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分析及税务筹划.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解读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随着⼯业的飞速发展和雾霾天⽓的增多,能源和环境污染问题⽇益突出,节能减排成为每个企业都要⾯临的严峻问题。
那么,下⾯是⼩编为⼤家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解读,欢迎⼤家阅读浏览。
⼀、加强了部门间的配合和⼯作协调 在以往的⼯作中,合同能源管理项⽬的认证由国家发改委负责,110号⽂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件只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条件,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提供的资料。
各地节能服务公司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遇到的最⼤的问题是不知道如何证明⾃⼰是符合条件的减免税主体。
原因是发改委认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是在认证时没有税务部门参与,⼆是对已认证的项⽬只在⽹上公布名单,没有纸质的证书或证明⽂件,税务部门没有技术能⼒⾃⼰鉴定申请企业是否为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对于发改委⽹上公布的认证名单,认可和不认可都很尴尬。
77号公告是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颁布的⽂件,加强了⾏业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的配合和联动,必将彻底解决以前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审批⼯作中的扯⽪现象,有利于国家给予的⾏业税收优惠政策迅速落到实处。
⼆、⽂件形式采⽤的是公告⽽⾮通知的形式 110号⽂件颁布以后,各省、市税务机关未及时转发给基层税务机关,节能服务公司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时,出现了基层税务机关不知道该⾏业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事情。
节能服务公司提⽰主管税务机关⽹站上已经公布,主管税务机关竟答复办公时间不能上⽹,这就说明了⽂件采⽤通知的形式下达,基层税务机关只看其省市局下达的转发⽂件。
为了避免这⼀现象再度出现,新政策采取了公告的形式,公告就是公⽽告之,公告中规定的政策不必再层层转发,基层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执⾏,从⽽有利于⼯作效率的提⾼,⽅便纳税⼈递交申请资料。
三、进⼀步明确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要件 77号公告第⼀条规定,对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的节能服务企业,凡实⾏查账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和本公告有关规定的,该项⽬可享受财税〔2010〕110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免税政策有哪些?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免税政策有哪些?国税总局和国家发改委2014年1月6日联合发布《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对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根据公告,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二是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口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
三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折旧或摊销年限应与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保持一致,即有关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
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周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四是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按照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二个素计算应分摊比例,权重各为 50% 。
五是明确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类项目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中列举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也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是按照简化和取消行政审批的总体要求,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
对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按项目分别进行备案。
节能服务企业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 个月内,应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
七是企业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税务部门将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建立监管机制,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八是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由发改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负责,并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方可享受公告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

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税收优惠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税收优惠有哪些?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税收优惠有什么条件?请看下面: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纳税主体主要是节能效劳公司。
节能效劳公司的认定应以《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那么》对节能效劳公司的定义为依据。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那么》第3.3条,对节能效劳公司的定义是,“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工程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效劳的专业化公司。
”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未对节能效劳公司提出详细要求。
这意味着,只要所实施工程符合通知规定的条件,节能效劳公司均可享受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
对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通知对适用的节能效劳公司提出了企业资金、效劳能力和专业人员等方面的特别要求。
通知要求资金不低于100万元,这里的资金理解上应指实收资本。
对于效劳能力,要求“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工程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效劳”。
这里的“单独提供”似乎应理解为能够提供完整的节能效劳,而不是只能提供某一阶段某一项效劳。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要求“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效劳为主营业务”。
通知未提出主营业务的要求。
对于专业人员,通知要求“节能效劳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工程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这一要求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相同。
这就要求节能效劳公司在申报减免所得税时应提供相关专职技术人员及合同能源管理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材料。
关于备案与税收优惠关系,《通知》未将备案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故此,未通过备案或未申请备案的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那么》定义的节能效劳公司不影响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开展改革委公布的《合同能源管理工程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方法》(以下称奖励方法)第六条规定,“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效劳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设备销售纳税

随着我国能源结构的优化和绿色低碳理念的深入人心,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节能服务模式,得到了迅速发展。
合同能源管理设备销售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有助于推动节能减排,还涉及到税收问题。
本文将从合同能源管理设备销售的基本概念、纳税方式以及相关政策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合同能源管理设备销售概述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合同,以节能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为核心,通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降低用能单位能源消耗,实现节能目标,并按照约定分享节能收益的一种服务模式。
在合同能源管理过程中,设备销售是其中一个重要环节。
二、合同能源管理设备销售纳税方式1. 增值税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合同能源管理设备销售属于增值税应税业务。
纳税人在销售设备时,应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1)税率:合同能源管理设备销售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根据设备类型、功能等因素确定,一般税率为13%。
(2)计税依据: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额,即纳税人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设备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设备,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或实际收到款项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2. 营业税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合同能源管理设备销售属于建筑业营业税应税业务。
纳税人在销售设备并完成安装时,应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1)税率:合同能源管理设备销售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
(2)计税依据: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营业额,即纳税人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设备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设备并完成安装,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或实际收到款项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三、相关政策1. 增值税抵扣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纳税人购买合同能源管理设备,可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纳税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纳税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纳税就是为大家提供的关于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税收优惠条件的解读,来看下面: 2021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国办发[2021]25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效劳产业开展意见的通知?。 在税收方面提出四项具体扶持政策: 一是对节能效劳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二是节能效劳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工程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效劳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效劳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效劳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节能效劳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效劳公司的收入。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21〕110号?关于促进节能效劳产业开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国办发[2021]25号通知中明确的针对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的四项税收扶持政策的具体实施方法做出具体规定。 本文从法律角度对?通知?规定的适用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税收优惠的条件进行解读,并提出建议,希望能够帮助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当事人充分理解并用足用好相关税收政策,促进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实施,提高节能效劳公司竞争力。 一、税收优惠适用的纳税主体条件 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纳税主体主要是节能效劳公司。 节能效劳公司的认定应以?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那么?对节能效劳公司的定义为依据。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那么?第3.3条,对节能效劳公司的定义是,“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工程设计、融资、改((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效劳的专业化公司。〞 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未对节能效劳公司提出具体要求。 这意味着,只要所实施工程符合通知规定的条件,节能效劳公司均可享受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 对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通知对适用的节能效劳公司提出了企业注册资金、效劳能力和专业人员等方面的特别要求。 ?通知?要求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这里的注册资金理解上应指实收资本。 对于效劳能力,要求“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工程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效劳〞。 这里的“单独提供〞似乎应理解为能够提供完整的节能效劳,而不是只能提供某一阶段某一项效劳。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要求“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效劳为主营业务〞。 通知未提出主营业务的要求。 对于专业人员,通知要求“节能效劳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工程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这一要求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相同。 这就要求节能效劳公司在申报减免所得税时应提供相关专职技术人员及合同能源管理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材料。 关于备案与税收优惠关系,?通知?未将备案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故此,未通过备案或未申请备案的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那么?定义的节能效劳公司不影响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开展改革委公布的?合同能源管理工程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方法?(以下称奖励方法)第六条规定,“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效劳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结合?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效劳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可以发现,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条件更高一些,原那么上,已通过审核备案的符合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条件的节能效劳公司,具备享受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的主体条件。 二、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工程的根本条件 根据?通知?,无论是营业税、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优惠,节能效劳公司所实施的节能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1、必须是合同能源管理工程。 ?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仅适用于合同能源管理工程,未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的节能效劳公司或节能效劳公司以其他方式实施的节能工程均不能享受相关优惠。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那么?规定,合同能源管理是节能效劳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工程的节能目标,节能效劳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效劳,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效劳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效劳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工程是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工程。 其特征是节能效劳公司提供节能效劳,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效劳费。 因此,仅仅销售节能设备或提供节能技术效劳的行为,即使对节能量做出保证,仍不适用节能产业税收政策。 此外,申报税收优惠的工程还应与?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那么?规定的技术要求相符。 具体讲,工程应具备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的要素,用能状况诊断、能耗基准确定应符合相关标准,节能措施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以及工艺、设备等相关标准的规定,测量和验证满足准确性、完整性和透明性要求,工程节能量确实定应执行相关标准。 2、必须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 合同能源管理包括分为:①节能效益分享方式、②节能量保证型、③能源费用托管型、④融资租赁型和⑤混合型等类型的合同,节能效劳产业税收政策仅适用于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工程。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那么?没有对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进行专门定义。 从所给出的参考合同文本看,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特征在于节能效劳公司与用能单位分享节能效益。 这种方式实际上限定了节能效劳公司只能以工程实现的节能效益而收回其投入并实现利润,从而保证工程本身的收益为正。 比拟典型的节能效益分享方式是,约定一定分享期,在分享期内,约定各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比例。 现行法规未对节能效益的分享比例和分享期限做出限制性规定。 有两种情况值得研究,一是合同约定一定期限内的节能收益全部归一方所有。 二是分享期不固定,约定直到付清全部效劳费为止。 这两种情况是否属于分享型合同,可能有不同认识。 前一种情况,可能被认为只有一方享有节能收益,不是分享。 后一种情况,可能被认为,与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参考合同不符,没有约定效益分享期。 我认为,上述两情况不应排除在分享型合同之外。 本质上,这两种情况仍然是以节能效益实现工程投资和工程收益,前一种情况,实际上是以时间先后在分配节能收益,后一种情况,虽未约定固定期,但分享期是可以确定的,并不是无限期的。 此外,关于混合型合同,为充分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建议将混合型合同中所包含的节能效益分享的局部,单独签订合同,以利于税务机关的认定。 3、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必须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那么?和?合同法?。 这条主要是指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合同应使用?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那么?附录a?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参考合同?文本。 合同法并没有专门针对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合同的规定。 税收政策通知要求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应主要是指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合同至少应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实施满足以上根本条件工程的节能效劳公司,可享受免征营业税和相关货物转让环节的增值税优惠。 三、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工程的特别条件 适用节能效劳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须具备前述根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特别条件: 1、须为属于规定范围的工程。 通知要求,适用节能效劳产业所得税政策的工程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开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工程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21〕166号)“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工程和条件。 八类工程是指:(1)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工程;(2)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或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工程;(3)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4)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节能技术改造工程;(5)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工程;(6)煤炭工业复合式干法选煤技术改造工程;(7)钢铁行业干式除尘技术改造工程;(8)有色金属行业干式除尘净化技术改造工程。 2、节能效劳公司投资额不低于70%。 实施包括多项相对独立节能改造内容的节能工程时,如果综合计算,节能效劳公司投资比例达不到要求,可以考虑分成多个工程,各工程单独计算投资额。 四、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几点建议 1、对尚不完全符合享受税收优惠主体条件的节能效劳公司,应对照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要求,通过增加注册资本,加强能力建设,补充和修订经营范围,引进和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以满足税收优惠要求,增强市场竞争力。 2、主体合格的节能公司,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工程时,应充分考虑不同类型的工程合同,不同工程,将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事先评估不同的税收政策对收益的影响。 3、节能效劳公司应加强工程技术标准化管理,使工程实施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那么?的技术要求。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那么?2021年8月才发布,而在此之前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的实施缺乏统一标准,节能效劳公司各自为政。 这就要求节能效劳公司应尽早熟悉?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那么?,标准本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的技术要求。 4、节能效劳公司应强化工程合同管理。 合同文本是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实施的重要载体。 ?通知?明确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之一是,节能效劳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那么?等规定。 对于合同能源管理管理工程,合同不仅意味着工程如何实施,也意味着如何纳税。 而对于具体工程而言,?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那么?所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参考合同?并不能完全照搬,这就要求节能效劳公司,一方面要保证所签订的合同与相关标准相符,另一方面又要保证所签订的合同符合工程的具体情况,故此需要从法律、技术和财务等方面对工程合同进行审查,做出综合评价,强化工程合同管理, 5、节能效劳公司和用能企业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工程时,应注意完善相应的财务制度。 ?通知?要求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效劳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工程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 节能效劳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工程的,其享受税收优惠工程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否那么,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的会计与税收处理

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的会计与税收处理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耗能企业对节能项目以契约形式约定一定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耗能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耗能企业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是近年来比较创新的业务模式,也是国家政策重点扶持发展的经营方式。
下面结合本人对相关政策的理解就合同能源管理中的会计与税收处理谈一些个人的看法:合同能源管理的特点:1.用能单位在零投资、零资金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节能效益,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支付节能改造项目成本,合同期满后可免费获得该节能设备;2.能源服务企业先垫付资金为用户进行节能改造,因此承担了资金使用成本和投资回收的风险,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投资的收益往往比节能设备即时卖断方式的利润空间要大。
3.节能设备由能源服务企业投资建设,在合同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属于能源服务企业,使用权属于用能单位。
合同期满,节能设备一般无偿赠送给用能单位。
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处理:关于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处理,目前的会计会计准则和制度对相关会计核算未提供明确的指引,不同的企业在实务操作中也不尽相同:有认定为设备租赁的,有认定为分期收款销售产品的,而证监会2016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中作为建造合同进行处理。
笔者认为:根据合同能源管理的经营特点,能源服务企业与客户签定合同,向客户提供节能设备,并负责设备的运行维护。
在合同期内,客户基于产生的节能效益按约定比例支付给企业。
企业在合同期内享有节能设备的所有权,合同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无偿转移给客户。
即能源服务投入设备与服务,在合同期内获取的是客户基于产生的节能效益按约定比例得到的收益。
而该项收益是根据节能的效果来计算的,具有不确定性,同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6年第77号《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此项业务,由于在收益期内收入具不确定性,因而不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关于租赁和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相关处理,也与工程建造有所区别,而更接近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关于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的处理。
基于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企业的税务筹划

务企业 , 册 资金为50 元, 注 0万 已取 得 合 同能 源 管 理 税 收 优 惠 资 质 。 要 从 事 建 材 、 工 主 化 产 业 的节 能服 务 工 作 。 务 内容 涉 及 为 用能 服 单 位 提 供 节 能 诊 断 、 行 性 方 案 设 计 、 备 可 设 安装和调试、 行保障、 养和维护服务 、 运 保 节 能量 计 量 、 进 的节 能 设 备 、 验 证 等 。、 是 先 BC 其 旗 下 的两 家 子 公 司。 中, 注 册 资金 为9 其 B 0 万 元 , 要 服 务 对 象 是 化 工厂 商 , 取 得 合 主 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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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方案范本能源行业

税务筹划方案范本能源行业税务筹划方案范本能源行业1. 简介能源行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税务筹划在其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方案旨在为能源行业的企业提供一套有效的税务筹划方案,以帮助企业在合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风险,提高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2. 法律依据税务筹划方案应基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能源行业的企业应分别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 税务筹划方案范本3.1 企业所得税筹划3.1.1 合理选择企业所得税纳税方式,如按照创业园区税收优惠政策申请享受优惠税率。
3.1.2 合理规划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如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技术创新税前扣除等,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1.3 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等,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
3.2 增值税筹划3.2.1 合理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并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评估适用的税负差异。
3.2.2 合理开展增值税发票管理,规避虚开发票风险。
3.2.3 合理规划增值税减免政策,如农产品销售增值税政策、进出口货物增值税政策等,降低增值税税负。
3.3 消费税筹划3.3.1 根据消费税类别,合理规划纳税方式,如按照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额等不同标准缴纳消费税。
3.3.2 合理利用消费税减免政策,如新能源汽车销售消费税减免政策等,减少企业的消费税负担。
3.4 资源税筹划3.4.1 根据能源行业的特点,合理规划资源税纳税方式,如按照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等不同标准缴纳资源税。
3.4.2 利用资源税优惠政策,如对新能源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等,降低资源税负担。
4. 税务风险防控措施4.1 建立完善的税务合规管理制度,确保税收合规。
4.2 遵守税务审计相关要求,确保税务审计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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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分析及税务筹划北京道正国际税务咨询公司杨继美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外简称EPC,在国内广泛地被称为EMC(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是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
节能服务公司的出现,既解决了高能耗企业的节能减排资金的短缺,又为高能耗企业的节能项目提供全过程服务,是一种崭新的节能减排运作机制。
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主要源于向客户保证实现合同中所承诺的节能量和节能效益。
“十一五”期间,我国节能服务企业得到长足的发展,各项指标均呈成倍增长,具体数字详见下表:我国节能服务企业发展整体发展现状我国“十二五”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目标是:•全国节能服务公司数量将782家发展到2500家,•行业从业人员突破100万人,•其中大型综合性节能服务公司(年产值5亿以上)50家,大型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年产值2亿元以上)100家。
面对我国节能服务企业的蓬勃发展,研究节能服务企业的税收政策和税务筹划便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节能服务企业涉及税种分析节能服务公司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公司。
它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用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用户的节能项目进行自由竞争或融资,向用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监测、培训、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并通过与用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赢利。
节能服务公司的经营涉及以下税种:1、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节能服务收入,包括能源审计、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项目融资、工程施工、人员培训等收入应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2、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服务收入过程中涉及的动产销售及修理修配劳务,应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7%,如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缴纳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销项税额。
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根据我国城建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企业,还应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企业所得税:节能服务公司经营取得的利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以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个人所得税:节能服务公司的员工取得的与受雇有关的各项所得,应按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节能服务公司的自然人取得的分红还应缴纳股息红利项目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企业代扣代缴。
6、行为税:节能服务公司经营中签订的各类应税合同,应缴纳印花税,购置的各种应税车船应缴纳车船税。
7、财产税:节能服务公司的房产应缴纳房产税、占用土地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承受的土地房屋应缴纳契税,销售不动产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节能服务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节能服务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财税[2010]110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和各种税务处理。
该文件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1、免征营业税。
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这里的符合条件是指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1)相关技术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2)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2、免征增值税。
文件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节能服务公司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免征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与免征营业税的两个条件相同。
3、企业所得税优惠(1)“三免三减”。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所得税的税务处理:A、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B、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C、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D、关联企业往来。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E、台账管理。
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
F、单独核算。
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A、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B、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C、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D、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E、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F、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例:某节能服务公司2010年12月31日与甲企业签订改造工业炉窑,降低耗能。
双方商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运作,就本项目与甲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节能服务公司为甲公司提供能源审计、节能改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改造及后续调试、安装、保养等所需资金均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解决,双方就本项目所产生的节能效益进行分享,合同期限为四年。
合同期内,前两年节能服务公司与甲公司的分享比例为8:2,第三年的分享比例为6:4,第四年的分享比例为5:5。
合同期内,项目的所有权属于节能服务公司,合同期满且甲公司付清所有合同款项后,节能服务公司向甲公司转移项目所有权,将设备无偿赠予甲公司,之后的节能收益为甲公司所有。
假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项目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技术要求和合同法的条款规定,及其它条件也均符合110号文件的要求。
假定该项目实施后,甲公司每年的节能量折算后相当于1万吨标准煤,经换算减少支出450万元,则节能服务公司:2011年取得分享收入为450×80%=360(万元)。
2012年取得收入金额为450×80%=360(万元)。
2013年收入金额为450×60%=270(万元)。
2014年收入金额为450×50%=225(万元)。
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结清应付款项1000万元,节能服务公司向甲公司移交项目所有权和节能设备等相关资产,其中节能设备的原值 1100万,残值预计100万元,按10年平均计提折旧,已提折旧400万元,净值700万元,公允价值为800万元,则:1、营业税处理:2011年取得分享收入为450×80%=360(万元),免征。
2012年取得收入金额为450×80%=360(万元) ,免征。
2013年收入金额为450×60%=270(万元) ,免征。
2014年收入金额为450×50%=225(万元) ,免征。
2、增值税处理:节能服务公司向甲公司移交设备时,设备市场价800万元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0]110号出台之前,节能服务公司移交设备会被认定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款。
2、企业所得税处理:(1)各年减免情况2011年取得分享收入为450×80%=36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
2012年取得收入金额为450×80%=360(万元) ,免征企业所得税。
2013年收入金额为450×60%=270(万元) ,免征企业所得税。
2014年收入金额为450×50%=225(万元) ,减半征收,税率12.5%。
(2)2014年12月31日,节能设备仅提了4年折旧,折旧期限未满,但应按折旧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尚未提取的折旧600万元,可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申报时在附表三作纳税调减。
甲公司取得的节能设备,计税基础为0,不能再提取折旧。
(3)节能设备转移时,甲公司支付的800万元的价款,不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不作为应税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
即企业所得税上也不作为销售设备处理。
(4)如果设备的公允价值500万元,则形成200万元的财产损失,按期满处理意味着该损失是正常的损失,可以清单申报扣除。
三、节能服务公司的财政奖励政策节能服务公司的财政奖励政策主要是财建[2010]249号文的规定。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起实施。
1、奖励原则: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2、奖励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3、奖励项目: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4、申请流程: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5、奖励条件:(1)项目要求:A、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B、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C、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