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试

合集下载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鄂发改评督〔2020〕456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评督〔2020〕45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为进一步提高投资决策水平,规范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我们制定了《湖北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2月9日附件湖北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4〕2129号)和《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鄂发改规〔2015〕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选定具有代表性的、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年后两年内的项目,对其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找出差异,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并反馈给项目有关方面,形成良性项目决策机制。

第三条省发改委下达了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保持顺畅的信息沟通和反馈,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体系服务。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省发改委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督促已选定的项目单位提交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选择承担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协调推动开展后评价工作;统筹解决后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后评价成果反馈机制,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等。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 执行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拨付资金
并监督使用 ! 第十三条 预算 单位的 主要职责 : (一) 负责研究 制订本预算单 位国有经 济布局
和结构调整 的措施 ;
人 , 国有资本控 股公 司 国有 资本 叁殴 公 司 国有 股
权(股份 )应 分享的公 司清算净 收人 , 全额 卜交 ; (五 ) 法律 第十 一条 包括: 法 规和规章规定应上 交的其 他 国 省级 国有 资本 经背 预 算 支出 主 要 有资本 收益 , 按照有关 规定执 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0.2 4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总 目录 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第八章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责任
省 出资企业 未按 照规 定期 限足
第六章
省级国有资本 经营决算
第三十条
省出资企业应 于每年 1 月 3 日 1
前 , 向预算大事 件发 生
影 响等特殊情 况需 要 调整 预算 的 , 由省财政 厅 编 制省级 国有 资本经 营预算 调 整 方 案 , 经 省人 民政
府 同意并报一 民代表大 会 常务 委 员会批 准 后 组 省人 织实施 第二十八 条 省级 国有 资本 经 营预 算 当年 结
(或 所属 ) 企业提 出 的支 出项 目计 划进行 审核 , 并
(一) 统筹兼顾, 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 自 身积 累 发展 与国有 经济 结 构 调 整及 国 民经 济宏
观调控 的需 要 , 适 度集 中 国有 资 本 收益 , 合理 确 定预 算收支规模 !
为 加强 省级 国有 资本经 营预算 管理 .
完善省属国有企业收人分配制度和财政预算管理 制度, 促进省属 国有企业 的改 革与 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书 和国预算法 ) 中华人民共 以及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 司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22•【文号】发改评督规〔2024〕1103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评督规〔2024〕110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健全重大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建立政府投资支持基础性、公益性、长远性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加强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7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重大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建立政府投资支持基础性、公益性、长远性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加强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不含境外投资、外商投资项目)后评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项目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选取有代表性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定时间后,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项目申请书及其核准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提出评价意见和对策建议,并反馈到项目参与各方,形成良性项目决策和管理机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6日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作为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计划下达、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依照职能和权限对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

省审计厅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按照省政府要求或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对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省监察厅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监察和廉政监督。

省国土资源、环保、住建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湖北省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发布时间:2016年05月09日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湖北省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15〕2号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省直各部门,省政府出资企业:《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湖北省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业经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湖北省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5月4日附件1: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参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省预算内投资建设的省本级(包括省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应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经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在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所有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均应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批准。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省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应当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

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投资[2004]1927号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印发你们,请按此办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报国务院备案。

二、《目录》中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国务院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四年九月六日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

一、企业投资项目(一)核电站项目;(二)新建机场项目;(三)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四)大型主题公园项目;(五)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国际及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和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六)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七)总装机容量12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站项目;(八)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5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九)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液化项目;(十)年产2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十一)年产3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十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十三)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十四)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跨省(区、市)输油(气)管道干线项目;(十五)跨境、跨海湾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十六)300公里及以上的新建铁路项目;(十七)新建集装箱、煤炭、矿石、油气港区项目;(十八)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钢铁、有色、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十九)年加工原油500万吨及以上的炼油项目、年产量60万吨及以上的乙烯项目;(二十)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造船基础设施项目;(二十一)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中的社会事业项目;(二十二)中方投资2亿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二十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的通知-鄂发改环资[2017]555号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的通知-鄂发改环资[2017]555号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的通知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的通知鄂发改环资[2017]555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发展改革委,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环资〔2017〕1909号),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是国家《节能法》的明确要求,是推进能源消费革命的关键举措,是落实“十三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重要手段。

“十二五”时期,全省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组织重点用能单位认真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超额完成目标任务,为全省节能工作作出了突出贡献。

“十三五”时期,要以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为工作抓手,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提升产业能效水平,健全约束激励机制,保障全省节能目标顺利完成。

二、选取确定名单依据有关统计数据,结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将2015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作为湖北省“百家企业”备选单位(附件1)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将2015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和在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单位纳入湖北省“千家企业”备选单位(附件2)。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从本地区“百家企业”、“千家企业”以外的重点用能单位和在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中选取确定“万家企业”。

组织辖区范围内的“百千万”企业填报“双控”目标。

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参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省预算内投资建设的省本级(包括省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应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经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在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所有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均应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批准。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省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应当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

对于估算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对于估算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乙级(含)以上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咨询评估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支付。

第六条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及行业管理等省有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八条对于点多面广、建设标准统一等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重大投资项
目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发改投资[2012]132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1.13
【实施日期】2012.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
(鄂发改投资[2012]132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实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0]3131号)和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湖北省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试行办法》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湖北省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决策的透明度、社会参与度和公众监督力度,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0〕3131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且使用国家或省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其它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建设项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