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6.02•【字号】沪财会〔2023〕23号•【施行日期】2023.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聘办法》(沪人社规〔2019〕20号,以下简称《评聘办法》)有关规定,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就本市2023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本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组织机构为“上海市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正高会评委会”),下设“上海市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正高会评委会办公室”)。
市正高会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会计处。
二、申报方法2023年度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流程包括网上申报、资格审核、现场提交书面材料及缴费等环节。
(一)网上申报1. 登录路径。
申报人员登录“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https:///zcps/zcpssb/)后,通过手机“随申办市民云”APP进行扫码注册。
相关申报流程及具体操作申报人员可在“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的登录页下载《申报人操作手册》作为参考。
2. 申报要求。
进入“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后,申报人员应根据操作提示及帮助,按照要求填写基本资料、上传规定的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填写及有关证明资料上传完成后,应确认无误再提交。
申报人员应确保上传附件不含病毒,否则可能导致材料上传不完整而影响评审。
3. 时间要求。
网上申报自2023年6月9日开始,至6月21日截止。
4. 主送论文要求。
申报人员需在“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将其中一篇论文标注为主送论文。
市正高会评委会将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统一检测申报人员的主送论文,若论文检测未通过的,将不予受理。
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审计署•【公布日期】2002.06.06•【文号】人发[2002]58号•【施行日期】2002.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发[200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厅(局)、审计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中试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人事部审计署二00二年六月六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审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高级审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考试和评审是评价工作的两个环节,凡要求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并在同一次考试中取得双科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参加评审。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取得高级审计师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
第五条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在人事部、审计署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下简称“全国审计考办”)负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和评审工作由各地人事、审计部门共同负责实施。
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公布日期】2020.11.04•【文号】人社部发〔2020〕84号•【施行日期】2020.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审计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人事部门,中央军委审计署,各中管金融企业、中央企业人事部门:审计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遵循审计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健全科学化、规范化的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完善评价机制,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审计专业人员,建设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才队伍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1. 坚持服务发展。
紧紧围绕服务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围绕审计事业发展和审计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职业发展的评价制度环境,积极引进优秀人才,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审计人才活力,让在一线踏踏实实做出贡献的审计专业人员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2. 坚持科学评价。
结合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等不同领域审计工作实际开展分类评价,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大数据审计、风险管理审计等新兴审计领域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
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和材料

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和材料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注重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这就使得高级审计师的需求量逐渐增大。
如果你想成为一名高级审计师,那么你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高级职称或者拥有相关的专业证书。
2.拥有5年以上的审计经验,具备丰富的会计和财务知识。
3.熟练掌握审计规范和流程,具备较强的审计技能。
4.具备优秀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与客户和团队成员有效地沟通和交流。
5.能够承受工作压力,具备良好的时间管理和组织能力。
除了上述条件之外,你还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个人简历: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教育经历、工作经验、职称证书和专业证书等。
2.工作业绩:列出自己的主要工作业绩,包括工作内容、成果和贡献等。
3.推荐信:提供两到三封推荐信,推荐人可以是你的上级、同事或者客户。
4.面试准备:准备好针对高级审计师职位的面试问题,并进行充分准备。
总之,成为一名高级审计师需要具备丰富的经验和技能,同时准备好相关的材料,才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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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23.07.14•【字号】沪人社专〔2023〕227号•【施行日期】2023.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审计局2023年7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评价标准第四章附则上海市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更好服务上海“五个中心”建设,提高审计人员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学识水平,健全和完善审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沪委办发〔2018〕16号)、《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沪人社规〔202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从事审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审计系列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的名称分别为高级审计师和正高级审计师。
高级审计师采取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考试合格期内可以参加评审),正高级审计师一般采取评审方式。
第四条上海市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上海市审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统称“高评委”)分别负责本市高级审计师和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工作。
高评委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审计局相关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署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署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84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署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审计署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审计署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审计署,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办理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职责。
(二)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三)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境外中央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主管全国审计工作。
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审计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规章、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
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
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关于开展2021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关于开展2021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正文:----------------------------------------------------------------------------------------------------------------------------------------------------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关于开展2021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各中管金融企业、各中央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审计署各直属单位: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审计署审计系列高级职称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署高评委)决定开展2021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审计署直属单位,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所属单位,在京中管金融企业、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评审由审计署高评委进行。
驻各地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所属单位、中管金融企业、中央企业的评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确有必要的,也可以委托审计署高评委进行。
依照《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审计署高评委不接受公务员及离退休人员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
二、申报条件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申报条件:(一)符合报考条件,参加2018、2019或2020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双科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
高级审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参加评审。
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上半年报名,当年10月考试。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述报考条件之一者,均可到当地人事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会计、经济、统计、工程等,下同)中级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
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需要什么条件

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需要什么条件评定标准:高级审计师须系统掌握审计理论知识,了解国内外审计专业的基本状况和发展趋势,对审计专业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审计工作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现代化审计技能,有丰富的审计实务经验,能主持大中型审计项目,编制重要的审计工作方案,起草重大的审计报告,解决审计专业领域难度较大及关键性疑难问题,审计工作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能指导审计师开展业务学习,提高工作水平;依法审计,公正、廉洁、严格、奉献,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一、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取得审计师任职资格后,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获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任职资格(以下简称中级任职资格)2年以上;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以上。
四、外语、计算机及专业条件(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掌握审计专业知识。
参加全国高级审计师资格专业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担任审计项目的组长或主审5次以上;(二)主持实施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县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5项以上;(三)担任审计署或省委、省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组长或主审2次以上;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组长或主审3次以上;(四)主持或承担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或省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排在前3位);审计厅、省级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市级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其排名须排在前3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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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
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公布日期】2023.10.12
•【文号】审人教字〔2023〕297号
•【施行日期】2023.10.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计
正文
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
作的通知
审人教字〔2023〕297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各中管金融企业、各中央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审计署各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等有关规定,审计署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署高评委)决定开展2023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审计署直属单位,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所属单位,在京中管金融企业、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评审由审计署高评委进行。
驻各地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所属单位、中管金融企业、中央企业的评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确有必要的,也可以委托审计署高评委进行。
依照《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审计
署高评委不接受公务员及离退休人员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
二、申报条件
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申报条件:
(一)符合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在2018年度至2022年度内参加考试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取得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从事审计相关工作的公务员首次转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的,自任职之日后的5个年度内出具2016年度以后取得的合格证明可以申报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
(二)取得中级资格以后,各年度考核在“合格”或相应等次以上。
不进行年度考核的,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取得中级资格以来综合考核意见在“合格”或相应等次以上。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审计署高评委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自主确定有关申报条件。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组建不少于5人的由管理人员与专家组成的专家推荐组,负责推荐审计系列职称参评人员。
专家推荐组中具有高级审计师或审计相关专业高级资格的专家不得少于1/2。
专家推荐组同意推荐人数超过2/3,方可推荐申报。
(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申报人员学历学位、中级资格证明、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所述工作经历、业务成果、研究成果的真实和准确性进行确认。
(三)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将通过审核的申报材料包括资格条件、工作经历、业务成果、研究成果等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后认为可以申报的,在申报材料中写明公示时间和公示结果。
(四)除审计署直属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申报人员将申报材料提交主管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中管金融企业或中央企业,下同)的组织人事部门,由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出具委托评审函。
(五)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按要求整理好申报材料,将申报材料报送或邮寄至审计署人事教育司。
申报材料经工作人员预审后,向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反馈是否进入评审或补正材料。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分为A、B两袋,须分别制作《申报材料目录》(格式见附件1)并按顺序装入材料,申报材料目录贴在材料袋封面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盖章。
(一)A袋材料。
1.《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表》(格式见附件2),一式3份,全部为原件,A4纸双面打印,贴近期2寸白底彩色免冠照片(另附1张),在指定位置签章,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加盖骑缝章。
2.《业务工作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3),一式1份,字数在2000字左右,申报人员本人签字,所在单位盖章。
3.除审计署直属单位外,其他单位申报人员须提供《委托评审函》(参考格式见附件4)。
《委托评审函》由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并盖章,一个主管单位有多人参加评审的,出具1份《委托评审函》。
4.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最高学历、最高学位证书复印件各1份。
6.审计师或审计相关专业中级资格证书(或存档材料)复印件1份。
7.近3年年度考核表复印件各1份;不进行年度考核的,提供取得中级资格以来综合考核意见1份,所在单位盖章。
8.有效期内的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
9.电子数据光盘1张。
包括可编辑版本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表》《业务工作报告》和近期2寸白底彩色免冠照片的电子版。
(二)B袋材料。
1.《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表》中填写的全部审计项目经历,须提交审计项目实施方案(脱密)或审计项目通知书等相关依据的复印件,部分项目无法提供依据的,由所在单位出具说明。
2.《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表》中填写的审计业务成果,应择优提交3篇脱密后的完整业务成果材料(例如审计报告、课题报告等)复印件。
3.《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表》中填写的理论研究成果,应选择1至2篇理论研究成果代表作提交原件;其他理论研究成果提交刊物书籍等封面、版权页、目录、理论研究成果正文页的复印件。
原件评审结束后退还本人。
理论研究成果应由申报人员本人撰写,未写明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应提交由主编或出版单位出具的写作分工证明。
理论研究成果时间范围为取得审计或审计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截至2023年11月15日已经公开发表或出版。
五、其他相关要求
(一)申报人员可访问审计署网站()“通知通告”栏目下载评审通知相关材料电子版。
(二)申报人员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有效,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对申报材料中所有涉密事项进行脱密处理。
(三)申报人员必须遵守评审规定,发现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本次申报评审资格,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3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
3.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情形。
(四)审计署高评委不收取评审费用。
申报人员须按时提交申报材料,于2023年11月15日(周三)下班前寄(送)达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工作日时间
8:00至17:00;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中都南街17号1338室;邮政编码:100073)。
联系人:梅玫、薛佳琳
联系电话:010—50991338、50993485(兼传真)
附件:
1.申报材料目录
2.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表
3.业务工作报告
4.委托评审函
审计署人事教育司
2023年10月12日。