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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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市长接待日制度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市长接待日制度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市长接待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6•【字号】昆政办[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市长接待日制度的通知(昆政办〔2008〕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市长接待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昆明市“市长接待日”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切实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昆明市人民政府“市长接待日”制度。

一、目的和意义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

建立“市长接待日”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人民群众的参与度,更好地反映社情民意、为民排忧解难,进一步转变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作风,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二、接待领导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接待。

接待的市长或副市长对应联系的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市政府法制办领导,市政府法律顾问共同配合接访。

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根据需要参与接访。

三、接待日时间、地点(一)时间:自2008年3月起,每月20日为“市长接待日”。

接待日工作时间按照市级机关作息时间。

(二)地点:昆明市体育馆“市长接待室”。

四、受理范围属昆明市人民政府管辖,且符合《信访条例》规定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

五、工作制度(一)公示制度。

“市长接待日”实施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实行公开挂牌接访,接待日向媒体开放;“市长接待日”的接访情况和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由市信访局配合市新闻办,报经接访市领导批准后通过媒体公开报道,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

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

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14•【字号】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10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十号《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于2023年10月31日经昆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23年11月30日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14日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2023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改造、拆除、报废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共同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同时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明确人民防空工程主要建设指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昆政发〔2015〕5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昆政发〔2015〕5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昆政发〔2015〕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已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为做好新标准的公布实施工作,确保新老征地补偿标准有效衔接,平稳过渡,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要求,请连同《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一并抓好落实。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对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向社会广泛宣传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依据和有关内容,切实安排部署好新征地标准实施的各项工作,营造良好的实施氛围。

二、认真组织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为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统称,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

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

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

对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并公布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切实做好征地补偿标准衔接工作要统筹组织好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的各项工作,针对新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制定工作预案,防止因实施新标准引发矛盾。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土地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土地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土地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4•【字号】昆政文[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土地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昆政文〔2008〕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现将《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土地公开交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土地公开交易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城中村”改造战略,加快推进全市“城中村”改造步伐,切实做好“城中村”改造土地处置和供应工作,特制定如下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公开交易办法。

一、“城中村”改造土地处置模式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城中村”改造工作按照“政府引导、村民自愿、企业参与、市场运作、依法依规”的原则,对城中村进行整体改造和土地处置。

“城中村”改造土地处置模式分为两种:(一)净地公开交易由区(县)政府对“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先行组织拆迁,拆迁完成后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以公开交易的方式组织土地供应;或者拆迁完成后,市土地矿产储备管理办公室对拆迁土地进行协议收储,由市土地矿产储备管理办公室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以公开交易的方式组织土地供应。

参与拆迁的企业必须参与土地交易,若其竞得土地使用权,只需交纳土地出让金净收益。

(二)毛地公开交易片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将“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以公开交易的方式组织土地供应。

片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及完成时限作为土地交易条件,土地竞买人只对土地出让金净收益进行竞价,竞得人只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净收益。

土地竞得人需按照专项规划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拆迁安置工作,否则,退出“城中村”改造工作,并对前期投入不予补偿。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14•【字号】昆政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1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预防土地出让廉政风险,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和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如下: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一)拟出让地块必须达到“净地”出让标准。

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审查确认拟出让地块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无法律纠纷、土地权属清晰、取得农用地征转用批文、完成原土地证注销、完成勘测定界审核、完成不动产权籍调查审核、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等“净地”条件,并出具“净地”说明文件。

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

(二)拟出让地块必须具备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规划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总用地范围、净用地范围、规划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须实施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

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须明确各种规划用途的范围或兼容比例。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在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时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0]75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0]75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0〕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市属各投融资公司:现将《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规范土地储备支出核算,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联合颁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根据本办法核算有关费用支出。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在确定储备土地供应起价时,应当综合考虑拟供应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建设规模、规划设计条件、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土地储备支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市场交易参考价格和近期相邻宗地交易价格等,禁止低于土地储备支出确定供应起价、供应土地。

第四条土地储备机构及受委托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和核算土地储备支出。

核算土地储备支出,应按要求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五条土地储备实施全程跟踪审计,由市级审计部门按照本办法予以审计认定,审计认定结果为确定、核拨土地储备支出的依据。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5•【字号】昆政发[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08〕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现将《昆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和《昆明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五日昆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七)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八)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区(市)县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九)其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07•【字号】昆政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现将《关于2022年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昆明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7日关于2022年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支持实体经济加快发展,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全力当好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排头兵,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发挥投资关键作用(一)加快重大项目推进。

大力推行项目工作法,形成谋划一批、签约一批、开工一批、投产一批、增资一批的“五个一批”项目常态化管理,建立完善跟踪考察、联系协调、高位推动等项目推进机制。

聚焦重大产业项目,市委、市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项目现场推进会,定期举行重大项目集中开工,开展“晒”项目、“比”实绩活动,在全市形成“大抓项目、抓大项目”的比学赶超良好氛围。

牢牢黏住好项目、大项目不放,实行重大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市级领导至少联系1个重大产业项目,推动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

统筹安排3亿元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推动全年新开工亿元以上项目300个。

聚焦优势产业培育、城市更新改造、生态保护治理、新老城区一体化发展等方面,加快谋划启动一批重大项目,力争年度储备项目转化率达50%。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级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二)持续优化投资结构。

加快实施工业投资三年倍增计划,大力提振工业投资。

对符合园区主导产业布局定位且年度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化项目,按照年度工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的5%,或其设备购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0万元,结合项目实际投入进度分期拨付,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和企业税收贡献地财政各承担50%。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深化价格收费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深化价格收费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8•【字号】昆政发[2008]86号•【施行日期】200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深化价格收费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08〕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为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价格和收费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定价目录》,按照“依法定价、下放权限、属地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深化价格收费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审批项目(一)需上报省审批的项目1.昆明市主城区供排水价格。

2.昆明市主城区民用燃气价格(煤气价格、液化石油气进销差率)。

3.昆明市主城区省属医疗机构自配药物制剂价格。

4.昆明市主城区省属储备的重要商品价格(粮食、化肥及其它列入政府储备的重要商品收储、销售价格)。

5.昆明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票价。

(二)市、县级价格管理部门审批项目1.价格制定和审批(1)医疗机构自配药物制剂价格。

市属医疗机构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各县(市)区属医疗机构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2)经济适用房基准价。

昆明市主城区(五华、盘龙、西山、官渡)范围内的经济适用房基准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县(市)区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3)县城供排水价格(自来水、污水处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审批权限下放到各县(市)区,并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4)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医疗废弃物清运处置价格、出租车客运票价。

昆明市主城区范围内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县(市)区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5)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市级主管部门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各县(市)区管理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地铁6号线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地铁6号线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2•【字号】昆政办[2010]155号•【施行日期】2010.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地铁6号线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0〕1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昆明地铁6号线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昆明地铁6号线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指导意见(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昆明地铁6号线工程建设项目全长24.7公里,一期工程全长18.018公里,需征地870.11亩,拆除房屋面积91012.36平方米,涉及盘龙区、官渡区政府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6号线是连接主城和空港经济区的辅助交通干道,对于配合昆明新机场建设和构建完善昆明新机场综合交通枢纽体系,为空港经济区提供快速、大容量的客运通道,进一步提升和带动空港经济区综合开发,促进空港经济区乃至昆明市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地铁建设要配合昆明新机场建设和构建完善昆明新机场综合交通枢纽体系的要求,为保证昆明地铁6号线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快速、高效、顺利实施,保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告实施〈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云国土资耕〔2009〕69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公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昆政发〔2009〕43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9〕51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9〕53号),结合昆明地铁6号线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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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21号 •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2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六日 - 2 -

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精神,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规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昆明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专项用于引导投资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来源为,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从所支持的投资机构回收的资金和社会捐赠的资金。 第四条 引导资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透明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第五条 引导资金的引导方式为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 第六条 市科技局是引导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引导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对引导资金的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聘请专家组成引导资金评审委员会,对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评审;委托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引导资金的日常管理。 - 3 -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八条 引导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对昆明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和服务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投资的投资企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投资机构),及昆明地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资格和投资能力,主要从事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累计2000万元以上; (四)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至少3个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六)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七)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 - 4 -

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八)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职业投资管理人组建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第(四)、第(五)、第(六)、第(七)项条件;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管理的创业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是指主要从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服务和融资服务,且具有投资能力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等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五)、第(六)、第(七)项条件; (二)具有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 (三)有至少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正在辅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低于10家(以签订•服务协议‣为准); (五)能够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固定的经营场地; (六)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或委托管理的投资累计在500 - 5 -

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一般在3年以上的非上市公司。享受引导资金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且在昆明市纳税;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2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 (四)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3%以上。 第三章 阶段参股 第十三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资金向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支持在昆明地区发起设立新的投资企业。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投资机构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新的投资企业时,可以申请阶段参股。 第十五条 引导资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六条 引导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自引导资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为引导资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资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 6 -

第十七条 申请引导资金参股的投资企业应当在•投资人协议‣和•企业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资金可以随时退出; (二)引导资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三)在引导资金参股期内,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资金出资额的4倍; (四)引导资金不参与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情况拥有监督权。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投资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投资机构未按•投资人协议‣和•企业章程‣约定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引导资金有权退出; (五)参股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资金。 第四章 跟进投资 第十八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资金与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第十九条 投资机构在选定投资项目后或实际完成投资1年内,可以申请跟进投资。 第二十条 引导资金按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5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每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引导资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投资机构管理。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共同投资的投资机构及企业签订 - 7 -

•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第二十二条 引导资金投资形成的收益,其中50%向共同投资的投资机构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剩余的投资收益收回引导资金。 第二十三条 引导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股权退出由共同投资的投资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共同投资的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资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五章 风险补助 第二十五条 风险补助是指引导资金对已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机构予以一定的补助。 第二十六条 投资机构在完成投资后,可以申请风险补助。 第二十七条 引导资金按照最高不超过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 风险补助资金用于弥补投资损失。 第六章 投资保障 第二十九条 投资保障是指投资机构将正在进行高新技术研发、有投资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确定为“辅导企业”后,引导资金对“辅导企业”给予资助。 投资保障分两个阶段进行。在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后,引导资金对“辅导企业”给予投资前资助;在投资机构完成投资后,引导资金对“辅导企业”给予投资后资 - 8 -

助。 第三十条 投资机构可以与“辅导企业”共同提出投资前资助申请。 第三十一条 申请投资前资助的,投资机构应当与“辅导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并出具•辅导承诺书‣,明确以下事项: (一)获得引导资金资助后,由投资机构向“辅导企业”提供无偿创业辅导的主要内容。辅导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二)辅导期内“辅导企业”应达到的符合投资机构投资的条件; (三)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双方违约责任的追究。 第三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引导资金可以给予“辅导企业”投资前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研发的费用支出。 第三十三条 经过辅导,投资机构实施投资后,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可以共同申请投资后资助。引导资金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辅导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后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的费用支出。 第三十四条 对辅导期结束未实施投资的,投资机构和“辅导企业”应分别提交专项报告,说明原因。对不属于不可抗力而未按•投资意向书‣和•辅导承诺书‣履约的,由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依法收回投资前资助资金,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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