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良性互动研究——兼论司法考试大背景下我校法学专业的完善之路
论司法考试与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良性互动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曩圈匿豳鳖ii一竺婴坠L f叁型圭塾金论司法考试与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良性互动马丽摘要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中国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是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
如何合理定位司法考试与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之间的关系,使二者实现良性互动是现阶段我国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本科教育司法制度中图分类号:G633.98文献标识码:A一、司法考试的现状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正案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正案,修改后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将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
2002年我国开始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
据统计,2006年司法考试的报考人数达27.8万人,2007年报考人数达29.4万人,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资格政策做出重大调整(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当年报考人数增至37万人,比2007年增加7.6万人,2009年考生人数更高达4l万人。
报名人数多、通过率低使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第一考”。
八年来的实践表明,一方面,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提高法官、检察官队伍素质,有利于保障和促进社会公正,较好地兼顾司法效率。
另一方面,司法考试制度本身的局限性也值得我们反思。
现行司法考试试卷分为四卷各占150分,其中前三卷均为客观题,卷四的主观题仅占总分值的1/4。
客观题多数考查的是考生对重点法律法规条文的记忆和一般理解能力,当考生通过司法考试顺利进入用人单位后,由于欠缺应有的法学理论素养、逻辑推理能力与司法职业能力而不能胜任相应的工作,使得司法考试作为选拔法律职业者的资格考试的权威性受到质疑。
二、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司法考试直接关系到大多数法学本科学生的就业资格,决定了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必然产生深远的影响。
也谈司法考试与本科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

也谈司法考试与本科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摘要]自2009年在校生可以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以来,各大法学院校就把司考通过率作为衡量法学专业教学水平的指挥棒,司考对传统的法学教育产生巨大的冲击,但另一方面,也促使法律教育重视职业能力的培育,如何实现司考与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本文结合温大的实际,提出几点具体意见。
[关键词]司考;法学教育;互动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是法律从业人员的入门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从2009年开始,在校本科生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在校期间通过司法考试的本科生就等于拿到了就业的“敲门砖”。
一项权威的考试对教育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这是一个基本共识。
就法学教育的消费者—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司法考试直接关系到他们中大多数人的就业资格,由此可见,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导向作用是多么直接和深刻。
与此同时,就法学教育的提供者—法学院而言,其培养的法学毕业生通过司法考试比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其教育声誉,这对于要“创牌子”或“保江山”的众多法律院校来说,毕业生的就业情况直接关系到其名声及前途。
在“销路”不畅的情况下,统一司法考试这一“质量认证体系”无疑能够创造一种“品牌效应”:哪一所法律院校的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大,就大有可能在法学教育行业竞争中抢得先机。
因此,针对司法考试而调整课程安排是当前许多法律院校教学改革的普遍做法。
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既有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一面,又存在着紧张冲突相互矛盾的一面,两者之间的和谐共处需要通过政府、法学界、法律职业人等多方反复的博弈才有可能实现。
温州大学是一所地方性大学,她的法学专业起步比较晚,不到十年的光景,但是,从2009年到2011,连续三届学生司考通过率都超过50%,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率也是80%以上,远远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法学专业所取得的进步让人叹服。
但同样的,司考对我们的法学教育也产生过巨大的冲动,我们是在充分认识司考对传统法学教育正负两方面作用的基础上,结合温大学生的实际,对教学培育目标、培育模式做了相应调整,得出一些经验,笔者希望借此文章,抛砖引玉,共同探讨司考与法学教育的互动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起着方向引领的作用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的。
法学本科论文范文

法学本科论文范文一、司法考试背景下高校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矛盾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标。
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直接决定着人才的培养方向和培养模式。
关于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教育界曾进行过较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是通识教育,有的认为是职业教育,还有的认为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
但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集中体现在《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制定的有关策文件中。
如《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报告》中规定,法学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下列知识和能力:(1)具有尚法精神和正义观念以及刚正不阿的人品;(2)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3)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4)掌握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与技术;(5)了解法学理论的前沿和发展动态;(6)熟悉我国法律相关策;(7)具有运用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8)掌握现代文献检索和网上获取信息的方法。
从以上目标定位所涵盖的知识和能力可看,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属于兼具通识教育特征的职业教育,具体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高素质、强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
从形式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是非常明确和理想的,但是,从反映和体现教育目标的法学教学内容来看,现行的法学教育目标主要是追求素质教育。
具体而言,在教学内容方面,强调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培养学生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宽广的专业知识面和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为学生奠定从事理论研究或法律实务的基础。
在这种法学教育中,法学教学过于理论化,教育不注重培养学生面对案例的实际操作能力,法学是仅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引入的,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相去甚远。
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的目标,而是要把学生们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发表论文能力的法学人才。
法学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题库

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一、法理学1。
全球化与中国法律变革2。
法学的基本范畴研究3.论法律信仰的培养4.论西方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统一法学派等)5.论立法监督体制的完善6.论我国法律平等的理论与实践7.论我国法律监督8.论我国的司法原则9.论法学研究方法的革新10.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良性互动11.论文化传统对当代中国立法的影响12.论传统法律资源与法制现代化之关系13.论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14.法律程序的意义15.论法律移植16.权力与权利关系研究17.纠纷的解决原理18.司法中的正义问题19.法与利益20.论传媒与司法的关系21.论部门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国际贸易法等)的价值22.现代法的人文困境及其出路23.论法治的文化基础24.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25.论程序正义26.论法律解释27.文学作品的法理学28.论沉默权29.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30公民权利与迁徙自由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二、法律史学1。
论中国古代的恤刑观念对当代司法实践的影响2.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当代价值3。
传统情理法在当代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研究4。
论中国古代契约精神5。
传统调解制度的当代价值研究6.论复仇观念对中国当代刑法的影响7.从明清小说看中国传统诉讼观念8。
论情理法与冤案9。
论家法族规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的合理性10.民间习惯法在明清司法审判中的作用探析11。
典卖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的合理性研究12.传统诉讼文化在当代构建和谐司法环境中的作用研究13。
满族传统法文化探析14。
论中国古代的证据规则15.论中国传统“人治”思想的当代内涵16。
论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的“信”17。
论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当代内涵18.中国亲属制度传统与罗马法比较研究19。
论大陆法系与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20。
罗马法的传播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启示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三、宪法与行政法学(一)宪法学1.论我国宪法性法律2.论宪法的制裁性3.论法治原则的实现途径4.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宪法功能的再认识6.宪政的中国语境7.人权原则之当代演进8.宪法司法化研究9.宪法诉讼制度初探10.我国选举制度改革初探11.对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12.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问题研究13.论大学生的宪法权利14.从网络暴力现象看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15.论新闻自由的权限16.安乐死与宪法权利研究17.论户籍改革制度与迁徙自由18.环境权入宪的理论探讨19.论基本权利的冲突与平衡20.财产的征收、征用与依法补偿21.宪政视野下的农村城市化问题22.乙肝患者生存权的宪法保护(疾病与平等:从乙肝歧视案谈起)23.论农民工的宪法权利保护24.论公民的住房权25.论人民代表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26.公务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27.论孙中山的宪政思想28.论美国式的违宪审查制度29.西方国家宪法保障制度比较研究30.弹劾制比较研究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三、宪法与行政法学(二)行政法学1。
论司法考试引导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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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考试引导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摘要自我国建立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以来,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冲击非常之大,各大高校都在积极探索一条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良性互动之路。
本章通过对司法考试与本科法学教学关系的分析,指出司法考试是我国法学教学与法律职业的桥梁,应当重视二者之间的协作关系,借助司法考试的影响来提高我国法学本科教学的质量。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本科教学良性互动中图分类号:g423 文献标识码:a自2002年我国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以来,司法考试对我国的法学教学,特别是法学本科教学带来巨大的冲击与影响,它在使我国法律职业制度走向统一化、规范化的道路的同时,还在法学教学与法律执业之间建立起了一架桥梁。
因此,如何使法学教学更好地适用我国法律职业化的要求,如何正确处理法学本科教学和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就成为近些年来全国各高校法学教学,特别是法学本科教学的重要课题。
正如前司法部部长张福森指出“我们在组织实施好司法考试工作的同时,要注意认真总结,深入思考,研究解决现存的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如何更紧密衔接的问题,逐步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相互促进和共同发展。
”探索在司法考试背景下,既符合法学本科教学规律,又能与司法考试有效衔接的道路,是从事法学研究、法学教学的工作者必须予以思考的现实问题1司法考试对本科教学的冲击我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以来,特别是2008 年 6 月 6 日司法部公布的司法考试相关事宜中,有关普通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规定,这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首次向在校本科生开放,这次规定对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冲击是巨大的。
首先,由于司法考试与高校法学教育侧重点不同,司法考试侧重于对法律实务及法律具体条文的考查,而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过程中更注重学生法学基本理论的培养,使得二者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脱节,最终导致一些虽然没有接受过系统法学教育,但由于其已经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而最终通过考试,许多接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学生反而不能通过考试的奇怪景象,这不仅给高校就业率带来影响,也给高校教学带来巨大的压力与挑战。
论我国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关系

格 考 试制 度 。 本科 法 学教 育是 培 养 法律 人 才 的途 径 , 司法 考试 是 选拔 法律 人 才 的 方式 。
关 键词 : 本科 法 学教 育 ; 法考 试 ; 司 良性 互动 关 系 中图分 类号 : 6 2 7 G4.4 4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号 :6 3 1 9 ( 0 9 1 — 2 1 0 1 7 — 9 9 2 0 )0 0 1 — 2
素质 , 考 试本 身却 不 能影 响未 来法 律 职业 人 才 自身的 素质 。 但
第三 , 二者 的 目的不 同 。本 科 法 学教 育 的 目的是 培 养 法律
人才. 包括 法 学 研 究 型人 才 和法 律 应 用 型 人才 。而 司法 考试 的 目的是 选 拔适 合担 任 法 官 、 检察 官和 律 师 的应 用 型人 才 。从 目 的来 看 , 科法 学 教 育 是 一 种 通 识 教 育 , 司法 考试 针对 特 定 本 而
剧 增多 , 养 的大部 分 毕业 生却 不能 学 以致 用 。换言 之 , 国 但培 我
本科 法学 教 育与 司法 考试 制度 的 准入 条件 名实 不符 .没有 形成 良好 的对接 , 没有 真正 地 促进 司法 考试 优 秀法律 人 才 的选拔 。 由 于本 科法 学教 育 与 司法考 试相 脱 节 .导致 了接 受过 本科 法 学教
一
、
我 国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 关系的现实缺 失
种 应 试 型 的 考试 制 离 。 与 司法 考 试 作 为 职业 技 能 考 试 , 然 更 多地 以现 行 法 律 规 定 、 必 实
( ) 国 本科 法 学 教育 未 有 效地 促 进优 秀 司 法 人 才选 拔 一 我
教 育 的 正 效 应 , 直 接关 系到 我 国 司法 考 试 制 度 的 成 败 , 关 这 也 系到 法 学教 育 的改 革 方 向 。
论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首先是对应 用 能力 的考 核 不足 。其次 , 法律 口头 表 达 司法考 试中却 未 能体 现 。广 大 考生 在磨 练 记 忆力 的 “ 边 无
准 自己的定位 , 调并 内化 于整个 法治 进程 之 中 , 能 发挥 能力作 为基本 的法 律素 养 及解 决 问题 的 能力 之 一 , 现 行 协 才 在 其应有 的作用 , 才能使 自身不断发展完善 。
. 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 , 司法考试 作 为其 中的一个环 2 2 司 法 考试 的 内 部 矛 盾 节 其 本 身不 可 能也 不 应 当脱 离 其 他 环 节 , 有 正 规 的 法 学 本 没 () 1 司法 考 试 的侧 重 点 值 得 探 讨 。
.
科 教 育 , 谈 去 检 验 教 育 成 果 。我 国 的统 一 司 法 考 试 只 有 找 何
司 法 考 试 民 法 培 训 则 是 立 足 于相 关 知 识 点 的 考 察 频 率 。 因 此, 对于 国家 、 集体 土地所有 权 、 建设 用地 使用 权 、 村土 地 农 承 包 经 营权 、 基 地 使 用 权 、 错 责 任 与 无 过 错 责 任 归 责 原 宅 过
其 司 法 考 试 的 目的 究 竟 是 什 么 ? 它 在 为 我 们 的 法 律 职 业 则等制度 , 事关 我 国基 本 土地法 律 制度 或 者 基本 侵 权 责 具 在 选拔合 格 的人才 , 法律 职业 的通 行证 , 司法 考试 担 当着考 核 任 制 度 , 有 重 大 理 论 意 义 , 大 学 民法 教 学 上 无 疑 构 成 重 点 问题 ; 是 对 于 司法 考 试 来 讲 , 足 于 现 行 法 条 对 上 述 问 但 立 和 把 关 的 作 用 。《 法 考 试 实 施 办 法 》 七 条 规 定 :司 法 考 司 第 “
司法考试法学本科教学改革论文

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学改革摘要: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学教育的基础,也是司法考试的源泉。
法学本科教育本身存在的缺陷和司法考试制度带来的影响为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带来了契机。
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既要坚持自身的学科要求和发展规律,又要充分考虑司法考试带来的积极影响,加快自身的完善,以努力实现法学本科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利用与司法考试的适应性,加强法学本科教育中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是法学本科教学改革的必然路径。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育;改革;司法考试中图分类号:g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5-0005-02一、法学本科教育性质辨析:通识教育抑或职业教育(一)通识教育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基础法学本科教育是衡量现代社会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标准,担负着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双重历史使命。
法学本科教育性质是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争论的问题。
准确定位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对于优化教学体系、确立学科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于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的定位,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其中争议的焦点是:法学本科教育究竟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辨清这个问题,需要从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着手。
法律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无论是法律通才还是特定法律职业人才都应是法律专业人才。
所谓法律专业人才,就要具有基本的法律精神、深厚的法律知识和灵活的法律能力,都应该具有人文素质和法律专业知识。
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学基础层次教育,着眼于学生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和法律知识的全面掌握,为中国基础法律市场提供充分的“法律职业人”和为这门人文社会科学本身以充分的研究型人才。
法学本科教育属于学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了法学本科阶段,要注意学术能力的培养和人文理性的养成。
法学院的目标应该是使毕业生“能够在无须课堂教授的情况下,也能依靠自身的通过法学教育培养起来的素质和基本知识,迅速理解和运用新法律”。
而这一切只能由通识教育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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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 ¨ 2 也有学者认为, 尽管司法考试尚存在一些
需要 进一 步完 善 的地 方 , 但 它在 整 体 上 体 现 了素 质教 育 的理 念 , 因而 不应 当抗 拒 以司 法 考试 为 导
向 的法学 教 育 模 式 的 转 变 。 3 应该说 , 面 对 司 法
法 学 教育 的根 本 目标 在 于 培 养 社 会 需 要 的 法律人才 , 各 大 院校 对 于 各 自法 学 教 育 的 基 本
93
性研 究 成 果 。
第 1 0卷
第 2期
华北科技学院学报
2 0 1 3年 4月
1 . 1 法 学教 育与 司法考试 具有 目标 的一 致性
的人 员 吸纳 到 司法 队伍 中来 。 司法 考试 的存 在 , 保证 了最 优质 的法 学 人 才 充实 到 法 律 职业 中 , 但 是 如果没 有更 科学 、 更 完善 的法 学教育 , 无论 司法 考试 制度 如何 完 备 , 也不 会 有 优 秀 的法 律 人 才输
司法 考试 与 法 学 教 育 的基 本 目标 并 不 相 同 ,
① ②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3 — 1 6 。基金项 目: 华北科技学院 2 0 1 2 年指导类教研课题《 司法考 试与我院法学教 育的 良性互动探析》 阶段 作者简介 : 吴志云( 1 9 7 8 一) , 女, 吉林省 吉林市人 , 硕 士, 华北科技学 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讲师 , 研究法 学: 刑事法学。
许大学四年级 的在 校生 报名 参加 考试 , 以期对
大学生的就业 产生 积极 影 响 , 这 一 举 措 直 接 深 化 了司法 考 试 对 法 学 本 科 教 育 的 影 响 , 甚 至 形 成 对 现 有 法 学 专 业 课 程 体 系 和 教 学 内容 的 冲 击 。无 论 人 们 承 认 与 否 , 司 法 考 试 已 经 成 为 广 大 法学 院师 生 无 法 回避 的话 题 。 由此 我 们 不 得
考试 , 存在 着两 种极 端 的做法 , 一种 是将 司法 考试
视 为教 学 的指挥 棒 , 一切 以司法 考试 为 目标 , 围绕
通过率必然会 损 害学 校 的教学声 誉 , 这 也 就 成 为我 们 无 法 回避 的 一 大 挑 战 。 因 而 , 有 必 要 探 讨 如 何适 应 司 法 考 试 的 需 要 , 立 足 于 我 校 法 学 专 业 的具 体 特 点 , 实 现 司 法 考 试 与 我 校 法 学 专
三方面对我 院法 学专 业进行进 一步 的完善。 关键 词 :司法考试 ; 法学本科教 育 ; 良性互动; 完善 中图分类号 : G 6 4 2 . 4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2— 7 1 6 9 ( 2 0 1 3 ) 0 2— 0 0 9 3— 0 6
司法考试 , 是 指 国 家 统 一 组 织 的从 事 特 定 法律职业 的资格 考试 , 自2 0 0 8年 起 , 司 法 部 允
不深思在司法考试大背景下 , 本科 法学教育 , 尤
其是 类 似 我 校 这种 新 办 法 学 本 科 教 育 的未 来 发 展之 路 。可 以 说 , 允 许 在 校 本 科 生 报 考 司 法 考 试这一政策 的 出台 , 对 我 校 法 学 教 育 的 发 展 既 是一 次 难 得 的 机 遇 , 更 是 一 个 重 大 的挑 战 。 机 遇, 是 因 为 在 校 本 科 生 司 法 考 试 的 高 通 过 率 必
业 教 育 的 良性 互 动 。
司法考 试进 行教 学 安 排 , 使 得 法 学教 育 沦为 一 种 “ 应 试 教育 ” ; 二 是 教 学 与 司法 考 试 完 全 脱 节 , 你 考你 的, 我教我的 , 这 必 然 会 直 接 损 害 学 生 的 利 益, 使得 学生 不 得不 去 参 加 社 会 上组 织 的 司法 考
摘
要 :司法考试 与法 学教育之 间是 对立统一、 相辅相成 的, 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 的影响既有积 极的一
面, 也有消极的一面 , 应以司法考试为契机 , 充分 发挥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 的积极影响 , 实现二者之间 的 良性互动。在 司法考试 的大背景下 , 应 立足 我院法学专业的具体情况 , 从 法学教 育模 式、 教学方法 、 教 学 内容
试 培训 班 , 形 成“ 双学校 ” 现象 , 这 也 是 对 法 学 教
育 资源 的一 种 巨大浪 费 。这 两种 做法 都是 不可 取
1 司法考试 与法学教育的关 系
t
的, 司法 考 试 与法 学 教 育 是 对 立 统 一 、 相辅 相 成 的, 二者 应 当互相 促进 、 协调 发展 。
法 学教 育 的基 本 目标是 培养 国家 法治 现代 化建设 所需 的法律人 才 , 而 司法 考 试 则是 一 种 选 拔 法 律 人 才 的基 本 方 式 。在 对 二 者关 系 问题 的 探讨 上 , 法学 教 育是否 应 当 以司法考 试为 导 向这一 议题 已 经 引起 学术 界 的 普遍 关 注 。在 这 一 点 上 , 有 学者 认为, 法 学教 育不 能 以司法考 试 为导 向 , 法 学教育 有 自己独 立 的 目标 和 价 值 , _ 1 _ ‘ ‘ 通 过 司法 考 试 并 不是 法 学 教育 的唯 一 目的 , … … 以司法 考 试作 为 法 学 教 育 的导 向 , 无 疑 降 低 了对 法 学 教 育 的要
第 1 0卷
0 1 3年 4月
司 法 考试 与 法 学 本 科 教 育 的 良性 互 动研 究
兼 论 司法 考 试 大 背 景 下 我 校 法 学 专 业 的完 善 之 路①
吴 志 云②
( 华北科技学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 北京 东燕郊 1 0 1 6 0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