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对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
《管理规定》的实施范围主要是全市范围内的新建改扩建的住宅区、住宅小区(包括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城中村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即中小学、幼儿园)。
要求每0.5万人区域内,设9个班规模的幼儿园,每增加600人,增设一个班的建设规模;每1万人区域内,设立18个班规模的完全小学,每增加600人,增设一个班建设规模;每2万人区域内,设18个班规模的初级中学,每增加1 100人,增设一个班的建设规模;每4万人区域内,设30个班规模的高中阶段学校,每增加1 300人,增设一个班的建设规模。
新建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13平方米、小学生均占地面积20.2平方米、中学生均占地面积25.2平方米、九年一贯制学校生均占地面积23.1平方米。
《管理规定》明确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原则上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划拨土地成本和校舍建筑成本要纳入居住区开发公建成本,由开发单位负责建设,建成后移交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办学;达不到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标准的新建扩建居住区,须服从政府(管委会)教育整合方案和履行教育代建须承担的资金等。
配套教育设施原则上应与第一期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若未能同步,须取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书面意见。
竣工验收后90天内,开发建设单位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办理设施和档案资料移交手续。
未按照建设计划完成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或缴纳教育代建资金,住建部门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
拒不整改的,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项目移交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保修规定承担保修义务。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加强城市静态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加强城市静态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17•【字号】昆政办[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加强城市静态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09〕2号)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昆明市加强城市静态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七日昆明市加强城市静态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随着我市机动车的快速增加,我市主城区停车难的矛盾日益凸显;为逐步改善主城区“停车难”问题,适应城市的机动化发展趋势,促进城市交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任务(一)近期工作任务编制完成《昆明市静态交通系统专项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在主城四区政府和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对辖区进行详细调查的基础上,各区牵头完成停车泊位供求矛盾突出的部分老旧小区、公共场所停车场的建设改造工作;创新静态交通设施建设机制,吸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静态交通设施建设,实现逐步缓解市民静态停车供求矛盾紧张的目标。
(二)中远期目标制定出台《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试行办法》,明确管理主体,强化管理职责,细化机动车停车场配建指标,完善静态交通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形成以配建停车场为主,路外专业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合理城市停车结构;构筑设施布局优化、动静态交通协调的区域差别化停车系统,适应城市的机动化发展趋势,促进城市交通健康发展。
二、实施原则区域差别化。
根据不同地区的城市布局和交通特征,推行区域差别的停车政策,通过差别化的停车设施供给、停车收费及管理,实现合理分布交通流,改善交通方式结构。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31•【字号】昆政办[2011]118号•【施行日期】201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昆政办〔2011〕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行为,做到程序严谨、尺度统一、应收尽收,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云发改价格〔2009〕550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9〕6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配套费作为政府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基金,由市规划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时,代行征收。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许可证(含副本)前,必须一次性将配套费缴入财政专户后,方可领取许可证(含副本)。
符合免收范围的项目,可先行发放许可证副本,按程序申报并完成免收手续后,再换发许可证正本。
因特殊情况缓缴配套费的,须明确缓缴时限并经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严格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云发改价格〔2009〕550号)执行。
地下建筑面积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以市政府报省级部门批准的意见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6•【字号】昆政发[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昆政发〔200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六日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发〔2004〕2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审批或审核后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市级政府投资和上报国家、省争取补助资金进行的新建、改扩建和维修改造的投资活动。
本规定中所指的政府投资,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市级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国债专项资金和由市级财政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以及以国有资产和资源进行融资的资金。
第三条市发改委是本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建设、审计、监察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和区域布局的相关政策,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12•【字号】昆政发〔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昆明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昆明市人民政府2020年5月12日昆明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决策部署,大力推动我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夯实数字经济发展基础,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迅速落实省委、省政府“数字云南”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数字昆明”的战略部署,以新技术新理念为驱动,以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线,加强统筹协调,加快建设新一代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加快推动区域性国际通信枢纽建设,积极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传统基础设施广泛深度融合,创新基础设施发展形态,不断提升基础设施发展水平,筑牢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发展基础。
(二)基本原则统筹规划,系统推进。
统筹存量和增量、传统和新型基础设施发展,强化部门协同和市、县(区)联动,实现跨部门、跨行业的统筹衔接,科学谋划一批关键性重大工程。
技术引领,前瞻布局。
鼓励人工智能等新兴信息技术引入和创新,前瞻性布局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加快补齐传统基础设施短板。
政策支持,分类施策。
理顺政府、企业在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方面的关系,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体相统一,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力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昆政发)2009 65号

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昆政发〔2009〕65号二○○九年九月十一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基金。
第二条凡在以滇池流域为核心的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以及滇池流域所涉及的晋宁县昆阳镇、晋城镇、宝峰镇、新街乡、上蒜乡、六街乡,嵩明县清源镇、阿子营乡的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含临时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其他城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为执收主体代政府征收。
其中,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及三个开发(度假)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上缴市级财政专户,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同意安排。
其他县(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纳入县(市)、区级财政预算同意安排。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部门应当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征收标准。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原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经批准改变使用性质后,其使用性质不属于免收范围的,应当在建设项目使用单位按本办法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有关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第七条下列情形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在原建筑面积内翻建的建设项目;(二)市政公共设施,包括公共交通、燃气、自来水、节水、环卫、污水处理等建设项目;(三)托儿所、幼儿园、大中小学和职业技术学校等教育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营业性项目除外)、图书馆、博物(科技)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公共卫生等公益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四)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建设项目;(五)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营性建设项目);(六)财政全额拨款的建设项目;(七)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项目;(八)农民利用合法批准的宅基地建盖的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九)移民安置、城中村改造的公益性拆迁安置房。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昆政发[200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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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昆政发〔2009〕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线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管线建设﹑迁改与保护的管理,规范城市管线建设秩序,明确管线迁改与保护的责任主体,确保市政基础设施主体工程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城市管线设施的安全运行,根据《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昆明市中心城区(包括主城、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规划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管线工程的建设、迁改与保护,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管线,是指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照明、交通设施等管线、综合管沟(廊)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业主负责本工程范围内城市管线建设﹑迁改与保护的总体协调。
第二章管线建设第四条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建设应当与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道路同步实施。
确无条件同步实施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年度道路建设计划应当提前公布。
道路建设计划调整的,应当及时公告,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优先采用综合管沟方式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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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新建扩建居住区配套
教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昆政办[2016]90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08
【实施日期】2016.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新建扩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
知
(昆政办〔2016〕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新建扩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8日
昆明市新建扩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市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
法》、《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新建扩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新建扩建居住区指新建改扩建的住宅区、住宅小区,包括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城中村项目等。
配套教育设施是指中小学、幼儿园。
实施范围为全市各县(市)区,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
第二条按照《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保护条例》规定:每0.5万人区域内,设9个班规模的幼儿园,每增加600人,增设一个班的建设规模;每1万人区域内,设立18个班规模的完全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